法律论文: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法律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4-11-07 00:26: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产科病历)

法律论文: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

法律问题研究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针对未成年人犯

罪出现的新变化和刑事和解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

件刑事和解的原理进行深入解析,同时在分析具体案例中未成年人犯

罪特殊性的基础上,探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内涵及理论依据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内涵

1.概念

刑事和解是发生犯罪案件之后,被害人与加害人采取直接方式或是由

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机关等机构进行调解协商,加害人采取赔偿损

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向被害人表明自身悔罪的真诚意愿,被害人对加

害人的悔罪予以接受,双方实现和解,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并认可后,

再对加害人作出从轻处罚、免除处罚等刑事处分。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也是刑事和解的一种类型,界定未成年人

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内涵的首要切入点是恢复性司法。针对恢复性司法,

TonyMarshall(英国学者)有以下定义:“某特定侵害的各相关方共同

协商,采取积极态度对发生此类侵害所导致的后果及其产生的未来影

响进行处理及解决的过程”。①不同于传统司法,恢复性司法的核心

要义是“恢复”,更为强调被害方的心理与物质需求,围绕犯罪行为立

足社会关系的侵害角度展开解读,并对被害方与加害方的关系该如何

修复的问题进行重点探讨,以实现推动加害人重归社会及社区和谐发

展的目的。

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刑法分则中关于侵

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另外除渎职罪以外的过失犯罪案件可能判处7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态度良好、悔罪真诚,且

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并获得受害人谅解

的,可以和解。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不适用和解。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需要在作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

关的决定时有其他家庭成员(或者说监护人)的参与。所以可以对未成

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作出以下定义:发生犯罪行为后,基于相关法

律条文的适用范围,由司法机关、被害人、犯罪人及其监护人(家庭)、

社区共同参与,被害人与犯罪人遵循自愿原则对犯罪行为及后果进行

协商,并以赔偿、认罪、社区服务及道歉等形式对犯罪人进行惩罚,

进而实现双方和解,被害人能接受其真诚悔罪,则国家专门司法机关

作出相应减轻或者免除未成年加害人刑事处罚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

这种方式,最大程度上化解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恢复社会和谐。

刑事和解的方式被应用于解决刑事犯罪案件发源于西方,是西方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理论依据

...........................

恢复性司法理念作用的产物,但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

恢复性司法并不是其唯一的理论依据,其更高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理

论依据是多元化。

恢复性司法理念于1977年由美国学者巴内特在《赔偿:刑事司法

1.恢复性司法理念

中的一种新范式》一文中被提出①,后续约翰·R·戈姆(美国犯罪学

家)阐述了“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恢复正义理论”②对恢复性司

法进行了研究和分享。

恢复性司法理念认为,犯罪侵害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三者间

的平衡和正常的利益关系,而重新建构这种破坏了的关系是恢复性司

法的主要目标。同时认为对加害人实施惩罚远远没有去弥补加害人对

被害人的损失重要,应通过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者的交流,探讨加害人

的犯罪原因,让其自觉承担过错与责任,补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最后达到消除犯罪根源,让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

被害人需通过一定的方式来恢复因加害行为而破裂的社会平

(1)平衡理论

衡关系,相较于产生巨大耗费、冗长复杂的诉讼程序,所需成本更低

的刑事和解有序将成为被害人的首选。从实质上讲,平衡理论即“成

本衡量”,无论是物质或者是心理成本,刑事和解均可以由被害人视

角制定相应的成本低、效能高的解决方式。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

和解中,如果想取得案件的成功和解,或者说平息被害人怨气,加害

人必须选择一些方式,如悔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来弥补给被

害人造成的损失以达到被害人自我认可的心理上的平衡。

..........................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现状

自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的

刑事和解试点工作。譬如:在浙江、北京、湖南、重庆等地区,是以

轻微犯罪案件为刑事和解的主要对象,在加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

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对其不予追究本来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针对

刑事和解的适用状况,2008年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全国范

围内展开调研,最终调研结果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成年在校学生与

未成年人是适用刑事和解的主要体,在全国各地适用刑事和解的案

件中,未成年人占全部案件总数的60%以上。①最高检在2017年

12月发布的信息显示,在2017年1月-2017年11月,全国范围

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61万名予以批捕,1.31万名不批捕,其中,

共起诉3.9万名,0.88万名不起诉,不诉率为18.4%,不捕率为

33.4%,相较上年度同期有3.4%与1.8%的增长。2017年的前11个

月,检察机关共对1.44万人进行社会调查,有4798人可以适用附

条件不起诉,有1508人因实现和解而不起诉,相较于上年度同期实

现18%、24.8%、47.7%的增长。②据司法实践及相关统计信息,能

够看出司法机关严格遵循刑诉法的规定,落实刑事和解的适用并取得

显著成效。

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新变化,

未成年人犯罪结构从过去主要集中于财产犯罪转为以暴力犯罪为主。

以安徽为例,未成年犯罪类型比较集中,不仅包括抢劫、盗窃等侵财

性犯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亦比较突出,

甚至还出现了犯罪。③又根据芜湖中院2017年未成年人刑事审

判白皮书可以看到未成年人犯罪案由的分布情况:在2012年至

2016年间的339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罪137件,占40.4%;

寻衅滋事罪62件,占18.3%;故意伤害罪36件,占10.6%;聚众

斗殴罪35件,占10.3%;抢劫罪31件,占9.1%;此外其他罪名

的案件如抢夺罪3件,占比率很小。①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由分布

特点来看,严重的刑事犯罪无疑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类型,

其中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增多。刑诉法规定的和解范围不能完全应对

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变化。刑事和解也存在滥用的可能,譬如:为

使得社会纠纷解决成效的提升,而更多的追求案件和解,办案效率,

有些参与和解的机关,

团体对当事人进行说服乃至施压,强迫其同意刑事和解,

与刑事和解具有的自愿性原则相违背。

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没有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专门设定,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

通过上述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现状分析,本文认为未

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刑事和解的适用上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刑诉法对刑事和解范围的规定比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

1.刑事案件和解范围较窄

案件适用的和解范围要求要严格得多。我国刑诉法中关于刑事和解只

是在刑事案件“轻微与严重”的二元划分标准中,选择了轻微的刑事案

件适用。在实践操作中针对故意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

涵盖的范围要比刑诉法中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大的多。如有学

者对吉林延吉市2014-2015年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和解案件类型进行

调研发现,本地区的和解案件一般在涉嫌盗窃、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

三罪中较为集中,其中聚众斗殴罪占总和解案件的42.1%,

①而聚众斗殴罪是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案件

类型,不在刑诉法规定的可以和解的案件之列。

上述发生在安徽阜阳的邵某聚众斗殴案和滁州的朱某

案中的刑事犯罪均属于严重的刑事案件,都达成了和解,但超越

了刑诉法规定的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范畴,可以说实践中对未成年人

犯罪案件和解范畴要求较为宽松,无疑这对刑事和解提出了严峻的理

论挑战,在刑诉法的法条中也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严重的刑事

案件可以和解的依据,这样一来涉及未成年人的严重的刑事案件在司

法实践中被和解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相对尴尬局面。又如前一段时间

被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鲁山县检察院办理的“八万元和解的案”,

以上显然都和刑诉法规定的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不符合,未成年人犯

罪和解案件的范围在实践中的扩大化已是全国各个地方的普遍的存

在。

在严重的犯罪中,双方当事人实现和解的可能性也

必然存在,拒绝其适用缺乏足够的理由。只要未成年犯罪人认罪,诚

意悔罪并积极赔偿,且其危险性消除,被害人同意和其和解,就应尊

重他们的意愿和自由处置权利,达成和解并以此从轻处罚,保护未成

年被告人、被害人的切身利益。我国陈光中教授就认为,刑事和解无

论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不是非杀不可的就可以适用。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完善建议

..............................

……………………19

(一)扩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

………………………1

9

1.犯罪类型适用扩大

……………………20

2.刑罚适用扩大到严重的刑事案件

………………20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解不受五年内故意犯罪限制

………………21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完善建议

(一)扩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

............................

结语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化在2012年被确定下来,但其不够成熟,

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提供

依据,但面对社会当前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形态的多样性,现有的刑

事立法、司法已难以应对,无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

妥善处理。将刑事和解运用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结合未成年犯罪

人自身特征对其予以特殊保护具有必要性。所以,我们不仅要关注域

外国家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共性,积极吸取他们的经验教训,

还要积极建设符合我国自己特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

以期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社会

的和谐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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