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theLegalatureofEco-compensationFundin
China:withAnotherThoughtontheFrameworkof
EcologicalCompensationOrdinance
作者:竺效[1]
作者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872
出版物刊名: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1-9页
年卷期:2011年第1期
主题词:生态补偿基金;法律性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条例》
摘要:我国应采用公法上的财团法人模式建立生态补偿基金,以实施生态补偿中货币补助方
式的直接公共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条例》应构建行业性生态补偿基金、专门性生
态补偿基金与综合性生态补偿基金相结合,地方性生态补偿基金、区域性生态补偿基金与全国
性生态补偿基金多层次组成的生态补偿基金体系。生态补偿基金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应包括运
作机关、监督机关、审核机关和收支审议机关,并明确其各自基本职能。应建立以财政拨款为
基础的多元化的生态补偿基金资金来源制度,财政拨款必须作为该类基金的基本资金来源。生
态补偿基金法律制度还应包括基金会计制度、审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也应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条例》予以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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