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汽车信用证法律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4-11-07 06:35: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赣州房屋出租)

进口汽车信用证法律问题研究

一、绪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汽车工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国的汽车销

量也超越美国成为世界上汽车销售量最多的国家。汽车进口贸易对我国经济的发

展和汽车行业的进步,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

利有弊。汽车进口贸易对于弥补我国汽车消费的不足,促进我国汽车制造企业的

技术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对我国汽车企业竞争力的冲击也有

消极的一面。由于我国汽车企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更新,我国的汽车自主品牌也得

到了有效的发展,汽车工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虽然我国汽车产销量

近年来一直保持世界第一,但我们还没有成为全球汽车强国,我国汽车工业技术

创新研发水平跟世界强国还有很大差距。随着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兴起,自主品牌

的薄弱和汽车核心技术的落后导致我国的汽车工业发展依然较为落后。汽车核心

零部件仍需大量进口,另外,国内汽车市场需求的结构升级,对于中高档汽车的

需求更为强烈,国产汽车市场难以满足这部分市场需求,这就决定了汽车进口贸

易在未来在我国汽车消费市场中依然会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

在汽车进口贸易中,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现金结算和记账结算使用很少,

一般是采用支付工具,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汇付和托收方式都是银行提供的

结算服务,银行并不提供任何信用。但是在汽车进口贸易中,货物与货款能否对

流,仅仅依靠买卖双方的信用还不够。因此,需要一个在资信和财力上更强有力

的第三者介入,提供信用,解决进出口商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保证货物与

货款的顺利对流。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相比较于

汇付、托收支付方式中商业信用带来的不安全性,信用证由于其银行信用带来的

自身安全高效的特点被汽车进出口商广泛应用。目前,信用证付款已经成为汽车

进口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但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

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

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不断深化和演变,贸易实务中信用证业务比例不断降低的

同时,信用证业务风险频频发生,打破了“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传统观念。信

用证不是因为法律条文规定而产生的,而是在长期的商业实践中商人、银行家们

智慧的产物。一个多世纪以来现代意义的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生命的血液”,

以其无法替代的作用保证了商业机体的活力。尽管信用证现已得到了普遍的应

用,但其运行规则仍保持着传统商人习惯为主要特征的形式。所以,以法律对其

规则加以界定者甚少。但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决定了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调整,

交易中所体现的各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需要法律予以保障。随着我国自贸区

的设立,自贸区内相关业务也逐步展开,汽车进口贸易随着自贸区设立也快速发

展,而汽车进口贸易的复杂性决定了交易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由

此,依据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贸区制度对进口汽车信用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进口汽车发展情况

(一)进口汽车意义及在中国发展

2005年4月1日,国家《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办法规定“

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

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由此,国外汽车在国内市场的

经销权被总经销商所垄断,导致售价畸高。部分国外品牌又并未引入中国,或未

在中国设立总经销商。但是,国内市场又有相关消费诉求,于是诞生了游走在灰

地带的平行进口车。

2014年8月底,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2014-2015年重

点工作安排》,提出推动自贸实验区内“平行进口汽车”政策试点,建设“平行

进口汽车”展示、体验等综合性展示交易平台和综合维修中心。同年10月,工商

总局叫停汽车经销商品牌销售备案工作,为平行进口汽车的全面合法化打开了政

策之门。同年1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明确指

出,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加紧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

口试点。这一举措正式让一直游走在灰地带的平行进口车有了合法身份。

2015年12月,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针对平行进口车在CCC认证环节推出了

“两减一宽”改革措施,降低CCC认证门槛,使得更多车型可以走平行进口通道,

促进了汽车平行进口贸易发展,完善了自贸试验区的国际化营商环境。2016年3

月,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基本

涵盖了此前平行进口汽车试点过程中的主要痛点,为加快推动平行进口汽车试点

政策落地,破除了最后壁垒。平行进口车的发展既是国家政策导向,也是市场诉

求,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促进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

汽车电商作为传统行业与互联网经济的交叉领域,备受关注。

国机汽车发布《中国进口汽车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18-2019)》:受关税

政策变化影响,中国进口汽车市场呈现供需双降,行业库存大幅波动,市场结构

深度调整特征;平行进口汽车市场增速大幅回落。短期来看,进口车市场变化巨

大,从业者将会面临十多年发展史上最大的挑战。放眼长远,中国宏观经济将迈

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进口汽车关税处于下降趋势,进口汽

车需求将长期存在,追求全球同步新车型、追求品质、个性化、新能源产品仍在

强化。2019年,进口汽车市场难言乐观,大概率会出现下滑。如果国际环境进一

步恶化,中美继续贸易战,提前实施国六区域按计划执行,进口汽车市场或将下

滑5%以上。短期来看,进口车市场变化巨大,从业者将会面临十多年发展史上最

大的挑战。放眼长远,中国宏观经济将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进一步加大对外开

放,进口汽车关税处于下降趋势,进口汽车需求将长期存在,追求全球同步新车

型、追求品质、个性化、新能源产品仍在强化。

(二)进口汽车类别及目的

进口车可分两类:中规进口车和平行进口车。

中规进口,是指“原厂授权”引进。即由品牌原厂(比如丰田、凯迪拉克)

授权的总代理(比如丰田中国、上汽通用)引进的车辆,通常在4S店里销售。其

特点是价格贵,税收高,但是质量及售后有保障,不过个别车型维修困难,国内

没有配件,属于最基本的购买进口车方式。

平行进口,是指“非原厂授权”引进。即由原厂总代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

引进到中国的车辆,通常在港口汽车城或各地综合汽贸店销售。平行进口车是指

除国内汽车总经销商外,由其他进口商从产品原产地直接进口到国内的汽车,其

进口渠道与国内授权经销渠道相平行。也就是绕过国内总代理直接在国内销售从

国外进口的车,车价一般会比正常进口车价格低10%以上。由于进口地不同,常

见的平行进口车有中东版(包括阿曼版、迪拜版、阿联酋版等)、美规(美国版)、

欧规(欧洲版)、墨版(墨西哥版)、加版(加拿大版),以区别于授权经销渠

道所经销的“中规进口车”。

平行进口车价格优惠只是其中一点,更高的质量和安全性才是买平行进口车

的关键所在,大部分的消费者都是冲着平行进口车高标准的汽车质量才购买的。

平行进口车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更完善严苛的行业标准:欧美汽车市场相较中国更为成熟,行业生产标准

及法律法规更为完善和严苛,产品品质更为可靠。比如,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

(SAE)所制定的标准为国际上许多机动车辆技术团体广泛采用,基本上可以理

解为行业内最高标准。

2.突出的价格优势:平行进口车绕过了总经销商、大区经销商、4S店等销售

环节,节省中间环节产生的费用。车辆定价不受厂商限制,因此价格通常更优惠,

一般比中规车低10%-25%。

3.款型配置更丰富:平行进口车直接从北美、欧洲、中东等地区直接进口,

款型和配置都比中规车更丰富。而且还可以个性化定制,这是中规车目前所达不

到的。中规车为了符合中国市场定位策略,汽车厂商会将进口到中国的车辆进行

一定微调,有些配置在中规车上不提供选装。

4.提车时间优势:海外新车上市后,因厂商战略规划、国内认证等原因,导

致部分车型未在中国上市或延时上市。而平行进口车就可以自由在海外采购并运

至国内销售,省去很大一部分新车等待时间。

5.特殊车型/豪华跑车:平行进口车还提供一些尚未在国内销售的豪华跑车、

皮卡、房车等特殊车型。

6.提车流程优化:平行进口车在走完相应报关报检流程后,即可提车。车辆

和手续并不同步,手续后置,一般只需1个月就可以拿到手续。

平行进口车从“地下”搬到“地上”的最大意义在于提高进口车市场的竞争

程度,使得行业内部以及品牌之间能够形成更加充分的竞争,使得消费者能够购

买到质量更好、价格更优产品。通过开放平行进口车,鼓励竞争、打破垄断,符

合中国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大方向。

三、进口汽车信用证的含义

进口汽车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汽车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国外出口商)

开具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单行寄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

据,按照信用证条款对外付款的书面承诺。进口汽车信用证是比较完善的国际贸

易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为汽车出口商安全收款、汽车进口商凭合格

的单据提货提供了保障。

(一)进口汽车信用证的当事人

进口汽车信用证业务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开证人、开证行、受益人。此外,

还有其他当事人,包括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保兑行等等。

1.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汽车进口

企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货物购买方和货款支付方)。

2.开证银行,开证行是指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

汽车进口企业所在地的银行。开证人与开证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

据,开证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受益人,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是汽车出口

企业,即买卖合同的卖方(货物提供方和货款收取方)。

4.通知银行,是接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是

出口地的银行,是开证行的代理行。通知行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以及鉴别

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

5.议付行,议付行是指由开证行指定的或自愿购买出口商信用证项下单据和

汇票的银行,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因此,又称购票银

行、贴现银行或汇押银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信用条款

中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由信用证条款决定。

6.付款银行,付款行是接受开证行的指示从受益人手中接受合格单据并对受

益人进行付款的银行,是开证行指定信用证项下付款或者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

行。付款行通常是汇票的受票人,所以也称之为受票银行。付款人和汇票的受票

人一样,一经付款,对受款人就无追索权。

7.偿付行,偿付行是指受开证行的授权或指示,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

偿予以照付的银行。偿付行偿付时不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因此,偿

付行的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局的付款。

8.保兑银行,保兑行是指应开证行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

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就对信用证独立承担付款责任。在实际业务中,保兑行

一般由开证行请求通知行兼任,或其他资信良好的银行充当。

(二)进口汽车信用证作用

信用证是汽车进口贸易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

为一体,为汽车进口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

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

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

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

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

时收取外汇。

(3)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

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

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用

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

转,扩大出口。

2.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

的付款及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因此,

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

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

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

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

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

开证义务。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

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3.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

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押金

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

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

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

(三)进口汽车信用证的特点

进口汽车信用证的特点主要有三点:

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

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

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

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人提

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

对此,《UCP600》第4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是一项与凭此开立信用证

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不相连的交易。即使信用证援引这类合同,银行也与之毫

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

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

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即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

任《UCP600》第5条明确规定:“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可能与单据有关

的货物、服务及履约。”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

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所以,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

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

信用做保证,所以,开证行要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UCP600》第2条

明确规定:“信用证是指任何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销

的,从而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由此可见,开证行是信用证的

首要付款人,出口人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

进口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不仅是第一性的,而且

是独立的、终局的责任。

四、进口汽车信用证业务

(一)进口汽车信用证业务业务类型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分为以下几种: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

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

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而言。前者指提单,后者指铁路运单,航空运单、

邮包收据等。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

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光票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

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

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

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不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

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

使用最为广泛。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并

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

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

销”字样,以资识别。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

用证。需指出的是,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可撤销信用证的权利,并非漫无限制。

按《UCP500》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

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只要可撤销信用证已先被受益人利

用,则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通知即不发生效力。鉴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

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因此,在《UCP500》中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不可

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

证。对信用证加兑的银行,称作保兑行。保兑行在作出保兑后,就和开证行一样,

对受益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不论发生什么状况,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

不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过第三家银行加保。对于资

信程度较高的银行,出口商一般不要求加保。在实际的业务中,不保兑的信用证

使用更多。

4.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开证行授权出口地的银行,在受益人的申请下,

可将信用证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上所赋予的权利转让给第三者。在

国际结算中,凡是信用证上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都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5.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指在受益人向开证行或议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付

款行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在付款时,如果付款人是开证行,开证行会指

定受益人所在地的支行或联行作为议付行,议付行垫付货款后,再向开证行索偿。

远期信用证指在受益人向开证行或付款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

后,付款行并不立即进行付款,而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分

以下几种情况:

延期付款信用证:指不要汇票的信用证,是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的条款

规定的单据后若干天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由于不存在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使

用银行的贴现资金,只能自己垫款或贷款。而进口商则可以通过提交单据与付款

之间的时间差,获得资金融通。

承兑远期信用证指由信用证指定的付款人(开证行、付款行)对远期汇票承

兑的信用证。在承兑汇票后,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

责任。

假远期信用证指在买卖双方的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但要求受益人开立远

期汇票,付款行负责贴现,在贴现时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方负担,受益人能即

期收到全部的货款的一种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进口方来讲,具有远期信用证的

特点,信用证规定开立远期汇票,开证申请人到期才向开证行付款。对于受益人

而言,则可以即期收回款项。

6.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部分或全部使用后,仍然可恢复到原金额继续重复

使用,直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一种信用证。使用循环信用证,进

口方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也可以简化进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

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循环信用证有以下三种类型:

(1)自动循环式:指每次用完一定金额或全部用完后,不需要开证行的通知,

即可恢复使用。

(2)半自动循环式:指在信用证每次议付若干天内被开证行通知停止使用,

那么信用证即可再次使用的一种信用证。

(3)非自动循环式:指信用证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

到达,信用证才可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循环信用证大多数用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比如在进口轿车时,总数量

为3000辆,每次交货300辆,分10次完成交货,在这种条件下,我方就可申请开

立循环信用证,以节省开证费用。

7.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指已指明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

条款的单据,付款行就要付款,而无须开具汇票。

承兑信用证:指已指定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立远期

汇票并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指定银行即刻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

付款。

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其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

的信用证。指定一家银行议付的称限制议付信用证,可以允许任何银行议付,称

公开议付信用证。

(二)信用证项下进口汽车进口流程

1.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开证申请表示

开证的最重要文件,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

(2)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

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

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

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

执行其指示的保证。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

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

冻结其账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

有账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

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

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

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

要高的多。

(4)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的主要义务

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

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

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账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申请人有

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5)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

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2.信用证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

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

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

租的线路在许多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

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

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

实书。

3.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1)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与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

是否完全一致;

(2)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信用证的款项是否正确,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吻合并包括该合

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4)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

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

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

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7)能否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

(8)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9)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

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10)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11)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填写是否正确。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

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能否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是否应该要

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

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买方有义务开立卖方接受信用证,否则视为违反

买方义务,在接到不合理条款信用证时可以要求修改。

4.信用证的履行

(1)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

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贷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齐备。

(2)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信用证的失效日期、装运日期后所待定的交单日期和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

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信用证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

“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

为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

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

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

括在内。

(3)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

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

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

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

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

提交单据。

5.进口信用证的结算方法

凡是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公司,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若为首次办理该业务时需向中国银行提供如下文件的副本各一份:营业执照,经

贸部(委)批准证书。如申请人是合资企业,还需提供合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符合以上要求的公司可按以下程序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证。

(1)首先填写开证申请书和开证备查表,并加盖公章。

(2)按所开信用证的金额交纳等值的保证金或等值的有价证券,包括银行

存款单、汇票等。如采用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方式时,担保函需经中国银行确认

后,方可生效。如使用外汇额度加配套人民币开证时,在交足人民币的同时还需

提供一份有外汇管理局盖章的额度支付书。同时在提交银行的开证申请书背面加

盖外汇管理局的额度核销章。

(3)如申请人需要对已开出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可向银行提交一份有

申请人印章的修改申请书。

五、进口汽车信用证分类

(一)中规车信用证业务介绍

1.进口信用证的开证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单位,在开证行开

立本币或外币帐户,财务、经营状况正常,资信良好,与开证行保持稳定的结算

业务往来并获得我行给予的进口开证授信额度;

(2)企业经营的进口商品是在批准经营的范围之内;

(3)进出口双方选择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4)系“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在册企业;

(5)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对于资信良好的优质客

户,可免收保证金。

2.申请开立证的手续

(1)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

递交进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某些部门审批

文件等;

(2)填写开证申请书:进口商根据银行规定的统一开证申请书格式,填写

一式三份,一份留业务部门;一份留财务部门;一份交银行。填写开证申请书,

必须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写明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要明确、完整,无词

意不清的记载;

(3)缴纳保证金: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进口商向银行开立信用证,

应向银行缴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

几十,一般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而定。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开证行根据不同

企业和交易情况,要求开证申请人缴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然后银行才开

证。

3.信用证操作流程

(1)买卖双方经过磋商,约定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2)进口方向开证行递交开证申请书,约定信用证内容,并支付押金或提

供保证人;

(3)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书后,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正本寄给通知行,

指示七转递或通知出口方;

(4)由通知行转递信用证或通知出后方信用证已到。通知行在开证行要求

或授权下对信用证加以保兑;

(5)出口方认真核对信用证是否与合同相符,如果不符,可要求进口商通

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待信用证无误后,出口商根据信用证备货、装运、开立汇票

并缮制各类单据,船运公司将装船的提单交予出口商;

(6)出口商将单据和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予议付行;

(7)议付行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后接收单据并付款,若单证不符,可

以拒付;

(8)议付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向其索偿;

(9)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应核对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如正确无误,即应

偿付议付行代垫款项,同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备款赎单;

(10)进口方付款赎单,如发现不符,可拒付款项并退单。进口人发现单证

不符,也可拒绝赎单,开证行将单据交予进口商;

(11)进口商凭单据提货。

(二)平行进口车信用证业务介绍

1.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应按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中国银行或其他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申请开证的手续。开证人在开证申请中要向银行声明,

保证向开证银行偿付该证下货款、手续费、其他费用及利息等所需外汇。保证在

单、证书面相符的条件下付款或承兑,并在接到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通知开证行办理对外付款或承兑,如因信用证不符拒绝付款或承兑,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全套单据如数退回银行并注明拒绝理由。如果银行认定不

属于单证不符,不能对外拒付时,银行有权对外付款或承兑,并从申请人账户项

下扣款。申请人同时还须向银行声明,该信用证如因邮寄、传递发生遗失、延误、

错漏,银行概不负责。

开证人要求银行开立信用证的内容及对单据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开证申请中

列明。信用证对交易条件的规定应与合同条款一致,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

价格、包装、交货期、装运条件及货物单据、信用证性质、信用证总值等均应以

合同为依据。

2.结合进口平行车的业务特点,建议采用进口即期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

(1)进口商在满足授信要求的前提下向开证行申请开立进口即期信用证给

出口商银行用来采购进口平行车;

(2)出口商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按照要求准备货物项下

单据,由出口商银行将单据寄给开证行;

(3)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根据要求审查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如果没有不符

点,则进口商需要于5个工作日内对外付款:如存在不符点,则进口商可以拒绝

付款。

六、银行在进口汽车信用证业务中作用

(一)银行在进口汽车信用证业务中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单据的审

核与付款

《UCP500》中规定银行审核单据应该遵循如下标准:

1.表面审核

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

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2.无规定的单据不审核

信用证上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不予审核。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

交单人或将其照转,但对此不承担责任。实践中有些银行继续开立含有非单据条

件的跟单信用证或修改书。例如,在信用证中规定下述条件:货物发运后,受益

人须将提单副本一份用快邮直寄开证申请人处。但该信用证中却未明确提及受益

人须提交快邮收据或其他单据借以表明上述条件已由受益人履行。为此,国际商

会银行委员会在第3号《阐明见解书》中再次重申:这些错误做法将给跟单信用

证交易中所涉及的所有当事人带来严重问题。所以,银行将接受信用证中规定的

表面上符合该证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的单据,并作为有效的交单,而视非单据条

件未曾提及,并对这些条件不予理会。

3.在合理审核时间内审核

开证行、保兑行,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应有各自的合理的审单时间——

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七个银行工作日,以便决定是接受或拒绝接受单

据,并相应地通知寄单方。

(二)不同银行在进口汽车信用证业务中作用

1.通知行的作用

经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是因为通知行与开证行有印鉴密押关系,具备检验信

用证真实性的能力与条件。经通知行检验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性以后再通知受益

人,有利于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受益人可以放心装货出运。

通知行应按照规则承担责任:

(1)信用证可经另一家银行通知受益人,但通知行无须承担付款承诺之责

任。如通知行决定通知,就应合理审慎地检验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

通知行决定不通知,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

(2)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发出该指

示的银行,说明本行不能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则必须

告知受益人本行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2.开证行的作用

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而言,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指定银行或开证

行,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

(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即期付款。

(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凡汇票由开证行承兑者——开证行应承

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或凡汇票由另

一受票银行承兑——如信用证上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

兑时,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时,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4)对议付信用证,开证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提交的

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信用证申

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

3.保兑行的作用

(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保兑行应即期付款

(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保兑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凡汇票由保兑行承兑者——保兑行应承

兑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或凡汇票由另

一受票银行承兑——如信用证上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

兑时,应由保兑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时,则保兑行应予支付。

(4)对议付信用证,保兑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提交的

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予以议付,不得追索。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信用证申

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

七、承运人在进口汽车信用证业务中的作用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的人。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

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

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

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

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

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

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无法通知托运人,或者托运人

在合理的期限内未作指示或者指示事实上不能实行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

物不宜提存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买卖该货物,扣除运费、保管费以及其

他运输费用后,提存剩余价款。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

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

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

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

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

交付的,为迟延交付。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

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除

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

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

责任。在这段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只有在损失是由于不

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

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

八、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一)进口商的风险

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

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货物。因

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以银行

取得货款,从而使进口商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平行进口车一般采用L/C(国际信用证)方式采购,走完报关报检流程后,

只要付清银行押汇和海关关税,即可提车。此时,手续仍在海关办理过程中,尚

需等待一段时间。从而,导致车辆和手续分离,手续一般情况下延迟半月左右。

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售后体系、监管流程亟待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售后服务体系

规范不完善也使得消费者面对平行进口车时容易产生顾虑,而这一制约性问题至

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尽管我国政府在平行进口市场加大推进力度,但在我国“合

法化”后的平行进口车的确仍处于起步阶段,尤其售后短板仍是不少消费者心中

的一大顾虑,政策体系及监管流程也亟待完善。

(二)银行方面的风险

汽车进口贸易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主要面临的风险包括汽车进口企业支付能

力不足、银行介入进口双方贸易纠纷、套取银行信用等几种风险。

1.汽车进口企业支付能力不足风险

汽车进口企业支付能力不足风险是银行信用证业务面临的固有风险。在经济

环境良好的前提下,企业履约能力比较稳定,可以保证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支付。

但当经济环境持续恶化或者企业自身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企业的资金链出现问

题,现金流被截断,这些都会影响企业对信用证款项的如期支付能力,造成银行

垫付。

2.银行介入进口双方贸易纠纷风险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的国际惯例,银行信用证是独立于交易合同的书面

承诺。然而,由于国际贸易环境和交易行为的复杂性,这种独立性在现实操作中

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的审单人对汽车进口贸易中的相同单据会有不同

的理解,尤其是汽车进口贸易信用证的几方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国家时,由于文化

和法律法规的差异,可能导致当事人有不同理解。如果买卖双方就信用证条款理

解不同,互不相让,导致交易纠纷,则当事银行就会陷入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

3.银行声誉风险

汽车进口贸易信用证的本质是借助银行的信用来确保汽车进口贸易中双方

互不信任的情况下实现正常贸易的银行结算方式。然而,由于银行客户的差异性,

不同客户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其采取的手段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银行的信

用,一些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了维系与客户的关系,对客户一再退让,纵使客户提

出的要求违背国际惯例,也配合客户进行操作,这就突出表现在对信用证不符点

的确认上,一些按照国际惯例不应确认为不符点的文字性瑕疵等非关键要素在客

户的要求下作为不符点提出来,进而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4.银行审单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近期银行在汽车进口贸易信用证业务中面临的最大风险,表现在

银行审单业务上,操作风险的影响更大,稍有不慎,影响后果便波及到。由

于汽车进口贸易信用证业务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和业务流程的复杂性,加之国际贸

易领域的不断创新,对银行审单操作的应变能力提出更加严峻的挑战。

另外,从开证行的顾虑不难发现,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国际惯例中的操作习

惯必须与我国外管政策同时兼顾。在信用证结算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双方约定好将

贸易往来中买方需要承担的费用在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时一并付给卖方,这对买

卖双方也是一种便利操作,滞期费只是可能出现在进口信用证所提交单据包含的

诸多费用其中一项。在这些情况下,对此费用的性质做出界定并相应的进行准确

申报也成为了开证行无法逃避的责任。

当然,开证行可以采取一些措施积极应对。比如在开证阶段,如果申请书条

款本身已经对包含在信用证金额内的特定费用做出规定,此时开证行应对后续来

单单据中可能包含的费用做出预判,对申请人做出必要的提示。特别是实务中很

有可能出现类似本案中的滞期费一样无法完全定性的情况,此时还是按照外管政

策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更为稳妥,如果需要的话应提前进行税务备案。如果到进

口信用证来单阶段才发现付款金额中包含信用证未允许的其他费用,理论上开证

行可以以“发票包含额外费用”进行拒付,但实务操作中如果在申请人已经与受

益人达成协议,愿意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开证行的直接拒付可能会破坏双方

贸易关系,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因此实务中如果遇到此笔业务的费用恰好又是

申请人必需完成备案手续才能支付的,开证行直接拒付后等待备案流程结束再进

行付汇似乎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牺牲银行五个工作日的时效也是无奈之举。

无论如何,对于银行单证从业人员来说,除了对各种单证相关的国际惯例了

如指掌之外,保持对外管政策的敏锐触觉也是业务操作中的必要技能之一。这不

仅仅能够及时提示并帮助客户对可能发生的违规风险做出必要的预防,以提升客

户体验;也能避免使银行自身遭遇风险,陷入纠纷。

(三)信用证风险及防范措施

1.信用证不符点风险

不符点是信用证支付中最常见的风险。“不符点”指买家开出信用证后,卖

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一旦卖方的单证跟L/C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

即便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相符合,都记为一处不符点。一旦存在

不符点,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就不复存在,进而转变成客户的商业信用。因为单证

不符,银行无需承担偿付责任,你能否收回款项,就全凭客户信用。如果客户拒

付,卖家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就是信用证不符点的风险所在。

信用证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两大类:

(1)时间类不符点,包括信用证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受益人交单

过期等。

(2)单据内容类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九种:

①交单单据不齐,如缺少装船通知或快递单据、证明等;

②提单没有"运费付讫"字样(一般来说,如果客户是做FOB的,出的又是船

东提单,船公司是不允许提单上出现“FREIGHTPREPAID”字样的);

③船证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船证一般由船公司出具,但大部分船公司都

有自己的固定格式,不能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显示,因此产生不符);

④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⑤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⑥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没有按要求背书;

⑦货物短装或超装(一般信用证都会有±5-10%的数量上落差允许,可以在

客户开证之前再做提醒);

⑧单据没按要求签字盖章;

⑨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包括提单,这是可以提前与货代沟通的)。

防范措施:当收到信用证草稿的时候,要注意看信用证的有效期、出货日期

是否在我们能安排的范围内,信用证中是否有要求一些由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出具

的证明或文件,谨记:只有受益人自身能做的单据和文件,才是可控的。要想更

好地控制不符点,提前做好准备是关键。

2.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软条款,是一种“陷阱条款”,简单的讲就是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符合信

用证要求的单据需要第三方配合,即买方掌握了整个交易的主动权。有“软条款”

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

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

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

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

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

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

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

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

确认后通知生效。

防范措施: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

到L/C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

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

妙,那个时候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我方就陷入了

被动局面。其次可通过信保资信调查,调查了解外商企业,公司的资信及在商界

的声誉状况。这是涉及生意避免错伙伴的重要前提。再就是要明白涉外商务中

的银行信用和商务合同是两回事,要特别注意审查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规定是

否和签约的买卖合同相符合。如货物装运期、付款期限、付款行都必须写明,最

重要的是看是否为无法执行的信用证。

3.货权丧失风险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相对安全,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可以有效控制货权。但

是随着国际贸易发展,丧失货权的情况层出不穷。“1/3提单自寄”“电放提单”、

“担保提货”、非海运运输、记名提单、货代提单、货运收据等等都可能使货权

在未有开证行付款或承兑情况下丧失,这时的风险已经不是纯粹信用证的风险,

已经演变成“类赊销”的风险。

(1)1/3提单自寄,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

先行将货提走。

(2)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正本提单。

(3)货代提单,存在无单放货的风险。

(4)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

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

款进行无单提货。

(5)担保提货,由于进出口商双方国家距离较紧,货物到达目的港口后,

提单、发票等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还没寄到开证行,买方为了避免货物到港后产生

压港费用,一般要求开证行根据出口商发来的提单和发票传真件或者扫描件向海

关出具担保文件提货,买方可凭此文件办理先提货,而由此导致开证行放弃对货

物的控制权。

4.银行自身信用风险

一些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其实信用等级并不高。因为许多国家(地区)实

行金融业开放,设立银行的要求不高,银行数量庞大,资质良莠不齐,不能以中

资银行的概念来看待,而国家宏观政治经济风险等往往也会导致该地区银行业系

统性信用风险攀升。

防范措施:在小金额贸易中,尽量寻国际排名5000名以内的开证行;大金

额贸易中,尽量寻国际排名2000名以内的开证行。此外,也应时刻关注该银行

所在国家的宏观政治经济情况。

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

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1.严格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审查,加强保证金管理

开证行必须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近期业务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资产质量、

负债状况、偿付能力等,并参照信贷管理审查程序及制度给每位客户核实一个开

证的最高授信额度。对远期信用证必须落实足额保证金或采取同等效力的担保措

施。保证金收取比率应与进口商的资信、经营作风、资金实力及市场行情相结合,

对较大风险的业务必须执行百分之百甚至更多的保证金,并落实有效的担保、抵

押手续。

2.认真审核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惯例》的规定,通知行有责任鉴别所通知信用证的真伪。

因此,出口方银行必须认证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状

况。如发现疑点,应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认真地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对于软

条款要特别警惕。一旦卖方发现信用证中存在不符之处或无法接受的条款,应立

即向买方提出改证要求,否则将陷入被动局面。对信用证进行审查内容主要有两

个方面:首先,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发现有出入的内容及有

困难履行的条款必须迅速要求进口方改进,只有在收到开证行的改运通知书后方

能装运货物;其次,审查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等。实际

业务中,卖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实情况,此外,卖方还可以要求买方或开证行请其

他自己较为熟悉或资信良好的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审证时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信用证通知行和受益人应加强合

作,对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信用证中是否列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

或“陷阱条款”以及其他不利条件条款进行认真审核,一旦发现此类条款,应立

即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或删除。

3.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进、出口商在寻贸易伙伴时,一定要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尽量不与资信

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实际业务中,进口商一定要加强对出口商的信用调查,同

时选择信誉良好的运输单位和质检部门,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出口商

在与进口商订约之前也应对进口商的基本信誉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在合同中明确

规定进口商的开证义务,具体规定开到信用证的时间以及进口商违反合同迟开信

用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订立合同后应及时向进口商催开信用证,在催开信

用证未果或进口商迟开信用证的情况下,不可贸然出货。

4.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的内容

在信用证业务中,卖方必须交付与信用证规定严格相符的单据,才能取得款

项。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卖方可预先在买卖合同里对信用证的内容作出明

确规定,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卖方必须作出慎重的安排与选

择,尽可能对己有利方式和条件,并对所接收到条件应有绝对的把握履行,对于

没有把握履行的条件不要订立或要求修改。

5.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信用证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因而开证行的

信用至关重要。开证行的资信较差,极有可能使受益人在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想

一致的单据后,遭到开证行的无理拒付。为了预防这一风险,出口商应事先了解

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一般做法,

在订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开证行

的责任加以保兑。

6.要确立适当的担保机制

通过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机制来控制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因此,开证行在

开立信用证之前,应注意申请人资金落实情况:凡进口单位使用自有外汇或在开

证行开立的外币存款账户内的外汇信用证,应于开证时按开证金额收取保证金,

并转入保证金账户;凡进口单位使用人民币在外汇指定银行售汇开证时,应于开

证当日持各种有效凭证向银行购买相应的外汇存入足够的人民币保证金;凡进口

单位使用银行外汇贷款开立信用证,必须在开证行办理好贷款手续,开证行即将

该贷款金额存入保证金账户。

对情况不明、热门商品的进口开证要谨慎处理,一般不宜办理减免保证金、

押汇、发放贷款或办理其他融资业务。凭有价证券或物权凭证等抵押、质押开证,

原则上应预先办理有关抵押、质押手续,以物权凭证作抵押开证的,还应办理抵

押登记。凭第三者担保开证,应确认担保的时效性、合规性及担保人的资格。

7.严把单据制作关

提交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如果受益人在信用

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不符或单据之间表述不一致,即使

出口商按期交付了与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完全相符的货物,也会面临被拒付的风

险,所以在信用证的业务中,受益人应严把单据质量关,严格按照信用证制作单

据,完成制单后应仔细复核,使提交单据的种类及其内容表述与信用证规定相一

致,以保证按期结汇。

九、结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不断加快,自2003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

来,各行业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国内市场。在这种形势下国家设立了自贸区,随

着自贸区的设立,自贸区内的相关业务逐步展开,进口汽车贸易随着自贸区设立

也快速发展,我国进口汽车企业面临更多的机遇与挑战。世界性经济危机下的中

小企业只有降低在危机中的创伤,学会自救,才能走出困境。汽车工业逐渐成为

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汽车进口贸易对于弥补我国汽车消费的不足,促进我

国汽车制造企业的技术创新方面,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还可以提高进口车市场

的竞争程度,使得行业内部以及品牌之间能够形成更加充分的竞争,使得消费者

能够购买到质量更好、价格更优产品。随着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兴起,自主品牌的

薄弱和汽车核心技术的落后导致我国的汽车工业发展依然较为落后。汽车核心零

部件仍需大量进口,另外,国内汽车市场需求的结构升级,对于中高档汽车的需

求更为强烈,国产汽车市场难以满足这部分市场需求,这就决定了汽车进口贸易

在未来在我国汽车消费市场中依然会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

在汽车进口贸易中,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现金结算和记账结算使用很少,

货物与货款能否对流,仅仅依靠买卖双方的信用还不够。为了保证货物与货款的

顺利对流,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相比较于汇付、

托收支付方式中商业信用带来的不安全性,信用证由于其银行信用带来的自身安

全高效的特点被汽车进出口商广泛应用。目前,信用证付款已经成为汽车进口贸

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但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

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

项下风险的防范。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决定了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调整,交易中

所体现的各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需要法律予以保障。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

必须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包括买方卖方之间的相互资信的了解,银行与开证申

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了解。在交易前可通过信保资信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

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

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

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

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

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

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美贸易战这样特殊的大环境下,机遇与挑战是并存

的,中国汽车进口企业只有抓住机遇,积极发展,认真分析进口汽车流程及各种

制度,全面剖析我国进口汽车信用证业务模式,查出制约“瓶颈”,解决内在

的矛盾机制,才能促进进口汽车信用证管理新模式的形成。而进口汽车信用证的

新模式,不仅仅会降低汽车进口企业的商业风险,为中国汽车进口企业的发展开

辟新的出路,还将会帮助中国的汽车产业在全球的汽车产业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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