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术论文的质量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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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术论文的质量有待提高
———从关注法学素质教育的角度
摘要法学教育层次的提高,并没有带来教育质量与水平的相应提升。作为
衡量一所政法院校和法学院办学水平重要指标的法学学术论文质量的大幅下降
的现实提醒我们,应当重视提高法学学术论文的质量。我们应当站在强化法学素
质教育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一问题,还应当采取包括改革现行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中与加强学生法学研究能力不相适应的设置等各项有效措施来提高法学学术论
文的质量。
关键词法学素质教育法学学术论文质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和层次得到史无前例的发展。至2007年
5月的统计,全国已有604所大学设立法学本科专业,在校本科生达28.7万人。全
国设有法学硕士招生资格的大学共有333所,有29所大学开设有法学博士课程,
有12所大学可以自己设立博士招生专业,共有11个单位拥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在校的各类研究生超过8万人。法学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张和学历教育层次的不断
提高,带来了我国法学研究的一派繁荣景象。近10年来,作为法学研究成果主要载
体的我国法学学术论文的数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仅位于西南重镇重庆的西南政
法大学在2007—2008年就产出核心期刊论文1200多篇(多数是法学学术论文)
〔1〕。
目前,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的比例正在悄然变化。相当一批名牌大学,如北
京师范大学、四川大学等的法科学生中,本科生数量仅仅在百人左右,而硕士研究
生数量达数百人,占据了绝对优势。其它综合性大学和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以
及原属司法部主管的五所政法大学所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数量也创了历史新高。
我们不能否认,前面列举的名牌大学和重点高校的教育质量正逐年提高,但就全国
的总体情况来说,法学教育层次的提高,并没有带来教育质量与水平的相应提升。
法学教育的声誉也不如从前。
法学高等教育的现实状况并不令人乐观。“这不但表现为本科生的法律基础
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不足,而且也表现为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没有达到
预期的目标。在盈利模式驱动下对法律研究生的批量生产,使法科研究生,特别是
法律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日趋下降”。为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一些法律硕士生仓促上
阵或者临阵磨,这样写出的论文质量很难得到保证。“甚至为数不少基本靠网上
抄袭和粘贴而成的学位论文悉数通过。”一些法学院的教师把学生当成廉价劳动
力为自己“生产”论文。这样撰写出来的论文其质量之差可想而知。法学学术
论文质量的大幅下降,已经引起学界的关注。《法学研究》主编梁慧星教授尖锐地
指出:“鉴于研究生的规模不断扩大,社会普遍反映学位水准下降。不少硕士学位
论文,甚至博士学位论文,不仅学术水准低、内容单薄、见解陈旧,甚至不符合学位
论文的形式要求。”这种情形,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担忧与思考,如不尽快采取相应改
良措施,由法学学术论文质量不高所引起的负面效应,必将损害我国法学教育的发
展,危及法学研究的繁荣、进步与发展。
一、重视提高法学学术论文质量的意义当下,“科学论文已经成了一种文化
上相应的阐述和传播科学知识的模式。”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例,“尤其是以美国的
LawSchool为代表的法律专业教育,则是从本科以后开始的”。就更高层次的法学
教育而言,“研究生与本科生最大的区别在于‘研究’二字,而属于社会科学的法
学研究主要是文本研究”。科研和教学是法学教育的两项重要内容。科研实力理
当成为学科建设的重点。在当今世界各大学的排行榜中,学术声誉成为大学的首
要评价基点,在《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WorldReport)发布的全美
大学排行榜中,学术声誉一项列居首位,占据了25%的权重。我国国内的情况也有
类似之处,在近年来国家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教学效果,(一
级指标)”项目中包括了“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二级指标)”,其主要观测点有2
个,一是“选题的性质、难度、份量、综合训练情况;二是论文或设计质量。”足
以看出“论文质量”对于高校教育水平的标志性作用。提高法学学术论文的质
量便是题中应有之义。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法学期刊编辑工作的人员,笔者接触到
了不少优秀的法学学术论文。那种训练有素的学者或者学生通过论文所表现出
来的严密法律思维和严格精准的文字风格让人叹服。“法律人”所具有的程序性
和逻辑性以及判断性带给法学学术论文一种严谨的科学之美。在欣慰之余,我们
也遗憾地发现,为数不少的法科学生甚至法学教师,撰写出的论文质量明显不符合
要求,有的质量相当低劣。如同市场上流行的假冒伪劣产品一样,学术论文作为一
种精神文化产品,也有大量假冒伪劣论文混迹于高雅的学术殿堂。
二、法学学术论文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分析目前法学学术论文质量问题,表
面上是由于部分师生缺乏相应的法学研究能力而造成的;但具体分析,还有更深
层次的原因。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学研究环境发生改变法学研究环境是指从事法学研究的主体以外的
各种外部情况和条件。目前,法学研究环境中不利于学术发展的因素有所增加。
首先,精英教育模式与社会需求发生冲突。这种冲突的结果是发展的需求改变了
原有的模式。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征日渐明显,本科法学教育“只能是一种素质
教育,而非专才教育;是一种通才教育,而非职业教育”;不仅仅是本科生,而且包括
相当数量的硕士研究生已经正在按照实践型人才去培养,而不是研究型人才去培
养。这应当适应了21世纪法学教育现代化的需求,但容易造成一种错觉,似乎既然
法学教育已经不是精英教育,法学研究能力的培养要让位于既有法学知识和技能
的传授。部分学生甚至少数教师缺乏献身法学研究的决心和勇气。其次,学术界
的不正之风和愈演愈烈的学术腐败对投身法学研究的人来说,造成了极大的干扰
和破坏;法学研究在我国属于文科,整个哲学社会科学投入的经费不足,使得我们
难以调动法学研究人员的科研热情和兴趣,也从一个方面削弱了法学院校师生的
研究能力。在本科生和研究生如何遵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规范方面,如何实
现科研诚信则是一个前提和基础性问题。再次,对于繁荣法学研究所需要一些条
件有待改善。如需要进一步树立科研强校的理念;需要修改和调整现有的科研评
价体系和管理体系,使之更加合理,以更好地引导教师的科研行为;目前,还需要增
加法学科研经费的投入等。
(二)政法院校部分师生缺乏诚信科研的态度和认知一部分人认为,从事法学
研究的目的并不是追求科学真理。对部分学生来说,撰写毕业论文或者学位论文
的目的就是毕业或者拿学位;对于部分教师来说,撰写法学学术论文的目的无非
是评职称、争取课题法学学术论文的质量亟待提高经费或者捞取科研奖励费。
这些“现实的”目的,相当于一种“交易”(transation),既然如此,他们当然就可以
根据市场经济的“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ality)原则来选择应对办法。这样,
踏实奉献、刻苦钻研这类“不能带来利益和好处”的做法为这些人所不理解,而
且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套改论文的做法被这些人视为“法宝”,
并竞相效仿。
(三)政法院校部分师生缺乏相应的科研能力和技能对于学生和教师的科研
能力,我国教育法规已有明文规定。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对于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条件中科研能力的规定分别为:授予
学士学位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
硕士学位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授予
博士学位要求“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以及“在科学或专门技术
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由此不难看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是授予
学位的重要条件,也是高等院校和科学或者学术研究机构的人才培养目标之一。
学校在引进人才或者评定职称或者聘用教师时,正是按照获得相应学位者应有的
科研能力来制定有关标准和操作规则。梁慧星教授以长期指导学位论文的经验
为背景撰写的《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一书已于2006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这本书对于法学学位论文(属于研究性学术论文)的一般理论、分类、要素、
选题和题目设计进行了详实分析。这本书应当是迄今为止笔者所接触到的专门
研究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的专著。相对于1939年唐弢出版的《文章的修养》
来说,梁教授的这本书被誉为“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成为法学领域中与之媲美的
关于法律专业文章修养的名著”。这本书之所以广泛地受到欢迎,与广大在校师生
迫切需要掌握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知识与技术有关。遗憾的是,我们目前法科学
生的所有课程中,缺乏专门培养学生科研能力和旨在教授学生科研知识的课程。
我们看到的现实情况是,一部分法学(法律)专业研究生和他们的部分导师不具备
撰写法学学术论文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无论在选题、材料、结构、方法等方面,
还是在文字表达的准确和流畅程度方面,都没有达到相应的要求。写出来的论文
选题不当,标题与文章内容不符者有之;资料陈旧贫乏,结构不合理者有之;研究方
法单调,论证苍白乏力,行文辞不达意者有之。更多是文章属于没有理论创新和学
术贡献,达不到“知识增量”的目的。在笔者从事的法学期刊编辑工作中,要从每
天的大量来稿中挑选到一篇“文从字顺”的文章,都成了一件困难之事。法科学
生法学研究能力的缺失,将可能导致法科学生对于法学专业失去兴趣和信心,高等
法学院校已经培养出炉的法学人才也因为在用人单位的表现平庸而不受重用,进
而造成往后毕业生就业困难。
(四)法学学术出版界缺乏统一的学术文献引证规范法学是权利之学,也是规
范之学。法学研究中文献引证规范化势在必行。尽管国家在1987年就出台了《科
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1987,以下简称《编写
格式》),制定者在该《编写格式》中对于学位论文与学术论文〔2〕的内涵和作
用进行了明确界定。还规定了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表明作者的
所达到的相应水平”的“标准”(这些“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授予学位的“标准”相配套和对应)。但这一《编写格式》同相关的各类“标准
和规范文件”〔3〕一样,并没有引起大多数政法院校师生足够的重视和关注。金
陵法律评论2009年秋季卷〔2〕〔3〕学位论文是表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创
造性的结果或者有了新的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而成、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
学位时评审用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
性上具有新的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取得新进展
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者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
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
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Presentationofscientificandtechnicalreports,
dissertationandscientificpapers)(UDCOO1.81GB7713-1987).1999年1月12
日新闻出版总署印发,1999年2月1日试行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
价数据规范》(DatanormforretrievalandevaluationofChineseAcadiemic
Journal(CD)中引用了13个GB(guobiao,国家标准)和2个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以及5个规范文件(例如,
由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起草,1999年3月教育部社会科学
与政治思想教育司召开的专家鉴定会评审通过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编排规范(修订版)》)。它们均为撰写学术论文时应当使用的有效标准和规范文件。
在邓正来先生等人的倡导和努力下,“19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学术界日益强调社
会科学‘知识增量’和努力建构中国社会科学学术传统,学术规范化问题渐渐成
了中国学术界关注的一个新的焦点论题。”在学术规范化方面,除了学术诚信、尊
重知识产权等方面外,学术引证规范化亦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美国法律
界最通行的引注标准是由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和宾夕法尼亚4所大学的法学评
论社编辑会联合制定的《蓝皮书:统一注释体例》(TheBluebook:AUniform
CitationSystem).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1999年1月
12日印发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CAJ-CDB/T
1-1998)。〔4〕根据《CAJ-CD》的《前言》所记载:“从1999年2月起本规范将
在全国近3500种入编期刊中试行。”在这之后,2005年3月23日由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GB/T7714-2005)〔5〕。这两个标准目前基本上已经为我国高等政法院校所主办
的学报所采用,但除此之外的法学期刊,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
《环球法律评论》、《法学家》都有各自的注释体例。在这种各刊引证规范差异
较大的情形下,不论谁是最科学合理的,差异的存在本身就不利于学生和教师进行
文献引证。由于这种原因所致,加上不断蔓延的学术浮躁之风的影响,众多学生并
不明白引证的重要性,更不会去仔细阅读学术引证规范。法学期刊编辑收到的论
文的规范化程度相当差,注释和引证更是五花八门,编辑人员为此花费了大量的时
间和精力去修改。学术引证不规范,暴露出做学问的态度不严谨,不少作者为图省
事,只列参考书目,或者干脆抄袭、剽窃别人的《参考文献表》。这种情形在一些论
文中时有出现。
三、提高法学学术论文质量的路径和措施法学研究能力的培养对于保障法
学教育质量十分重要。法科学生的培养模式目前大致是按照“厚基础、宽口径、
强能力”来进行的。要培育出合格人才,就必须注重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早在
2001年,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就《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
究》进行了重大课题研讨会。提出“法学素质教育应当培养学生丰厚的人文素
养,使得法学院的学生具备广泛的知识背景,掌握工具性的技能。”这种工具性的技
能,应当包括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技术与能力在内。有鉴于此,掌握法学学术论文的
写作方法显得极为重要。当然,要提高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能力,还必须从提高法
学人才培养质量,改革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等方面加以改进。现分述如下:
(一)从强化法学素质教育的角度看待和处理提高法学学术论文质量问题高
等院校法学教学质量的最终衡量标准是人才质量。它是高等法学教育得以存续
和发展的“生命线”。“高等教育质量的核心在于确保人才质量。”要培养出合格
的法学人才,必须重视培养法科学生的科研能力。实践型人才仍然需要具备相应
的科研能力,即便是制作判决书、起诉书或者答辩状也需要相应的说理和论证并
形成文本,这也是科研能力在实践中的运用。法学(Jurisprudence或Science
ofLaw)是一门“显学”,但也是一门“浅学”。理查德·A.波斯纳()
所抨击的那种“脱离实际、政治正确、意识形态化、言行不一及用学术包装意
识形态等”的“公共知识分子”(PublicIntellectuals)不仅仅是美国特有的现象,
至少它影响了我国当代法学家的一些行为模式。近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及
其观念“是在近代学习西方先进文化的过程中从日本输入的”。加上由于数千年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人们对法学一词“仍抱有一种排斥心理”;“甚至在目
前,司法部所属五所法科大学中,除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政治系外,其他如华东、西
南、中南和西北四所大学均无政治系,但校名都是‘某某政法学院(大学)’”。而其
简称“中政大”、“华政”及“西政”等则已经将“法”字从校名中“消解”于
无形。由此,我们明显地感觉到,法学的科学属性并没有法学学术论文的质量亟待
提高〔4〕〔5〕参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
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的通知》(新出音[1999]17号)。GB/T为推荐性国家标
准,该标准代替GB/T7714-1987。GB为强制性国家标准,B/T为我国出版行业推
荐性标准。得到广泛的一致认同,或者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这对于进入法科院
校学习的学生极为不利,难以培养起“法律人”的品格,更难以促使法科学生在获
取科研能力的过程中抱持一种献身科学的态度和信念。为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
科学信仰,我们应当注重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水平与质量。如此,
才能克服传统因素的阻挠,将我国法学现代化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得法
学科研能力成为政法院校毕业生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二)改革现行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中与加强学生法学研究能力不相适应的设
置我们应当树立这样一种观念:法律人才,是一种专门人才,但同时也是一种通用
人才。西方将通才教育称为“全人(thewholeman)教育”。通用人才所强调的是一
般人才应当具备的素质。这种素质包括道德、个性品质及科学文化素质之外,还
包括基础的语言文字能力。可以这样说,与其它学科比较,法科学生安身立命的基
本功就在于语言文字的运用能力(包括相关“文献”资料的掌握和利用)。“社会
科学研究,尤其是法学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学著作、判例等文本,属于
文本研究。所谓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最终也归结为文本研
究。”甚至在中国古代,从事类似当今“书记员”职务的司法官吏被民间称为“刀
笔吏”。这从一个侧面喻示和折射了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对于法律职业者的特殊
意义。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能力,是保障学生获得科研能力的重要内容。应当在
专业课程设置中考虑将“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方法”纳入相关课程之中。在这
方面,香港大学的做法有借鉴意义。香港大学3年制法学学士必修课中,第一学年,
就安排有“法学方法与技能、中国语文和英语在法律上的应用、信息科技”3个
相关课程。
在4年制法学学士的必修课中,设有“法律研究与写作”课程。“法律——
—会计混合学位”课程中设有“法律分析和写作”的专业核心课程,甚至在“法
律科学博士课程”中还设有“高等法学研究方法论”。根据祖国大陆高等法学院
校的实际情况,就法学本科教学而言,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在现有的公共课、
基础课和专业课并立的模式下,除了建设好14门核心课程外,对于“毕业论文”课
程要有足够的重视。可以考虑在“毕业论文”撰写环节安排教师就“法学学术
论文写作方法”统一进行讲解。在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的课程设置
上,应当将“法学研究方法与写作”列为必修课。这方面的参考用书目前已经陆
续出版。例如,由徐显明、谢晖、王人博主编,由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法
理文库》丛书就有:《法学研究与方法论》(李其瑞著)、《法律论证与法学方法》(戚
渊、郑永流、舒国滢、朱庆育著)、《法学方法论导论》(胡玉鸿著)。还有前面提
到的梁慧星教授所著的《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这些论著的出版,为设立
这门课程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三)法学教师率先垂范以树立良好的法学研究风气1.法学教师的示范表率
作用沈家本认为“法律为专门之学,非俗吏之所能通晓,必有专门之人,斯其析理也
精而密,其创制也公而允。”〔6〕目前,我国法学研究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无
论是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化,还是法学学科领域的扩展及交叉融合,以及法学研究
的知识积累等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例如在法学史的研究中,法学词汇的梳理已
经成为一个热点,王人博教授在“宪政”等词汇方面,程燎原教授在“法治”等词
汇方面,“都已搜集了大量资料,相关的专著也在酝酿之中”。但遗憾的是,法学研
究的深化与繁荣并没有从整体上带动法学学术论文质量的提高。法学精英们殚
精竭虑的奉献与少数法学教师对法学学术论文的草率马虎态度形成鲜明对比。
我们应当明确,提倡教师从事法学科研活动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教学相长”“教、
研相长”来提高教师的素质,从而提升教学的质量。这在总体上也是为培育人才
服务的。法学教师的科研行为对于学生有示范与引导作用,有必要规范教师的科
研行为,为学生做出良好的表率。只有教师言传身教,才能培养出学生对科学研究
的忠诚和诚信科研的态度,才能以求真务实的精神从事法学研究活动。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3:21: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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