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岩:钓鱼岛问题的历史渊源和中国领土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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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岩:钓鱼岛问题的历史渊源和中国领土权的法律依据2008-06-17

第一阶段:西方入侵亚洲之际和日本明治维新之前——钓鱼岛是中国的历史疆域

1868年近代日本明治维新之前,在漫长的以百年甚至千年来计算的时间周期,中国和日本

间没有任何领土纠纷问题;日本是岛国,中国是大陆国家,两国被海洋分隔。而今天被称为

冲绳的岛屿,当时是中华华夏疆域秩序外围的藩属国琉球,其最高权力为历代中国皇朝领

有,其统治被认为是因为中国皇帝的首肯方得以行使。

琉球在当时有自己的领域围,即历史上所谓琉球36岛,而任何历史书籍记载中均没有琉

球的疆域包含钓鱼岛的记录,相反始终记载钓鱼岛归属中国疆域,因此历史上中琉之间没有

领土和管辖区域之纠纷,今日之钓鱼岛和周边海域,被认为属于当时大陆中国王朝,这一点

无任何争议,中国学者已经用无数资料证明当时钓鱼岛和附近海域属于中国而不是琉球。琉

球当时也无任何条件和法律地位向中国争夺岛屿。按中琉航海技术和航海条件,中国人早就

完成了对钓鱼岛的发现和领有,而琉球人则没有。

第二阶段:甲午战争前后——中国因《马关条约》割让在法律上丧失钓鱼岛

1868年日本完成明治维新后,日本开始从事对外扩,当时日本扩首要目标的三个方向:朝

鲜、琉球和,都涉及到当时由中国确立的东北亚朝贡和藩属体系。而亚洲当时的领土格局是

在几千年以中国为核心的东北亚文明历史进程后,亚洲的土地已经被完全开发,不再有任何

“无主地”。

甲午战争前的清朝是中国历史上又一个完成了大一统帝国的朝代,在对外关系上清朝同样奉

行传统的中国儒家王制制度的藩属体系,亚洲的疆域都已经在当时的亚洲中华朝贡藩属体系

下梳理划分完毕。而日本明治维新后开始的扩,其在亚洲所面临的处境是亚洲尤其是东北

亚,已经没有所谓的无主地供其扩,因此只能靠突破原有的领土格局来实现其扩行动,亚洲

领土秩序至此开始被破坏。

因此已经被纳入中国文明畴的当时中华亚洲体系的朝鲜、和琉球,都先后在日本的扩活动中

被日本吞并,而其中钓鱼岛等原属中国的岛屿同样在这个周期被日本强行吞并,但钓鱼岛始

终是以附属的地位而被悄悄吞并,因此在进入20世纪70年代之前,并未引起公众的极大关

心。

1894年在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后,中国在战争中失利,双方正在谈判准备以割让和中国辽东

半岛为目标的《马关条约》时,1895年1月14日日本阁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纳入冲绳县管

辖,而在这之前,冲绳的前身琉球王国也是在日本明治维新后持续扩的过程中,从与中国

有几百年藩属地位的小国地位而被日本兼并后设冲绳县。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在日本西南海域

持续进行领土扩,是按琉球、的顺序进行扩,钓鱼岛因此在劫难逃。

日本在1895年1月,明治二十八年一月通过日本阁决定,将钓鱼岛划入日本版图,这一日

本国法的行为无法产生有效的国际法效力,因为当时钓鱼岛已经是中国领土,日本单方面的

行为无法改变这一事实。而此时日本已经准备通过1895年的《马关条约》公然吞并中国领

土,并强迫中国承认朝鲜脱离中国的藩属国地位,为吞并朝鲜做准备。日本人所谓的对钓鱼

岛的各种权益,仅仅这个时期才开始,而这之前数百年间,这一带海域包括其岛屿,都被中

国历代确认为自己的领域。

因此当时日本阁对钓鱼岛的私下处置,对钓鱼岛的领有国中国来说,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

只有随后的《马关条约》才有效力在中日两国之间涉及到一系列领土的割让问题,钓鱼岛因

此也在其中。由于中日之间并没有另外的协议处理钓鱼岛问题,所以钓鱼岛是作为的附属岛

屿由《马关条约》而被割让给日本。事实上日本在吞并琉球时,原准备通过条约与中国达成

协议取得中国同意、并将琉球南部即与钓鱼岛相邻的部分划归中国,后因中国反对而未能签

署已经准备好的条约,而准备将琉球南部划归中国的中日之间协议草案中,没有任何将钓鱼

岛视为琉球部分的踪迹。

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签订,条约规定中国向日本割让省以及附属岛屿,尽管《马关

条约》对疆域的围规定未直接写入与钓鱼岛有关的文字,但由于是作为中国当时有效管辖下

的疆域被割让给日本的,因此疆域、包括周边岛屿的构成,是由中国的规章和惯例决定,而

不是由日本人决定。按国际条约法的惯例,对条约的解释必须严格遵守条约本意和缔约方的

意图,而当时日方的意图必然是最大限度地全面掠夺领土,而日本又已经开始觊觎钓鱼岛,

因此《马关条约》的本意必然包含着强迫中国放弃钓鱼岛。

因此,根据当时历史管辖围而确定的被割让给日本的中国必然包含当时已经被认为是属岛的

钓鱼岛。所以在《马关条约》时期,钓鱼岛问题可以被精练为对《马关条约》中规定的附属

岛屿的解释问题,以及对钓鱼岛是否“无主地”的否定,而不是日本国法是否将钓鱼岛编入

日本领土的问题,因为日本无权在缺乏与当事国条约的前提下将它国领土编入自己的版图。

所以在甲午战争时期,日本通过两方面的行动窃取了中国的钓鱼岛:一、首先是通过《马关

条约》从中国取得了对、包括所有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的权利。二、然后通过所谓的日本行

政命令,将钓鱼岛列入日本领土,而如果没有《马关条约》,日本的任何行政命令都因为与

中国的领土权相抵触而没有效力,正是因为《马关条约》,1895年后中日之间的钓鱼岛问题

才暂时停息,因为按《马关条约》钓鱼岛已经被日本窃取。

因此日本在这阶段对和钓鱼岛的吞并是同一法律行为,但日本在这个时期取得钓鱼岛的领土

主权不是根据日本国法,而是根据中日之间的《马关条约》。因为中日之间并未在《马关条

约》之外另有协定,而钓鱼岛当时已经被中国认为是自己的领土,所以只是《马关条约》的

背景下,中国才可能被迫放弃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因此在这一时期钓鱼岛的确曾为日本所

占有,但是以附属岛屿因《马关条约》的割让而被占有,而不是日本所宣称的因“先占”而

为日本所占有,这是能决定中日间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核心法律问题之一。

为避免因《马关条约》被宣布作废、回归中国而导致钓鱼岛必须归还中国,目前日本已经制

造出完整的论据,认为在当年甲午战争中日本在兼并钓鱼岛时,钓鱼岛为无人岛屿,日本根

据发现和先占,从而得以建立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尽管日本人所谓的因“发现而取得”

钓鱼岛的主权法律上完全荒谬,但却至少证明了一个法律事实,远至1895年,日本人对钓

鱼岛尚无任何权利,日本仅在1895年后才正式要求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与日本仅从1895年起才开始对钓鱼岛要求主权相比,中国则在长期与琉球的交往和航行、

包括在巡护自己的海域过程中,已经开始牢牢地确立了对钓鱼岛和附近海域的权益,中国的

大航海时期既中国历史上的宋、元、明三代时期,当时的统治者都已经按照当时中国朝代和

统治的模式对钓鱼岛行使相关权利,其中明朝年间中国已经有官方文件档案记载对钓鱼岛海

域行使管辖权。因此在1895年日本开始对钓鱼岛要求权力时,钓鱼岛已经被中国人利用和

管理了近500年,并为当时的中国人熟知、认为是自己的疆域。而在这段期间,日本仍局限

于其本岛,连后来吞并琉球的步骤都未开始,因此与钓鱼岛无任何领土性的渊源。

从当时的中国和琉球之间的海上交通,以及几百年间建立起来的有关中国和琉球之间的关

系、包括对中国疆域和琉球疆域围的记载来看,钓鱼岛根本不可能是什么“无主之地”,而

是早已经被中国历朝发现并行使管辖权、钓鱼岛以及相应的海域已经被认为是中国的疆域,

因此“无主地”的理论是彻底荒唐和经不起推敲的。在这一时期,日本不可能因为“发现”

而取得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因为当时中国早已经拥有钓鱼岛,中国沿海的航路上不可能远

至1895年还有才被日本发现和占有的“无主地”岛屿。日本单方面破坏中国领土的行为,

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包括所谓的“先占”和“有效管辖权”。

第三阶段:抗战中后期和抗战胜利时期——通过战争条约和战后国际体系、中国在法律上重

建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1840年战争后西方国家在亚洲的持续扩,包括日本1868年明治维新后在亚洲的扩,首

先打破的是当时亚洲已经建立起来的亚洲领土秩序,当时亚洲领土和国际管理秩序的主导者

是中国,在这个西方入侵和日本扩的周期,中国的领土秩序和以其为中心的东北亚国际秩序

依次解体。这种以完全打破现有的领土秩序为核心特征的殖义和帝国主义的扩模式,最终在

欧洲和亚洲都引发了剧烈的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至今应该被我们牢记的一个教训就是打破

合法的领土秩序后果无比危险,其代价高出想象。

明治维新后全面扩的日本在所有的方向都与其邻国发生了领土纠纷;日本吞并了朝鲜、吞并

了中国领土、吞并了中国领土钓鱼岛、吞并了当时在中华藩属礼治朝贡体系与朝鲜一样地位

的琉球。并与当时的沙皇俄国和后来的联发生了领土纠纷,日本同样在中国的本土东北三省

制造所谓的“满州国”,并全面入侵中国,这一切都是历史,而这一切都因为第二次世界大

战而被扭转。钓鱼岛仅仅是这段历史中一个微小的部分。

日本是通过明治维新以来的扩而取得了包括琉球、朝鲜和在的原中国领土和藩属国,这其中

就包括的附属岛屿钓鱼岛。此类行为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不再对中国有约束力和法

律效力。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中国开始要求恢复中国对琉球、其中自然包括钓鱼

岛、以及中国在南海诸岛的历史性权益,这一切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争中和战后一系列文

件中得到体现;其中被明确规定归还给中国,而钓鱼岛按照相关的法律文件,同样因问题

的解决而在法理上已经归还给中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中国与当时的美、英、共同组成当时同盟国中的四大国,一方面与

日本进行血腥战斗,另一方面已经开始重组与日本的各项法律关系,包括推翻以前与日本达

成的所有与领土有关的条约,进而与美英三国一道,重新规划战后中国和日本之间的领土划

分。而同盟国一致同意的对战后日本领土的限制,其中最关键的法律核心就是日本必须放弃

所有从中国和其它国家所掠夺的领土。日本的主权将被限制在由包括中国在的四大国所认定

和同意的领土围之,而这些只有被同盟国确认后才能保守下来的日本领土,不包括钓鱼岛、

甚至不包括琉球。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以中、美、英、为首的同盟国高度重视日本在亚洲的非法领土扩,并将扭

转这一趋势、恢复亚洲原有的领土秩序。做为同盟国共同作战的基本战略目标之一。关于恢

复亚洲战前领土秩序,限制日本从明治维新开始的领土扩,将日本从明治维新开始扩取得的

领土上驱逐出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同盟国的各种法律文件、无论是双边多边同盟国之

间的文件,还是与交战国日本之间的法律文件上都十分明确,没有任何模糊之处,这其中最

重要的几项文件包括:

一、1942年的“联合国家宣言”,中英美等同盟国共同发表宣言重申“大西洋宪章”各

项精神,该宣言约束所有联合国家,要求不单独与敌国签订停战协定与和约。

二、1943年“中美英开罗宣言”,该宣言宣布同盟国作战之目的之一、在于使日本窃取于

中国之领土,例如满州、、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由于武力或贪欲攫取之所

有土地,值得一提的是,正是在开罗宣言中,由于中国的努力,加入了“我三盟国轸念朝鲜

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期,使朝鲜自由独立”的条款。中国与朝鲜在恢复亚洲

原有的领土秩序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和相同的法律依据。

三、中美英三国促使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在所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涉及到中日

关系、包括战后中日之间领土纠纷的解决和战后秩序安排的文件中,1945年7月27日,由

中美英三国公布的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因为该公告

为当时与日本处于交战状态的同盟国中美英三国共同对日本提出的战争要求,具有正式的法

律文件地位。

在未被日本接受之前,《波茨坦公告》是中美英三方的战争目标宣言,明确地公布了同盟国

对日本帝国的要求,而一旦被接受,《波茨坦公告》则变为对日本有约束力的、以战争条约

表现出来的国际法渊源,因此本公告对战败国日本有国际法条约必须信守和合法行使武力以

确保目标实现的双重约束力。《波茨坦公告》因日本天皇的《终战诏书》和日本政府签署的

《日本投降书》均明确宣告无条件接受,而对日本具有法律效力。

《波茨坦公告》特别提到战后对日本的领土安排问题;在重申开罗宣言提出的各项条件、包

括全部归还历年从中国窃取的领土,把日本逐出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所有土地之外,《波

茨坦公告》第八条、九两款则特别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

于本州、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

从法律上来看,在战后日本领土的安排问题上,除《波茨坦公告》明文规定的日本固有领土

应该的到保留之外,中美英三国、其中当然包括中国,有权限定日本领土的外部界限。因此

中国有法律上的权利直接收回被日本窃取、不在《波茨坦公告》明文规定保留给日本的领土

之、被《波茨坦公告》明文宣告必须归还中国的岛和其附属岛屿钓鱼岛。

而日本至今用来证明其对钓鱼岛主权的琉球岛自身的主权归属,同样不是日本政府能够自

行决定,而是必须经过同盟国的决定。因此《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所宣示的对日本

非法侵占领土进行剥夺的条款,是决定战后日本领土外部界限的基础国际法文件,至今依然

有效,同样是解决目前日本与所有国家、包括与中国钓鱼岛纠纷的核心法律文件。

四、1945年8月14日的日本天皇“终战诏书”;日本天皇诏书为日本国法文件,但由于

诏书的容是宣布接受中美英四国联合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因此,本文件

同样表达了日本所负担的战后退还被其吞并领土的国际法上的责任。日本通过天皇颁布的

“终战诏书”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中提出的投降条件,包括归还所有从中国窃取的领土,

以及战后日本领土的外部围将由同盟国决定的条件,至此,日本本质上已经丧失了任何对包

括琉球、更包括中国领土钓鱼岛的主权要求。

五、1945年9月21日,日本与同盟国签署的多边国际条约《日本投降书》,《日本投降

书》正式确定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交战双方法律关系,是为战后亚洲秩序打下基础,包括正式

确定日本的领土将受到包括中国在的同盟国限制的法律文件。该条约是1945年9月21日,

以日本帝国为一方,和包括中美英在的联合国为另一方所签订的日本战争投降文件,《日本

投降书》是以国际条约的方式出现的,因此在法律上对日本有约束力。在投降书条约中,日

本再次确认接受由中美英四国提出的,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其中自然包

括要求战后日本退出其自19世纪开始侵占的各国领土,以及同盟国有权对日本领土主权外

部围做出限制的相关条款。

因此在决定战后亚洲领土秩序的时候,以上各项战争期间最基本和权威最高的法律文件,已

经规定将归还给中国,所以从法律意义上,做为的附属岛屿钓鱼岛因此将随重新归属中国。

因此从第二次世界大战至今,日本人最终未放弃琉球岛,并强调的钓鱼岛不属于《马关条

约》时的管辖围,即意味着日本未按照战败时所接受的条件,放弃琉球和钓鱼岛的主权。因

此钓鱼岛问题在法律本质上是一个条约的解释的法律问题;关键在于解释《马关条约》中

全岛及其附属岛屿是否包括钓鱼岛。

由于《马关条约》签订时被认为是中国的领土,因此才有日本与中国签约强迫中国割让的法

律事实,因此确定的行政地理归属和疆域围是当时中国国法的问题,在确定的疆域围时是以

中国的确认,而不是以日本的确认为准。这是因为在割让之前是中国领土,因此仅中国对的

行政区域和疆域围有说明权。

尽管1895年《马关条约》之前日本已经开始觊觎钓鱼岛,但钓鱼岛作为的附属岛屿,并做

为中国和琉球交往过程中两国疆域划分位于中方一侧的地位,在《马关条约》签订时中日双

方均未对此质疑,因此钓鱼岛从法律上是包括在《马关条约》签订时条约中“全岛及所有

附属岛屿”这个围之。如果中日双方对条约中的地理围解释发生法律冲突,则的地理围是由

的原领土所有者负责解释和提供,而不是由领土的接受者负责解释,这是一个法律主权和行

政区域构成的逻辑问题,同样也是领土主权构成的问题。

钓鱼岛是因《马关条约》被割让给日本的证据之一,在于《马关条约》签订后,中国民众不

再重新讨论日本窃取钓鱼岛的问题,而在甲午战争之前,这个问题曾引起中国民众的关注,

这只能证明日本已经根据《马关条约》而窃取了作为附属岛屿的钓鱼岛。

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半个世纪前日本通过《马关条约》从中国割让的领土、包

括其附属岛屿钓鱼岛,被一系列战争时期的法律文件、包括《日本投降书》这个结束战争的

多边国际条约规定重新回归中国。而且所有与战后对日本领土限制的有关的条款都已经明

确指出:日本的领土围将由包括中国在的对日作战四盟国既中、美、英、所共同决定。

由于中日之间至今仍未有正式的关于战后领土问题的条约,因此二战时期的系列文件和条

约并未被取代。也就是说,中国至今为止仍有决定日本本土以外与中国有关的领土是否中国

领土的法律权利,并有依据战争结束条约和被日本接受的同盟国法律文件、而收复历史上因

日本对外扩中国所失领土的权利。所有构成中日之间与战后领土问题有关的源自第二次世

界大战期间战争法律文件和战争条约至今依然有效,完全可以作为确认和解决中日之间的领

土纠纷的法律基础。

三、从《旧金山对日和约》到《琉球归还协议》——美国是二战后钓鱼岛未能回归中国的

关键性因素

本来中日之间所有的领土纠纷、包括日本对中国和东北三省、以及对中国本土的非法占领和

窃取的问题,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相关战争程序,在1945年日本投降后已经得到彻底解

决。所有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与对日作战相关的基本法律文件,包括结束战争的《日本投

降书》条约,在日本和中国的领土冲突问题上,都为日本确定了两个核心法律义务:一、日

本必须将所有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归还中国。二、日本的战后将被保留的领土围,将由包括中

国在的同盟国所决定,而不是由日本自行确定。这些涉及战后日本领土安排的所有的二战法

律文件和条约,至今依然有效,构成中日之间关于领土关系上的最基础的法律文件。

已经通过对日战争的胜利,而建立了完整的法律框架、包括中国在的战后同盟国家对日关系、

以及相应的各国之间领土关系的亚洲格局,却因为二次世界大战后亚洲形势的变化,主要是

中国国形势的变化而未能得到执行。这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美国违背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

与中、两大国的盟约义务,独自占领日本、一手主导了与日本签订战后和约,并与日本形成

军事同盟,构成了以所谓《旧金山对日和约》为核心、以美日安全保障同盟为基本框架,至

今依然以美国为主导的亚洲区域战后秩序。而这个美日双方共同私下商定,美国因此违背了

同盟务和同盟国进行战争合作精神的战后亚洲秩序,从法律上来说对中国以及前联和今天的

俄罗斯完全没有法律效力。而今天东北亚领土秩序上所有的问题,都与这个美国主导的亚洲

战后秩序有直接的关系。

早在1943年10月召开的莫斯科外长会议上,美中在会上发表的《关于战争目标和普遍安全

的联合宣言》中即称:“四大国在这场反对共同敌人的战斗中,在接受敌人投降和解除敌人

武装等所有问题上采取联合行动”。1945年12月27日,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宣布成

立盟国共同管制战后日本问题的远东委员会以及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而专门负责制订美

国战后对德、对日政策的美国国务院战后计划委员会,也在一份PWC-110a号文件中首次提

出战后美国要对日实施军事占领的目标。由中英法荷美等国共同组成的“远东委员会”和“盟

国对日理事会”,名为多国协商对日政策的组织,实则作用有限;而真正发挥作用的组织是

直接对美国政府负责,由麦克阿瑟主持的“盟总(GHQ)”。

独立占领日本的美国出于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后亚洲秩序安排,尤其是对中国革命胜利后新

出现的、独立自由的中华人民国战略围堵的政治和军事考虑,从而决定与日本建立针对性极

强的日美军事同盟。因此美国单方面停止了执行中美英四大国对日作战同盟,在战争期间通

过《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无条件投降协议书》等要求对日本战后领土围进行限

制、包括明确规定所有日本从中国窃取的领土都必须归还中国,具有最重要法律效力的法律

文件。

按照以上各文件的要求,战时同盟国不得单独对日缔结和约,中美英四大国以及其它所有对

日宣战的国家,都对战后日本领土秩序、包括从亚洲主要是中国被窃取的土地上驱逐日本,

有相应的法律权利,中国因此而有恢复自己领土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战胜国的权利。而且是

做为日本无条件投降必须接受的前提、业已在战争结束时被日本天皇、日本政府以及日本战

争大本营所接受,具体表现在《日本与同盟国关于无条件投降之投降书》这一法律文件之

中。

而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则出于战后对亚洲政治的考虑,利用单独占领日本的机会,中止

执行与其它战争同盟国包括中国的合作,进而停止执行与日本投降和结束战争的一系列法律

文件,并排弃中国参与对日占领和参与对战后日本领土围的限制决定,而这些原本都是中美

英二战同盟国之间通过各种协定建立的同盟国之间合作的责任。

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亚洲政治发生重大变动后,美国实际上拒绝覆行其在战争期间对

其它同盟国的承诺,从而将原本应该是由中美英四大国共同决定的各种对日战后协议,包括

决定日本领土的围的事项,变成了本质上是日美两家的事务,从而创建了一系列从法律上不

清晰的战后日本与周边邻国的领土纠纷问题。

所以美国对构成日本当前对钓鱼岛实际占领局面有直接的责任;美国是通过排弃了中国和前

联这两个最重要的对日作战同盟国而单独占领日本,又与其它跟随美国政治的盟友一起单独

与日本签订了1952年的《旧金山和约》。通过和约美国取得了琉球的行政管理权,然后在对

琉球进行行政管理时,又擅自将中国的钓鱼岛划入所谓对琉球的行政管理区。同时又违背二

战期间有关琉球前途的同盟国决定,擅自承认日本对琉球的“主权”,于1972年将琉球“归

还”日本。而在“归还”过程中将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间一直被列入美国冲绳

当局行政管辖的钓鱼岛作为琉球的管辖区一并移交日本,至此构成了日本至今仍在实施的对

钓鱼岛的实际控制。

做为一个战败国、而且其战后领土安排在二战进程中就已经有了相关安排的国家,日本通过

在美国主导下与美国单方面签订的战后日本系列和平协议,获得了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在亚

洲的新的国家定位。这个战后日本国家定位就是一方面与美国保持军事联盟关系,另一方面

同时拒绝对美国以外的其它国家彻底清算日本的战争责任,包括彻底解决与这些国家的领土

纠纷。

因此战后日本的国家定位包含着对周边国家尤其是对中国的巨大不公正。正因为如此,现阶

段日本才与周边各国、包括中国、俄罗斯和国均有领土纠纷,日本与周边国家这些密集的领

土纠纷,充分证明现阶段由美国一手主导的亚洲战后日本秩序,与其它国家的法律概念和利

益有巨大的冲突,现阶段已经完全不适宜亚洲。

《旧金山和约》这个日本一再用来证明其对冲绳和钓鱼岛权利的美日之间的和约,由于没有

中国的参加,因此不构成中日之间关于钓鱼岛领土争端上对中国有约束力,对日本形成其权

利的法律基础。由于中国不是《旧金山和约》的缔约国,因此条约对第三国无效,这个国际

条约法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在中日领土关系上完全有效。

现阶段日本所谓对钓鱼岛的主权,从法律上则完全建立在日美之间系列条约的基础之上,而

这些条约则对中国无效。所以中日之间的任何领土纠纷,都必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和结束

时中国与日本之间有效的法律文件,以及中日之间在战后陆续达成的双边条约的基础上,通

过严格执行生效条约、并通过和平谈判创设新协议的基础上和平解决。中日在钓鱼岛领土主

权问题上的纠纷只能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任何日本单方面企图控制钓鱼岛的行为、以及与中

国以外国家的协议,都对解决中日之间的领土问题缺乏法律效力。

四、二战后美日背离中国制定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和《归还琉球协议》成为日本主对钓

鱼岛主权的根据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日本与美国形成了紧密的先后针对前联和中国的军事同盟,

在美国支持和纵容下,日本首先从美国手里索回了本来日本应该退出的琉球岛,同时未按

照相关条约的约定,在退还中国领土时退出的附属岛屿钓鱼岛,并开始制造各种理由为侵占

中国的领土钓鱼岛寻借口。目前,日本官方声明其对钓鱼岛的权利建立在以下三项法律基

础上:

一、1895年,因为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通过发现和先占取得所有权。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因为不是《马关条约》中领土的一部分,所以钓鱼岛不没有跟

随交返中国,而是跟琉球一起由美军委托管理,然后由美国返还日本。

三、中国未在日美根据旧金山和约移交钓鱼岛和处理琉球问题时提出抗议,证明中国未将该

岛视为的一部分。

在以上日本政府所使用的对钓鱼岛主权利的三种论据中,第二项直接与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

战结束后的国际条约义务有关,现阶段日本政府所主的对钓鱼岛的法律权利,其核心为是

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二章“领土”部分之第三条:

“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岛与大东岛)、孀

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岛、西之岛与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

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

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

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由条约容所规划的围可知,钓鱼岛诸岛事实上已被美国划入其托管的领土及领水围,以旧金

山和约为开端,此后美国的各种官方文件均依此为依据,使钓鱼岛列屿属于日本的“错误决

定”不断得到强化,美国通过旧金山和约取得占领和控制冲绳岛岛(即琉球岛)的权力,

琉球成为美军在远东最大的军事基地尤其是遏制中国的前哨。就在这个名义之下,1953

年美国驻琉球民事政府通过27号令,颁布了关于琉球岛地理境界的公告,这一公告将

钓鱼岛事实上划入了琉球的围,从而埋下了日后中日争端的伏笔。

1971年6月17日,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在批准美日琉球行政返还协定时声称:

“在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一条的附录中,双方明定地理上的坐标,限定本协定所包括的土地,

这些坐标显示钓鱼台列屿(尖阁岛)为所管理的土地的一部分。此外,在尖阁岛上,列

有两上美国保留中的军事设施。中华民国及日本,对这些岛屿提出了领土主,国务院所持的

立场是,关于此方面,对日和约是美国权利的唯一来源,在和约上,美国仅取得行政权,而

非主权。因此,美国将行政权移交给日本的行动,并不构成基本的主权(美国并无此种主权)

之移交,亦不可能影响到任一争论者的基本的领土主。委员会确认协定中的条款,不影响到

任何国家关于尖阁或钓鱼台列屿的任何主。”

从1953年至1971年历时近20年,美国通过美国琉球民事政府行使对琉球岛的行政管辖

权和实际控制权。尽管美国政府及其官员多次声明,美国所拥有的仅仅是行政管辖权,日本

仍拥有所谓的“潜在主权”,但这并非表明美国在有关钓鱼台列屿问题上的中立立场。事实

上,美国对“主权”与“管辖权”有严格的区分。所谓保留日本的“潜在主权”是美国国派

激烈争执的妥协产物。

1962年3月19日,肯尼迪发表总统声明,称“我承认琉球是日本本土的一部分,期待着在

自由世界安全利益允许的情况下,将琉球岛的全部权重新归还日本。在当前,我们必须本

着宽容和相互谅解的精神相处”。这是战后美国第一个公开承认琉球岛是日本领土的组

成部分的总声明,但是它在事实上造成了对中国的严重不公正和歧视,全然忽视中国对钓鱼

台列屿的领土主。

本来按照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各项对日基本法律文件的原则,战后琉球也将脱离日本,而当美

国实现了对日本的单独占领后,面对着中国革命后的全新亚洲格局,美国开始背离二战期间

达成的同盟国对战后日本领土进行限制的精神,并在琉球问题上开始偏向日本。因为美国认

为一旦剥夺了日本对琉球的主权,则会使美国对琉球的管辖权的合法性质到质疑,从而受到

来自联合国或联的影响甚至干预。

这就是为何在琉球问题上,美国严格区分主权与行政权,并一再强调日本拥有对琉球“潜在

主权”的真正原因。美国政府并不像其声称的那样,在琉球岛(包括钓鱼台列屿在)的主

权问题上持中立立场。既然美国已经承认日本对琉球拥有主权(即使是“潜在主权”),就在

客观上形成了对日本的偏袒态势,而毫无中立可言,这样日本就可以以拥有对琉球的“潜

在主权”为由提出对钓鱼台列屿的领土主了。

美国之所以违背美国在二战时期的承诺,在琉球问题上违背国际义务、偏袒日本,是因为如

果琉球不属于日本,美国就没有合法的权利在琉球存在,这是美国决定将琉球归于日本,承

认日本所谓“剩余主权”的动机,但美国的行为已经破坏了二战条约体系。而对中国尤为严

重的,是美国和日本在共同非法安排琉球的前途时,将本应随一道归还中国的钓鱼诸岛,并

入了琉球一道“归还”给日本,进而造成了日本事实上控制中国领土钓鱼岛,成为钓鱼岛争

端的严重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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