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条例
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几个部分
第一,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
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二,对于其他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人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③选择了两个
以上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
协议无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
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购销合同:
①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
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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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送货方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二,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
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
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
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
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
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
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为履行地点。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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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
第十八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
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
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
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
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
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
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
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
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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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
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
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
辖。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
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
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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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1:24: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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