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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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待遇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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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

篇一:工程合同法

案例

借条

今借到张三人民币一百万元整(将通过银行转账我账户),借款

期限为一年。借款月息为4%,预扣利息六个月24万。该借款定于

20xx年5月10日归还,到期本息付清。借款人:李四

20xx年5月10日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00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

借款时生效。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

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违约行为引发的合同之诉最为普遍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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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其他组织-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经营

部、合伙组织

注意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协议:即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我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23章428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和劳动协议、行政合同不

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

行为。

3、合同是以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财产法中的两大主干

物权法----物的归属和利用----是对财产的静态调整---归属关

合同法----财产流转和交易-----是对财产的动态调整---流转

关系

一、合同法的概念

调整因合同产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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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称。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法专指合同法典,在我

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除包括合同法典外,

还包括调整合同关系的其他法律规范。如《保

险法》中调整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担保法》中调整担保合同

的法律规范,等等。

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原则是立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合同法律规范之中,是制

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二、合同法原则的功能

第一,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时,它是合同主体的行

为准则,对民事行为有指导、规范作用,凡民事行为遵循合同法的

基本原则,不能违背其精神及理念,则该行为应予以法律的保护,

否则,不予以法律保护,甚至予以必要的制裁与惩罚。

第二,在合同内同不明或者当事人对合同内同有异议时,合同

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解释合同行为、说明合同内容的功能。

第三,在合同法对个案欠缺明文时,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填

补空白、补充漏洞的功能。

三、原则的内容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等

(一)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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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另一方”(《合同法》第3条)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

成立

(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干预”(《合同法》第4条)

意思自治原则——私法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

交易活动,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能力,以及

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的

最大利益。

但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意思自治不能与强行性规范、社会公

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冲突。

1、订不订合同自愿

2、与谁订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订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

法》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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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约、履行合同、以及合同履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

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该原则是合同法中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

陆法系,常被称为“帝王规则”。诚实守信是一个道德原则,后来上

升为一个法律原则。

以善意的心理和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四)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

法》第5条)

具体要求: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

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

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确定违约者责任

(五)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条)

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

人的意思,一般不干予,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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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约束力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

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擅自变更合同、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国家公权一般不干预交易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

要掌握合同分类标准和据此标准所作的分类。

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实物。

诺成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实践合同:借贷合同、保管合同。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形式为要件。

要式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建筑工程合同不要式合同

三、主合同和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之间的主从依附关系。

如对于保证合同来讲,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而保证

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为从合同。

四、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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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单务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五)、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

实践中,绝在多数合同为有偿合同。

一般来讲,双务合同均属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却并非都是无

偿合同,如有偿的借用合同。

(六)、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了一定的名称。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等。

无句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

(七)、为本人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订约人为谁的利益而订立合同。

|(八)、本合同和预约合同

根据订立合同是否存在事先约定的关系。

(九)、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条款的产生方式不同划分

格式合同如铁路公路、航空、运输、保险、银行贷款合同等。

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为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要注意三个知识点:

1、规定了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的义务,确立了保护相对人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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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1)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2)提示义务

(3)说明义务

2、格式条款的无效。注意《合同法》52、53条

3、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41条

相关法条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的。

3、《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

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

"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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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

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

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有相应的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资格或者资质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

意”,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订立过程表现为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

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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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邀请

又称要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

事人订立

合同的预备行为,并非必经程序。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这是必须要掌握的重点。

其一,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

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

件。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撤

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其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

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

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其三,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

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如对一个买卖合同要约来说,通常

需要标的、数量、价金三个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

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

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

案例

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

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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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

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

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

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建华公司于同一天收

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

知了建华公司。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

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

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

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

备货。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

将钢材运往河北。在建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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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

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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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

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

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

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因此,制定一

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

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

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

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

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

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

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

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

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

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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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

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

同法。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

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

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

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

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

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

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这个问题,在

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根据十四大关

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

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第二,以三个合同法

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

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

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

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

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

善。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

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

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

的。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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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是不同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

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同法草案关于合同的调整范围是

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在

修改、审议过程中,对“公民”和“债权债务关系”作了修

改。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外国人对我国的投资和经济贸易往来,

也需要适用合同法,而“公民”一词不能包括这种情况。为此,本

条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这就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

和无国籍人。有的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鉴于对债权债务关系一

词容易产生不同理解,对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表述还是用“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为好。为此,本条将“债权债务关系”修改为“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本条所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等。本条所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

及分支机构等。

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合同法应规范农村土地承包、企业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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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

分结合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

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认为,农村土

地承包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同时建议抓紧研究制定专

门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承包,有些是

内部承包,有些是外部承包,两者情况有所不同,适用法律应有所

区别,对于外部承包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至于内部职工的承包

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合同法适用范围: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三部合同法相比,作了适当扩大。经济

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各有侧重。经济

合同法适用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

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

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中国的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

合同,不包括我国公民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

合同。技术合同法适用范围是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同法人

相互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但不包括涉外技术合同。而统一的合同

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一是合同主体,包括中国。外国的个人之

间、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合同的种类,

不仅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而且包括所有当事人设立、变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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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关系,有关婚

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此本条第二款

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

规定。”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

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法。

①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例

如,贷款、租赁、买卖等民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而财政拨

款、征用、征购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于行政关系,适

用有关行政法,不适用合同法。②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是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

法。例如,加工承揽是民事关系,适用合同法;而工厂车间内的生

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措施,不适用合同法。

3.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①

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

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②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

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这些是行政管理关

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③政府的采购活动。对政府的

采购行为应加以规范,目的是为了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

工业等。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

束对方,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合同要适用合同法。对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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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④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

家订货任务问题。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不

是合同法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

储备的需要,在个别情况下,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

订货任务,为此,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

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

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

强加给另一方。

【释义】本条是对平等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

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

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

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

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

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

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

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

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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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

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

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

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同时还意味着

凡协商一致的过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例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时,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

管理的关系,但在购买商品时,与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

因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不管企业愿意不愿意,将自己的意

志强加给企业。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如果当事人的法

律地位不平等,就谈不上协商一致,谈不上什么自愿。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干预。

【释义】本条是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

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

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

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

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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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

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

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范围小、关系

简单,所需信息小、反应快。自愿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

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市场主体越活跃,活动越频

繁,市场经济才越能真正得到发展,从而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

积累。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

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

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

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

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

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

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

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有

的同志建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许多国

家都规定合同自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一方面,只要当事

人的意思不与强行性规范、社会公

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按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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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意赋予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意思应在法律允许的范

围内表示,唯有如此,合意才获得法律拘束力。违反强制性规范或

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意无效。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国

家的强制力保障。

本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

订立合同,又明确了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依法”。依法订立

合同,包括在内容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包括在程序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

规定。比如,金融领域里发生的高息揽储情况,是违反有关金融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即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对违法者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公平原则的规定。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

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

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

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

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

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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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

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释义】本条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

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

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

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

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

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

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有以下

几个方面:第一,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

履行合同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

履行合同义务。第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法律又没有规

定的,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释义】本条是对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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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

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

人的意思,一

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合

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

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表示,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

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至于哪些要干预,怎么干预,都

篇三:建筑施工合同范本

西吉新农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张庭碌

承包人(全称):李建国

依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

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西吉新农村建设工程地点:西吉县

二、工程承包方式、范围及材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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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工(包公包料)

三、合同工期

自年月日止年月日。

四、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五、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合同法》、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有关执行标准及

规范。

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1.承包人必须有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在

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搞好安全生产、安全施工,保证

人员的人身安全,独立承担大小安全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的责任。

2.承包人必须精心组织,加强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每天

做到工完场清,在发包人领导下,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配

合工作。

七、合同价款的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①工程开工按工程形象进度的

30%付款。②工程竣工验收评为合格,办理完工程结算后再付工程

总造价的75%,③剩余5%的尾数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质期

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八、工程变更

组织施工中,如必须变更设计,以甲乙双方签证的变更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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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结算依据。1

九、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

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工程竣工后,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组织竣工验收。验收

合格后,由乙方负责养一年内的维修、保养,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一年后无明显质量问题,验收合格后,办理结清尾款手续。结尾款

时时必须持生活公司书面通知单方可支付尾款。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2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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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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