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
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
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
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
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
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
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
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
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
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
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
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
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
务。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
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
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
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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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
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
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
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
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
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
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共7页,当前第1页12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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