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本章要紧内容有: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订
立程序;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及其法
律后果;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的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担保的
概念和特征;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概述;保证方式;保证责任;
定金;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
种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合同的差不多理论
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
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
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要紧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
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
物权法要紧调整财产归属及利用的财产关系,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
流转关系。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
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
A.甲收养乙的协议
B.农贸市场上的买卖协议
C.甲赠与乙一台计算机的协议
D.甲与乙签订的婚姻协议
【答疑编号911090101】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要紧
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
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
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其他法律调整。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涉外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四)《合同法》的差不多原则
1.平等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老实信用原则。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权利义务要互相支付对价,且强调
的是对等性)。
(三)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实际
交付标的物)。
另外,合同还能够分为:(1)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需为从合
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相应对价)。(2)要式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
式);不要式合同。(3)主合同;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
三、合同的相对性
【举例】A方与B方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买卖合同,A是买受人,
B是出卖人,则A方有向B方付款的义务,B方有向A方交付物资的义
务,A方与B方确实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假如B方不交货,A方只能
向B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
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中
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
主体的相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
对性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
内容的相
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
对性
上的权利。
责任的相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
对性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合同的相对性有例外情形,例如:债的保全(本章第四节);所
有权让与不破租赁(分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除依据合同性质不能代理的以外,当事人能够托
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能够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
其他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承诺两个时期。
(一)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
给予受要约人承诺权。)要约能够向特定人发出,也能够向非特定人
发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讲明书、商业广
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
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2)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然而出卖人就商
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讲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阻碍的,应当
视为要约。该讲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
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的生效时刻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
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刻,视为到达时刻;②未
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刻,视
为到达时刻。
【考题·推断题】(2003年)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
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刻,
视为要约或者承诺到达时刻。()
【答疑编号911090201】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要约到达。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
时刻,视为到达时刻;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
任何系统的首次时刻,视为到达时刻。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
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假如要约差不多生效,则属于要约
的撤销。
(实践中,关于电子合同订立而言,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通
常是不可能撤回的。因为网络文件的传输速度特不快,要约人发出要
约的指令几秒钟之内就会到达对方的系统,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只能
“迟到”。因此,撤回只能使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如信
函方式。)
(2)要约能够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
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差不多为履行合同
作了预备工作。
撤销与撤回的目的差不多上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同时都只
能在承诺做出之前实施。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不,表现在:撤回发生
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差不多到
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的期限内。
【考题·多选题】(2001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
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
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
C.差不多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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