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本原则及合同分类
(一)平等、自愿自由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订立
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
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
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
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
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
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
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
比如;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
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
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
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
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
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
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正义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
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
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
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
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
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
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
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
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主要是调整交易关系的,其一般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
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律,各类合同制度也是保护正常交换
的具体准则。所以,鼓励交易自然就成为合同法的基本规则。但
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鼓励交易原则的强制性最弱。当事人约
定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解释的条件、附停止条件等,原则上都
应当有效。鼓励交易原则的功能主要不在于据此判定当事人的约
定有效与否,而在于合同立法时应当贯彻其精神,立法者设计合
同无效、合同撤销、效力待定、合同的履行等制度时,应当尽量
承认合同的效力,鼓励合同的适当履行。当然,鼓励交易,首先
是指应当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其次、是鼓励自主自愿的交易,
亦即在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交易;再次,是鼓励能
够实际履行的交易的。
(五)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
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
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
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
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
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
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
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
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
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
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
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合
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
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
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
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可以
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
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
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
同、借用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可以从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
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当事人
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诸
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
合同规定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例如赠与
合同、借用合同。
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
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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