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自认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
事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不予反驳或对其诉
讼请求予以认可的意思表示,简言之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
己不利事实的承认。
民事诉讼法中的自认可以说是一种非常不利于自己利
益的措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认就是当事人承认自己做
错事情或者不反驳对方的指控然后默认承认错误的意思。这
在一定程度上是还原了现实,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但是从
另外一种角度上看,就是将自己推出去承担责任。今天我们
就“▲民事诉讼法中的自认”进行相关介绍。
▲一、自认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他
方当事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不予反驳或对
其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的意思表示,简言之就是在诉讼过程中
对自己不利事实的承认。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没有作明确的、详细
的正面规定,颁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5条以司法解释
的形式首次对自认制度作了确认;《关于民事
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再次间接确认了明示
自认的效力,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比较全面、准确地规定了自
认制度。从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上来看,当事人自认所产生
的法律后果有:
1、对方当事人无须举证,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约束法院,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必须予以认可。(涉
及人身关系的除外)。
▲二、自认分类
1、纯粹的自认,也叫单纯的自认;
2、附加限制的自认,即自认以后又附加一个条件,但
附加限制的自认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加的限制,否则后果
与纯粹的自认相同;
3、附加理由的自认,也叫附加理由的否认,但附加理
由的自认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加的理由,否则后果与纯粹
的自认相同;
4、拟制的自认,当事人到庭。当事人到庭沉默不语或
回答不知道,如果是应当知道或者亲身经历而回答不知道
的,一般认定自认,除此之外,不认定自认。另外,当事人
到庭,拒绝质证没有合理的理由的,也认为构成自认,不质
证有正当理由的,对方当事人还应继续举证。
5、拟制的自认,当事人不到庭。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
到庭,看作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允诺,认定自认,如果原告没
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话,就按撤诉对待,而不是自认。如果
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如公告送达等),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
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自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慎用,一切在以
事实为根据的基础上,重视证据的收集,重视证据的运用,
在诉讼过程中用证据说话,不盲目自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民事诉讼法中的自认是一个
不利于自己的措施,因此要慎用。当然尽管自认对当事人不
利,但是自认这个制度有助于还原事实真相,公平公正地对
待事情。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没有举证的责
任,当事人直接就承认了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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