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司法角度评电影《湄公河行动》

更新时间:2024-11-13 03:40: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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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司法角度评电影《湄公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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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

在今年十月份电影《湄公河行动》刚上映就凭借

良好的口碑一路逆袭成为票房黑马,赢得观众和媒体

的一致好评。该影片所呈现的惊心动魄的打斗场面、

毫无拖沓的剧情、演员精湛的演技都给我留下了深刻

的印象,影片表达的爱国主旨、故事的情节设定、人

物的情感塑造也做得很到位。电影在真实事件“湄公河

惨案”的基础上进行一定改编,讲述了中国缉毒精英高

刚、方新武等人组成的特别行动小组为调查中国船员

在湄公河的遇害惨案,还遇难同胞一个清白,冒着生

命危险潜入金三角查明真相,通过与凶险狡诈的毒贩

分子斗智斗勇,历经千辛万苦最终查明真相并令罪犯

伏法的故事。虽然这部高评分的电影在上映后受到了

广大众和媒体的好评,但若从刑事司法的角度看待

这部影片,再对比历史上真实的湄公河案件加以分析,

电影中的某些情节仍然值得深究。

1.国际司法协助在实践中操作困难

在影片的开头,当湄公河惨案发生后,泰国媒体

随之报道称泰国军方查获两条的中国船只。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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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发生地、作案嫌疑人“两头在外”的特殊性极大

地限制了我国公安机关情报、侦查、抓捕等各方力量

的发挥,给专案工作带来巨大困难,相关证据的调查

搜索也完全被泰方掌控。虽然中、老、缅、泰四国不

久便联合幵展了警务执法合作,但从湄公河案件的真

实情况来看,各国国家因利益关注点不同,各方表现

出来的态度也不同。缅甸认为应该以流经本国的河段

分段巡航,主张其拥有流经本国的河段主权,其余国

家对此无权管理;泰国代表团则表示他国没有权利签

订可以约束多国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老挝一方也

表示联合执法需要国家内部部门相互协调。这种利己

主义观念的存在使得联合执法巡逻难以实现,对于中

老缅泰在湄公河流域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或信息共享的

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来说也是极大的阻碍。由于东盟国

家体制和利益不同,这些政治差异往往导致国家之间

政治方面的可信度不高,地区差异和地区共同利益认

同意识淡薄,使得警务合作没有深入发展而是仅仅停

留在表面。

片中中方高层为使反派毒枭糯卡为首的犯罪团伙

能在中方进行审判,最大程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

益,下令指示方新武、高刚等人尽可能在不惊动其他

国家警方的情况下寻线索、活捉糯卡等人。由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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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行动,高刚一行人组成的抓捕团队仅凭自己的力

量全程追踪糯康犯罪团伙的下落,以至于抓捕行动困

难重重,甚至在快要制服糯卡大儿子时由于维安队的

出现而不得不放弃抓捕。这种只有单方面作战的方式

既降低了司法效率,也体现联合警务执法的模式存在

明显不足。多国联合进行警务执法这种形式现已逐渐

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进行执法安全合作的新型方式,

但是这种警务合作机制对于某种领域出现问题后如何

进一步解决并没有具体的规则程序加以规定,也没有

建立多方对话的沟通解决模式,联合执法安全合作机

制或情报交流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关于国际司

法协助应当建立一种怎样的合作形式,目前仍是这种

单一的方式,跨境安全问题需要国家之间加强合作,

积极履行国际合作的义务,建立合理完整的国际司法

协助机制。

2.诱惑侦查措施可能会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为使犯罪分子缉拿归案,影片中高刚、方新武团

队假扮成需要大量购买的客户,通过诱骗糯卡团

伙与之进行交易的机会将其捉拿。而在当前

犯罪的刑法运用中大多采取数量中心主义,即根

据的数量考虑量刑的轻重,仅由于数量的差

异便很可能使本来罪行较轻的被告人被判以重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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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诱惑侦查的方式中一旦侦查人员没有把握好侦查

的行为尺度,提供的数量往往会超出行为人的犯

意数量,这种做法既不利于行为人数量的认定,

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加重被告人的责任,不利于被告人

的人权保障,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权益,这与罪责刑相

适应的刑法原则是相悖的。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控制下交付已被

广泛使用于类犯罪中,这为那些隐蔽性较强,难

以获取证据的买卖等行为提供了良好的侦查技术

手段。然而,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诱惑侦查手段,如

不进行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本身可能不具有某种犯

意,但侦查行为导致了该犯意的发生,进而导致行为

人实施了犯罪。在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技术侦查

措施”一节中,技术侦查措施明确被列入其中。但立法

对这一措施的规制却过于原则化,对其适用的案件范

围、实施主体、批准程序、合法性标准以及非法诱惑

侦查的法律后果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对诱惑侦查的规

制几乎处于缺失状态。司法实践中多有破案率等考核

指标的政策,侦查人员更偏向于利用诱惑侦查手段获

取犯罪证据。诱惑侦查获取的证据可能会对贩卖

罪数量的认定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被告人量刑不利

的后果。此外对诱惑侦查的监督和司法人员滥用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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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的不利后果缺乏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应的救济措

施,侦查人员经常出于早日破案的心理,有意地制造

一些案件,诱惑本没有犯罪故意的人进行犯罪,致使

无辜者获罪入刑,这很容易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甚

至滋生司法腐败,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至于犯罪中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明力问

题,目前理论界最具代表性的是“证据排除说”与“证据

不排除说”两种观点。根据证据排除说,如果诱惑侦查

行为违法,则因此收集的相应证据也是非法证据,在

刑事诉讼中应该予以排除。而证据不排除说则认为诱

惑侦查属于侦查人员使用的一种技巧性手段,所获证

据原则上应当具有证明能力。对于在犯罪中通过

诱惑侦查手段获取的相关证据,其证据能力是否可被

法庭采纳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由

于我国刑诉法对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审

批手续等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而当刑诉法对诱

惑侦查目的、范围、主体、审批、必要性的规制被突

破时,必然也会影响相应的证据效力。立法的模糊给

司法实践操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对于诱惑侦查所获取

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也需要立法机关出台更详细的规

定加以说明。

3.刑讯逼供所获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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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片中缉毒警察方新武为获取更多的案件信息抓

获了一名人员,在对方拒不交代幕后指使者的情

况下,通过暴力甚至用刀划伤罪犯腿部的方式逼其说

出真相,在电影的后半段也出现了中国警方通过用直

升机吊住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内心的恐惧说出

自己所知的犯罪线索这一幕镜头。

事实上,在侦查阶段封闭性、强制性的环境中,

侦查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关监督机制

加以制约,司法人员出于急于破案的心理,为了尽快

出罪犯,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尽快承认犯罪事实,有

时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即对其刑讯

逼供。这种方式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现行的刑事诉

讼法生效后虽然有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制定的司法

解释加以补充完善,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加

以支持,我国的证据体系并不完整,加上立法粗略,

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还是

时有发生。

根据传统的刑事诉讼证据理论,合法性作为证据

的重要属性,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

包括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言词证据或是以违法程序、方

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理应排除。国外的

证据体系很早就有关于“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定。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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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是指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犯罪嫌疑

人、刑事被害人的口供,并以此为线索获得其他相关

证据。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是毒树,并以此为线索

获得其他相关证据是毒树之果,两者都是应当排除的

非法证据。“毒树之果”原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保护刑事被告人基本人权有

着进步作用。关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合法性上

的规定的缺失,诸多学者都发表了各自的观点,也有

的学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言词证据难以排除,

主要原因之一是立法机关没有对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

作出规定并缺乏相关的程序规定。因此在影片中警方

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相关证据是否能作为定罪证

据使用还有待商榷。

4.方新武开打死刑登是否有故意杀人之嫌

在观影过程中有一个镜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

象,那便是方新武在抓住反派二号人物刑登之后并没

有将其抓捕归案,而选择开杀死对方。这一不按“套

路”的情节设计大大出乎我的意料,因为在绝大多数的

国产警匪片中,当忍辱负重背负国仇家恨的警察在独

自抓到穷凶极恶的反派的时候,对面自己昔日的仇人,

警察往往会经历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最后理智战胜

一切,警察会选择把罪犯交给法律来制裁。但在《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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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河行动》中,方新武在抓到间接害死自己女友的反

派后,最后选择开结束对方的生命,若结合各方面

深入分析,我认为方新武此举已经超过了职务本身的

行为,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

首先方新武抓获刑登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警察在执

行职务活动中拥有开的权利。但是该条例第4条

也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

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也

就是说警察在职务过程中遇到违法犯罪的行为可以使

用警械、武器,甚至向对方开,对此行为造成的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具有正当理由的,但是人民警察

有义务理智使用武器,尽量将损失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内。如果能够避免死伤结果的发生,就应尽量避免。

即使在一定情形下允许使用武器,也不必然意味着可

以不分场合地随意使用,造成本能够避免的死伤后果。

这就要求在判断行为人开行为的正当性之时,除了

要考虑有无形式的规范授权依据外,还应进一步考虑

其导致的结果是否符合“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原则的要求”。如果仅仅依照行政法规“只要允许警察

开,就是容忍产生死亡的后果,只要他使用械是

合法的,就没有问题”的规定,得出警察开的行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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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导致死亡结果也是合法的结论,这将使“应当以制止

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的规定形同虚设,也易导致公权力被滥用。

那么方新武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由于《刑

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规定中,除了对一般主体的

防卫限度有要求外,并未对特殊职业者的防卫权做出

限制性的规定,故而至少从文义上看,在无其他特别

规定予以限制的情况下,警察防卫的行为完全可以纳

入正当防卫的范畴。结合影片的具体情节,当方新武

抓获刑登时,对方手中已经没有任何武器并且身负重

伤,失去了反抗能力。方新武拿对准刑登的时候,

刑登也表现得十分畏惧,并请求方新武饶他性命,此

时并没有不法侵害的危险发生,也没有严重危机人身

安全的暴力危险。因此方新武击刑登的行为不属于

正当防卫,更没有防卫过当之说。我认为方新武在已

经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将

其抓获交给侦查机关处置,而是选择将其击毙,这种

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职务范围,有故意杀人的嫌疑。

当然艺术与生活的表现形式总是有差距的,不能

对一部电影要求过于苛刻。《湄公河行动》最大限度还

原了“湄公河惨案”,没有过度拔高意境,没有刻意煽

情,无论从剧情、人物、主题来说都是一部优秀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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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让观众感受到和平的背后往往有许多默默无闻的

人为之付出血汗,而我也为我的祖国和正义的战士们

感到无比的荣耀。

作者简介:

谢艺(1993—),女,汉族,籍贯:江西吉安,单

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

刑事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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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0:27: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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