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违约金的性质谈违约金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违约金缘自于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性质,学术界、司法界素
有争议。违约金既具有补偿性,又有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有的学者更
认为应同时承认两类违约金,且应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惩罚性违约金
为例外。这类观点为我国新合同法所采纳。在我国违约金制度中对于违约
金的数额规定比较模糊,仅以“过分高于”和“适当减少”这样的字眼对违约
金进行规定,并不能根本体现违约金的性质,也暴露了违约金制度中存在
的缺陷。笔者建议通过规定惩罚性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以及司法解释的方
式,对违约金制度进行完善。
一、违约金的性质分析
违约金缘自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
行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民事责任。违约金的性质,学术界、司法界素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违
约金是一种补偿责任,违约方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之和,只能相当于
受害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
制裁,具有惩罚性,违约方所支付的违约金,可以高于对方造成的实际损
失,强制违约方付出较大的代价,以教育和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当
事人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维护合同的效力。合同双方设
定违约金并不是给予对方违约的权利,某些违约行为虽没有给对方造成损
害,但必然有害于交易秩序的严肃性。由于违约金的设定是基于合同当事
人的意思自治,支付违约金的后果是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换言之,合同双
方可以平等的享有获得违约金的权利。第三种意见认为,违约金既具有补
偿性,又有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有的学者更认为应同时承认两类违约
金,且应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这类观点为我国
新合同法所采纳。
1.从违约责任的内在要求看,违约责任是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
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一般是
可以预见和计算的,但也不排除尚有不能确定的利益损失,包括可能得到
的利益损失,这部分不确定的利益损失的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带有惩罚
性。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0:24: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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