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培训大纲

更新时间:2024-11-08 18:06: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招标师考试辅导培训大纲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1章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目录:

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1.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1.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

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1.2.3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1.3《招标投标法》

1.3.1立法目的

1.3.2适用范围

1.3.3基本原则

1.3.4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大纲:

1.1熟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招标投标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定、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政策。

1.2掌握《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程序。

第1章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熟悉)

1.1.1构成(内容)(熟悉)

主要介绍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分类:分为4类: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

4)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

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

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1章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1.1.2效力层级:纵向、横向和时间序列的效力层级

(1)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2)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

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

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

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

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教材P3

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

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

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招标比货物与服务要复杂,有关法律法规,除招标投标法以外,主要掌握发改委、建设部、交

通部等的规章,教材列出10项,如发改委的30号令、56号令等,建设部的89号令等。

(2)货物类招标采购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货物国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

标、政府采购货物招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的规定;另一类是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的法律规范。包括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规章。

(3)服务类招标采购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科

技项目、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财务、法律、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等。

教材P4-8

工程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由七部委2003年制定部门规章,是施工招标投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56号令)由八部委2007

年制定的部门规章,目前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货物类: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7号令)是七部委2005年制定的部门规章,是货物

招标投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3号令,商务部于2004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机电

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财政部2004年制定,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与

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7个方面)

(1)必须招标制度。主要是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标法第3条

授权:标法授权发改委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同时授权各省等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区

的标准。

工程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3号)。

---注意与政府采购的对比。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必须招标的范围:

原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了两个方面的项目:一是政府投资项目,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

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7个方面)

(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在审批招标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时,核准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国家发改委的824号文规定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3类:中央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投资补助、

转贷或者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需报发改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

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

(3)关于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标法、政府采购法均有规定

(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6类

分别按照工程、中央投资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药品招标、科技项目等进行规范。

(6)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原国家计委2002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3年发改委

又发通知,招标人支付、指导价等

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7个方面)

(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

标法主要规定包括核准、备案、报告和投诉处理、等行政监督环节,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方面的职责。

各部委: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特派员监督检查。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财政部、商

务部、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等部委都制定本行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专项规定。

1.2.3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类:政府采购法以及配套

规范市场交易的通用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

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建筑法及法规规章等方面

投资管理:200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利用外资管理:

1.3《招标投标法》(掌握)

1.3.1立法目的

1.3.2适用范围:必须掌握。

地域范围: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不包括香港、澳门地区。

主体范围:两类,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法人、经济组织、个人;

第二类是在我国的外国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例外情形: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

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除外。

1.3.3基本原则:

标法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1.3.4基本程序:

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书面合同等六大环节。

P15-19

练习题:

1.单选: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

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裁决。

A.全国人大常委会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

C.国务院D.全国人大

2.多选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包括()。

A.某某外商投资企业

B.参加某某科研项目投标的公民甲

C.在我国境内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德国某设计有限公司

D.美国某某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E.法国某某科技公司

A

解析:(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

大常委会裁决;(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3)地

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

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

常委会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

决。

ABCD

解析:《招标投标法》适用的主体范围:一类为国内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

私营企业、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和允许公民个人参与招标投标的公民个人;另一类为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主体。

在我国境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

构。

第2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目录:

2.1招标人

2.1.1招标人的分类

2.1.2招标人具备的条件

2.2投标人

2.2.1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

2.2.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2.3招标代理机构

2.3.1招标代理机构性质

2.3.2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2.3.3招标代理机构分类

2.3.4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2.3.5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2.3.6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1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

2.4.2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2.4.3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2.4.4行政监督的内容

2.4.5行政监督方式

三类主体

分类和条件

权利与义务

大纲:

2.1熟悉招标人的分类和具备条件。

2.2熟悉投标人的分类和资格条件。

2.3掌握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职责、分类、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收费的相应要求。

2.4熟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内容、方式。

2.1招标人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1招标人的分类(熟悉)

招标人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

法人,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企业的分支

机构等。

2.1.2招标人具备的条件(熟悉)

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一是招标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

二是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如实载明。

2)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的规定进行。

教材P20

招标人的条件

提出招标项目:其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

批准;其二、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

明。

依法进行招标: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招标。

第2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2投标人(与招标人的区别)

2.2.1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熟悉)

投标人分为三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自然人。投标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招标竞争

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

2.2.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熟悉)

1)法律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具备的5个条件;

《政府采购法》在第22条也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6个条件。

2)招标人提出的项目特定条件

但是《招标投标法》也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

视待遇。

教材P21

投标人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

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

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

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22条,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

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

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特定条件:

招标人依据项目特点,可以对投标人资质等级、业绩、注册资本、财务状况等方面做出特定的资格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然人是能够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的,但具体项目中,一般以自然人身份参与项

目投标的机会不多,但也不排除个别如设计,策划,以个人名义完成的报告之类项目允许自然人投标。

那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中是居于什么角,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投标呢?

政府采购法对个体工商户参与投标未作明示,但基于一些法律层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对个体工商户能否参

与投标及参与的方式作一些判断。

根据一般的法律理论:“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也

有学者下了另外一个定义:“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自然人。”可见个体工商户仍属于自然人的行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44条对个体

工商户的法律定位作出了一些规定,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在诉讼中,起字号个体

工商户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当然没起字号的就更应该是户主作为诉讼当事人了);2、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

担方式等。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不能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包括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参与政府采购投

标的,如需参与也只能以自然人身份参与。

现在学界对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的确有争议,但是不管是界定为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

依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都可以参与政府采购.

而招标投标法上把投标人限定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只特别列出自然人作为科研项目投标人的例外

首先,是法律规定上有不足,两法的协调与适用上还有问题.

首次,是招标投标法更侧重于工程建设,在此情况下严格限制自然人参与其中是合理的.

2.3招标代理机构

2.3.1招标代理机构性质(掌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合同约定和法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组织完成招

标投标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活动,并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收取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无权确定中标人。

2.3.2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掌握)

1)拟订招标方案;

包括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拟招标的组织形式、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制定招标项目的作业计划,计划

内容包括招标流程、工作进度安排、项目特点分析和解决预案等。

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同意后发售上述文件,有关澄清和修改等

3)审查投标人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潜

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

4)根据招标人委托编制标底

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7)依据委托草拟合同以及谈判和修订,经招标人同意组织签订合同

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P22-23

第2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掌握)

可以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六类。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管理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

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p23

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业务范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

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建设部负责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

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

资格的认定工作。

p24

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掌握)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由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需

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业务范围: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

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依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依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招标

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

导。

P2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

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

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

理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采购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的招标代理事宜。

2.3.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依据《招标投标法》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法定条件、可

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体是:

A.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乙级不少于300万

元人民币。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

C.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注册资金需在1000万元以上。

D.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400万元以上,乙级人民币50万元以上。(集中采购

机构由政府设立,没有相关要求)

2)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体现在:一是人员,二是业绩。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资格时,须对其人员和业绩提出具体要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业绩没有明确要求。

p25

资质等级: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乙级和预备资格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甲级、乙级和预乙级

2.3.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设有自己的专家库,入选专家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评标专家库的规

模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甲级在800人以上,乙级在500人以上。

2.3招标代理机构

2.3.5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甲级资格: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甲级:各类工程。

乙级: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

暂定级: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4)政府采购招标。

P26-27

第2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3招标代理机构

2.3.6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收费方式和标准:应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进行。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

20%。

合同约定。

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P27

超过20%签订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第2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分工、内容、方式)(熟悉)

2.4.1行政监督活动监督体系

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含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

2.4.2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原则。

2.4.3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1)指导协调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依法核准应报国家发展改革

委审批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组织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行业监督部门: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

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即房屋建

筑类、工业和信息、水利、交通、铁道、民航、进口机电设备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P29-30

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公众、社会舆论和媒体监督,举津南政采的案子(今晚报的报道)

第2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熟悉)

2.4.4行政监督的内容: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

程序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

实体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的监督。

具体内容有13项,如: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

准。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

(3)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

(4)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5)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

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第2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6)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

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泄露标底,或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违

法行为。

(7)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

取中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评标活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的。

(10)招标人是否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11)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2)中标合同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

包。

(13)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等。

第2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5行政监督的方式

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9种,包括核准招标方案、自行招标备案、现场监督、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受理投诉举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稽察、实施行政处罚等。

1)核准招标方案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在

开展招标活动之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核准内

容包括: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

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进行招标活动。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我国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发

展改革委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都对其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作出了规定。

第2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5行政监督的方式

2)自行招标备案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

理招标事宜,但是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实现)

现场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制

止有关违法行为。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如商务部就是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对机电产

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监督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都需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2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5行政监督的方式

5)受理投诉举报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依

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

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

6)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各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监督管理。

7)监督检查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时,可以采用

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等方式,调查和核实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2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5行政监督的方式

8)项目稽察

对于规模较大、关系国计民生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重

点管理和监督,国家专门建立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规定,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

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9)实施行政处罚

《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通过各种监督方式发现并经调查核实有关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

处罚。

练习题:

1.单选:

下列选项中不是《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是:()。

A.北京市公安局B.天爱楠有限责任公司

C.中国红十字会D.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甲

2.不定项: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当事人接受的行政监督包括下列哪些方式?()

A.核准招标方案B.现场监督

C.施行行政处罚D.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D.受理投诉举报

D

解析:《招标投标法》将招标人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并没有将自然人定义为招标人。本

题答案为D

ABCDE

解析:行政监督方式包括:(1)核准招标方案;(2)自行招标备案;(3)现场监督;(4)提交招标投标情

况书面报告;(5)受理投诉举报;(6)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7)监督检查;(8)项目稽查;(9)实施

行政处罚。本题答案为ABCDE。

第3章招标的规定

根据本科目考试大纲和辅导课时安排的总体要求,

本章应在约3个课时内要求学员掌握下列五部分内容:

1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方式;

3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的要点以及选择发布媒介的要求;

4资格预审文件构成和编制的要求,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方法、程序和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要求;

5招标文件构成和编制的要求。

本章“可以不招标情况的规定”和“保密要求”不是必须掌握的。

第3章“招标的规定”课程内容有涉及招标投标程序性的法规多,涉及的项目类型多,各部委颁发的法规、

规章多,并且几乎各个招标环节都是考试大纲要求掌握内容的特点,

招标作为招标投标的起始阶段,其程序规范与否,直接关系以后各阶段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本章所述“招

标的规定”,包括对招标项目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条件,招标方式与组织形式,资格预审文件

和招标文件的编制,资格预审告、招标公告的发布及投标邀请书的发放,资格审查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与修改等方面的规定。

全面熟悉并掌握这些规定,是做好招标的各项准备工作和保证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等活动的重要保

证,对整个招标投标工作的成功与否具有重要意义。

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项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必须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建立必须招

标制度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3.1.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分别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P34

5

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上述所列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此原则,国务院有关部

委对不同类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为:

1)基础设施项目

①能源项目;②交通运输项目;③邮电通讯项目;

④水利项目;⑤城市设施项目;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p34

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

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6

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2)公用事业项目

①市政工程项目;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体育、旅游等项目;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①各级财政预算资金项目;②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项目;③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①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项目;②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项目;③国家政策性贷款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项目;⑤国家特许融资项目。

p35

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①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项目;②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项目;

③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项目。

(2)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

商务部发布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了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1)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2)国有资金项目;

3)国家融资项目;

4)外国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5)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6)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p35

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机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详见《机电产

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附件一中规定的10类79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4.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5.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6.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

公布。

P35-36

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

人民币规模标准(注意是,只要达到其中标准之一的):

施工:200万;货物100万;服务50万;单项低于前述,但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人民币规模标准:

一次采购超过100万的;

(3)以《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例,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120万;政府采购工程200万以上的。

P36

工程: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

得缩小国家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机电: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3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熟悉)

(只要有其中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审批!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规定了4种情形的建设项目可

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6种情形的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批准,

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6种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了11种情况的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范围中,可以不进行国

际招标。

P37

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5条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

不招标原因

工程施工项目: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机电产品:

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3.旧机电产品;

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3.2.1招标的条件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项目本身审批,核准招标事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检查招标的项目是否需要或是否已经履行了规定的审批手续,而且得

到了批准,否则不得招标。

核准招标事项包括采购范围、招标方式、组织方式和其他内容

(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P38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本身审批。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自2004年以来,国家对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国家

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内容、程序以及核准的审核机关等做出了

详细的规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检查招标的项目是否需要或是否已经履行了规定的审批手续,而

且得到了批准,否则不得招标。

核准招标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增加4项有关招标的内

容(采购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方式等)

国家发改委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招标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由其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

(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为投标人了解掌握真实情况,作为其是否参加投标

的决策依据

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3.2.2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按规定

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向不少于3家

法人或其他组织发投标邀请书,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仅是不发布

公告,其余与公开招标相同)

(3)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

五种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邀请招标。

P39

《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不同类型招标项目则由不同部门审批邀请招标。

①重点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

②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

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规定,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④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

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P39-40

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3.2.3招标组织形式

(1)委托招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

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委托范围内,组织招标工作。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建

设部还专门制定印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2)自行招标

具备能力的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经审批或核准后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1)自行招标能力

发改委在《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能力作出了5项具体规定:(是

法人、有所需专业力量、有同类招标经验、3名以上专职招标人员、熟悉招标法规)

建设部和财政部对自行招标的能力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不同之处在于建设部在《关于加强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在招标业务人员中“至少包

括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条中,对

政府采购自行招标条件增加了“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规定。

P40-41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第四条对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能力作出了具体规定: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2)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事前、事后监督)

①事前监督。主要有两项规定:一是招标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

二是由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进行核准。

②事后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按《工程建设项目自

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的,应给于相应处罚。

p41

①事前监督。主要有两项规定:一是招标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二是

由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进行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审查招标人是否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

符合规定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一次核准自行办理

招标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或者报送材料有遗漏

的,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建设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

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行招标事宜。

商务部规定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

际招标资格,也就是说没有按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是不能擅自进行国际招标的。

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采购人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3.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3.1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标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是公开招

标一最显著的特征。

招标公告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规章中对招标公告内容的规定,要真实、准

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一经发出即构成招标活动的要约邀请,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

p42

招标公告基本内容包括:(1)招标条件,(2)招标项目的规模、(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或交货或服务地

点;(4)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5)对参与竞争的资格要求;(6)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7)递交投标文

件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日期;(8)等。

3.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3.2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是通过发布公告,公开选择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

(1)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了8项内容:1)招标项

目的条件,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4)资格预审方法,要明确是采用合格

制还是有限数量制;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7)发布公告媒介名称;8)

、银行信息等。

(2)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主要有:;招标项目概况;供应商

资格要求;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提交要求等。

p43

3.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3.3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

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招标公告的内容基本一致,只需按《标准

施工招标文件》增加要求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特别提示,政府采购项目的邀请招标采用了公开选择邀请合格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方法。

P4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发布资格

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按资格预审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

标邀请书。

3.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3.4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1)经国务院授权由原国家计委指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在《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规定,经国务院授权由原国家计委指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http//)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

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P44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对不是必须招标的

项目,招标人可以自由选择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时,应特别注意:

①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②指定媒介发布依法招标项目的投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③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④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将公告如

实抄送《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⑥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相同;

⑦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7日内发布;

⑧对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2)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建设部规定,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要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

息网上发布。

商务部规定,除了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以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专用的《中国国际招标网》

(http//)上发布招标公告外,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刊登招标公告,

(3)财政部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4)地方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3.4资格审查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资

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3.4.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一种方式。

p45

3.4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程序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综合性规章、文件中规定了通

常采用的8个资格预审程序。其中,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进行资格评审,是其中两项重要内容。

(2)资格预审文件

应当合理使用和充分发挥9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的作用,保证完

整性和适用性。

(3)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申请人和招标人都可以对资格预审文件以书面形式提

出澄清或修改。但都是要在规定的可以澄清或修改的时间前。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

应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

p45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资格预审作了一定的要求,其程序可以参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的规定: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潜在投标人

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专家评审→招标人审核评审报告,确定合格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3.4资格审查

(5)资格评审

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目前主要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招

标投标办法》、《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

部门规章以及《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一些相关规定:

1)由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2)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3)采取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评审方法。

p46

25

3.4资格审查

4)参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为6个步骤。

应当注意的是,按《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对“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

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3.4.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对资格后审程序时间安排与一般做法有所不同。按照《机电产品

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的规定,资格后审是作为“合同授予前”

的审查内容,放在详细评审的最后阶段进行的,是对已经评出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综合评价最优的

投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等资格条件的审查。

参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为6个步骤:①初步审查;②详细审查;③文件

的澄清;④综合评议,确定合格申请人名单;编写资格预审审查报告递交招标人审定;⑤招标人审核确

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⑥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

26

3.5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3.5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3.5.1招标文件的构成

(1)招标文件的一般构成

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招标文件一般由以下七项基本内容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含投标报价和对投标人的各项投标规定与要求);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4)技术条款(含技术标准、规格、使用要求以及图纸等);

5)投标文件格式;

6)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

7)附件和与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

p47

27

3.5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各部委规章招标文件的内容构成的一些特殊规定: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增加了“对采用工程量清单

招标的,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增加了勘察设计范围和

勘察设计进度、阶段与深度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等规定;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增加了废标条款与省

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p48

28

3.5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2)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都必须列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

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标段、工期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除了《招标投

标法》规定之外,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还其他具体规定

除了《招标投标法》规定之外,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还其他具体规定

1)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交纳方法;

2)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和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3)明确规定货物交货期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4)明确规定是否允许价格调整及调整方法;

5)明确规定是否要求提交备选方案及备选方案的评审办法;

6)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对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或货物进行分包及相应要求;

7)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及相应要求;

8)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明确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及相应要求;

9)明确规定各项技术规格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投标人或者产品,必

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的处理方法;

10)明确规定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密封要求,等等。

3.5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3.5.2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编制都要达到以下要求:

(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3)明确规定各项具体

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4)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方式标明;(5)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

法不得改变,并且应当公开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6)明确投标人是否可以提交投标

备选方案以及对备选投标方案的处理办法;(7)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载明招标文件

最短发售期;(8)招标文件需要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与地点;(9)电子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的售价;

(11)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范本的作用,保证和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

P48-50

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

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

他内容。”

商务部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中也规定,“招标文件内容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

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施工招标要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

载明。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货物招标要合理分包和确定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

如实载明。

(3)明确规定各项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

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

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对确属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项目,可按规定,商请招标人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的方法解

决,而且应当按照规定只有在先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再编制招标文件。

(4)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方式标明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都规定了,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要用醒目的方式标明,并要注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

(*),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5)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改变,并且应当公开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所有价格以外可以量

化的评标因素都应该在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具有实质性的

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6)明确投标人是否可以提交投标备选方案以及对备选投标方案的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

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同时要规定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

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侯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投标人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备选方案的投标

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

拒绝。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规定,投标人可以提交备选方案,但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相应

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7)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项目,不得少于20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不得少于20日,大型设备或成套

设备不得少于50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不得少于5个

工作日”。

(8)招标文件需要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与地点

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具体规定,招标人可以组织,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踏勘现

场活动。

(9)电子招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电子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电子招标文件应

当和书面纸质招标文件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

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当电子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10)招标文件的售价

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

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11)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范本的作用,保证和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

目前,范本有:《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

性招标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和《世

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国际招标招标文件》等。

3.5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3.5.3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

(1)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

的主管部门备案。

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商务部要求按上述规定办理并应将招标文

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

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进行招标的,应按世界银行的规定,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都需报

经世界银行征求意见批准以后,才可对外发售。

p51

3.5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3.5.4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投标法》规定,澄清或者修改要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出现澄清与修改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有权在招标文件发出以后对招标文件的错误或遗漏进行澄清与修改,

避免损失。

(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建设工程项目,按《招标投标法》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政府采购项目,对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

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还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招标文件收受人,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练习题:

1.单选题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

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人民币。

A.八万元B.十万元

C.八十万元D.一百万元

2.多选题: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包括()。

A、施工B、设计

C、环境评价D、可行性研究

E、勘察

B

解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ABE

解析:《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一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

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33

根据本科目考试大纲和辅导课时安排的总体要求,本章应在约1个课时内要求学员熟悉下列两部分内容:

1.熟悉投标文件构成的要求。

2.熟悉投标文件的送达、修改、撤回、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和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第4章投标的规定

第4章“投标的规定”在本科目教学中虽属熟悉内容,但投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二阶段,投标人作为招

标投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其投标行为的规范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最终的招标效果。作为招标师,为组织

好招标活动,在编制好招标文件的同时,还必须要熟知投标文件的构成、送达、修改、撤回等内容的规定,

以达到使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活动的目的。

为了规范投标人行为,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投标人参

加投标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以及对投

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等。

34

4.1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

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是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其中的实质性要求要一一对应地作出

响应的规定,

4.1.1投标文件的构成

(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一般包括4部分内容:1)投标函;2)投标报价;3)施

工组织设计;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工程建设货物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一般包括7部分内容:1)投标函;2)投标一览表;3)技术

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投标保证金;6)有关资格证明文件;7)招标文件要求

的其它内容。

4.1投标文件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规定,一般包括4部分内容:1)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

等;2)资格证明文件;3)投标货物的证明文件;4)按照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项目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专门规定,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

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它

部分组成。

P53-54

4.1投标文件

4.1.2投标文件的编制

(1)不同类型的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对投标文件的要求也有所区别,所以,投标文件要严格按照招标文

件的要求对其中的实质性要求要一一对应地作出响应的规定。

(2)投标文件不满足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

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的计划、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p54

4.1投标文件

4.1.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文件的修改是指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对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

投标文件的撤回是指投标人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文件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进行。

招标人可以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任何补充、修改,

撤回投标文件的还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撤回与撤销

4.1投标文件

4.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工程施工项目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未

按规定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或修改,招标人不予受理。这里要注意的是对“不予受理”词的理

解和在实务中的把握,招标人可以拒收没有按要求密封或未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采用的是内外层信封密封的方法。对于投标人来说,要注意

的是清楚地理解对密封和标记的要求,对于招标人来说,要注意的是对内外层信封里面的内容和密封要求

描述的要准确并且要合理,易于理解和操作,避免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混用的现象。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

也应按规定密封和加标记。

p55

4.1投标文件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外层信封未按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根据《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规定,

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要注意,这里没有用不予受理,只是不对误投和提前启封负责,所

以不能随意拒收没有按要求密封或未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

4.1.5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

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

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1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送达(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2)投标文件的递送方式可以是派授权代表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方式送达应以

招标人实际收到时间为准,而不是以“邮戳为准”。

3)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址送达,投标人因为递交地点发生错误而逾期送达投标文件

的,将被招标人拒绝接收。

(2)投标文件的签收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送达后,招标人应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

标文件。

(3)投标文件的拒收

P56

(3)投标文件的拒收

1)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

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除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之外,《机电产品国际

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还规定,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还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免费注册,

否则投标人将不能有效地进入招标程序。(未提密封事项)

3)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未提密封事项)

4.2投标有效期

4.2投标有效期

4.2.1投标有效期的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

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

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4.2.2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1)投标有效期延长的要求

1)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获得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不应随有效期的延长而发生改变。

(2)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后果(四个后果)

p57

投标有效期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适当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均规定,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招标人可以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

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

个工作日前完成,如不能完成则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后果: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

(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且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同意延长投

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招标人应

承担因投标有效期延长对投标人导致的相应损失。,因不可抗力的除外。《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办法》还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4.3投标保证金

4.3.1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不足、无效、迟交、有效期不足或者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情形,均将构成实质性不

响应而被拒绝或废标。

P58-59

投标保证金,是指为了避免因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给招标人和

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担保。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提交的时间应与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要求一致,即在投标文

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投标保证金送达的含义根据投标保证金形式而异,通过电汇、转账、电子汇兑

等形式的应以款项实际到账时间作为送达时间,以现金或见票即付的票据形式提交的则以实际交付时间作

为送达时间。

4.3投标保证金

4.3.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一般有:1)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2)保兑支票;3)银行汇票;4)现金支票;

5)现金;6)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形式。在招投标实践中,招标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投标保证金形式

之外,规定其它可接受的形式。如银行电汇或电子汇兑等。

4.3投标保证金

4.3.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覆盖或超出投标有效期。不同类型的招标项目,对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

规定各有不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工程建设

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3.4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

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p59

4.3投标保证金

(2)勘察设计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

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4.4联合体投标

4.4.1联合体的构成

《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

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联合体牵头人应

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关于联合体的构成,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联合体中标后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

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p59

联合体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一种特殊的投标人形式,常见于一些大型复杂的项目,这些项目单靠单一投标

人的能力不可能独立完成或者能够独立完成的单一投标人数量极少,投标人通常组成联合体形式参与投

标,以增强投标竞争力。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应是两个以上的供应商。

4.4联合体投标

4.4.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取的是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可以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

人组成联合体以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防止投标联合体以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差的供货

商或承包商来实施项目的现象。

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以联合体形

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

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4.4联合体投标

4.4.3联合体的变更

4.4.4联合体协议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

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为了规范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

承担的工作。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订的协议加以解决。

4.4.5联合体投标

与单一投标人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上联合体协议。

(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可以由联合体共同提交,也可以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交。

(3)对联合体各方承担项目能力的评审以及资质的认定。

4.4.3联合体的变更

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得到招标人的同意,如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发生在通过资格预审

之后,其变更后联合体的资质需要进行重新审查。变更后的联合体资质发生降低或者影响到招标的竞争性,

招标人有权拒绝。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

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

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

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九条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

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

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4.5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4.5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4.5.1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

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

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时,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

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将被废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

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

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p61

为了维护招标的公正性、合法性,有关部门规章针对不同情况,对投标人参与投标以及其投标行为做出了

一些限制性规定。

4.5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4.5.2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和各部门规章均有下列类似的限制性规定: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

法权益;

(2)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等均有类似的规定。

练习题

1.单选题

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投标中,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工

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A.部分主体、非关键性B.部分非主体

C.部分非主体、非关键D.部分关键性

2.多选题

L项目有五家单位投标,由于某些原因,招标人通知投标人投标有效期延长,这将产生的后果正确的有

()。

A.乙、丁公司同意延长有效期,其也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B.甲、丙、戊公司拒绝了延长,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C.鉴于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必须重新招标。

D.在延长投标有效期内发生了罕见的灾害天气,造成乙公司损失,招标人不给予补偿。

E.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C

解析: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

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所以C正确,其他错误。

ACE

解析: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伴随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延长,《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A正确。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

标有效期且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但其投标有效期满后,投标将不再有效,B错误。《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

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都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

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C正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均规定:因延长投标有效期

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可见D错误。《工

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

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正确答案为ACE。

第5章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

本章提要:招标师需要独立主持开标仪式,评标也是在招标师的组织下完成的,两项工作都是招标师的重

点工作之一。开标和评标程序都是不可逆的,招标师承担的责任重大,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融

会贯通,灵活应用,才能组织好开标和评标工作。

1.掌握招标的开标程序、开标时间、地点与参与人,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和程序,评标报告的编写要求,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

2.熟悉评标专家的条件与评标纪律,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和组建,废标和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形;

5.1开标(掌握)

掌握开标程序、时间、地点和参与人的规定。

5.1.1开标时间和地点(掌握)

开标时间,是开标仪式的起始时间,应为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还应注明是北京时间。开标地点,

是进行开标仪式的场所。

(1)事先约定时间:开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开标时间如期进行。如有改变,必

须按修改后时间开标。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2)准时开标:开标时间应精确到分钟,主持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应当众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

现在开始开标。

(3)拒收迟交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间之后,无论任何原因,都不能再收取任何的投标文件(评标委

员会要求提交的澄清文件除外)。

5.1开标

(4)事先约定地点:开标地点必须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地点一致,不能随意变更。如需改变开

标地点,必须事先按相应的规定进行变更。

(5)位置明确:开标地点应当有详细的地址和建筑物中所处的具体位置。不便寻的,还应当附路

线图。

P6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条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

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1开标

5.1.2开标参与人(掌握)

开标仪式的参与人,是招标人依法必须邀请参加开标仪式的人员。

(1)邀请范围:邀请所有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2)参与人应当对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见证。

P64

开标参加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投标人。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是法定的义务,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是法定的

权利。《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

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其他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必须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决定是否参加。招标文件有必须参加要求的,个人认为投标人或

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原因在于投标人的这个权利来源于招标人(个人观点)。

(3)其他依法可以参加开标的人员。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除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方面相

关人员参加开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5.1开标

5.1.3开标的程序和内容(掌握)

开标程序一般包括:密封情况检查、拆封、唱标及记录存档等。

(1)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检查:主持人应请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所有已经接收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并签字确认。招标人也可委托公证机构检查所有已经接收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当众宣布检查结果。

(2)投标文件的拆封: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所有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

(3)唱标的内容:唱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唱标内容和要求,唱出所有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

容。

(4)开标过程记录和保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制作开标记录,记载开标时间、

地点、参与人、唱标内容等情况,并由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应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

部分存档备查。

p65

唱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2条,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

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唱标时,应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

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第四十

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

价表)为准。

5.2评标专家(熟悉)

熟悉评标专家的条件

5.2.1评标专家的条件(熟悉)

具备法定条件的专家,才有资格承担评标工作。

(1)评标专家的基本条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2)能胜任评标工作的条件:1)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

验;2)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3)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P65

工作满8年是对专家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熟练程度的要求。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12条:(1)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力;(2)具有高级技术、

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相关领域八年以上。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工作的专家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3)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符合前款条件的专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推荐入

选国家级专家库:(1)具有教授级职称的;(2)近五年承担过国家大型项目招标评审工作的;(3)享受国

家津贴的;(4)获得过国家级科学奖励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

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

誉。

5.2评标专家(熟悉)

5.2.2评标专家的选择

(1)评标专家的选择: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在相关专家库名单中确定,原则上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

家名单中确定。

(2)评标专家的选择程序: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

确定。

(3)保密的原则: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和招标人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P66-68

5.3评标委员会(熟悉)

熟悉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和组建。

5.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招标人代表的人数: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评标专家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能否参加评标

委员会,不同规章有不同规定)

5.3.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接受参加评标工作的劳务报酬;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出具个人评审意见;签署评标

报告;需要时配合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的评标纪律;其

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P69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

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

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

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显然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应进人评

标委员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

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5.3评标委员会(熟悉)

5.3.3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禁止担任评标专家的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

应当更换。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有关规定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有关规定

(3)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规定

P72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

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

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一)已经参加了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号的评标工作;(二)凡与

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厉害关系的外聘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3)政府采购项目

(一)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二)采购人不得以

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三)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四)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五)评审

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5.4评标方法(掌握)

5.4.1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法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

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

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

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

(3)其他方法

p73

5.4评标方法(掌握)

5.4.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

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商务、

技术条款的一般偏离可以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对投标价格进行调整。

(2)综合评价法: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

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

p74

5.4评标方法(掌握)

5.4.3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

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

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2)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

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

标方法。

5.4评标方法(掌握)

(3)性价比法: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

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

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

标方法。

p76

5.5评标(掌握)

掌握评标原则、方法和程序,评标报告的编写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熟悉评标纪律,

5.5.1评标原则

(1)公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内容,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公正:平等对待所有投标人。

(3)科学:以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为准绳,以投标文件为依据,认真进行评审。

(4)择优:按照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的规定,选择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

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或者选择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

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人除外。

5.5评标(掌握)

(5)严格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和有关工

作人员必须对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在确定中标结果前,对评标结果严格保密。

(6)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的情况下进行评标。

(7)严格遵守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

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5.5评标(掌握)

5.5.2评标纪律(熟悉)

(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

其他好处。

(2)参与评标人员的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5评标(掌握)

5.5.3评标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审程序:

(1)评标的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

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招

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

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初步评审:统一货币,便于比较;按照统一的标准,修正投标文件中报价不一致的地方;审

查报价是否低于成本;重点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存在对招标文件的重大偏差。

5.5评标(掌握)

(3)澄清: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

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

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5)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过程和评标结论编写评标报告,由评

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有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还可以根

据招标人的授权,按照评标结果,直接确定中标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招标的评标程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过程包括商务评标、技术评标和价格评标;采用综合评价

法评标的,评标过程包括初步评审和综合评价阶段。

5.5评标(掌握)

5.5.4评标报告

(1)评标报告的基本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

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

宜;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2)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真实意思的表示,全体成员必须签字确认。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处理。

P83

评标报告具有四个共同特征:第一、应在完成评标后编制;第二,由评标委员会经全体成员签字后向招标

人提交;第三,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四,评标报告应全面反映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

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

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5.5评标

5.5.5推荐中标候选人

(1)依据法定中标人的条件,推荐中标候选人: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

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

的除外。

(2)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根据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评标

委员会一般向招标人推荐1至3个中标候选人。

P84-85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2到3个中标候选方案;采用邀请招

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1至2个中标候选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一个中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的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

5.6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熟悉)

熟悉废标和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形。

5.6.1废标

(1)违法行为导致的废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

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不正当竞争导致的废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

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

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

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废标:

第一,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废标是评标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其他相关主体,如招标人或招标代

理机构,无权对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废标应符合法定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任意废标,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投

标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应当废标。

第三,被作废标处理的投标,不再参加投标文件的评审,也完全丧失中标的机会

5.6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熟悉)

(3)资格条件达不到要求导致的废标: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

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导致的废标: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作出响应。

(5)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构成重大偏差导致的废标: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

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

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6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

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5.6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5.6.2否决所有投标

(1)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每个投标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所

以,评标委员会否决了所有的投标。

(2)部分投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之后,仅剩余不足3个的有效投标,使得投标

明显缺乏竞争的,违反了招标采购的根本目的,所以,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p88

5.6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5.6.3重新招标

(1)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的规定,导致中标无效的。

P89

练习题

1.单选题:

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是指()。

A.经评审批最低投标价法B.综合评估法

C.综合评分法D.最低评标价法

2.多选题

招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可以由()进行。

A.招标人B.投标人

C.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D.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

E.投标人推选的代表

单选:

A

多选:

BDE

解析:招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应当众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进行。如果招标人委托了公证机构对开标

情况进行公证,也可以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第6章中标与签约的规定

本章提要:法律赋予了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同时又对招标人定标权加以限制。招标师有义务提醒招标人依

法确定中标人,保证定标的合法性。通常,中标通知书要由招标师负责制作和发出。招标师要清楚中标通

知书的法律地位和发出时间的规定,把握好发出的时间。招标师可以组织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签定合同。招标师要提醒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约定,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

6.1中标(掌握)

掌握确定中标人的原则和程序要求

6.1.1确定中标人的原则

(1)以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为基础: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确定中标人。

(2)在中标候选人范围内选择: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属于违法行为。

(3)委托定标: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定标权受限:特定项目,招标人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P91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货物招投标项目、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

人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1中标(掌握)

6.1.2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获取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2)在规定的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特定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限内确定中标

人。

(3)中标结果公示:特定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结果。

(4)中标结果公告

(5)发出中标通知书

(6)订立合同

(7)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P92

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

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

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

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

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

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

第五十九条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

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限:

工程建设项目公示2个工作日(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

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公示期为7天(《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要求公示,没有规定具体期限。

6.1中标(掌握)

6.1.3中标通知书

(1)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P95

对建设工程项目而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

的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界有争论。我个人倾向于是违约责任。

6.2签订合同(熟悉)

熟悉合同签订的原则、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6.2.1签订合同的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

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等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法律

的要求,符合国家强行性法律的要求,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6.2签订合同(熟悉)

6.2.2签订合同的要求

(1)签定合同的时限: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合同的形式: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合同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合同内容。书面合同订立后,招标人

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合同备案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招标,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

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P96-97

6.2签订合同(熟悉)

6.2.3履约保证金

(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依据: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中

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

履约保证金。

(3)提交支付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

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者货物款支付担保。

6.2签订合同(熟悉)

(4)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

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原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5)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

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9-100

练习题:

单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人。

A.3-4B.1-3

C.1-4D.3-5

多选: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其法律后果为()。

A.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B.取消中标人2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C.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超过部分赔偿

D.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对招标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E.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B

解析: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

侯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ACD

解析: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

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目录:

7.1招标投标质疑

7.1.1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的要求

7.1.2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程序及要求

7.2招标投标投诉

7.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7.2.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

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7.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2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处罚

7.3.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

7.3.4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

7.4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7.4.1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

7.4.2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诉讼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大纲

7.1掌握招标异议、质疑的规定和答复的要求。

7.2熟悉投诉的受理、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7.3了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

7.4了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1招标投标质疑(掌握)-注意质疑的主体、内容、程序

质疑是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

7.1.1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的要求

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则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如果是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则被质疑人只能是招标人,如果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供

应商可以选择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为被质疑人。

2)招标投标质疑的时限要求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

可以质疑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P101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

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但相关招标投标法规没有对招标投标质疑的程序作出规定。

《政府采购法》对质疑作出了规定。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1招标投标质疑(掌握)

7.1.2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程序及要求

1)质疑答复的时限要求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质疑答复的形式要求:--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不服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处理---投诉

质疑人如果对质疑答复没有不同意见,则本次争议处理完毕。《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人对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

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

招标投标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

主要分为三类进行介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政府采购中

的招标投标投诉等,其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虽然名为质疑,其实质是投诉行为,是由投

标人向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

投诉与质疑的区别: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

7.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1)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1)招标投标投诉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工业与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

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5日内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

7.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1)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不予受理的情形:

A.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B.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C.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

D.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E.超过投诉时效的;

F.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G.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p103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

7.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2)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1)关于回避的规定。投诉受理后,首先要确定具体的工作人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

法》第13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①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②在近三年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③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事项公正处理。

2)对投诉进行调查取证。(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询问相关人员;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等)

p103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

7.2.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2)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3)对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投诉处理

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

定是否准予撤回:

不准撤回: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准予撤回: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4)投诉处理决定的作出。

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延长需负责人审批。

处理结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情况属实依法进行处罚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

7.2.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异议和质疑本质上是一种投诉,因为这一制度中规定的质疑

是投标人向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

(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有权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

接受质疑的是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2)招标投标质疑的程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对质疑的程序均有相关规定。

质疑的时间:公示期内(7日),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

将《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

p105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

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

料。对投标人所提问题,招标机构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开标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应的投标人。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

7.2.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

(3)可以质疑的内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投标人可质疑的有: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4)不予受理的质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7条,不予受理的情形:

A、非投标人质疑

B、涉及招标评标细节等但未能说明其质疑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来源的;

C、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质疑;

D、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

7.2.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

5)质疑的处理程序

A、程序。招标机构对质疑进行核实并报送主管部门。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

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

B、质疑处理结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50条规定,质疑处理结果根据情况可分为维持

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效三种。

p106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

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5条的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供应商有权依

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1)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人和投诉受理人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人为供应商。投诉受理人为财政部门。其中: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

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的提起和受理

(1)投诉的提起时间。《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

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投诉书的主要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②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③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提起投诉的日期。

(3)投诉书应当署名。不能匿名投诉。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

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②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质疑为前置程序

③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④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⑤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⑥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⑦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p107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

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5)财政部门对投诉书的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②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

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③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④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

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p107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

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6)受理投诉后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的说明。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

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

料。

3)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与决定

(1)调查取证。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

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

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拒绝

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

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2)处理决定。

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A.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B.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C.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

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3)暂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

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p108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

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

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赔偿责任。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

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4)不予受理的政府采购投诉

A、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投诉,不予受理。

投诉人不是投诉项目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

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

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

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

投诉事项处于保密阶段,不能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

B、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

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了解)

7.3.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般简介)

7.3.2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

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招标

投标争议中,行政相对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相关自然人)也有可能违反招标投标

相关管理秩序,此时,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

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2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

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

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2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

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2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决定

查明事实;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听证程序;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

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决定的行政

机关应当与收缴的机构分离。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3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复议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

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管辖

行政复议提出时间: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

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3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复议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

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

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3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复议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的审查形式。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限。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

法定程序转送有权机关。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

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生效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4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诉讼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是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人民法院请

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两种方式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时间:

1、参与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如果不服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

议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

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4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诉讼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是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人民法

院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

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

关是被告。

第三人。在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4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诉讼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指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招标投标争议行政

诉讼的第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

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证据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4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诉讼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招标投标争议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民事主体;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

提起上诉。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4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诉讼

(5)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行政诉讼适用二审终审制。

诉状的送达和答辩。

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例外: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上诉:判决和裁定两类,(15日、10日)

逾期不提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4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诉讼

6)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执行

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民事主体单独就

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4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7.4.1招标投标争议中的仲裁

1)招标投标争议仲裁的含义

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

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2)仲裁的原则

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委员会:约定明确、且准确

4)仲裁协议:自愿且内容完备(仲裁的意思、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5)申请和受理

6)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有3名仲裁员组成和1名仲裁员组成两种方式,可以选定。

7)开庭和裁决

8)申请撤销裁决:

9)执行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4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7.4.2招标投标争议中的民事诉讼

诉讼,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作出有国家

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判决、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1)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2)招标投标争议的管辖

级别管辖:一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于招标投标争议的标的额往往比较大,因此往往由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诉讼。

地域管辖:指的是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的权限划分。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

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4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7.4.2招标投标争议中的民事诉讼

(3)诉讼中的证据

证据种类;7种

举证责任;

证据的出示和质证;

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4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7.4.2招标投标争议中的民事诉讼

(4)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招投标案件一般争议数额比较大,

且较为复杂,通常适用普通程序

(5)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第一审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

审理的程序。

(6)审判监督程序:

(7)执行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

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练习题:

单选题

1.在自行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过程提出质疑,被质疑人是()。

A.行政监督机构B.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C.采购人(即招标人)D.中标供应商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接受质疑的主体为()。

A.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招标人B.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C.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D.中标人

多选题:

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不予受理的投诉情形有()。

A.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B.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的

C.未超过投诉时效的;

D.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但投诉人提出新的证据的

E.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1.C

2.C

第8章法律责任的规定

目录:

8.1法律责任的种类

8.1.1民事法律责任

8.1.2行政法律责任

8.1.3刑事法律责任

8.2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8.2.1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8.2.2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8.2.3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8.2.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8.2.5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

8.3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8.3.1采购人的法律责任

8.3.2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8.3.3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8.3.4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8.3.5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8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大纲:

8.1了解招标投标活动的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8.2熟悉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行政监督机关等不同主体

的法律责任。

第8章法律责任的规定

8.1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义务而应当强制性承担的某种不利法律后

果。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各部门的规章都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均作出了规定。

8.1.1招标投标中的民事法律责任(了解)

招标投标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侵害国家或集体财

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相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4

条中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

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

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8章法律责任的规定

8.1法律责任的种类

8.1.2招标投标中的行政法律责任(了解)

招标投标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

责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

罪,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中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降级、

降职、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形式。

第8章法律责任的规定

8.1法律责任的种类

8.1.2招标投标中的行政法律责任(了解)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

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多,除《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外,还有国务院的行政

法规及各部委的部门规章规定中对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均有规定。包括:

1)责令限期改正。如《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强制招标的

项目进行招标。

2)。方式可以是按合同金额的比例也可以是按法律法规直接确定的数额。

3)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4)暂停或取消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

暂停资金拔付,对建设单位视其违法行为可以不予颁布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8章法律责任的规定

8.1法律责任的种类

8.1.3招标投标中的刑事法律责任(了解)

招标投标中的刑事法律责是指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

后果。如串通投标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行贿罪、受贿罪等刑罚。

依据《刑法》第32、33和34条的规定,刑罚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包括:主刑: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

依犯罪主体的不同分为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两种。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指以单位为犯罪主体因其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

法》第30条中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采用的双罚制方式,即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

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的建立对处罚单位犯罪较为合理。

第8章法律责任的规定

8.2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熟悉)

8.2.1招标人的法律责任(熟悉)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①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

况。

②泄露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07:15: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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