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属于历史范畴。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阶段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u3000u30001、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u3000u30002、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u3000u3000奴隶主阶段和奴隶阶段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存在严重的对立,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激烈的对抗,正是这种矛盾和斗争,导致了国家和法的产生。
u3000u3000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u3000u30001、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u3000u30002、两者产生方式不同
u3000u3000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u3000u3000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u3000u30005、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u3000u3000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段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u3000u3000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法是指国家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而把非国家主体创造或发展的规范体系排除在法的范围之外。
u3000u3000法的本质;
u3000u3000法是经济阶段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法是“统治”阶段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公共”的意志的反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段的意志。
u3000u3000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u3000u3000法的基本特征:
u3000u3000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主要方式。国家制定的法,既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并通过规范性文件来表现。
u3000u30002、法是规定权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u3000u3000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u3000u3000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u3000u30005、法的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
u3000u3000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统治阶段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有权的国家机赋予社会上业已存在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行为规则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
u3000u3000法的要素;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称为法的要素。法通常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三种要素组成
u3000u3000法律规则的种类;
u3000u3000按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法律规则可分为权利规则。义务规则、权义复合规则
u3000u3000按法律规则的效力强弱不同: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u3000u3000按法律规则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原则、委任性原则、准用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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