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范的结构体系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143条-第157条,共15)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
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
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
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
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
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
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
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
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
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分析】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143条-第157条(共15个条文),用于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对其
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概念性规范
第一部分,即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第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强
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理解重点:是概念性规范,而非裁判性规范)
第1435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
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裁判性规范
第二部分,第144条至第154条,共11个条文。对第143条“概念
性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作出具体规定。(理解
重点:主要是裁判性规范)
(一)行为能力欠缺
1.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待定,但有例外(纯获利及相适应行
为有效)。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
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二)意思表示瑕疵
1.意思表示不真实。
(1)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
(2)重大误解→可撤销。
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及第三人欺诈→可撤销。
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胁迫及第三人胁迫→可撤销。
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撤销。
(3)显失公平→可撤销。
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予以撤销。
(三)合同内容违法
1.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
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
三、后果及处理
1.无效、被撤销的后果→自始无效。
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部分无效的后果→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
分仍然有效。
3.无效、被撤销的处理→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
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
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逻辑表格】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范
逻辑结构体系
概念性规范
14
1
项
行
为
能
力
无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欠
缺
4
14
限制行为能力
5
14
虚伪通谋
143
意
思
表
示
不6
真
实14
重大误解
意思
表示
瑕疵
7
14
欺诈
不8
自
由14
第三人欺诈
9
可撤销
2
项
无效
效力待定(纯获
利、相适应的除
外)
无效
裁判性规范
15
0
15
胁迫(含第三人胁
迫)
显失公平
1
15
3
项
合
同
内
容
合同内容违
法
3
15
4
违反法律规定
违反公序良俗
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
他人权益
【理解重点】
1.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的区分。第153条,是立法第一次认可“效
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相区分的观点。
2.概念性规范与裁判性规范的区分。从第143条与其后续条文的关系
看,第143条是原则性规定,其后续条文是对该原则性规范的具体落实。
换言之,第143条是概念性规范,其后续条文是裁判性规范。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07:06: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7880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