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诉讼中是否存在反诉

更新时间:2024-11-08 19:48: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新加坡中介)

浅析离婚诉讼中是否存在反诉

案情:

原告吴某(女与被告王某(男于1993年4月22日结婚。婚后,吴某生育一女王某

某。因夫妻间经常发生吵打,2011年4月22日,吴某诉之法院,请求与王某离婚。王

某同意离婚,但申请对王某某进行亲子鉴定,要求吴某对其进行赔偿。赵某考虑到离婚

对其女王某某的成长不利,故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吴某撤回起诉,

但被告王某提出异议,认为要求吴某对其进行赔偿构成反诉,法院不应当准许吴某撤

诉。

析案:

我国现在的法律对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对离婚之诉提起反诉没有明确规定,关于

反诉的规定只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原“告可以放或者变更

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现从理论上对反诉

进行分析:

所谓反诉,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判之前,被告为了抵消或部分

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

求。民诉法规定反诉制度,是法律对被告的一种特殊的保护,可以使被告的合法权益

得到法律保护,促进本诉的审理,使本诉与反诉同时解决,简化诉讼程序,提高人民法院

办案质量

与效率,避免人民法院对两个相关的案件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更好地维护法律的

尊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诉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起,针对

其他任何人,包括对与本案的牵连的人均不能提起反诉。反诉实际上是变更本诉

当事人的相互地位,变原告为被告,变被告为原告,当事人各自具有原、被告双重身

份。在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增加、不减少,当事人的人数

完全相同,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这种理解也过于机械,例如原

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要求另一被告(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若被告提出原告供货迟

延应承担违约责任,意欲通过这一主张的成立抵销原告货款请求中的一部分,这显然构

成了反诉,但保证人是否也是反诉原告呢?如果保证人不是反诉原告,那么当事人不增

加,也不减少怎样理解,我们是否允许被告提出反诉呢?恐怕没有人认为可以不允许被

告提出反诉。还有人认为,已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

原告地位,也可以作为反诉的对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似有欠妥。因为反诉只能是由

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但他只是在和原来当事人之间这种参加之

诉中处

于原告地位,并不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虽然在形式上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

谈不上反诉,但反诉与本诉一样,具备诉的要素,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撤回

而终结。从本质的说,反诉之所以为“反”,是两诉提起的时间上继起性的逻辑结果。

反诉的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

提出。第二,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

由。第三,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

效。总之,反诉与本诉一样,都有自己的独立请求,一诉的诉讼关系因判决、调解、撤

诉等归于消灭时,并不必然引起他一诉的诉讼关系的消灭。

3、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即被告提起反诉的主要目的在于动摇、抵销、吞并本诉

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或者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地失去作用,甚

至迫使原告向被告履行一定义务。有人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代位

诉讼过程中,被告(次债务人能否向原告(债权人提起反诉。《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在

代位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因此,笔者认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代位诉讼过程中,作为次债务人的被告,在诉讼中处于被告

地位,

从反诉具有对抗性的角度来理解,对原告完全可以提起反诉。因为债务人对于次

债务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

益均无影响。同时还因为,凡是次债务人可以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如诉讼时效届

满的抗辩、抵销的抗辩、同时履行的抗辩等,都可以对抗债权人。但是这种抗辩权一般

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产生的为限。

4、反诉具有牵连性。关于反诉牵连性的问题,是反诉制度中比较混乱的问题,

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明确规定对反诉的限制性条款;二是

对反诉不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此就没有规定,任由理论界和实务界解

释,审判实践中也极不统一。这一分歧主要集中在反诉与本诉是否必需存在一定的

牵连关系上,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否有牵连。有的认为

同一的法律关系或法律关系有联系。有的认为

,本诉与反诉必需即以

,只需事实上有牵连而不问在法律上

是否有牵连。普遍的观点是:“一般应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

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的请求应当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征,才能够成反诉。在我

国,离婚诉讼除了需要处理婚姻关系之外,一般还必须对子女抚育权、夫妻财产进行

处理,还可能涉及财物返还、损害赔偿等问题。

首先,我们对离婚诉讼中基本诉讼请求即请求解除婚姻

关系是否存在反诉请求进行理解。离婚诉讼的标的是夫妻身份关系。原告提起离

婚之诉,请求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诉讼中被告有两种选择,要么同意离婚,要么不同

意离婚。同意离婚则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不同意离婚则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

认。所以夫妻关系是否解除是不存在反诉的。

其次,被告提出子女抚育权、夫妻财产分割的主张是否构成反诉。在有的离婚诉讼

中,原告只提出解除身份关系的诉讼请求,而是由被告提出子女抚育权、夫妻财产分割

的请求。在我囯,离婚诉讼是典型的合并诉,除当事人合意方可分离,否则人民法院都

应主动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三个面方进行审理,被告的请求不起决定性作用,

也就是说被告提出了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不提出也应全面进行审理。所以关于子女抚

育权、夫妻财产分割的请求,不构成反诉。再次,被告提出财物返还、

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这此请求均以离婚为前提,所以这些请求不具备反

诉的独立性特征。因为这些请求均以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如果在诉讼中原告

撤回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就不会继承对被告提出财物返还、损害赔偿

的请求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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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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