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对法律效力
案情:张某与李某于2007年2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一、双方
均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共同建造三间砖混结构房屋归张某所有,张
某给付李某建房款50000元,其中于协议签订时付20000元,余款
30000元于判决: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
实告知张某,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张某要求与李某离
婚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法院按照双方签
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
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协议书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按协议
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
款是无效的,但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则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
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分析: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
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
书。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
的财产关系的改变。
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
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
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
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
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
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
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
财产分割协议应在条件成就即离婚时产生法律效力。但离婚财产
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
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
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民法
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虽然在事实上与当事人双方身份
关系的变动有关,但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
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及合同
的履行等规定。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
决离婚的情况下,故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
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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