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离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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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报到证的作用)

《法国民法典》离婚的后果

红的废止,蓝的有修订(原来的版本是1999年罗结珍翻译的,法律出版社)

第三章离婚的后果

第一节离婚效果产生的期日

第260条宣告离婚的判决,于其产生既判力之日,解除婚姻。

第261条妻重新第结婚,应遵守第228条所规定的300天期限。

第261-1条如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即已获准分别居住,前述期限自批准

分别居住的决定之日起计算,或者在双方共同申请离婚的情况下,该期限自认可为

此订立的临时协议的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在第237条与第238条所指情况下宣告离婚,女方重新结婚不需遵守任何期

限。第261-2条在批准或认可夫妇分别居住的决定作出之后,如女方分娩,或者

在没有此种情形时,自离婚判决产生既判力之日后,前述期限即告终止。

如夫在离婚判决尚未产生既判力之前去世,前述期限自批准或认可夫妇分别居

住的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262条离婚判决,自完成有关身份的条例规定的第在备注栏内进行记载的

手续起,就夫妻财产而言,即对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

第262-1条就夫妻财产而言,离婚判决,自财产分割确定之日起,在夫妻之

间产生效力。

(1985年12月23日第85-1372号法律)夫妻双方或一方,如有必要,得请求离

婚判决推迟至夫妻停止同居之日或停止合作之日生效;但是,对离婚负主要过错的

一方配偶不能获得此种推迟生效之利益。(1986年7月1日生效)。

新条文:就夫妻财产而言,离婚判决在夫妻之间产生效力的起算时间:

——离婚是以双方同意离婚做出的,从双方就所有离婚后果达成协议之日起

算,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离婚以不可挽回地损害婚姻关系或者过错导致婚姻已破裂的,从婚姻破裂

令下达之日起算。

夫妻双方或一方,如有必要,得请求离婚判决推迟至夫妻停止同居之日或停止

合作之日生效;但是,这一请求只能在申请离婚时提出,一方配偶在婚姻破裂令下

达前可免费享有婚姻住所的居住权,除了司法判决另有规定。

第262-2条一方配偶请求离婚的诉状提出之后,缔结的由共同财产负担的一

切债务,以及虽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任何财产转让,如经证明对另一方配偶的权

利有欺诈行为,均属无效。

第二节离婚对夫妻双方的后果

第一目一般规定

第263条已经离婚的夫妻,如愿意复婚,必须重新举行结婚。

第264条离婚之后,夫妻各方均得恢复使用其本人的姓。

但是,在第237条与238条所指情况下,如离婚系由夫提出,妻仍有权保留使

用夫姓。其他情况下,妻如能证明保留使用夫姓对其本人及子女均有特别利益,

经夫同意,或者经法官批准,亦可保留使用夫姓。

但是,一方配偶如能证明保留使用夫姓对其本人及子女均有特别利益,经另一

方配偶同意,或者经法官批准,亦可保留使用另一方配偶的姓。

第264-1条(1985年12月23日第85-1372号法律)家事法官在宣告离婚时,

(1983年1月28日第93-22号法律)应裁定对夫妻财产性质的利益进行清算与分

割,并且如有必要,应对维持共有财产或优先年月分配财产之请求作出裁判。

(1986年7月1日生效)。

第二目不同情况下离婚的结果

第265条如夫妻离婚,过错全在一方配偶,离婚视为针对该一方配偶作出的

宣告;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基于共同生活破裂之原因获准离婚时,离婚亦视为针对

其作出的宣告。受离婚宣告的一方配偶,丧失法律或同第三人订立的协议所赋予

的离婚配偶的权利。在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相互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不丧失

此种权利。

第265条离婚不影响婚姻期间已经生效的婚姻权益,也不影响对现有财产的

赠与,不管这些财产是何种形式。

通过法律的实施,离婚涉及一方配偶在婚前协议中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的、于

婚姻财产制解体后或一方配偶死亡后生效的婚姻权益的撤销,除非赠与一方配偶做

出相反的决定。这一决定须有法官在判决离婚时做出见证,且发出已赠与权益或财

产转让不可撤销。第265-1条离婚不影响夫妻各方在法律上或与第三方订立的契

约上获得的权利。第265-2条在离婚程序中,配偶就婚姻财产制得清算和分割达

成任何协议。

若清算涉及需要进行土地登记的财产时,协议

第二目除合意离婚外离婚的结果

第266条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

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第270条适用的情况下,若一方配偶是不可挽回的损坏婚姻关系的离

婚诉讼中的被告,且其没有提出离婚申请,或离婚是在针对其配偶做出,过错全在

另一方配偶,可对一方配偶由于离婚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另一方配偶仅在进行离婚诉讼之时,始得请求损害赔偿。

第267条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方当然丧失另一方

配偶在结婚时或其后原已同意的一切赠与及一切财产利益。

另一方配偶保留原已同意给予他(她)的一切赠与及利益,无论此种赠与及利益

是否具有相互性质。

若夫妻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做出离婚判决的法官应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清

算以及婚姻权益分割做出判决。

法官应对保留未分割的所有权或优先分配的权利主张做出判决。

法官也可以就一方配偶或双方配偶在共有财产或非分割财产的份额进行预先支

付。

若由根据第255条规定制定的公证员起草的婚姻财产分割协议已经足够详细充

分,法官经一方配偶申请,可以就夫妻双方尚未解决的争议做出判决。

第267-1条在因夫妻双方均有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各方均得撤销

原同意给予对方的赠与及利益之全部或一部。

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分割清算夫妻财产的手续若尚未履行完毕,公证员

应向法官提交一份困难报告,扼要重述双方当事人的各自主张。

法官在审查报告后可至多准许延长6个月。

若延长期止,手续仍未履行完毕,公证员应通知法官。若有新的事由,在必要

的情况下,他应重新提交一份新的报告。

法官将就双方现存的争议做出判决,判决将交给公证员,由他起草清算书。

第268条在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宣告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得自行决定如何

处理相互间原已同意的赠与及给予的利益;如夫妻双方对此无任何决定,原给予的

赠与及利益视为得到保留。

在此过程中,配偶双方可向法官提交一份处理双方全部或部分争议的协议,请

求法院批准。

法官经审查认为该协议保护了一方配偶的权利和儿童福利,法官将在做出离婚

判决时批准这一协议。

第268--1条在基于一方配偶提出离婚申请,另一方接受而宣告离婚的情况

下,夫妻各方均得撤销其原已同意给予对方的赠与及利益。

第269条在基于共同生活破裂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主动提出离婚请求的一

方当然丧失对方原已同意给予他(她)的赠与及利益。

另一方配偶保留其受领的赠与及利益。

第三目补偿性给付

第270条除基于共同生活破裂而宣告离婚的情形外,离婚即告终止《民法

典》第212条规定的夫妻相互间的扶助义务;但是,一方配偶得向另一方配偶支付

旨在补偿因婚姻中断而造成的各自生活条件差异的补偿金。

离婚即告终止夫妻的相互扶助义务。

一方配偶得向另一方配偶支付旨在补偿因婚姻中断而造成的各自生活条件差异

的补偿金。补偿金应一次支付。可以以资金的方式支付,数额由法官裁定。

但是,出于衡平的考虑,若有第271条规定的标准,或根据婚姻破裂的情形,

过错全在

要求支付补偿金的一方,法官可拒绝准予支付补偿金。

第271条补偿性给付数额,依受领补偿金的一方配偶之需要以及他方收入情

况而定,但应当考虑到夫妻离婚时的情况以及在可预见的将来此种情况的变化。

为此目的,法官尤其应考虑:

——婚姻存续时间;

——夫妻双方的年龄及身体状况;

——夫妻双方的专业技能及职业;

——一方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教育子女以及教育子女的投入时间的考虑,或

者为支持另一方配偶的事业牺牲自己的考虑,所做职业选择的结果;

在婚姻财产清算后,双方配偶在现金和收入上的估计资产以及可预见的资

产;——

——现有的与可预见的权利;

——双方在退休养老金上的权利;

第272条在确定上述需要与收第入数额时,法官尤其应考虑到以下情况:

——夫妻双方的年龄及身体状况;

——已经负担子女教育的时间,或者还应负担子女教育的时间;

——夫妻双方的专业资格;

——对新的工作的选择余地;

——现有的与可预见的权利;

——夫妻双方丧失领取可归复养老金之权利的可能性;

——夫妻双方在对财产制进行清算之后,以本金与收益计算的财产(包括资产

与负债)总额。

在法官或双方配偶确定补偿性给付,或申请修改给付金额时,双方配偶应向法

官提交一份以自己名义担保的陈述书,准确列明双方各自的所得、收入、资产和生

活方式。

(2005年2月11日第2005-102号令),在确定需要和收入时,法官对于个人工

伤赔偿所得和残疾人补偿可不予考虑。

第273条补偿性给付具有一次总算性质,即使双方当事人的需要与收入发生

未预见到的变化,亦不得变更;但如不进行变更对一方配偶将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

时,不在此限。第274条如负担给付补偿金的一方配偶的财产组成允许,补偿金

得以本金形式给付。

法官应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以资金支付的补偿金的支付细节:

1.支付一笔款项,但做出的离婚判决应根据第277条规定设立相应的保证;

2.可对财产进行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所有权、使用权、居住权或用益权的分

配,但强制

性转让的判决应有利于债权人。但是,若债务人一方配偶是通过继承或赠与获

得的

财产,则这一财产的分配须征得债务人一方配偶的同意。

第275条法官决定作为本金提供的财产及其使用方式:

1.支付一笔款项;

2.舍弃实物动产或不动产;但是仅对用益权而言,规定进行强制性转让的判决

应利于债权人;

3.将能产生收益的有价证券存入第三人之手,由该人负责向作为补偿金债权人

的一方配偶支付证券收益,直至规定的期限为止。

离婚判决得以本金实际支付为条件,或者得以设立第277条所指的保证为条

件。

如果债务人一方配偶不能根据第274条支付现金,法官应在最长八年的时限内

规定支付方式,根据分期支付的规定,定期进行与物价挂钩的支付。

若债务人一方配偶有重大变故,债务人配偶可要求变更支付方式。

[废止]

债务人配偶一方可随时还清与物价挂钩的补偿金的剩余款项。

在婚姻财产制清算后,补偿金的债权人一方可向法官申请,要求支付与物价挂

钩的补偿金的剩余款项。

第275-1条如作为给付补偿金债务人的一方配偶没有可以处分的现款,得允

许其在设立第277条所指保证的条件下,分三年设立本金。

第275条第1款规定的支付方式不排除根据第274条规定的方式对补偿金所做

的部分支付。

第276条在没有设立本金的情况下,或者所设本金不足的情况下,补偿性给

付得采取定期金形式。

作为例外,如果债务人一方配偶的年龄以及健康状况不允许他或她满足另一方

配偶的需要,法官可通过一个特别判决陈述这一事实理由,规定补偿金以终身年金

的方式支付。法官应考虑第271条规定的各因素。

若情况允许,可通过按照第274条规定的方式支付部分补偿金降低年金的额

度。

第276-1条给付定期金的时间,等于或少于作为债权人的一方配偶的寿命时

间。

定期金按指数计算。定期金指数的确定方式如同确定抚养费的方式。

在确定指数之前的定期金数额,对其整个期间,依统一方式确定,或者按照收

入与需要可能发生的变化按期变更之。

(1975年7月11日第75-617号令;2000年6月30日第2000-596号令)年金

须和物价指数挂钩;作为分期支付的事项,物价指数必须确定。

与物价指数挂钩前的年金总额应在其存续期间以统一的方式确定,或按照收入

与需要可能发生的变化按期变更之。

第276-2条作为债务人的一方配偶死亡后,定期金(终身年金)的给付由该方

配偶的继承人负担。根据死亡配偶的权利可能支付的生存者抚恤金将从支付给债权

人一方配偶的年金中扣除。除非法官做出相反判决,若债权人一方配偶失去了其对

生存者抚恤金所拥有的权利,这笔款项仍将予以扣除。

第276-3条若双方配偶的收入与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变更、推迟或停止

支付以年金方式确定的补偿金。

变更不得超过法官最开始确定的年金总额。

第276-4条以年金支付补偿金的债务人一方配偶可随时向法官申请用资金代

替全部或部分年金。代替应按照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法令的规定进行。

若债权人一方配偶能证实,债务人情况的改变允许进行这种代替支付,其也可

以向法官提出同样的申请,尤其是在婚姻财产制进行清算时。

第274,275,275-1条规定的履行方式应适用。法官拒绝用现金支付代替全部

或部分年金的决定必须说明详细理由。

第277条(2000年6月30日第2000-596号令)不论法定抵押或裁判上的抵

押,法官仍得要求作为债务人的一方配偶设立质押或提供保证,或缔结合同用以担

保定期金或资金的给付。

第278条在共同申请(合意)离婚之情况下,夫妻双方得在其订立的协议中自

行确定补偿金的给付方式与数额,并将协议提交法官认可。他们可议定补偿金的支

付在发生特定事件后终止。补偿金也可以在有限时间内支付年金的方式进行支付。

但是,如协议所确定的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法官得拒绝认可。第

279条经法官认可的协议,具有与法院裁判决定相同的执行力。

只有夫妻之间订立新的协议并同样经法官认可之后,始得对原订协议进行变

更。但是,夫妻双方可在协议中事先规定,在他们的收入与需要发生重大变化

时,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法院变更补偿金给付。根据补偿金是以资金方式支付或者通

过暂时或终身的年金方式进行支付,分别适用第275条第2,3款和第276-3,276-4

条的规定。

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第280条到280-2条也应适用。

第280条本节所指的转让与舍弃,视为对夫妻财产制的参与;此种转让与舍弃

不视同赠与。

债务人一方配偶死亡时,补偿金的支付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从继承中划出

相应份额。支付义务由所有继承人承担,他们对此债务以继承的财产为限,除此之

外不承担个人责任,一旦遗产不足,将由所有的受遗赠人根据第927条的规定按照

他们所遗赠的比例对支付义务进行承担。

若补偿金是根据第275条之规定以资金的方式进行支付,则与物价挂钩的补偿

金剩余款项马上到期。

若补偿金是以年金方式确定的,则须以马上到期的资金支付形式代替。代替应

按照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法令之规定进行。

第280-1条因其单方有过错而针对其宣告离婚的一方配偶,无权享有任何补

偿性给付。但是,如考虑到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以及单方有过错的配偶对另一

方配偶的职业所给予的

合作,在夫妻离婚之后完全拒绝给予该方配偶任何金钱补偿显然有失公平时,

于此情形,该一方配偶可得到特别名义的补偿金。

虽然有第280条之规定,但继承人可共同决定保留债务人一方配偶有义务进行

支付的补偿金的形式和安排,由他们个人对该债务的支付承担责任。协议必须经公

证机关公证,违者无效。一旦该协议通知了债权人一方配偶,该配偶没有表示反

对,则该协议对第三人具有执行力。

若补偿金支付安排得以保留,则第275条第2款,第276-3,276-4条所规定

的、有赖于补偿金是以资金支付或是暂时的或终身的年金支付的权利主张,适用于

债务人的继承人。如果补偿金是以第275条第1款提及的形式支付的,债务人继承

人也可随时清偿与物价指数挂钩的资金的余额。

第280-2条若在债务人一方配偶死亡时,补偿金以年金的方式支付,根据死

亡配偶的权利可能支付的生存者抚恤金将从支付给债权人一方配偶的年金中扣除。

如果继承人使用了第280-1条中提到的权力,除非法官做出相反判决,若债权人失

去了其所拥有的生存者抚恤金权利,或其权利发生了重大变化,仍应扣除同样一笔

款项。

第281条在因共同生活破裂宣告离婚的情况下,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完全负

有救助责任。

本目所规定的转让和放弃应视为是独立于婚姻财产制,无论其支付条款如何规

定。他们与赠与的基础不同。

第285-1条如作为家庭住房的场所属于一方配偶的私有财产或者归其个人所

有,于下列情形,法官得将其租让给另一方配偶:在由该另一方配偶对一子女或数

子女行使亲权时;或者在双方共同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一子女或数子女惯常在此住

房内居住,子女的福利有此时。要求在宣告离婚是因作为住房所有人的一方配偶以

共同生活破裂为理由提出请求时;

法官应确定租赁时间,也可续期,直到最年幼的子女成年止。

若新的情况有充分理由,法官可终止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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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离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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