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离婚案法律问题分析
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其个人微博发出离婚声明,一时间王宝强、
其妻马蓉、经纪人宋喆等人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时下娱乐圈头号热议
话题。在短短的几天内,在人们争相热议的事件背后依旧发生着诸多变化,笔者
梳理了一下事件发展的脉络,以时间节点罗列如下:
2016年3-4月,王宝强的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两次股权变更:
3月25日股权变更:原本持有公司75%股份的马蓉,在变更股权后比例为
0%;原本持股为0%的王宝强则改持62%的股份;原本持股为0%的王宝强前经
纪人宋喆改为13%。
4月19日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股权再度更改,变更前为王宝强、任晓妍、宋
喆三个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分配,变成了王宝强为唯一自然人股东。
两次股权变更由于鲜为人知,也并没有引起什么舆论关注,直到王宝强发表
离婚声明,人们在探究财产分割问题时才有知情人予以爆料,由此引发了人们对
于王宝强争夺公司控制、保全财产的猜测。
6月4日,马蓉转发王宝强的微博,称“我和孩子们也祝你生日快乐!”,这
也是夫妻俩在微博上的最后一次互动。
8月14日00:21,王宝强在微博上发布离婚声明,宣布妻子马蓉与自己的
经纪人宋喆出轨,并“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8月14日1:00左右,宋喆妻子杨慧在朋友圈表示“我很好,不是不报,
时候未到”,疑似印证马蓉与宋喆出轨的消息。
8月14日05:07马蓉微博发声称“欲盖弥彰,善恶自有真相,不是不爆,
时候未到”。
8月15日09:00,王宝强在律师陪同下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孩
子抚养权及分割财产,包括9套房屋、多家公司的股权,一辆宝马X5轿车、一
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Y
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
险、原创设计品牌等。期间,王宝强称自己是借钱交诉讼费,引起网友对于马蓉
已转移全部财产的猜测。
8月16日09:45,北京朝阳法院在微博公布王宝强马蓉离婚案件最新消息:
8月16日一早,马蓉委托律师到朝阳法院立案,以侵犯名誉权的理由起诉王宝
强,要求其删除8月14日00:21分发布的微博,并在个人微博首页置顶赔礼道
歉连续不低于30天。马蓉也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8月16日下午马蓉关闭,表示“一切都会真相大白,会过去的,求你们
别再打扰我”。
10月18日13时30分,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件在北京朝阳法院举办庭前
会议。王宝强本人亲自出庭,但马蓉申请不出庭。庭审结束后,王宝强没有就案
件进展作出任何回应。18日晚间,王宝强本人发微博称:有你们在,我会一直
很坚强,法院一定会公平公正处理此案!期待最终审判。
笔者作为一名法律人,在唏嘘王宝强作为草根明星一路经历艰辛坎坷终成就
人生辉煌,却不料峰回路转遭遇巨大家变之余,就此文理性的分析一下王宝强离
婚案中所涉及的典型的法律问题。
通常笔者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主要涉及四个部分的问题:1.婚姻关系的解除;
2.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具体
到王宝强离婚案件,目前尚无消息表明王马二人有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案主要
围绕着前三个问题进行处理。
一、婚姻关系的解除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夫妻双方就
相关问题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交由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另一种就是通过
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判离婚。因此,王宝强通过微博声明解除与马
蓉的婚姻关系是无法起到应有的法律效力的,而最终只能选择通过法律起诉的方
式。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婚姻关系是否需要解除的判断依据通常只
有一个,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
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这些理由,我们通常称之为法定的离婚理由。此外,法官还会从婚姻基
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
析来酌情判定。当然,如果离婚案中的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则法官将尊重双
方对于解除离婚关系的意愿。
王宝强案中,引发婚变的原因据称是其妻马蓉出轨,而出轨将对法官判断夫
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产生较大的影响,虽然出轨行为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但在
一方有出轨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的情形下,多数法官会考虑判决双方
离婚。因此,如果马蓉出轨的情况查证属实,则王马被判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二、子女抚养权的确认
王宝强与马蓉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虽然坊间传闻,其子女有可能是马蓉与宋
喆所生,但后又有传闻称王宝强经过亲子鉴定排除了这一可能。无论事情的真相
如何,我们权且认为该一双子女确系王马二人所生。那么,子女的抚养权究竟属
于谁呢?与处理离婚问题一样,抚养权的归属,法官也遵循着一个主要的原则,
即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
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
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
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
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
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
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
虑该子女的意见。
根据有关情况显示,王马的儿子出生于2010年,女儿次年2011年出生,目
前儿子年仅6岁、女儿5岁,两人都已超过两周岁。因此,在争夺抚养权的过程
中,马蓉没有明显的优势。此前,王宝强曾称,其可以什么都不要,只要孩子。
言下之意希望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但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希望不大。因为,
马蓉虽然出轨,但这无法成为剥夺其抚养权的理由,并且没有证据表明马蓉具有
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诸如:严重疾病或传染性疾病、不良嗜好、未尽主要抚养义务
等情况。因此,法官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
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判定。笔者认为,法官将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分别
判归王马两人的可能性最大。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王宝强在向法院起诉时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9套房屋、多家公司的
股权,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
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
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
众所周知,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就是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即从登记结婚
到登记或裁判离婚)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而这也只是原则性的认定,根据婚
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有一些除外情况: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前三项: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
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夫
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
身体受伤后需要,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
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
通常法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秉承的是公平原则,即双方平等分配共同财
产。在王宝强离婚案中,网友力挺王宝强的同时,也希望马蓉可以净身出户。那
么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马蓉真得会因为出轨而被净身出户吗?这个基本不可能,
因为没有法律规定由于一方出轨的行为,就应当剥夺其分配共同财产的权利,但
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马蓉存在单方面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在分配共同
财产时,马蓉将被少分或不分。其法律依据是:
婚姻法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据传在王宝强离婚案庭审中,王的代理律师提交了马蓉与宋喆的聊天记
录,在该聊天记录里除了显示马宋之间的婚外情外,马蓉还明确了其转移共同财
产的具体方法和路径。一旦该证据被查证属实,则会对马蓉分配共同财产时产生
重大不利。笔者认为,马蓉不分的可能性不大,少分的可能性较大,具体如何分
配,还是需要承办法官结合各方情况综合判定。
除了以上三个常见的离婚问题之外,由于马蓉的出轨行为,王宝强通过其律
师还向法院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那么什么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损害赔偿
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
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此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内法院严格把握判决离婚时损害赔偿的适用,除
了出现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外,法院一般不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由于婚外性等原因造成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出于对社会普
遍道德的维护和无过错方的保护和抚慰,越来越多的法院对于法定情形之外的造
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依据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更多的偏向于支持无过错方
的损害赔偿请求。该原则性规定是: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官认为: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
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
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
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
和道德力量。
因此,笔者认为:王宝强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的希望还
是很大的。
从8月14日王宝强微博发声到10月18日离婚案开庭,舆论对于这一明星
离婚案件的关注远远超过其他的任何新闻事件,这在当下这个快乐至上、娱乐至
上的社会似乎并不让人惊讶,但笔者希望,大家在关注事件本身的同时,能够透
过事件看到背后的法律问题,在今后的生活中懂法、守法,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浙江首睿律师事务所骆海江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23:01: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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