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的规定,平等原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
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
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
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
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
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
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
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
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
”的规定,民事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
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
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
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
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
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
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
实信用的行为。
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在离婚过程中,不少当事人选择以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协议离
婚,那么,什么是离婚协议书呢?离婚协议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呢?
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以及相关案例。
案情:张某与李某于2007年2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一、双方均同
意离婚;二、原、被告共同建造三间砖混结构房屋归张某所
有,张某给付李某建房款50000元,其中于协议签订时付20000
元,余款30000元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夫妻共同财产
中格力空调、新飞冰箱、小天鹅洗衣机、落地电风扇、木板床及随身
物品归李某所有;席梦思床、长虹彩电视机及其他生活用品归张某
所有。2007年5月16日,张某持离婚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李
某接到诉状后,提交答辩状的内容与协议书基本相同。但随后又以张
某迟迟没有支付20000元为由,反悔不同意离婚。
判决: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
张某,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主
张,应当得到支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协
议书的内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
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协议书是无效的,法院
不应当按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
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但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则是附生效
条件的协议,在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财产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分析: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
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
书。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
的财产关系的改变。
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
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
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
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
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首先,根据《婚
姻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
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
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夫妻双
方的婚姻关系就不可能解除。所以,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条
款是无效的。也有人认为,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这也是非常
错误的。因为公证处不是办理离婚手续的法定机关,所以,离婚协议即
使经过公证也没有法律效力。其次,就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而言,由于
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发生变化,也应该允许变
化。因为夫妻感情不是定数,而是变数,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
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双方或是一方对婚姻前途的判断会有所
不同,甚至作出相反的决定。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
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
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
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
于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因而不能用书面契约来
约束,即法律不会禁止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
只有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或者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法律
才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
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
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
议应在条件成就即离婚时产生法律效力。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
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
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
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
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
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离婚协
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虽然在事实上与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
有关,但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
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及合同的
履行等规定。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
离婚的情况下,故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
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
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
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
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
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
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从本案来看,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不是因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
书,而是因为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从而导致双方
感情破裂。对于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由于与李
某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的内容基本相同,两者相互印证,可以认为是
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法院应当予
以确认。李某关于协议无效的主张,因没有向法院提交协议签订时存
在胁迫或者欺诈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没有得
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与离婚协议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为您提供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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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7 22:43: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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