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练习-名词解释(一—六)

更新时间:2024-11-08 09:42: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装修资质怎么办)

法理学练习-名词解释(一—六)

第一章

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

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

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以注重研究

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法律文化、法律运

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

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

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

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

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

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

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

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

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

证的能力。

5.法律角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

表现为法律角参照系的形成。法律角的参照

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

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

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

都担当一定角,每一角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

照系。法律角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

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

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

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

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

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

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的

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

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

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

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

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

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

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

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

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

实探知能力。

第二章

1.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

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

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

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

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

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

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

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

作用。

2.法学方法论原则在法学方法的体系中,法学

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方法论原则是

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

也是关于如何开发和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具有

重大理论意义的根本方法,就此而言,可以把方

法论原则理解为“关于方法的方法”。

3.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

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

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

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几

乎所有的人都不会否认,法律与利益有着极其密

切的联系,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

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

条件。众所周知,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和阶

级差别、阶级斗争消灭之前,社会各阶级之间的

利益关系构成了具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基本社

会背景,并从根本上影响着这些具体利益关系的

形成、延续和变更,至于在那些阶级分裂、阶级

矛盾十分明显的社会,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更会

成为最具决定性和最具根本性的利益关系,任何

在政治和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

团,都必然要借助于法律秩序来建立和维护有利

于自己的利益秩序。这些基本的历史事实,决定

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

代的价值。

4.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

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

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法律作为调整社会

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

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也

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

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

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

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

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问题)。

5.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

(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

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

称。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

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这些

事实因素是如此的确定、确实,以致于由此所作

出的有关“是什么”的判断具有高度的可靠性,

即使发生争议,也比较易于复核、检验,而极少

出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永无止境的争议。对

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

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可以确定的事实,也包

括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

素。实证研究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

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

即回答法实际上是怎样的。

第三章

1.的法律思想的法律思想是毛泽

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

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

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

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

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

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

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2.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

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的

崭新升华,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重大理论

创新成果。科学发展观第一次把以人为本与经济

社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把经济发展与社会发

展、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

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诸方面内在地结合起

来,从而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新飞跃。

第四章

1.法理学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

我们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

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2.法律思维方式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从法

律的角度和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

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职业能

力。在法治国家中,一切法律问题都必须用法律

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

第五章

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

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

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

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为了加

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

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

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

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

(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

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

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

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在不同的

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

的方式有所不同。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

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二

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

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

法律效力。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

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

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

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

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在这些

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

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

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第六章

1.法的实质渊源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

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

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

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

或其他主体。

3.法的材料渊源法的材料渊源,又称法的内容,

即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是来源于先前的法典、外

国的法典,或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

道德、典章、理论、学说。

4.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即法是来源于制

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抑或法学著作。

5.法的历史渊源法的历史渊源即能够引起法或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产生或者改变的历史现象或

事件。

6.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

态。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

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形式表明法所

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

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7.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

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8.自治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

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9.单行条例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

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0.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

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

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

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

整体。

1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

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

的活动。

12.法的清理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

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

的专门活动。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

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法的清理

方法,通常分为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

三种。

13.法的汇编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

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

统编排,汇编成册。其特点是:一般不改变法的

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

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工作,不产生新法,

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法的汇编的过程一般分为

编辑和出版发行两个阶段。汇编的形式有单项汇

编和综合性汇编之分。

14.法的编纂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

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

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

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

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法的编纂

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

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

法或法典。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

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

法中已过时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

中的矛盾、混乱。法的编纂不仅适用于统一的法

典或法律,也可适用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

至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15.成文法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是指有立法

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

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6.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的、

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

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理解不成文

22.法的终止生效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

起不再具有约束力,又称法的废止或失效。终止

生效的时间依法的规定、立法发展、客观情况变

化以及其他有关因素而定。通常有明示终止(废

止)和默示终止(废止)两种形式,前者指新法

或其他法中明文规定终止旧法的效力;后者指不

明文规定终止旧法的效力,而在实践中新法与旧

法相冲突时采用新法。

23.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

前所发生的事情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一

般说来,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

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法

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亦如此。这就是法不溯及既

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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