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 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8 01:34: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婚假申请书范文)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

答案的学问。

2.法理学: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

科的分类。

4.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

或理念状态的法。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5.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

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6.法的内容: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7.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诸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等。

8.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9.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

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

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

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

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习惯法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

律。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12.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

和外部特征对法作的一种分类。

13.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

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民法法系内部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

法系两个支系。

14.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

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

法法系内部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支系。

15.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

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

法理等。

16.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7.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

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

18.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我国经济特区根据国家授权法所制定的一类规范性法律

文件。

19.法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

类。

20.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

21.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22.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23.程序法: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

24.国内法: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

25.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

的法律。

26.公法:民法法系的一种法的分类。凡涉及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

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如行政法、刑法、诉

讼法。

27.私法:民法法系的一种法的分类。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

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如民法和商法。

28.法的效力:简单地说,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通常包含广

狭二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效力。

29.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

对于何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

30.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

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

如果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31.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

一种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32.法律规则: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

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33.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

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34.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

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35.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

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或者

兼具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36.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的效果的行为。

37.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

信念和思想的总称。

38.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

39.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

定义务的承担者。

40.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

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

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41.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

力。

4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

所规定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

4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4.法律事实: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情况或现象。

45.法律责任: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

义务,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

的法律后果。

46.过错责任: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

47.无过错责任: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在法律有特别规

定的情况下,以损害结果为判断标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

关系,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48.归责: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是指对因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的法律责任,

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及减免的活动。

49.法律责任的免除:由于出现某种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或法律上允许的条件,部

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50.法律制裁: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

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51.立法:狭义的立法,是专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活动,其中包括中央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两大部分。广义的

立法是包括所有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52.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

的权力。

53.立法体制:有关立法权限的划分所形成的结构和制度。

54.立法程序:有权立法的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次序、步骤和

方法。

55.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简称,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

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6.非规范性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简称,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

布的个别性文件,如判决、裁定、行政决定等。

57.规范性文件系统化: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或加

工,使之有序排列,便于实施的活动。

58.法律清理: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

审查、整理并确认其法的效力的活动。

59.法律汇编: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辑成册的活动。

60.法律编纂: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

修改、补充,删除其矛盾、冲突、重叠的部分,增加适宜的内容,从而产生

出一部新的、完备的法律。也称法典编纂。

61.法的实施: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具体来说是指通过

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作用于社会生活,使

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

62.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

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63.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

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64.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

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的活动。

65.违法:亦称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

施的违反法律规定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现行法律应当予以追究的行

为。

66.法律监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

法律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了狭义上的法律监

督。

67.法律推理:狭义的法律推理,实际上是指司法判决推理,也就是法律适用

的推理,是法律论证活动。它是以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用的法律规范这

两个已知判断为前提运用推理为司法判决提供正当性理由。

68.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内容所作的必要

的说明。

69.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具有明确性、规

范性、统一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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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学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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