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onofJusticeinTraditionalChinaand
TraditionalChineseJurisprudence
作者:张伟仁[1]
作者机构:[1]“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台北000115
出版物刊名:现代法学
页码:59-67页
主题词:传统;司法;法学
摘要:近来祖国大陆的法学界流行着两种对于中国传统的批评:其一指责中国传统司法者不
遵循法律和先例,仅仅就事论事,凭天理人情作成判决;其二声称中国传统文化里几乎没有法
学可言。二者都与事实不符。第一,中国自秦汉时起,法律已极繁多,在有明文可以适用或有
成案可以比照的情形下,司法者都乐于遵循,不会自麻烦另寻判决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律或
成案可用,任何法制里的司法者都该先仔细分析案情(“就事论事”),然后探索法的精义
(“天理人情”)而作成一个合乎公平正义的判决;中国传统司法者的做法并非例外。第二,
中国历代都有许多学者不仅以纯理性的观点和方法对于当代的法律加以注释、批详,并且从历
史背景和社会经验中去深究其渊源、目的和效能,以及法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关系、法的正当
性,法律条文不足时应该如何补救等法学上的重要问题,留下许多著作,对于这些问题提出了
精辟的见解。只因他们的观点、方法和所用的语言及陈述方式与近人习见的不同,所以被忽略
了。中国传统法制自成一系,与世界另几个重要法系并立,各有短长。如要加以检讨,应该先
对它作一番整体的、深入的研究;如果想用另一法系的某些规定作为他山之石以改善中国法
制,则更须对那些规定甚至整个法系作一番同样的研究,看清了二者的优劣,慎为取舍,不可
以轻易地将中国目前的问题一概归咎于传统,更不该盲目地仿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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