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法律体系,也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
法律所做的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具有相同源流关系
的法律体系归为一类,统称法系。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即以法
律规定的人们的权利义务或权力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
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当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或其他政治组织依据一定的程序产生,并以正式文书的形式体现的
法。
不成文法:是指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行为中,以口耳相传的方式传承,或者存在于司法先
例中,人们需运用归纳思想才能知晓其内容的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和确认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实体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与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
国内法:是指仅仅在一国领域内适用的法,包括适用于一国全境的法以及仅适用于一国
之内特定地域的法。
国际法,是指可以在众多不同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法,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并且在一般时间和一般地域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别人或特别事,或者在特别事件或特定地域范围内有效的法律。
政策:是一定的政治组织为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
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
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基础而形成、
发展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法律解释:是人们对法所作的各种理解和说明。
法的渊源:从法学视角来看,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从司法视角来看,法的渊源
是指作为法官判决的理由和材料来源。从立法视角来看,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普遍而正式约束
力的法律规范到底表现为哪些具体的外在形式。
部门法: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分类而形成的同类法
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与义务。权利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
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为设定或隐含在法
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
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简答
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
第一,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它由若干个国家的法律所组
成。而法律体系仅是由一国的法律所组成。
第二,构成一定法系的法律,是跨历史时代的,不仅包含一定国家的现行法律,而
且包含这些国家历史上的法律,而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则只是一国现行的法
律。
第三,构成法系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也不相同。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法学始终与法律相关,与法律现象相关,所涉及的问
题主要是法律问题,因而不同于自然科学、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法学既是以法的现象及
其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面的研究,既要考
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
点以及它们的相互联系;既要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与其他社会
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对法进行静态分析,又要对法进行动态研究。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其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
当然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性规范。法以规范为核心内容是法区别于
其他现象的重要特征。
二、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出自国家,指法是由国家行为造就的,国
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国家惯常行为等。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强制是国家强制,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强制。国
家强制式公权力运作的方式之一。
四、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这一方面是法与对个别人和个别事所下的命令布偶他
那个,另一方面也是法与其他规范的不同。
法的起源: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是习惯。法产生的主要
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这也是法产
生的经济根源。另一原因是阶级原因,也称阶级根源,主要是由于阶级和阶级斗争导致
法的产生。法的产生,除经济、阶级根源外,还受其他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
大陆法系基本特征:
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和私法之分;4、在诉讼中,大陆法系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
奉行职权主义;5、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愤慨的管制体制,在法院机构的组织、
庭审模式方面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基本特征
1、英美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法官在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
英美法系的渊源是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而制定法、习惯法、学说、情
理在英美法系中只起次要作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反对法典化,一般都反对编纂法典。
3、在法律分类上,英美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无公法和私法之分。4、在法院的
建制方面,英美法系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民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系
统受理。5、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侧重于成文法,比较注重立法和法典
编纂。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不成文法为主,提倡非法典化。
2、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有公法私法之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之分。
3、法官权限不同(适用法律原则的方面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律条文,认为私法
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规范,法官对法律没有解释权,必须按条文办案,不能创立法
律。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基础,遵循先例原则,法官有法律解释权,法官可
以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布偶他那个。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突出
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以原
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在其中起消极、被动作用,只是双方
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5、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结构、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培训、司法
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方面的差异。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第一、制定法:1、宪法。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是我国的
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2、
法律。这里的法律是在狭义上使用的,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地方性法规,是指特定地方权力机
关结合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而制定的不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5、规章,在我国主要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6、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7、国际条约,作为立法视角的法的渊源,特指经过一国政府
缔结或批准的国际条约。8、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中央军事
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特别行政区域立法机关制
定的法律,经济特区所在的地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规及其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第二、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最典型的经国家认可的习惯为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民
族习惯法或地方习惯法。
第三、立法性解释。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于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
体含义;二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使用法律的依据。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及其构成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由假定、处理、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
1、假定。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使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因而又称
为“前提条件”。
2、处理。又称为“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行为方式的部分,包括了可
以如何行为、应该如何行为和不应该如何行为三种方式。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
有些学者也将其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法律对人效力的四种不同法律观点:
1、属人主义,即凡本国人,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适用本国法,对于在本国的外
国人则不予适用。
2、属地主义,即一国的法对它所管辖的领土内的一切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都适用,
对于在外国的本国人则不予适用。
3、保护主义,即为保护本国利益,不管当事人是哪国人,也不管行为在哪里作出,
只要损害本国利益,一律适用本国法。
4、折中主义,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为补充,兼及保护主义。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21:21: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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