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法理知识点讲解

更新时间:2024-11-08 09:00: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轻伤害)

法理

第一讲绪论

2006年整体法学问题(有考点)

(一)法学概念,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研究法、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二)法学属性(性质)(最基本的有三个)

1.阶级性

2.科学性(认识是否符合本来的面目、规律、客观属性)

3.社会性(与阶级性相对)

(三)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或标志)

1.立法的发达(社会上出现了立法发展到“复杂而广泛的程度”的时候,最早的是古罗马)

2.社会上出现了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五大法学家)

3.有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的构成,以及一整套自成体系的创造

4.出现了传授法律知道和探讨法律理论的机构,即出现了法律学校

5.学科的分化程度和满足法律学问独立的知识系统的建立

(西方以及中国真正法律的划分是在近代,在科学主义、科学思潮之后,才成为真正的“立法之林”)

(四)法学体系(考辨析题,必须知道与法学、法律体系(法的体系)、法系、立法体系(立法体制)的关系)

法学体系----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按不同的标准

有多种分法,如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国际法学、国内法学、法律史学、边缘法学。。。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各个法律部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体系范围大于法律体系

法系----对法的分类的一种分法,依外部特征、历史传统对古往今来的分类

立法体系----一个国家立法权的划分体系

(五)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大主流法学派观点(必须了解,不会直接考观点,而是对后面问题有帮助,是答题思路)

(1)自然法学派---从古代希腊到后现代,是最古老最悠久的法学派,是法学知识之树的主干

(2)古希腊---斯多噶学派(首次提出自然法学派)

(3)古罗马---西塞罗(国家法与自然法冲突,则国家法无效)系统化了自然法,使之成为了系统化的学

(4)中世纪神学---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

从这一时期起,自然法分为神学的自然法、世俗的自然法

(5)古典自然法学派(中世纪晚期,理性主义思潮)---分为永恒法、神法、自然法、实在法

(6)新自然法学派(二战后)

(7)分析法学派---(1)奥斯丁创造,是法理实证主义鼻祖区别了经验主义(经验主义即“看不见就闭

嘴”→反封建、反神学→杀死了上帝也杀死了在无形中的自然法)和经院主义

(2)凯尔森---纯粹法学

(3)哈特---新分析法学与自然法学派福特有争论,在实践中,自然法学派占上风

(8)社会学法学---受时政哲学影响,20c法学界最重大的事件—法律社会学出现

二战后,西方出现了法的三足鼎立

事实---社会学法学---(真)

价值---自然法学---(善)

形式---分析法学---(美)

二、法理学本身问题

(1)什么是法理学

狭义---专门研究实在法的学问(以奥斯丁、经验主义为其理论基础)

广义---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实质上就是法律哲学或法哲学p4

(2)法理学特征

(3)以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研究法律问题为宗旨的学术门类(具有问题性,主要在疑难性上,分

别为事实上疑难、法律上疑难、道德上疑难,前两者为“假疑难”)

(4)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本问题或者说是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

有效的说理模式和论证程序)

(5)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哲学方法主要有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

(6)

(7)法理学意义(研究和学习)

(8)从理论上建构解决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分析模式,帮助人们形成

和深化对法律的认识,提供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符合法律思维要求的理论思路

(9)帮助学生克服的普通人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促使学生形成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系统的职业法

律工作者的法律思维方式,训练学生的法律理论思维能力

(10)帮助学生从整体上掌握法律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提高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理论水平

从深层次上看,法理学的意义与法律思维联系密切,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根本上都是为了提高法律职业者的

法律思维能力,法理学的意义在于理论思维方面,对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行训练

第二讲法律本质(简答论述)

(一)采用本质主义法学的理由

1、对于整合法律知识具有重要作用

2、对法律本质的追求,就是对终极目的的追求

3、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我国法学的指导思想,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又是一种本质主义哲学,所以,我国采用

本质主义法学。---最重要原因

(二)古体“法”的含义

结合书p58,1.公平正义2.“廌”辨明是非,意味着一种标准3.“去”之,法律是一种刑法,杀戮

(三)法律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前年考过)

1.什么是本质和现象

本质---法律的内在联系,深藏于法律现象之后,具有抽象性的特征

现象---事物的外在表现,本质的外化,是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和载体,是法律的外部联系的总和,具有

直观的,表象的特征

2.二者有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的一面,也有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一面

区别:(1)法律现象是个别的、片面的、外部的东西。是法律本质的具体表现

~本质是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的共同的东西,相对显得普遍、深刻

(2)~现象是多变的、易逝的,具有较大流动性,不断改变形态

~本质相对稳定,较长时期内不会变化

(3)~现象可以凭直观获取,~本质只能靠抽象思维把握,深藏在法律内部

联系:(1)法律本质是现象的根据,法律本质决定法律现象,法律本质存在于法律现象之中,二者不可分离

(2)法律现象从特定方面表现法律本质,它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法律本质。

(四)关于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

1.

2.

主观意志性---由三方面组成: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整体意志、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物质制约性---创造未来的生活条件:(1)人口的繁衍;(2)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活活动;(3)

“(2)”起的决定性因素

3.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受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道德等的影响

第三讲法律的特征

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去年考过)

答题要点:1.法是什么2.法的特点

一、法的特征:(详见书本p83)

2007年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是对社会进行规范行调整的产物,具有规范性

2.通过调整行为规范社会关系

3.是调整社会行为的社会行为规范之一

二、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四、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宗教的区别,后者主要只有义务)

五、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可能会出“如何理解国家强制力”,成为单独的考题

(1)国家强制力是法律部实施的必要的依靠力量,是国家意志的自然延伸,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支撑

(2)正确看待法律的国家强制力问题

(3)在法律的权威性来源、正当性根据、以及实施的有效性上,人们不应过分迷信国家强制力的运用

(4)国家强制力虽为法律所必须,但本身不是任意的,也不是万能的

(5)法律的权威性最终取决于法律的正当性或合理性

六、法律的程序,也可以看成是法律的一个特点

(1)程序的概念: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步骤和方式

广义上:司法程序、立法、执法、监督

(2)法律程序的价值:形式合理性、追求正义,法律更重要的是形式正义

(3)法律的可诉性(名词解释)

(4)概念:法律作为人们的权利依据,能够在法定机构(特别是法院)中通过纠纷解决程序(最终是诉讼程

序)加以运用和主张的可能性

(5)意义:p96,123点

第四讲法律的价值(是什么,引发为什么,应该是什么)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名词解释)

法律内在状况与人的法律需要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相互构建的关系范畴,是法律内在状况在实践中对人

的法律需要潜在的和现实的满足过程

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二、法律的主要价值

1.自由:p107,没有绝对的,有没有界限

2.正义:p121,

第五讲法律的效力

一、法律的效力(名词解释)

(1)含义:(1)约束力,强制力(2)适用范围

(2)效力的来源

(3)逻辑的法律效力观-----是实证主义法学家的观点(法律效力来自于国家权力、强制力)

(4)伦理的法律效力观-----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5)事实的法律效力观-----是社会法学坚持的观点,取决于实效

(6)心理的法律效力观-----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是社会法学的分支

二、效力的位阶(简答)

1.含义(名词解释)

又称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层次,是指由于制定主体、制定时间和适用范围不同,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地位

或效力高低呈现出不同,由此形成了法的效力等次

2.基本规则

(1)宪法之上

(2)差等有序规则----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B.同位阶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特别法优先规则

(4)新法优先规则

(5)不溯及既往规则

(6)国际法优先规则

三、法律效力的范围

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名词解释)----是指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

题,如果适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第六讲法律的作用

(一)法律的作用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与分类

(1)概念(名词解释):泛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及社会生活影响的体现

(2)分类:

A.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

B.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C.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

D.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E.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

F.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2.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简答,常考,重点啊)

二者区别:

(1)考察的基点不同---规范作用是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

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作用的对象不同---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

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3)存在的方式不同---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

社会作用则因不同的法而有所不同

(4)所处的层次不同---规范作用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手段

规范作用是法的社会作用的目的

(7)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法律的规范作用的前提是法律的颁布

实现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实施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

表现为5个方面:指引作用---对本人行为的

评价作用---针对的是他人的行为

预测作用---对相互间关系

教育作用---对一般人

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

(三)法律的局限性

1.法律无用论与法律万能论是错误的

2.法律的局限性的表现

(1)法律的存在不是超历史的,法律只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法律的调整对人类社会并不

总是必须的和必要的

(2)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的一种,是重要方式,不是唯一方式,法律和社会调整规范和手段构成

了一个社会调整系统,彼此协调地共同发挥对社会的调整作用

(3)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社会生活的规范和调整并非时时事事都需要法律

(4)法律的调整并不能总是涵盖整个社会生活,基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立法人员的局限性,制定出来

的法律并不能预先包容全部的社会生活,法律的调整作用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出来

(5)法律实施在所需要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律的作用也不能有效发挥

第七讲法律的生成

法律生成的含义

1.法律生成(名词解释)概念----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过程

2.与法律制定的比较:从生成的角度看,法律的内容不是立法机关一次性赋予的,而是在国家与社会的交

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渐充实与具体化了的,所有,法律生成不同于法律制定。法律生成的概念,目的在于说明

国家制定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转换成社会认可的实际行为规则的复杂与博弈过程,说明社会对国家产生、发

挥作用的机制

第八讲法律的方法(综合课不考)

法律方法(名词解释):实质就是法律技术,将实例与法律相结合做出判决的技术,与法学方法不同,法

学方法站在法律之外,是对法律的认识

法律的渊源: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在法的适用及解释中可被援引的有“意义”的规范

根据法律渊源在存在形式上的明确性程度,也即是否有可被直接援引的规范“依据”,法的渊源

可分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第九讲法律的要素

一、法律要素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法律要素的概念(名词解释)----就是法律具体内容的逻辑构成因素,即法律文本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技

术形式和思想工具。法律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等

二、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名词解释)----是具体规定人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文字表达方式)

3.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前提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4.法律规则的分类

(1)从功能上分为构成性规则与调整性规则

(2)从调整方法上分为授权性规则(授权性)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禁止性)(重点,常考啊)

(3)从强制性程度上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4)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否直接地被明确规定下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5.法律规则的优点与局限(和法的局限与法治局限联系看)

法律规则的局限性表现为:(1)法律规则“漏洞”问题

(2)法律规则“僵化”问题

(3)语言模糊性

三、法律原则(简答或论述)

1.法律原则(名词解释)---是法律精神的体现,是构成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对法律规则的制定与实施

具有知道作用的基本原理与准则

2.法律原则的特点(相对于规则)

(1)法律原则的涵盖面广

(2)法律原则的稳定性强

(3)表现形式不成文性(没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4)存在依据具有伦理性

(5)在功能上具有借鉴性

(6)规则在全由或全无情况适用,原则具有伸缩性、灵活性

(7)规则意味着得出确定结果,原则不包含直接具体结论,但必须考虑

(8)规则不应当冲突,原则可以冲突(价值可以冲突)

3.法律原则的意义(重要性)与作用

(1)能够维护法制统一

(2)能够指导法律实施

(3)能够弥补法律漏洞,在特定情况下能够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

四、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名词解释)---指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即通过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而形成的权威

性法律范畴

(2)法律概念的意义---三大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第十讲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

(1)法律推理

3、法律推理的含义(名词解释)(这里指狭义推理)---指的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适用法律者以法律与事

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有效的方法和规则推导出具有法律意义的结论的一种思维活动或方法。

4、包括形式推理和辨证推理(要知道分两种,但不会考)

(2)法律发现

法律发现两层含义(名词解释):

(1)指法官从现行法体系中出那些能够适用与当下案件的法规范或解释性命题的活动

(2)是指在没有明确法规范或解释性命题可以适用的情况下进行漏洞填补或自由造法的一系列活动

三、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名词解释)----(参照其他教科书)对法律规则、文字、立法本意、法律精神所做的的必要

的说明

2.包括:有效解释,无效解释,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

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重要性、意义

(1)法律语言大多来自日常用语,语言本身的模糊性以及开放结构使其在赋予法规范“意义”时,常常出

现疑义或歧义。

(2)法律是概括、抽象的,法律解释是“具有化”法规范的必要方法。

(3)法律解释还是正确把握法的确定性与法的时变性之间关系的客观要求

4.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问题

(1)立法解释(一般讲广义)

(2)行政解释:

a.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之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进行的

解释;

b.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于不属于审判和

检查工作之外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运用所进行的解释

c.下级不能解释上级,上级可以解释下级

(3)司法解释(法院和检察院不行)

第十一讲法律论证

法律论证(了解概念就可以了)----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

法律陈述、法律学说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含盖面广,不仅仅是论证)

第四编法律的外部关系与结构

区分法律与不是法律的东西,了解“lawand。。。”的理由(经济、道德、宗教等是什么,寻正当性的

依据)

法律与社会(考研不考),法律与道德(2.3节不考),法律与宗教(第3节不考),法律与秩序(基本不考)

第四编不会考概念,除了法系,主要考的是关系

道德、宗教、政策均不考,不会出名词解释,不会单独出题,但在答题的时候得说出其含义,重点要放在关

系上

第十二讲法律与社会

一、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两方面)

(一)政治对法律的主导作用

1.法律反映政治,并以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为内容,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律的变化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往往受制于政治的发展变化

(二)法律对政治的制约作用或影响(简答)(必须要具体阐述)

1.规范政治行为

2.促进政治发展

3.解决政治问题

4.划分政治权力

二、法律与国家

1.国家的含义(大概知道,不会直接考)

2.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简答)

联系:密不可分,产生没有先后之分,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1)法律对国家的作用(4点)

a.国家是法律产生的前提

b.国家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有力保障

c.国家的性质决定法律的性质

d.国家的形式影响法律的形式

(2)法律对国家的作用

a.法律确立国家的合法性

b.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手段

c.法律是国家机构有效运行的制度保障

三、法律与政党政治

(法与政策一般指的是执政党)

法律与政党的关系:

(1)法律与政党政治的关系

(2)法律与政党政策的关系(法律几乎是从政策转化而来,党的政策是法的灵魂)

具体而言:a.思想内容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b.规范效力上的约束与被约束关系

c.在实施过程中的相互促进关系

第十三讲法律与经济

法律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1.法律与经济基础(仔细看)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a.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

b.决定法的性质

c.经济基础的发展、变更决定法律的发展变更

(2)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主要表现在:法对统治阶级赖以存在和壮大的经济基础起确认、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而对于不利于、

有损统治阶级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实施限制、削弱或摧残

积极服务于经济基础,但不一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取决与服务的经济关系是否先进

对生产关系永远是促进的积极的

2.法律与生产力

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形态

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

↓劳动者↓所有权关系

劳动对象分配

劳动工具人与人之间地位、作用、关系

3.法律与市场经济(可成为单独问题)

为什么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1)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

(2)---------------权利经济

(3)---------------平等经济

(4)---------------自由经济

(5)---------------竞争经济

(6)---------------多元经济

(7)---------------开放经济

第十四讲法律与科学技术

(1)法律与科学技术(仅指自然科学)的一般关系(了解)

二、科学技术进步对法律的影响(会出单独考题,简答,考过,重点)

(一)科学技术进步对法律理论的影响

1.极大的丰富了法律的内容

(1)科学技术进步促使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

(2)使人们日益关注科学技术成果在现实中的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等方面问题,相应地世界各国在法

律上对科学技术的规定也越来越多

(3)改变了人们传统的行为方式和固有的社会关系法律的原则也因此不得不做出相应的调整

2.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3.改变了法律的存在形式

4.带来了大量的技术性与专业性术语

(二)科学技术进步对具体法律技术的影响

1.对立法的影响---立法、守法、执法

2.改变了法律的实施方式

(三)科学技术进步对法律方法的影响

三、法律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会出单独考题,简答或论述)

(1)科学技术进步需要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2)法律对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推进作用(书上p285每个自然段第一句话)

1.法律确定科学技术进步在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2.法律要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必需对科学技术发展进行指导与管理

3.法律在科技成果的使用与推广方面的作用

4.法律对于世界科技合作的作用

(3)法律对科学技术进步所带来的道德伦理问题的防范(重点,可作为单独考题考简答,考过)

科学技术进步是一把“双刃剑”,注意克隆人问题

第十五讲法律与文化传统

(2)法律与文化传统的一般关系

1)法律文化(名词解释)---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由于长期的习染,公众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所形成的一系

列人事、信仰、态度和价值观念等

2)法律文化的特征

二、法律文化具有传统民族性和体性

三、具有历史延续性

四、法律文化发展具有相互交融性

二、法律传统与法系(重点)

(一)法系(名词解释,重点)---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是一

种划分方法,划分标准是法的历史传统。(注意与法律体系、法学体系、立法体系相区别)世界五大法系:民

法法系、普通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

(二)西方两大法系及其主要差别

1.民法法系(名词解释,重点)---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主

要标志或与其有继受关系并因之而具有某些共同性或相似性的各国家和各地区法律的总称。民法法系渊源于

古罗马法。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两个支流,即法国

支系和德国支系

2.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名词解释)----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

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发展起来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这样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的总称。(注意其形成过程)

3.两大法系的异同(简答)

(1)在法律推理技术和法律思想传统方面:民法法系—演绎型思维;普通法系—归纳推理,演绎推理

(2)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制定法的传统;英美法系---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

(3)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系统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不倾向法典化,其制定法一般是单

行的法律和法规

(4)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基础上建立;英美法系---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

类基础上建立

(5)从法律适用和解释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只有适用法律的义务,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英美法系---

创制和发展法律,“法官法”

(6)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英美法系---当事人

主义

(7)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突出法学理论,“法学家法”;英美法系---注重处理案件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团体的自治性较强

(三)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向和优缺点(简答)

发展趋向----日益在相互影响,走向融合的趋向,吸取对方合理的因素来改变自己,尽管有趋同,但两大法

系还将长期存在。民法法系承认了判例,英美法系也加大了制定法成为法的比重

优点:

民法法系---法律通俗易懂,简明扼要,适用方便

英美法系---开放性体系,易进行废、改、立,可及时把社会生活新变化渗透到法律中

缺点:

民法法系---是一个封闭体系,很难进行废、改、立,不易把社会生活新变化渗透到法律中

英美法系---法律纷繁复杂,适用不方便,难以被人们所熟知

三、法律的文化解释及其影响(法理学专业看,其他专业不看)

第十六讲法律与道德

(3)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简答)

联系:

1.物质生活条件是他们二者赖以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2.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3.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

区别:

1.自律和他律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法律---他律,道德---他律,是相对而言的,法律也有自律的成为,道德也有他律的因素

2.二者对行为的评价基点不同:法律评价---事实评价;道德评价---价值评价;二者相对而言,同1.

3.二者调整范围不同:法律调整的范围<道德调整的范围

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违反道德行为不一定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4.二者形成和改变的机制与内容不同:法律---国家机关制定的成文法;道德---形成、改变是自发的、较

为缓慢的

注意:这里指的道德是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公共道德

二、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主要法理学问题(综合课不用看)

三、法律与文明(不考,不看)

第十七讲法律与宗教(联系与区别)

1.法律与宗教的一般关系

)法律与宗教的联系

(1)从产生的渊源看,宗教是法律产生的重要渊源之一

(2)从内容上看,早期的法律与宗教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

(3)从相互之间的作用的影响看,法律不仅是规则与制度的总和,还必须成为人们心中的信仰才行

)2.法律与宗教的区别

(1)产生的条件不同

(2)调整的范围不同

(3)创制的主体不同

(4)具体规定的内容不同

(5)实施的方式不同

(6)制裁的程序不同

二、宗教和法律的相互影响

第一章宗教对法律的重大影响

(1)宗教对立法的作用

(2)宗教对司法的作用

(3)宗教对守法的作用

第二章法律对宗教的作用

1.法律对宗教的保障作用

2.法律对宗教规范的抑制作用

三、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与宗教(不考,不看)

第十八讲法律的产生

一、法律产生的原因,根本规律(简答)

(一)私有制的出现是法律产生的经济根源

(二)阶级的分化是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三)国家这种公共权力组织的出现是法律产生的政治根源

二、法律产生的标志与规律

法律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1.法律概念的产生

2.权利义务的分离

3.诉讼和司法组织的出现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形式规律)

1.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

2.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3.从法律、道德、宗教混为一体到逐渐分离

4.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

三、法律与原始习惯的关系(简答)

法律与原始习惯之间(社会规范之间)存在原则性的区别

(1)两者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不同

(2)两者的形成方式不同

(3)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4)两者的作用不同

(5)两者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不同

第十九讲法律的演进

一、法律的演进与类型理论(原因,表现,类型)

1.梅因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中的法经历了:判决

(法律的萌芽)、习惯法(真正的法律)、法典(法的自发阶段的终结)的发展过程

2.法国社会学家E·迪尔凯姆,《社会分工》,“压迫法”到“恢复法”

3.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昂格尔:社会发展应分为部落社会、贵族社会、自由社会三个阶段

4.美国法学家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压制型法、自主型法、回应型法

美国法学家庞德:法律具有五种形态,即原始发阶段、严格发阶段、横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成熟的法律阶段、

法律的社会化阶段

二、法律的历史类型

1.法律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的法,依其经济

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法律发展史上存在过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2.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原因,条件,借鉴,继承)。

三、前资本注意社会的法律

1.奴隶制法律(理解就好)

2.封建制法律

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点:

(1)确认和维护地主阶级(包括封建制国家、大小地主、领主、庄园主等)对土地的占有关系,以及农民

或农奴对地主阶级的人身依附关系

(2)维护专制王权

(3)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4)刑法严酷,野蛮擅断

(5)是一种武力的法,公开承认武力解决纠纷

四、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

1.资本主义法律的产生

(1)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商法(尤其是海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有关资

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

(2)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和资本主义法的产生(5种)

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产生法律

(3)资本主义法与以往社会的法的继承关系

2.资本主义法律的发展(简单了解)

资本主义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德国民法典)——→现代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国民法典)

五、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1)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

(2)摧毁旧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必然要求

(3)批判的继承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必要条件

2.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特点

(1)鲜明的阶级性,体现工人阶级

(2)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于广大人民

(3)二者相统一

3.当代中国社会注意法律的本质(没有考点,了解即可)

第二十讲法治与法治国家(重点)

一、法治与法治国家的含义

(一)法治与法治国家的含义

二、法治的含义: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与人治相对立的)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4)法治指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5)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

三、法制与法治

(一)法制(名词解释)----是一种静态的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核心点在依

法办事

法制:“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我们遵守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

法制(没有良法,没有民主,法制只是统治者的工具,缺少权力制约)————→法治(核心是依良法治

吏治国,民主权力制约,价值追求),是一种阶级取向的转变

(1)法治国家的概念

法治国家(名词解释)----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与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

社会状态

(二)法治的特征

1.法律主治

2.良法之治

3.权力制约

4.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二、法治现代化

(一)法治现代化概念

法治现代化(名词解释)---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所谓法的现代

性是指现代社会法的共同特征

(二)法治现代化的模式

(二)内发型法治现代化---动力来源与社会的内部(底层)

(三)外源型法治现代化---现今的发展趋势:中国政府的倡导+市场培育

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做法(联系法律的代价回答)

1.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制度条件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立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有严格权力约束制度

(3)必须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4)必须有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3.思想条件

(1)法律至上(良法之治、宪法至上)

(2)权利本位

(3)自由平等观念

(4)权力制约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两者互相作用、

互相支持,实践中不可偏废

四、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简答、论述)

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法治是基础:

(1)民主法治(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离不开法治,法治离不开民主,人民主权,民主需要法治保障

(2)公平正义(法的价值):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公平正义不单是法律问题,它高于法律它是法的追求目标

与价值

(3)诚信友爱:国际法、国内法中都有体现

(4)充满活力:社会不应是僵化、混乱的社会,而应有条不紊、有序,法律可以带来经济文化的秩序

(5)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最终还是人和人的关系问题,需要法律调整

所以,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法治社会比和谐社会要求低,所以仅仅凭法律是不足以建立的所以需要

道德来调整。我国提倡的以德治国,强调管理者的个人修养,和谐社会,以依法治国为主,以以德治国为辅。

如果不管法治,那么就和市场经济相矛盾。法治治标,德治治本,要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最终达到建立和

谐社会的目标

《法学导论》部分

绪论

一、法学是什么

1.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问

2.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法的起源的一条重要规律是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

法学产生的前提---从客体上讲,历史上出现了公开的成文法;从主体上讲,社会上形成了一个职业

法学家集团

(2)法学的生成的标志:

a.立法的发达

b.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的构成

c.传授法律知识和探讨法律理论的机构(法律学校)的存在

d.学科分化的程度和满足法律学问独立的知识系统的建立

3、法学的体系和分科

(1)法学体系的概念

法学体系(名词解释)---即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知识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具体说,是指

在一定原则指导下,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

(2)法学体系的三个分科:理论法学、部门法学、边缘法学

二、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自身的方法,主要包括概念分析和逻辑分析

第一章法律是什么

1.==法律的体征(与法理学教程中的相关理论结合看)

2.注意看西方历史上的思想家的法律观p34

3.广义的法律---是从抽象意义上而言的,指法律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

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4.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基本法

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5.法律的主要特征

(1)法律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

(2)法律是调整行为的规范

(3)法律以权利、义务、权力为基本内容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6.制定(名词解释)---是指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沉声新的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称

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认可(名词解释)---是国家对已经存在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权威性(名词解释)---指法律代表国家主权即最高权力的意志

普通性---是指主权所及范围内普遍有效

7.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p44

8.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这个特征使它与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相区别

9.法律以权力为基石(法律关系的问题)

权利本位(名词解释)----是指在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优先的,第一位的,处于主导方面

法律权利(名词解释或与义务辨析)---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的人(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本身),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自由,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

的能力或资格,或享有的某种利益。权利概念的四个核心要素:自由,资格,能力,利益

法律义务(名词解释,辨析)---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

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10.权利与义务的权力的关系(重点)

(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a.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是两个相互对立的因素,也是一对相互一寸的事物的两面

b.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则保证价值目标的实现

c.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是指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d.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以权利为本位,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实现义务存在的依

据和意义

(2)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权力可被称为职权,所有的公权利都是范围的权力,权力在一点程度上是职权又是职责

(4)权力来源于权利

(4)权力服务于权利

(5)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

11.人权概括为6方面内容,人权应当是一切权利

(1)生命健康权

(2)自由权

(3)财产权

(4)关于公民个人地位的各种权利

(5)涉及政府行为的权利

(6)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2.法律关系(名词解释,重点)---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

把握法律关系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过犯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3)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4)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三要素构成

(5)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意志关系

原因:a.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出来的社会关系,而法律又是一种国家意志的体现,所以按这种

意志调整出来的关系有国家意志性

b.每一个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都是有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来完成

13.权利能力(名词解释)---又称权义能力,是指法律认可的人或组织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享受权

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

14.行为能力(名词解释)---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根据自己意志以自己行为独立参加法律关系,取得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15.法律事实(名词解释)---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名词解释)---是指由法律规定,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并不以法律

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是必须能用作证据的事实,而不是某种真实发生的事实

法律行为(名词解释)---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第二章法律的内部结构

一、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法的体系)(名词解释)(重点)---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

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内容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2.法学体系(名词解释)---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具体说,是指在一定原则指导下,由法学的各个

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

3.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关系

区别:法学体系解决的是法学的分科问题,是一个学科体系

法律体系是一个规范体系

联系:(1)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和建立的基础

(2)法律体系的发展会丰富法学体系的内容

(3)法学体系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法律体系vs法系:法系包含的法律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是一国内现行法

4.部门法(名词解释)---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

总成,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

5.部门法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两个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的概念

6.规范性法律文件(名词解释)---通常是若干法律规范的集合体,即将关于某一个或相近的几类社会关系

的规定集中与有一个总名称、贯穿了共同原则的法律文本中,这些规定在这以文本中有着较严密的逻辑关系

二、法律效力(注意效力和效力的来源,不同学派的观点,溯及力问题)

1.法律效力概念(名词解释):一是指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二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2.法律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普通管辖原则

3.法律的时间效力(名词解释)---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

无溯及力

公布生效(由其他法律文件公布;由该法公布);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该法规定;他法规定)

4.法律的溯及力(名词解释)---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

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5.法律的空间效力(名词解释)---是指法律生效的地域范围,即法律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

三、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央→地方

法律渊源的体系会出简答(重要)

1.法律渊源(名词解释)---是指法律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或解释的具

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国际条约、其他法律渊源

3.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渊源

判例、习惯、政策、道德规范

4.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方法主要由三种: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会出辨析和名词解释题)

法律汇编(名词解释)---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其颁

布的年代顺序或内容的性质,进行系统地整理的编排、汇集成册的活动。不是立法活动

法律编纂(名词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重新审查某一法律部门的现行法规或法律的基础上,消除

过时的或其内容相互冲突、相互重复的部分,增补适应新的情况的内容,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

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法律或者法典的活动。是立法活动

法律清理(名词解释)---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授权,对已经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进行审查、整理,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四、法律的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一般分类)

2.实体法与程序法

3.根本法与普通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分类)

5.国内法与国际法

6.公法与私法(特殊分类,次重点)

公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

社会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

第三章法律的外部结构

可将本章与法律与道德、宗教结合看

1.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p95

联系:相互影响(1)相互作用上

(2)违反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违反道德行为

(3)法最初起源于道德

(4)在法的发展中,法受到了道德的深远影响

差别:(1)法与道德的本质区别就是“他律”与“自律”的区别

(2)法与道德对主体规范的手段不同

(3)规范意旨也是不尽相同的

(4)形成改变机制与内容不同

2.法律与习惯的关系

区别:(1)产生及演化方式不同

(2)体现的知识传统不同

(3)运作实施的方式不同

联系:(1)法律特别是制定法对习惯的选择吸收

(2)习惯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有利于法律的适用

(3)习惯与法律相依相随,互相塑造

3.宗教经验(名词解释)---指的是个体与神圣者在主观上的所有交流,是一种主观的感受和在此感受中达

到的与神圣者或超自然者的方式各异的相遇。

第四章法律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1.立法的含义(和“法的生成”的概念比较,注意特点)

立法(名词解释)---泛指一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活动;狭义上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广义、狭义的区别是主体不同)

2.立法的特征

(1)立法从性质上讲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2)立法从方式上讲具有程序性

(3)立法从内容上讲包括创立、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立法的原则(整体考原则,考的较多,具体考某个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合宪性和法制统一的原则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4)人民主权和立法民主化的原则

(5)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变动性相结合的原则

法的稳定性(名词解释)--是指法律一经公布,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不得随意修改、中断和废

止,以保持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的连续性(名词解释)---是指在制定新法时应与原有法律的立法精神、原则和内容等方面保持一定的

衔接关系,在新发制定或颁布以前,原有法律不应随意中止效力

4.立法权—以表达民意为主的国家活动

5.立法体制(名词解释)---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的制度,即一个国家哪些机关或人员由权制定、修改和废

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划分问题,立法体制主要包含立法权限、立法机构的设置两方面的问题。我国是一

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6.赋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7.立法程序(名词解释)---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步骤和方式

意义:p128

8.立法的阶段和步骤---三大阶段四个步骤p129

第五章法律的遵守

1.守法(名词解释)---(1)是指法律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应该得到所有人的普遍遵从,不允

许由任何例外

(2)不仅仅是履行义务,不能超过权利,要正确行使权利

2.守法的理由;谈谈你对守法的看法

(1)法律具有强制力(如何认识),畏惧、怕法律

(2)中世纪法律具有神秘性,崇拜性

(3)人们对利益的权衡

(4)是一种习惯

(5)道德因素

(6)对个人影响的因素不同,理由也不同

3.违法(名词解释)---在法律上通常是指一定组织或个人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

害的行为(与守法相区别)

4.违法的构成要件p144(行为;侵害;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法定责任能力的人或组织)

5.违法的种类:(1)违宪违法(违宪责任,违宪制裁)

(2)民事违法(民事责任,民事制裁)

(3)刑事违法(刑事责任,刑事制裁)

(4)行政违法(行政责任,行政制裁)

6.法律责任(名词解释,经常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7.为什么要让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

(1)道义责任论

(2)社会责任论

(3)规范责任论

8.法律制裁(名词解释)---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9.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考过,辨析,考点)

联系:法律责任是前提和基础,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区别:二者不等同,由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由法律制裁,可使其违法行为依法减免或从重、加重制裁;在法

律制裁的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会有所不同

第六章法律的适用与执行

1.司法的含义(常考)

广义---包括审判、侦查、检查等国家权力的运作行为以及调整、仲裁等“准司法”活动,只要把书本上的

法运用与实际生活均为司法

狭义---指审判、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广义与狭义的区别是主体不同

司法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判断权

2.司法与行政的区别

司法的被动性;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的专属性;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终极性

3.司法的原则(各原则可独自作为考题)

(1)司法公正的原则(单独考题,解释含义,属性特征,实现方式,注意问题)

(2)司法独立原则(单独考题)

(3)司法民主原则

4.执法的含义(名词解释)

广义---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和运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及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和运用法律的活动

5.执法的原则(考点)

(1)依法行政原则(什么叫~,内容是什么)

(2)行政合理性原则(名词解释)(对行政机关的特别要求,社会常理,公理,道德观相联系)

(3)行政效率原则

(4)行政公开原则

6.法律监督(名词解释,常考的)p165

7.对司法和执法的监督之所以必要的原因或意义p166

8.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体系

(1)社会监督----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媒体、公民、共产党

(2)法定监督---司法、行政(上下级的,平级间的,专门监察部门)、人大

第七章法学教育

1.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职能、作用,具体分三个层次和方面p183

(1)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的首要的基本的功能(还是一种国民素质的教育的职责)

(2)发展法学学术研究是法学教育的必要职能

(3)直接服务于社会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社会职能

2.法律人才或法律职业者所应具备的条件p185

(1)须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理论和知识

(2)须有较强的法律操作能力

(3)须有良好的人文素质

(4)须有高尚的道德修养和社会良知

第八章法律职业

1.法律职业的概念、素质、条件

2.法律职业(名词解释)---是指以律师、检察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

法律技能与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3.法律职业的特征(考过,概念和特征)p203

(1)法律职业具有法律专业性

(2)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自治性和精英性

(3)具有职业伦理性

(4)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

(5)具有共同的职业精神追求

(6)是法律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社会现行价值与传统价值的维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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