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辩论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8 20:51: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法学辩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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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经典案例(二)散文吧>>法学经典案例(二)一对新闻自由的挑

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new

an,1964背景介绍被上诉人(初审原告):

sullivan。

sullivan是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montgomery)市公共事务委员会

的三名民选委员之一,负责监管警察局、消防局、公墓局和测绘局。

被上诉人在亚拉巴马州初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纽约时报以四名

个人被告(均为黑人牧师)和其他个人的名义所刊登的政治广告含有不

实之词,构成对他本人的诽谤。陪审团认定虚假陈述指向被上诉人,

并裁定纽约时报赔偿50万美元,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维持初审裁定。

被上诉人主张其名誉权受到了纽约时报于1960年3月29日刊登的一

个以《倾听他们高亢的声音》的整版政治广告的侵犯。

最高法院判决“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

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

‘新闻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

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员

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并无不实之

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

是担心付不起诉讼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这

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联邦最高法院不仅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而且针对公职官员提出的

诽谤案,第一次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政府公职官员

(publicofficials)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可

能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

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actualmalice)。

什么是“真正的恶意”呢?最高法院解释说,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

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使得美国新闻界没有后顾之忧的迅速发展起

来,也成为今日公众自由的象征之一。

吉迪恩没受过任何法律专业教育,连中学都没毕业,他根本搞不懂那

些法律术语的含义,对复杂的刑事审判程序更是一无所知。在挑选陪

审团时,吉迪恩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否决权”,以至于陪审团完全按

照检察官的意愿组成。

由于吉迪恩无力缴纳保释金,所以直至开庭他一直被拘押,无法为自

己调查取证,更无力请律师或进行调查。虽然在法庭上可以

对证人进行询问,但吉迪恩对交叉盘问的技巧一无所知。在拥有法学

博士学位的哈里斯检察官犀利的指控下,吉迪恩显得非常无助。最终

他被认定盗窃罪名成立,并被判处5年监禁。之后,被告人吉迪恩向

州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声称其联邦宪法权利被侵犯。州最高法

院拒绝提供救济,吉迪恩被投入监狱。

在州监狱服刑期间,吉迪恩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向州最

高法院申诉无效之后,吉迪恩利用法律规定的穷人免费申诉特权,在

狱中用铅笔给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吉迪恩

声称,他因贫困而被州法院无理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依照

宪法第14修正案的规定,各州政府“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

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因此,州法院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判

决是不公正的。

最高法院判决收到吉迪恩的申诉书后,最高法院很快决定立案审

理,沃伦大法官推荐福塔斯(abefortas)出任吉迪恩的免费律师。

在1963年1月的法庭辩论中,福塔斯律师口若悬河,慷慨陈词。他

认为,在美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律师是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由

于法律极度复杂,连律师打官司都需要请律师或律师团出庭辩护,可

见律师的重要性。相形之下,宪法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律师权,如今

已沦为富人才能享有的法律特权,这显然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中

关于对公民平等法律保护的条款。他进一步强调:宪法第六项修正案

规定的律师权条款应当属于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份,

州公民的律师权应纳入联邦政府的保护范围,而不应由各州政府自行

决定。福塔斯特别指出:“历史已经明确证明,贝茨诉布拉迪案裁决

是错误的。”

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全体一致裁决:律师权属于

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

的保护之列。布莱克大法官(hugoblack,1937—1971任职)在判

决书中指出:“理智和思维要求我们认识到,在我们抗辩式的刑事审

判体系中,任何一个被指控的人如果因贫穷请不起律师,就不会受到

公正的审判,除非法院给他指派一个律师。对我们来说,这是显而易

见的真理。”布莱克法官的结论是:“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需而非奢

侈。”(necessities,notluxuries)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诉亚

利桑那州案(a,1966)中,最高法院再次重申各

级法院应为穷人免费提供司法援助。美国警察在抓获嫌犯后必须高声

宣读的“米兰达告诫”中的第四条——即如果犯罪被告人请不起律师,

法院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的规定——就是源于1963年对吉迪恩

案的判决。

请输入标题三不厌其烦的告诫与刑事被告的权利——米兰达诉亚利

桑那州案(1966)a,1966背景介绍1963年,

一个23岁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miranda)的无业青年因

涉嫌**和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在

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米兰达

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

经过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全招了,并且在供词上签了字。亚利桑那

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米兰达案时,检察官向法庭和陪审团出示了米兰

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米兰达既无职业又

无收入,属于一贫如洗的贫困阶层,根本雇不起辩护律师。但是,根

据最高法院1963年著名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ight,1963)的判例,州法院有义务为被控刑事重罪的贫穷

被告免费提供律师。于是,主审法官指定了一位名叫莫尔(alvin

moore)的公共辩护律师为米兰达辩护。

这位莫尔律师当时已73岁高龄,而且缺乏刑事案辩护的经验。在出

庭辩护时,他声称,根据宪法第6条修正案的条款以及最高法院关于

穷人律师权的判例,嫌犯被捕后警方就应立即为其提供律师,但涉案

警官却违反规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审讯米兰达,因此,米兰

达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违反了宪法第5条修正案,这种供词是

无效的。

最高法院判决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决地方

法院的审判无效。最高法院的理由是: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的公民

权利(不自证其罪)不仅适用于正式法庭审判,而且同样适用于法庭

以外的任何程序和场合。由于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预先告

诉他应享有的宪法权力,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这种

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最高法院强调:警方强制性的关押和审

讯环境对犯罪嫌犯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为了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或恐吓

成招,司法程序应当从一开始就对嫌犯的宪法权利予以有效保障。

沃伦法官提出: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宣读下列提醒和

告诫事项:第一,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告诉嫌犯,他们的

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在受审时有请律师

在场的权利;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

派一位律师。这些源自宪法第5和第6条修正案的规定后来被统称为

“米兰达告诫”。

注:大部分内容摘自《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此书值得安利~

长按有惊喜,感谢你对青法的关注

2017qq:

【篇三:法学辩论案例】

图书内容简介本书精心选择了作者承办的47个具有经典意义的案例。

所选案例涵盖广泛,涉及了律师业务基本的也是重要的领域,包括:

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民事、商事、海商海事等。这些案例不仅是作

者个人执业的历史记载,也是中国律师业发展进程的历史范本,从一

个点映射出了中国律师业发展的轨迹。这些案例看似只是记述了个案

的案情、辩护意见以及对案件评价等,毫无疑问,这些案例为律师界

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启发和借鉴。

图书目录第一篇刑事辩护篇

1.用个人存折支付劳务费,不应按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孟某某涉嫌侵占300万元无罪辩护案

2.没有重大过失不应构成玩忽职守罪

——来某某玩忽职守案无罪辩护案

3.主犯未予追诉,从犯岂能定罪

——李某某挪用资金无罪辩护案

4.企业改制时隐匿国有资产的行为,应以是否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主

观故意,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丁某某涉嫌巨额贪污无罪辩护案

5.受贿人已定性为索贿的情况下,是否还存在介绍贿赂

——林某涉嫌介绍贿赂罪的无罪辩护案

6.国有资产被隐匿到改制后的公司所有的行为不应定性为贪污罪

——刘某某涉嫌贪污罪、抽逃出资罪成功改变定性辩护案

7.单位不构成犯罪,不应对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汤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无罪辩护成功案

8.单位负责人犯滥用职权罪,其副职是否必然构成共犯

——某市农保办副主任许某滥用职权案

9.两个省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

——王某涉嫌故意杀人,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案

10.走私普通货物,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毕某某涉嫌走私,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辩护成功案

11.二手交易不能构成间接走私罪

——管某某涉嫌间接走私罪无罪辩护案

12.犯罪主体、身份的确认

——生某某涉嫌受贿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性辩护案

13.非法挖砂不构成盗窃罪

——杨某某、郑某某非法挖砂涉嫌盗窃罪的无罪辩护案

14.被查获的数量不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

——郝某某涉嫌定性辩护案

15.传达局长付款指示的处长,在局长不被认为犯罪的情况下,能否单

独构成滥用职权罪

——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无罪辩护案

第二篇行政诉讼篇

16.制止日商在青岛海岸挖砂的成功案例

——青岛博青公司诉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赔偿案

17.错误识别合同性质,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最终选择撤诉

——青岛海天服装工贸公司不服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与第三人青岛

山海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18.土改时确权的房产仍应受法律保护

——邵遵义诉请政府依法撤销错误登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9.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青岛红美啤酒有限公司不服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处罚案

20.行政诉讼原告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李某某不服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颁发海域使用权证案

第三篇民事、商事篇

21.担保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对承担责任的影响

——中国投资银行济南分行诉豪盛(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地毯一厂借

款合同纠纷案

22.母公司无权对其子公司的合同相对人提起合同之诉

——青岛仙家寨加油站租赁纠纷案

23.合同约定银行以第三人土地换取借款人代为还款的条件,银行在没

有实现所附条件时的还款请求应予驳回

——交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青岛市恒光热电有限公司、

胶南市易通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胶南市灵山卫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

纷案

24.银行违规操作,政府指令担保,担保企业不应承担责任

——青岛工商银行诉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镇南窑村居委会、青岛沙子

口化工厂贷款担保纠纷再审案

25.“名为联营、实为租赁”应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

——中华全国总工会青岛疗养院诉青岛绿港火锅城有限公司案

26.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私立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翔宇职业学校诉胶南市灵山卫镇窝洛

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27.历史上曾进行人道救助的单位,被救助人二十年后起诉救济单位,

依法不予支持

——杨某某诉全总疗养院、青岛海都建安公司第三人李某某人身损害

赔偿案

28.《合同法》第402条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适用

——香港东悦投资有限公司诉青岛华青进出口有限公司国际贸易仲

裁案

29.运用国际惯例向美国银行索赔的成功案例

——东方国际贸易公司诉美国美联银行信用证纠纷案

30.一审认定借款为政策性挂账有误,二审法院改判供销社归还农行贷

——中国农业银行诉供销社二审成功改判案

31.银行以海关保税货物设立信托并授权货主自行出售信托货物后再

以持有的仓单为由,要求监管方协助其处分货物的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建设银行诉耀来国际贸易公司、青岛外运国际物流公司借款

合同纠纷案

32.招投标工程中的居间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对超出居间协议范围的劳

务费不予支持

——汪某某诉四冶公司、正东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

33.错案的异议与纠错

——香港诚德置业公司对齐齐哈尔中院错误查封股权异议案

第四篇海商海事篇

34.超范围养殖不受法律保护

——烟台市初家镇海产养殖场等17家原告诉烟台海洋渔业公司海产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

35.“津航浚102”轮船沉人亡大案中,被撞船应负主要责任

——“鲁海65”轮与“津航浚102”轮碰撞翻沉赔偿纠纷案

36.一票货物存在货代提单、承运人提单时,应当由承运人承担无单放

货的赔偿责任

——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诉威海威东航运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

货案

37.滞留他乡苦,法律送归途

——赴韩国成功解救“明昕轮”、“浩富轮”中国船员案例

38.被告一审自认欠款事实后在二审反言,法院不应支持

——山东外运公司与山东国际海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39.以固定价格签订的工程合同对未经发包方确认的追加工程价款请

求不受保护

——鲁丰航运公司与4808工厂修船合同纠纷案

40.不是船舶经营人的无船承运业务不应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招远市玲珑电池有限公司与烟台集洋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货损

纠纷案

41.揭开公司面纱,代理遇难船员家属索赔成功案例

——十名大陆遇难船员家属诉台湾道南船务代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案

42.实际承运人与出口人没有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不应承担无单放货的

责任

——山东亚光纺织公司与威东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43.保险公司不诚信,法院判决赔偿

——巴拿马永跃船务发展公司与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船舶保险合

同纠纷案

44.公司授权冠名,难逃赔偿责任

——文登外贸与江苏远洋非法留置货物赔偿纠纷案

45.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以贷款利息双倍确定为合理的标准

——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诉山东泸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兴创纸业

集团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46.一票货物同时存在货代提单和承运人提单时,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湖北宜昌世联食品公司诉青岛易通致远物流公司、中远公司运输

合同纠纷案

47.货运险倒签保函不能免除保险人的法定责任

——济南庚辰钢铁有限公司诉太平洋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纠

纷案

附: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创建与发展的历史记忆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20:46: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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