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辛普森案看实体正
义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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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案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在论述二者关系之前,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二者的涵义。所谓实体正
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具体包括
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
应。而程序正义则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
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
tobedone.)。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
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从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来看,对于程序法的重
视程度日益加深。但是我认为,实体正义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法律设定、法律
实行的第一位目的。
从二者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
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
实体的正义的。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
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在我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民众对具体
的法律过程不了解,人们更加注重的是裁判结果的正义。而在一定程度上来
讲,实体的正义是依托于裁判过程的正义的。但是,程序正义的结果并不一定
就会导致实体的正义,且不说我们当前的法律存在多少可钻的漏洞,真正高智
商的犯罪,往往是走在法律规定前面的,对于很多我们的法律尚未规定为犯
罪、但是依照全人类的正义观念来看是为犯罪的案件,我们往往是无可奈何
的。那么我们来看一些判例法国家,在这些国家里,人们判定一个案件中的罪
与非罪、此罪于彼罪主要是依据以往的判例,而当出现以往未出现的新案例
时,法官及陪审团拥有很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明显违背社
会正义和人类利益,那么最终也会受到应有的处罚。在辛普森案中,之所以他
最终能逃脱法律制裁,不是因为程序的不到位的执行,而是因为程序过于呆板
的执行。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有力地利用了程序的死角为辛
普森翻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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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司法人员有效的遵循法律程序,而是以上
升为法律的全人类的共同的利益标准和价值准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惩罚犯
罪。但是,程序的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有力保证,因此,我们呼唤司法人员在司
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切实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实体的
真正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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