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
系与衔接
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
与衔接
破产与民事执行都是保证债权人利益实
现的程序。但普通民事执行程序是为个别债权人
利益而进行的,破产程序作为概括的执行程序,
目的是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两种法律程序的
立法目的、调整作用均有所区别,不能相互取代。
在其司法解释《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中针对具有多数债权人的
债务执行问题,规定了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
度。根据这一制度,在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
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后至执行所得
移交债权人之前,债务人的其他已取得金钱债权
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
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权向人
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参与分
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
的比例进行分配。
参与分配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个
别执行中的不公平现象,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
偿问题,更不可能取代破产制度。首先,可以参
与分配的主体范围有限,必须是对被执行人已经
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其他债权人无
权参加。而且由于其没有公告、通知制度,有权
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也往往由于不能及时得知消
息而无法参加。其次,可参与分配的财产有限,
只能是被执行人已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
不包括其他财产,更不能纠正债务人的欺诈逃债
和偏颇性清偿行为,追回被非法转移的财产。所
以,参与分配制度对债权人的公平保护作用仍然
十分有限。此外,参与分配程序结束后,对于未
受偿的债权,债权人仍可随时申请强制执行。债
务人的债务不可能被免除,更不可能为债务人提
供重新再生的制度机会。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普
通民事执行与破产两种法律程序目的不同,又涉
及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在如何适用问题上便难
免发生冲突,需要依法协调解决。
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
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依据法理,在同一财
产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种性质冲突的执行程序,
故破产程序启动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执行
程序应当中止。这一立法规定确立了破产程序优
先于民事执行程序的原则,目的是保障对全体债
权人的公平清偿。被中止只限于有关债务人财产
的执行程序,对债务人行为等无关财产的执行如
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执行不受其限。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有关债务人财产”
应当作广义理解,只要是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且
该财产的执行会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影响的,均应
包括在内,如共有财产等。
我国新旧破产法均对此问题作有规定,但
不同的是旧破产法规定应当中止的,是对债务人
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而新破产法则将所有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全部中止,不仅包括
民事执行,也包括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
据上述规定,第一,对已提起的执行程序
应当中止;已经审结但尚未申请或移送执行的,
不得再提起新的执行程序。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
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但对
于已执行终结的程序以及已部分执行完毕的财
产,该规定无溯及力。第二,如前所述,应当中
止的仅限于以财产为标的的执行程序,对债务人
提起的非财产性执行程序可继续进行。第三,有
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就担保物提起的
执行程序,不应受中止效力的约束,除非当事人
申请的是重整程序。
立法规定中止个别执行的目的,是为保障
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别除权人就担保物享
有优先受偿权,这种优先受偿权不仅是就担保物
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且包括不受破产与和解程序
对债务清偿所作的各种限制优先受偿。中止别除
权人就担保物提起的执行程序,并不能起到保障
普通债权人公平清偿的作用,所以,中止执行的
效力自然也就不应及于别除权人就担保物提起
的执行程序。但是,如果管理人预计新破产法颁
布前发生的职工债权可能从无担保财产中不足
清偿,别除权人在对担保物执行时,需要事先预
留出对职工债权清偿的部分财产加以提存,以保
2.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后,申请人在
上诉期内上诉的,如果上一级法院裁定维持原裁
定,应当恢复执行。
3.法院驳回破产申请后,申请人在上诉
期内上诉的,如果上一级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则
应当按照下文中“法院宣告破产”的情形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
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
重整期间内,所有债权包括物权担保债权的个别
执行全部终止。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
通过、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后,便
进入了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这时应当由人民法
院裁定终结原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
因为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
应依重整计划的内容向债权人清偿,原民事执行
程序自然应当终结。
法院裁定和解
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
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
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接收其申请,裁定和
解。和解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的衔接可以参照重
整程序的操作模式,即在和解协议被债权人会议
通过和法院裁定认可之前,执行程序仍然处于中
止状态。和解协议在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法院裁
定认可后,应当终结民事执行程序,债权人依和
解协议向全体债务人公平清偿。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明确进入
清算程序,所以,应当终结普通债权的民事执行
程序,债权人依据破产法的清算分配程序获得清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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