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Aug.2012
VoI.9 No.8
第9卷第8期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困境分析
马 颖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
,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范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类公司,却又是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
策,经营金融业务的公司。无金融之名,行金融之事,担金融之责,缺金融之权,少金融之利。因此,在准入、发展以及
退出等过程陷入了市场定位不清、监管不明、经营困难、转型不易、退出保护机制不足等法律困境。笔者以为
此状况 .
根源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模糊,因此提出,应当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明确定性
合理定 .
位,逐步放宽对小额贷款机构的种种不合适限制。才能破解其困。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困境;定位
引言 定位不准、监管不明、经营困难、转型不易、退出保护机制不足
调查统计,中国民间资本市场数额庞大,有数据显示,截
至2011年初,浙江民间资本超过l,万亿元,温州人手中大约
等法律困境。
一
、小贷公司定位与准入面临的法律困境
就有六千亿元。但无法进入正规金融市场。逐利性驱使民间资
本流向地下金融交易市场,并引发很多法律问题——诸如高
利贷:以及社会问题——浙江温州及鄂尔多斯等地去年频发
的“跑路潮”于此大有关联。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模糊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
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
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
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
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为有效引导民间资金变为民间资本并形成产业资本,缓
解小企业和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小
额贷款公司业务主要面向小微企业、低收人体和农户个人,
对活跃县域及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解决农村
及欠发达地区融资问题的创新机制。2008年5月,银监会与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
见》,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迅速。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
人的干涉。④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
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重要价值在于,弥补金融服务存在
的缺陷,尤其是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用空缺,从而化解了制度
从此规定,可见:首先。小贷公司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其次,小贷公司非金融类公司;再次,小贷公司又是执行国家
金融方针和政策.经营范围特定即贷款业务的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准人条件特殊
1.设立出资要求高,且参照了金融类公司的标准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出资要求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或
障碍。小额贷款公司如果做得好的话,它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目
前金融体系一个缺乏“毛细血管”的这一层,我们现在有很多
大的金融机构.我们缺毛细血管真正能够带到小企业、微小企
业的金融机构.③小额贷款公司开发和利用了信息、关系、社
区法则等各类社会资源,从而化解了因资源稀缺和信息不对
称带来的制约,放松居民的金融约束,形成了对正规金融机构
的重要补充。作为新型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丰富市场竞
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
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
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100o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
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
本总额的1O%。” 争。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与银
行相比要高一些,但是由于其门槛低于银行贷款,为中小企业
到了一条现实的融资捷径,并且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方式
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比银行贷款更加灵活、快
2.程序严格于普通公司,并且属于“准”特种行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申请设
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
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
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报送相关资料。
(三)存在的法律困境
1.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适用莫衷一是
捷,贷款审批也比银行简单得多。小额贷款公司发挥了聚集民
间资本、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规范民间借贷、维护经济金融安
全与稳定等职责,为引导民间资本向正规化转移,引导民企资
本向金融服务业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
然而。作为“准金融”的小额贷款公司先天不足的缺陷和
潜在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其发展遭遇重重障碍。陷入了市场
114・ ・
小额贷款公司从现行法律规范上讲,并不属于金融机构,
应当由各地银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监管,这样的监管才是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应该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 专业和有效的。
之间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 二、小贷公司经营中的法律困境
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民间借贷亦称民间信用,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因为角定位模糊,先天不足,经营存
是指不通过已存在的金融机构,而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团
在着多种问题。如“只贷不存”资金来源问题;利率限制问题;
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是一种比较原始的信用形式。”⑦ 税收重和银行融资杠杆都受到很大限制,整体行业的股本回
对于借贷关系。我国法律有不同的规范。简言之,对于民间借 报率较低,经营效益与原来的乐观预期存在差异。仅靠较高的
贷和金融借贷有明确的法律适用划分。前者适用民事法律规
贷款利率做短期业务,很难维持行业可持续性、较高盈利的发
范,后者适用金融法律规范。根据规定,小贷公司非金融机构, 展。
业务单一只能从事放贷业务,又被严格限定为“只贷不存”,不
(一)资金来源渠道受限,融资难、风险高
能吸收公众存款,不具备货币中介的职能。因此,小额贷款公 1.资金来源少
司的借贷关系,不适用商业银行法④以及借款合同条例、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
通则等相关金融借贷的规范,应该适用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
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
律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
然而,众所周知,银监会、央行是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其
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
对民间借贷是不必要进行管理,而应当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 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
务进行规范。显然,银监会与央行2008年发布的行业规章《关
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
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属于金融法律规范,同时, 定。@
其认定小贷公司从事的放贷业务是金融业务,其经营对象是
2.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
特殊产品——资金。并且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流程显示,所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从本质上讲做的就是银行的产
有需要贷款的人提供营业执照、贷款申请、财务证明等资料 品,但其性质不是金融企业,只能开展贷款业务,不能吸储,不
后。经审贷部门审查,并签订正规的借款借据和保证借款合 具备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的资格。因此。当上
同,再由负责放贷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签字后就可收到贷 述三种资金放贷完毕,后续资金的缺乏,成为小额贷款公司面
款。在事实上,除了不能吸收存款,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制度 临的严峻考验。目前的小贷公司普遍存在资金规模小,发展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