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操作方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操作方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以下简称: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
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
无偿转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
于2005年8月29日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无偿划转行为
进行了规范。由于划入方、划出方产权关系的不同,无偿划转有很
多种情形,比如:划入方与划出方是同一出资人的全资子企业、划
入方是划出方的全资子企业或相反、划入方与划出方为同一控制人
全子企业体系的不同层级的公司等等。为表述方便,本文仅针对划
入方与划出方是同一出资人的全资子企业的情形进行论述,这种情
况下,无偿划转涉及的主体是:划出方、划入方与出资人。
一、《办法》的法律性质
国资委作为国务院为管理国有企业而设立的特设机构,不在国
家部委局之列,其发布的规定仅仅是作为出资人(或者说股东)对
所出资企业的管理文件。国有企业在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无偿划
转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的第二条就明确指
出“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无偿划转的法律性质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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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可见《办
法》仅规定国有产权在国有企业及所出资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无偿
转移涉及的批准事项,并未规定无偿划转的经济事项,在获得批准
后操作时,应按照一定的经济业务方式履行有关法律手续来实现。
如果划入和划出方不是公司,且隶属于同一出资人,则划入或
划出方资产的权利人都是出资人,划入或划出方的资产就是出资人
的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属于出资人的内部关系,无偿划转的
行为不导致权利主体的变动,也不导致出资人权益的增减。这种情
形中的无偿划转行为属于出资人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导致出资人资
产、权益的增减,不影响债权人利益。
如果划入和划出方是公司,则划入或划出方及其出资人是不同
的法人主体,出资人在企业中的权益只能是股权性质的权利,而非
对企业具体资产的支配权。这样,无偿划出会导致划出方资产减少,
出资人在划出方中的股权减少;划入方的资产将会相应地增加,出
资人在划入方中的股权也会相应增加。这种情形会导致划入方、划
出方及其债权人、出资人权益的一系列变化,应严格依法操作。
本文将对划入和划出方为公司的情况下无偿划转的操作方式及
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三、无偿划转的操作方式
对于划入和划出方均为公司的情况下,在无偿划转得到批准后
可以选择以下四种方式之一来实现:
方式一:减资与增资。出资人对划出方收回投资,划出方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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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与此相应,出资人对划入方追加出资,划入方增加注册
资本。
方式二:分配与增资。划出方向出资人进行利润分配,出资人
向划入方追加投资,划入方增加注册资本。
方式三:赠予。由划出方将产权赠予划入方,与其他主体不发
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方式四:增减资本公积。划出方依据无偿划转批准文件,直接
减少资本公积和相应资产;划入方则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和相应资
产。
四、几种无偿划转操作方式分析
(一)减资与增资
这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但对操作程序要求比较严格,划出方
要履行减资手续和债权人保护程序,操作周期长,受债权人的制约。
(二)分配与增资
这种方式操作手续简便,但是利润分配受划出方盈利水平的制
约,如果划出方没有可供分配利润,则无法操作。另外,由于划出
方是出资人的全资子公司,出资人完全有权利决定划出方的利润分
配,如要实现产权转移,直接由划出方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再由出
资人对划入方增加投资即可,无需按《办法》规定履行无偿划转批
准程序。只有在划出方没有未分配利润可分的情况下,出资人才需
要考虑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来实现产权的转移。
(三)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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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式法律关系简单,但划入方资产增加不能反映出资人出
资的增加,只意味着出资人投资增值;同时,划入方接受捐赠需作
为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划转产权的金额较大,影响到划出方
的偿债能力,则出资人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嫌疑。
(四)直接增减资本公积
出资人对划出方减少投资,划出方直接冲减资本公积,不办理
注册资本变更手续;出资人对划入方增加投资,划入方直接增加资
本公积,不增加注册资本。由于这种方式不变更注册资本,划出方
在工商年检过程中也很少遇到障碍,看似操作简便,制约条件较少,
但容易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直接增减资本公积方式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直接通过冲减资
本公积从划出方无偿划出产权的做法明显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资本
公积用途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无偿划转过程中,如果不注意理清法律关
系,忽视债权人保护程序,由出资人随意无偿划转企业产权,划出
方的债权人就可能以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为由,要求出资
人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第八条规定“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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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第十八条规定“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五)划出方债务未有
妥善处置方案的”。这两条结合起来理解,就是划出方应事先向
其债权人通报无偿划转事项,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因
无偿划转遭受损失,并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实务操作中这是很难做
到的,说服债权人书面同意划出方划出产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
出资人之所以选择直接增减资本公积的方式,就是要省去划出方减
少注册资本所需履行的债权人公告等债权人保护程序。如此操作,
无偿划转完成后,一旦划出方无力偿还无偿划转实施前的债务,则
债权人可能要求出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国有企业a下属两个独资子公司b和c,c
公司下属一个独资子公司d,b公司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为100万
元,d公司净资产为1亿元。2007年,a国有企业采用直接增减资
本公积的方式将d公司无偿划转给了b公司,之后,b公司凭借全
资子公司d的良好经营状况,从银行获得了5000万的信用贷款投
资购买了一栋写字楼准备持有待房价上涨后出售。2008年,a国有
企业又采用直接增减资本公积的方式将d公司无偿划转出b公司,
没有通知银行。2009年,b公司的银行贷款到期,因写字楼价格急
剧下跌,b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a国有企业将d公司无偿划转
给b公司属于以所持d公司股权对b公司追加投资的行为,将d公
司无偿划转出b公司属于对b公司减少投资的行为。由于在对b公
司减资时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银行完全有理由要求a国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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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划出方不是公司的情况下,无偿划转是一种操作
简便又适用的内部资产重组方式。在划出方为公司的情况下,直接
增减资本公积的方式会带来潜在法律风险,并不可取;赠予的方式
会增加划入方的企业所得税,使出资人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嫌
疑,也不可取;如果划出方有足够的可供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分配
与增资的方式操作,不必履行无偿划转的程序;如果划出方没有足
够的可供分配利润,应采取减资与增资的方式,依法履行减资手续
和债权人保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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