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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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1、《担保法》(1995年)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
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
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
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第八条对存
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
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
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
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
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
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
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
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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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
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3、《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
第一百条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
的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
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
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4、《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二)债券、存款单;,,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
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
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
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银监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2007年),对个人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做出了详尽规定。
二、对上述规定的解读
1、存款单属于法定可以质押的一种财产权利,至于存单是活期、定期还是七天通
知,在所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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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法》由于混淆了合同的生效要件与物权的设立、变动要件,故规定“质
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物权法》对此予以纠正,明确规定“质权自权
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除此外,《物权法》基本上沿袭了《担保法》上有关存款
单质押规定。
3、《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皆
增设了银行因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即为签发银行是
否“核押”。
三、常见法律问题
1、存单质押的设立要件有哪些?
2、存单核押究竟有什么法律效力和应采取什么方式?
3、存单质押有哪些风险?
四、对上述问题的分析与解答
1、存单质押的设立要件问题
《担保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以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
同,质权自权利凭证(存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存单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理应
经过公示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动产,以占有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存单
等有价证券则不一定。货币、无记名证券、存单,公示方式与动产无异。但对于记名有
价证券,转移占有并不意味着财产权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于我国实行存款实名制,
因此不存在无记名存单,存单质押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式显然欠妥。《担保法》及《物
权法》皆没有规定,存单交付质权人后产生对谁的公示对抗效力。
2、核押的效力和方式问题
关于核押的规定主要见于《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担
保法司法解释》。按照规定,金融机构核押后,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
载的款项,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核
押的法律意义有二:
一是判断金融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具有民事诉讼证据的效力。金融机构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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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进行核押后,即便存款事实并未发生,金融机构也须对质权人承担责任。质权人可以凭
存单核押来证明存单质押的真实性,有效性,债权人接受已核押的存单出质,属于善意无
过失,金融机构即使可以证明存单虚假,也因核押行为而不能对抗质权人。二是具有通知
债务人的意义。存单核押后,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出质人支取存单上的款项、不得办理挂失、
补办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手续。
关于存单核押的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释皆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常见两种做法。
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发核押书,明确出质存单的基本信息,如开户名、开户行、账号、
存单金额、存款期限、利率等,加盖金融机构核押专用章或者公章;二是金融机构直接在
存单上签注“核押”字样。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存单核押并不是存单质权的设立要件和必经程序,但从有
关司法解释规定核押的法律效力来看,核押是保护质权人利益的必要手段。
3、存单质押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实践中,存单质押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1)质权设立要件欠缺。如仅签订了质押合同而并未实际交付存单,或者仅交付
存单而并未签定质押合同。
(2)漏缺核押手续。由于怕手续烦琐、想省事,或者银行不予配合等原因,没有
办理核押手续,导致存单被出质人挂失,存款被全部取走,质权落空。
(3)质权行使上的风险。即使存单质押手续齐全,仍无法防止第三方申请人民法
院对出质存单予以冻结,理论上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要想其他债权人吐出好不容
易到嘴的肥肉,谈何容易!防范措施除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存单质押、办理核押
手续外,还应当在债务人出现风险时,第一时间对存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立即对存单
进行冻结。不要以为有了优先受偿权就可以掉以轻心,坐等出质人送钱上门,须提防,
一旦企业涉险,就不知有多少债权人盯着其银行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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