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诉讼保护制度研究

更新时间:2024-11-07 14:37: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上海松江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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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诉讼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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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

一、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缺陷

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利益是公司制度中

的三个核心内容,虽然我国债权人保护制度一定程度

保护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但是对于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保护而言,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够完善。

主要表现在:

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实践中常常有公司的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通过公司的空

壳运行,达到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逃脱债务的目的。

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在于阻止公司法人人格滥用,保

护债权人利益。但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详细的

适用规则,立法仅为法官指出了一个方向,至于在这

个方向上怎么走、走多远全靠法官自己判断。

约束公司高管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制度不完善

公司只是个虚拟主体,其任何决策都是由公司管

理层作出,尤其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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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运作的实践看,有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甚至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

生。《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这种规定仍是以股东为中

心的股东诉讼,强调的依然是股东的诉权,而忽视了

债权人诉权。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却不能进行有

效的对抗,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对股东出资的责任规定不够完善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时股东责任不明

确,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后的不到确切救济。在股东

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中存在两种法律现象还没明确规

定责任。首先,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补

交注册资本的,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该股东清偿,公

司法未加以规定;其次股东承担补交注册资本的责任,

这种责任是否为连带责任,公司法同样未加以规定。

二、公司债权人诉讼机制建设的可行性和意义

公司债权人诉讼机制建设的可行性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建立公司债权人诉讼保

护制度提供了的实体基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

是指当公司的独立人格因被投资人或股东控制或操纵

而不再具有独立性,并被利用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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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时,司法机关将无视该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

而要求隐身其背后的控制和操纵者,股东或其他当事

人,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理解这一制度的

含义,应当把握三点:第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价值意义在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维护。第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

全面的永久的否认,其效力范围仅局限于特定法律关

系中。它是通过对损害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否认来

维护有限责任制度的。第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

用结果是股东享有有限责任被剥夺或限制,相反,对

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债权人诉讼保护机制建设意义

债权人利益保护已成为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

普遍关注的现象,各国的经济立法也随之日益重视对

债权人的诉讼保护,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秩

序。股东设立公司就是要实现以有限的投资获得无限

的利润这一目的,就必须建设一个健全的社会市场经

济秩序来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制度的设立,对于协调债权人与公司其他成员之间的

利益关系有着重大意义。在公司制度中存在着公司、

股东、公司债权人、清算组等利益主体。现实中侵害

债权人利益的不仅包括股东,而且还可能是公司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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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等等。因此,完善

公司债权人诉讼机制,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清算组成员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利于更好的协调公司债权人与公司其他成员之间的

利益关系。

三、我国公司债权人诉讼保护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公司设立阶段债权人的诉讼保护

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人诉讼保护是公司法保护债

权人利益的第一道屏障,即在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上

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各种情形以及

出现后应该采取何种程序,并设计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从公司成立以后,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民

事责任,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因此,债权人可

以以成立后的公司为对象,行使请求权。但是在实践

中公司设立时常会因某些原因而失败,因为公司未能

成立,发起人代表公司所为的设立公司的行为也就转

化为了发起人个人行为,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由于公司在不成立时,应当保护与设立中公司有

交易的股份认购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将这一责任

归结于发起人,股份认购人及债权人利益损害是由发

起入主管的设立程序引起的。因此,在公司设立阶段,

债权人因公司设立失败而受到损害,债权人可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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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起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性质就属于合同法上的违约之债。

公司合并和分立时债权人的诉讼保护

《公司法》第174条、175条规定了公司合并前

签订合并协议、制作财产清单、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公告的义务、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异议权及公司合并

后对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的承继问题。《公司法》第

176条、第177条对公司分立制度做出了相应规定。

这些规定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是比较有利的,但有些制

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对公司合并和分立中债权人利

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不利的影响。因此,提出三点完

善意见:完善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制度,明确通知

和公告的内容,明确公司未通知和公告时,债权人的

救济途径和救济方法。完善债权人异议制度,充分保

障债权人异议权。赋予债权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无效

之诉权。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无效之诉,使得公司在合并或者分立过程中损害债权

人利益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处理和改善。以至于对公司

合并或者分立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司债权

人通常仅能行使合同法上的撤销权来请求法院宣告公

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但是行使撤销权

受到严格条件限制,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还是很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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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我国《公司法》应当引入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无效之诉制度,以便于公司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

给公司债权人更全面、公正的保护。股东瑕疵

出资和抽逃出资时债权人的诉讼保护

根据“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

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和抽逃出资行为导致公司资本明显

不足,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

瑕疵出资行为未达到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程度,瑕疵

出资股东在其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

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瑕疵出资股东与其他知情股东承

担连带责任。因此,根据侵权法法理,当股东瑕疵出

资或者抽逃出资致使公司债权人难以实现其债权时,

公司债权人可以瑕疵出资股东或抽逃出资股东为被告

人提出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其在瑕疵出资或抽逃

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他知情股东应与瑕疵

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知情股东在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以后,有权向瑕疵出资股东或抽逃出资股东行

使追偿权。

公司清算阶段债权人的诉讼保护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因破产或者其他原

因而被解散时,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公司应当及时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针对不同情形,对清算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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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诉讼保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负有妥

善保管公司财产,追索公司债权,偿还公司债务之义

务。股东拒绝履行清算义务,致公司资产流失,债权

无法追索的,可以考虑在上述权益若能实现的范围内,

让股东承担债务清偿义务。此时,债权人可以股东为

被告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决股东在债

权范围内就不履行清算义务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在公司未经清算就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将分配所得返还给公

司,恢复原状,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程序来保障自己

的债权获得清偿;如果股东对债权人的请求不予理会,

债权人可将股东和清算中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具虚假清算报告或证明,

使企业法人注销,这时,债权人可直接将股东作为被

告提起诉讼。如若债权人诉讼公司清偿债务的,可在

变更股东作为被告后,让股东直接承担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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