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非讼程序
和解
民事纠纷解决
民诉&民诉法
调解
仲裁
民诉
目的: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形式:一审、二审、再审
目的:确认某种事实状态,不解决纠纷
形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讼程序,
它解决的是政治权利问题,不是民事审判
私力救济,无第三方介入
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法律效力
前提是有授权仲裁的协议
公力救济,有国家第三方介入
社会救济,有社会第三方介入
民诉法的性质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
内容:程序法
公私:公法
民诉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国参加民诉,必须遵守中国民诉法
诉的主体:当事人
诉的要素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请求法院作出的特定裁判
诉讼标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诉的理由: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1、诉的分类前提是“诉”
2、唯一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
告的答辩意见无关
3、原告只要提出给付或变更、消灭的
请求,就是给付或形成之诉,不再是
确认之诉
4、消极的确认之诉——待确认的法律
关系存在或有效与否存在争议
形成之诉——待变更或消灭的法律
关系是既存且有效的
5、变更之诉,包含对主体、客体、内
容任一的变更
6、基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原告可提出
若干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不同则诉的
性质可能不同
确认之诉
概念: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积极的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存在关系or关系有效
分类
消极的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不存在关系or关系无效
概念: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财物
给付内容
行为
积极作为
消极不作为
概念:请求法院消灭或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对法律关系三要件任意一个变更都是变更之诉
诉的分类
诉的基本理论
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独立的诉,可独立于本诉的存在而存在
区别反诉/反驳:
1、假设无原告主张,被告的主张是否可单独起诉
出现“折抵、抵消”字样,应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能独立存在
2、反诉独立于本诉,不因本诉撤销而撤销
反诉
特点
主体同一性,但诉讼地位相反
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但不一定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时间:一审辩论终结前二审中提反诉,只能调不能判,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管辖:除了有专属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本反诉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平等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相同or相对应)
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一视同仁
以牙还牙
对外国人
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
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
均超,均违反
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基本原则
处分原则
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含证人)有权辩论
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
约束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驳回适用的文书应当是判决而不是裁定)
监督对象:公权力(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抗诉
监督方法
仅再审抗诉
再审
行为
以满足再审条件为前提
检查监督原则
检察建议
审判组织(可决定案件审判):
独任庭、合议庭、审委会
一审
二审
再审
合议庭的组成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审判员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组庭
原来是二审的or上级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组庭
选民资格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
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应当如
实记录
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由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
审委会讨论决定,对审委会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特别程序
评议规则
合议制度
简易程序肯定是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