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戴鹏民诉思维导图高清A4打印版民事诉讼法框架图

更新时间:2024-11-07 22:34: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我国制宪权的主体是)

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非讼程序

和解

民事纠纷解决

民诉&民诉法

调解

仲裁

民诉

目的: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形式:一审、二审、再审

目的:确认某种事实状态,不解决纠纷

形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讼程序,

它解决的是政治权利问题,不是民事审判

私力救济,无第三方介入

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法律效力

前提是有授权仲裁的协议

公力救济,有国家第三方介入

社会救济,有社会第三方介入

民诉法的性质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

内容:程序法

公私:公法

民诉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国参加民诉,必须遵守中国民诉法

诉的主体:当事人

诉的要素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请求法院作出的特定裁判

诉讼标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诉的理由: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1、诉的分类前提是“诉”

2、唯一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

告的答辩意见无关

3、原告只要提出给付或变更、消灭的

请求,就是给付或形成之诉,不再是

确认之诉

4、消极的确认之诉——待确认的法律

关系存在或有效与否存在争议

形成之诉——待变更或消灭的法律

关系是既存且有效的

5、变更之诉,包含对主体、客体、内

容任一的变更

6、基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原告可提出

若干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不同则诉的

性质可能不同

确认之诉

概念: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积极的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存在关系or关系有效

分类

消极的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不存在关系or关系无效

概念: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财物

给付内容

行为

积极作为

消极不作为

概念:请求法院消灭或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对法律关系三要件任意一个变更都是变更之诉

诉的分类

诉的基本理论

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独立的诉,可独立于本诉的存在而存在

区别反诉/反驳:

1、假设无原告主张,被告的主张是否可单独起诉

出现“折抵、抵消”字样,应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能独立存在

2、反诉独立于本诉,不因本诉撤销而撤销

反诉

特点

主体同一性,但诉讼地位相反

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但不一定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时间:一审辩论终结前二审中提反诉,只能调不能判,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管辖:除了有专属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本反诉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平等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相同or相对应)

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一视同仁

以牙还牙

对外国人

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

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

均超,均违反

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基本原则

处分原则

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含证人)有权辩论

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

约束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驳回适用的文书应当是判决而不是裁定)

监督对象:公权力(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抗诉

监督方法

仅再审抗诉

再审

行为

以满足再审条件为前提

检查监督原则

检察建议

审判组织(可决定案件审判):

独任庭、合议庭、审委会

一审

二审

再审

合议庭的组成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审判员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组庭

原来是二审的or上级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组庭

选民资格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

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应当如

实记录

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由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

审委会讨论决定,对审委会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特别程序

评议规则

合议制度

简易程序肯定是独任

但独任不只有简易程序

普通肯定是合议

但合议不只有普通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既收审级限制,也受法院级别限制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

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这些程序都只能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

所以独任制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

独任制的适用

特别程序(原则上)

基本制度

督促程序(支付令)

公示催告程序

对象

原因

方式

程序

效力

决定

救济

公开审理制度

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

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合议庭

不含证人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

确定调解协议效力

实现担保物权

重大疑难或选民资格案件应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

身份不当要回避: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违法违规要回避

跨越阶段要回避:曾参前不参后,二审发回除外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书面or口头

案件开始审理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后到决定前,暂停本案工作,除非需采取紧急措施

判决书上署名的院长决定,不署名的审判长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可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

回避制度

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其它

经申请不公开离婚诉讼、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最高法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裁定不予受理

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三种可上诉裁定裁定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

除选民资格以外的非讼程序一审

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终审注意无效和解除不一样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是曾经有过

判决婚姻关系无效,是自始无效

两审终审制度

(的例外情形)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

不是法院的调解,须法院确认效力,适用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特别程序

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法院主管vs人民调解

法院主管vs仲裁

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相当于合同,能取代原纠纷

调解协议一般无强制执行力,法院确认后才有

仲裁的主体是众组织,须经协议授权且一裁终局

劳动仲裁的主体行政机关,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法院不予受理法院主管vs劳动仲裁

主管

管辖权恒定原则:以起诉时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管辖概述

专门法院:除了地方法院,还有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知产法院等

军事法院(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军队的单位的民事案件)

基层院:原则上所有一审民事案件,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大涉外案件

本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市中院

最高法确定归中院管的

海事海商案件,归海事法院管,级别同中院

公益诉讼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纠纷案件,归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法确定的中院、基层院管辖

与仲裁相关,除国内仲裁的证据和财产保全归基层院,其它都归中院

省高院:本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

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只有他有权认为)

有且仅有有权审理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级别管辖

合同纠纷三步走

1、专属管辖优先

2、协议管辖

3、法定管辖

未履行+约定履行地不属于双方居住地→仅被告住所地管辖

未履行+约定履行地属于一方居住地→被告住所地or合同履行地

已履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同→实际履行地为准

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

原则:原告就被告(双方情况都一样)

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例外:被告就原告

(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

对下落不明or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的几个被告

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

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原告、被告所在地,

均可管辖

仅针对身份关系

主管与管辖

解题

三步走

1、确定是否有经常居住地(连续剧住满一年+起诉时仍住于此)

2、没有经常居住地,以住所地为该公民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极为公民住所地

3、既无经常居住地,也无住所地(户籍迁出未落户),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判断:

1、看起诉时该当事人住哪里

2、在该地居住时长:满1年即经常居住地

未满一年该地非经常居住地,且其无经常居住地

原则上被告住所地or侵权行为地

(结果发生地➕行为实施地)

地域管辖

侵权纠纷

补充

信息网络侵权

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

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约定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产品/服务质量侵权:除了原则还要加上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

合同未履行+约定履行地不属于双方居住地

特殊地域管辖

有约定履行地,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争议标的为货币,

已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纠纷

合同已履行:

被告住所地

or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无约定履行地交付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网络方式订立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住所地

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原则上被告住所地

or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补充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or运输中的货物,

可归: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归:被保

险人住所地

特殊地域管辖其它特殊管辖

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运输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船飞最先到达地

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

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船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被告居住地没有管辖权

地域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一般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

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涉外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内部关系)

由中国法院管辖

适用: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审案件

形式:必须书面,口头无效

协议管辖

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如果约定了两个以上,原告选一个起诉。

限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先立案的管辖,

后立案的裁定移送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主管与管辖

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一个

法院已受理案件

条件

移送管辖

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

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

只能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既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

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实质:纠错程序,即单方行为,无需接收方同意

两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已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实质: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调整

向上转移➕

管辖权转移

向下转移➕

两协商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

当事法院间先协商

报最高法向,高级法之间协商

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下达裁定将管辖权转移

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上级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

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最高法确定的其它类型案件

对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

主体:当事人(第三人无权)

客体: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地域及级别)

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15日)

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撤诉的,作出准予撤诉裁定,

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管辖权异议

处理

异议成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民诉中可上诉裁定救济:不服10日内上诉

同意: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提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应诉管辖

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

(违背级别、专属管辖的除外)

概念:能成为民诉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始于成立,终于注销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

依法登记+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有些组织同法人⬆⬆

依法设立+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依法设立+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概念:亲自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诉讼行为能力自然人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始于成立,终于注销

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例外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

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主体

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

经作者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常考

(按侵权责任法)

公益诉讼中,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

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有字号的要注明

个体工商户:是否有字号

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的区别是是否有营业执照

是,以字号,注明经营者

否,以登记的经营者,登记和实际不一致,俩列共同诉讼人

无/限民侵权:与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村委会/村民小组:村委会or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

挂靠:根据原告主张确定告择一告还是共同告

职务行为:该法人or组织

法人解散

例外——以行为人:未登记就用,冒用,终止后还用

法人的终止标志是注销

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

未清算就注销,以该企业的股东发起人出资人

劳务派遣:根据原告主张确定告择一告(用工单位)

还是共同告(用工和用人单位)

只告债务人,以债务人

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劳务致损: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致他人损害,

受害人起诉,以接受劳务方为被告

参与人

担保

只告保证人,应列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俩都告,共同被告,列明保证责任

想告谁,就告谁

死者:以死者近亲属

自然人死亡,继承人继承诉讼权利义务,人身专属性的除外(例:离婚)

法人or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诉讼权利义务

实体民事权义关系转移

(原则上坚持当事人恒定原则)

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判决、裁定对受让人有约束力

诉讼标的同种类

普通共同诉讼

特征

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

常考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概述

特征

关系

本质是若干个独立的可分之诉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当事人同意合并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行为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无效力

诉讼标的同一

本质是一个诉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生效

结合常考适格当事人,关键看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争

议的诉讼标的依据实体法有无共同或连带关系

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它继承人作为

共同原告;不愿意参加又不明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列为共同原告

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10),选代表参诉(2-5)

代表人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和解→须全体被代表人同意

可以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普通共同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之诉

全体选or部分选

选代表

选不出

必要:自己参诉

普通:自己另诉

若受让人申请作为无独三参与诉讼,可准;

若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法院视情况而定,

不准的可追为无独三

必是普通共同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之诉

推举→法院提名→法院指定

选代表

不同意法院指定的,自己另诉

法院的裁判对已登记的全体生效,

对未登记的预决效力

诉讼代表人可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参诉,

且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一般诉讼行为,

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需征得被代表人同意

参诉理由: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以原被告一起作为被告起诉

有独三之诉和本诉是两个独立的诉撤回本诉,有独三之诉,继续进行

本诉中原告不出庭,视为撤诉

诉讼地位:本诉的有独三,有独三之诉的原告

参诉方式:自己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加

参诉时间:案件受理后,辩论终结前

不是告知另诉

一审中未参诉的有独三,申请参加二审的,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1、出原告、被告

2、明确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

3、待判断主体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相类似的法律关系

存在相同法律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存在类似法律关系——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不存在相同或相类似的法律关系——有独三

本诉中的原告为有独三之诉中的被告,

不出庭,做缺席审判

判断有独三vs共同原告(三步走)

参诉理由: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诉讼方式:无独三申请or法院依职权追加

第三人

无诉讼请求权

诉讼权利

附条件享有的权利

但是可以承认诉讼请求

即无享有的权利: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

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上诉

调解需其承担义务的要经其同意,应当送达调解书,

可在签收前反悔,反悔的法院应及时判决

1、出原告、被告

2、明确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

3、待判断主体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相类似的法律关系

存在相同法律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不存在相同或相类似的法律关系——无独三

判断无独三vs共同被告

参与人

条件

本应作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但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原告——第三人,被告——原诉

的原告和被告

本质是一个新的诉

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形成之诉),可上诉

权限来源:法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权限范围:全权代理

法定代理人

(弥补诉讼能力的不足)

诉讼地位不同

vs当事人

裁判针对的对象是当事人而不是

法定代理人

诉讼中发生的事件效果不同

权限来源:当事人or法代or法定

代表人的委托

委托代理人

(弥补法律知识及经验的不足)

权限范围:授权范围

诉讼行为效力相同

被代理人都得有诉讼行为能力

在委托授权书中仅写“全权代理”,

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授权

区别

一般授权:程序性权利

特别授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资格

可当

不可当

出庭

法律规定范围内,代理人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委托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般有了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本人可不亲自出庭

离婚案件,不管委托还是法定代理人,

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思,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当事人近亲属or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区团体推荐的公民

无/限民及其他

费用问题总结

帮谁,谁出

中立的,败诉方出

当事人陈述

物证

书证

签署保证书

证明力!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以物品本身的物理属性(形状、大小、颜、痕迹等)证明案件事实

以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以写、刻、画、印刷的形式,内容可以直观的读取

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等

不是所有的录影带、录像带均为视听资料,可能是物证

视听资料

储存于胶片、录像带、录音带特殊介质中,

内容要录音机、录像机等播放

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电子信息

区别: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

1、电子数据可以精确复制

电子数据

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视为电子数据原件

2、电子数据可以在虚拟空间快速传播

3、电子数据容易剪辑、修改

储存于电子介质中,内容要计算机读取

公文书证规则

国家机关、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

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1、提交原件

最佳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

(适用于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院结合证据、案情,审查书证复制品可否作为定案根据

2、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准许可提交复制品、副本、节录本

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

持有证据一方交出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区别

持有证据一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内容真实

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以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持有证据一方以妨碍对方使用,毁灭证据

追究妨碍诉讼的责任(如:处罚、拘留)

唯一评判标准,与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无关

证人资格

证明力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做证人所做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证人出庭

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除外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在审理案件前的准备阶段或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经法院准许,可以通过书面

证言、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范围

承担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路途遥远,

交通不便不能出庭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证人出庭费用补助

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误工损失

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总结: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签署保证书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签署保证书,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刑诉中没有误工损失的补助(用人单位承担)

签署保证书/签署并宣读保证书

例外

证人证言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签署、宣读保证书

证人作证

证人陈述证言

不得使用猜测、推断、评论性语

作证前不得旁听庭审,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材料

连续陈述,审判人员可询问,当事人及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询问

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证人之间对质

鉴定的启动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

法院依职权

证人、当事人、鉴定人

签署承诺书

鉴定材料的质证

按时完成鉴定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鉴定的前序准备

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

原鉴定人责令退还鉴定费用

签名、署名及不同意见的总结:

1、署名无需承担责任,可以不注明不同意见

2、签名需承担责任,必须注明不同意见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书:

1、鉴定人签名、盖章,附鉴定人的资格证明;

2、鉴定机构盖章,由鉴定人签名

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裁判权属于法院

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进行鉴定,出现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注明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鉴定人解释说明→当事人仍有异议→通知当事人交钱→通知鉴定人出庭

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

败诉方承担

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有瑕疵需出庭的,由鉴定人自己负担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到庭的后果退还鉴定费用

处罚相关鉴定人

法院责令退还鉴定费用

无正当理由撤销视情况,可处罚、拘留相关鉴定人

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负担增加的合理费用

经法院准许后撤销责令退还鉴定费用

意义

启动

程序

作用

帮当事人陈述,帮当事人质证

只能依申请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

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视为质证意见

视为当事人陈述

费用承担

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不适用回避制度,出庭费用由

申请方承担

勘验笔录依申请或依职权

原始证据

根据证据来源

传来证据

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如:原件、原物、证人证言

如:复印件、复制品、证人转

述他人所见所闻

区别:内容的完整性

1、直接证据在内容上可以完整的证明待证事实;

2、间接证据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部分、片段

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证据的理论分类

如: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本证

反证

判断公式:

1、出待证事实

2、该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3、该证据是谁提出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本证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反证

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vs

专业领域内经验法则:不是免证事实

免证事实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另一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达到让法官相信相反事实成立

的程度

预决事实,可用相反证据推翻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1、在诉讼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3、一方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附加条件的承认,由法院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

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如: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

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动摇法官心证

可用相反证据反驳

可用相反证据反驳或推翻

自认的范围

身份案件:

1、“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制度”×!!

2、与身份无关的事实可以自认

与身份有关的事实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自认的效果

1、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2、法院以该自认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对象

不一定导致自认人败诉

自认是对事实的承认;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

证明对象

自认vs认诺效果自认导致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认诺导致对方诉讼请求成立(认诺人败诉)

理论基础自认体现辩论原则;认诺体现处分原则

明示

!!重要前提!!

自认的方式

自认制度

默示

对于对方陈述的事实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

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视为对该事实承认

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无论是一般授权/特别授权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

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对未作出自认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1、明确表示同意

2、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

后仍不明确表示意见,视为全体诉讼人的自认

其他当事人同意

其他当事人否认

对其他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对其他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委托代理人的承认

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的效果

必要共同诉讼

时间

自认的撤销情形

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

注意

方式人民法院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1、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所作妥协,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

2、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视为自认

3、但当事人均认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被告所做的妥协,不得视为自认

常见的表述

“xx法院组织调解,被告承认xxxxxx,但因xxx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本质

结果责任,不利的风险负担

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

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单一诉讼请求涉及的事实,证明责任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证明责任的承担是法律、司法解释预先确定(不存在约定)的,不能在原、被告之间转移

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假定,可能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

原则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推导

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

合同纠纷

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一方

主张代理权存在的一方

侵权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侵权纠纷受害方对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加害方对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注意

因果关系倒置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原告——行为、结果

被告——因果关系、免责事由

民法中过错推定的情形

过错倒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

校、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

医疗纠纷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堆放物倒塌、滑落、滚落造成他人损害

原告——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被告——过错、免责事由

方法

1、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2、根据民法的规定判断归责原则

3、根据民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两类倒置”

如:诉讼保全、回避

程序性事实

实体性事实

较大可能性(51%)

一般标准

特殊标准

高度可能性(75%)

排除合理怀疑(90%)

一般的事实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

赠与事实的证明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不存在证明标准问题

注意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需要提供证据将其主张的事实证明到相应标准

此证据为反证,不存在证明标准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可以提出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权利

方法

1、该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2、该事实是否为特殊事实

1、先确认哪些事实需要证明(证明对象)

2、对于证明对象谁承担证明责任

3、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需讨论证明标准,反之无需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适用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

只能依申请

利害关系人申请

起诉或申请仲裁前

证据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1、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

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

2、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

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法院

启动方式

申请时间

诉前证据保全

管辖法院

担保

程序

解除

应当责令担保

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自保全之日起30日内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措施

适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

当事人申请

启动方式

法院依职权

申请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

管辖法院受理案件的法院

担保

!!前提!!

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后,该证据视为已经向法院提出,当事人无需承担对该事实提供证据的责任

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不得少于15日

确定方式

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

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准许

延长

1、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

2、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

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计算追加当事人、有独三参诉、无独三参诉,法院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

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法院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逾期举证

的后果

法院责令说明

理由,分情况

1、因客观原因逾期举证

2、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

视为未逾期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得超过15日

小额诉讼一般不得超过7日

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法院不采纳。

2、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3、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例外

有严格限制,仅限于此三类情形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涉及公益诉讼的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法院依职权

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情形

涉及身份关系的

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

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回避、管辖权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

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无需质证

原则

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情形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程序

需要质证

法院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的通知,当事人!!不能!!申请复议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

质证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不得公开质证

庭前证据

交换的效力

1、证人在审理案件前的准备阶段,法院调查、询问

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2、当事人在审理案件前的准备阶段,法院调查、询问

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法院调查

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

程序性事实

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利益的事实

1、偷拍、偷录!!不是!!非法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2、窃拍、窃录!!是!!非法证据

!!不能!!认为这些证据为间接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

无民、限民所做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仅证明力较弱

适用情形

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启动方式

当事人申请

担保

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管辖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1、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程序

解除

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保全之日起30日内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适用情形

启动方式

担保

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当事人申请

法院依职权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受理案件的法院

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5日内作出裁定

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后的5日内作出裁定

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讼中保全

管辖

程序

申请时间

管辖

执行前的保全

担保

解除

保全的共同问题

救济

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执行法院

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1、申请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

2、否则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1、法院妥善保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一般财产的保全2、法院不宜保管的,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

3、被保全人不宜保管的,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1、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法院保存价款

不宜长期保存的食物的保全

2、必要时,法院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不能影响抵押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质押物、留置物的保全保全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消灭

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裁定执行

保全错误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申请人的起诉/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

申请人自保全之日起30日内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仅限于财产纠纷案件

2、如果是行为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不一定可以解除保全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案件

适用情形

追索劳动报酬

情况紧急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申请人实现权力的迫切需要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

先予执行中,担保不是必须的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适用条件

先予执行

申请

担保

程序

范围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1、法院应当审查先予执行的申请,并作出裁定

2、对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处理和救济

适用对象

拘传

程序

1、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院长签发拘传票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适用情形

程序

院长批准

使用决定书

法院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应当记录在案

可以单独适用,可以合并适用

对、拘留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拘留15日以下,期间如果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起解除拘留

个人10万以下

单位5万以上,100万以下

适用

救济

处罚幅度

对单位的措施

1、单位妨碍诉讼、妨碍执行行为,法院对单位进行,对主要负责人予以、拘留

2、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拒不协助,对单位进行,

对主要负责人予以,仍不履行义务,可以拘留

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可更改

法定期间

分类

指定期间

绝对不可变期

相对不可变期

如:上诉期

如:一审审限

法律确定后,一般不得改变,但特殊事由,可以依法变更

不应任意变更,但特殊情况,可以依职权变更

法院依职权指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间

xx之日=xx之次日

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

计算方法

期间开始或期间中有节假日的不能扣除

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要计算在期间内

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事由

期间的耽误与顺延

不可抗拒的事由

其他正当事由

法院!!不能!!依职权顺延期限

障碍消除后10日内

是否顺延,法院决定

当事人申请

申请时间

决定权

离婚诉讼中不能将诉讼文书交由在身份上

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

对象

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或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

法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

诉讼代理人

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

到当事人住处送达文书

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文书

当事人到达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视为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采用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

方式

在当事人住处以外的地方送达文书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1、受送达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留置送达

送达

2、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后,视为送达

3、可以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错

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

移动通信等能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受送达人为军人转交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送达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转交监狱送达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转交强制性教育机构送达

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不论送达回证是否寄回、

送达回证的日期为准

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不能!!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

转交送达

邮寄送达

支付令、简易程序的案件(督促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

公告送达

将诉讼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国内诉讼公告之日经过60日,涉外诉讼公告之日经过3个月,视为送达

概念

法院调解,法院行使审判权,公力救济

制作的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

vs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社会救济,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原则

自愿原则

合法原则

判断“调解一律以自愿为原则”√

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简易程序审理的如下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

义务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积极

适用范围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能调解

如:离婚诉讼(与身份有关的案件)应先行调解

消极

婚姻等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能调解

1、不是所有与婚姻、身份有关的案件都不适用调解

2、仅是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适用

与诉讼程序有关的考点:

1、辩论原则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可以适用辩论原则

2、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3、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可以调解

一审、二审、再审,可以调解

适用阶段

执行程序、非讼程序

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

诉讼程序可以调解

不能调解

审判以公开为原则,调解以不公开为原则

调解过程不公开

调解程序

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公开

为保护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开

调节协议内容不公开

公益诉讼案件以调解、和解结案,内容应当公告

调解协议可以超出诉讼请求

vs判决书不能!!超出诉讼请求,否则违反处分原则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侵害国家、社会利益

调解协议的重要考点

调解协议有如下情形,不予确认

侵害案外人利益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调解协议中不能!约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外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条款

调解可邀请案外人参加

原则

应当制作调解书

可以直接送达,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必须签收

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拒不签收的,调解书不生效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可以制作。当事人拒不签收,调解协议仍有效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1、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

2、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制作与否的总结

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一审

调解协议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

例外存在可以不制作的情形

调解协议必须制作调解书

例外

二审、再审

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不得申请再审

原则

例外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不能!!请求法院据此制作判决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制作判决书

涉外民事诉讼:

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制作判决书

调解协议中可以约定担保

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

担保

两个特殊问题

∵担保自符合《担保法》条件时生效

调解书应当送达担保人,担保人拒不签收,调解书仍生效

1、调解需要无独三承担义务的,应当经无独三同意;

无独三

2、调解书送达无独三,无独三拒不签收,调解书不生效

不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拒不签收,调解书仍生效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撤回起诉

诉讼中的和解

结案方式

不是制作判决书

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注意

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但据此制作的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

法律效果不同:

1、撤诉——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2、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一方

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适格

有诉讼权利能力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不要求被告正确、适格

不要求正确,只要求具体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登记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可以上诉

①裁定不予受理

②裁定驳回起诉

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①、②没有进入实体审理;

③已经进入实体审理

2、①适用时间为受理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

②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

3、①、②未对案件实体处理,可以再次起诉;

③已对案件实体处理,一事不再理

形式

起诉状

内容

书面为原则,但允许口头起诉

当事人有关情况

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证据及来源、证人姓名住所

受诉法院、起诉时间、起诉人签名盖章

案件已经过或者正在经法院实体处理,

原告再次起诉,不予受理

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

裁判生效后

注意:起诉状内容种无案由

原则

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撤诉或按撤诉处理:

再次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1、有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减少费用

2、法院作为新案件处理

1、被告随时可以再起诉,不需要新理由、新情况

2、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后起诉的,可以受理

3、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4、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可以受理

例外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当事人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

理的离婚案件

不受诉讼地位影响,前诉的原告在后诉成为被告,仍是相同当事人

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

给付之诉、形成之诉中包含确认之诉

同时满足

处理结果:

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

2、后诉的诉讼请求已被前诉所包含

3、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1、不属于本案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管辖2、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3、已经受理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关于仲裁协议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得受理

受理后,被告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

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取得案件审判权

受理的法律效果

法院对案件形成排他管辖权

当事人取得原、被告的诉讼地位

关于诉讼时效

即,诉讼请求不要求正确,只要求具体

其他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不得就本案再次向别的法院起诉

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根据案情,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交易焦点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庭前证据交换

效力

证人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出席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主体

时间

原告

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

撤诉

决定权法院决定,是否准许撤诉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按撤诉处理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缴纳

诉讼程序终结

撤诉的后果

对原告

离婚案件6个月内无新情况、理由,不予受理

案件未实际审理,原告可再次起诉

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缺席判决

必须到庭的被告,不能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

对被告(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缺席判决

对无独三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原、被告方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均可以缺席判决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诉讼出现临时性障碍(换个时间再开庭)

诉讼文书:决定

诉讼文书:裁定

本案已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未审结(情形之一)

延期审理vs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1、发生障碍后,诉讼需要继续、仍由本案当事人继续,确定状态——延期审理

2、发生障碍后,诉讼是否继续,谁来继续、如何继续,不确定状态——诉讼中止

诉讼文书:裁定

情形均为“死亡”(自然人或法人)

没有适格的原告/被告

起诉前死亡

受理前发现的——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般的诉讼

诉讼中死亡

一方死亡,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

裁定诉讼中止

继承人愿意继承,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

继承人放弃权利、没有继承人,裁定诉讼终结

!!身份关系的案件!!

1、离婚诉讼;

2、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

3、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一方死亡直接裁定诉讼终结

1、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

2、特殊情况需延长,本院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

3、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1、仅解决实体问题

2、必须书面形式

3、对当事人、法院、社会有拘束力

一律公开宣判

宣告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

离婚诉讼宣告一审判决时,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上诉期自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计算

1、当庭宣判的,应当10日内送达判决书;

2、定期宣判的,应当当庭发给判决书

如:文字错误、计算错误、笔误

瑕疵裁定补正

当事人上诉

当事人不上诉

可以上诉

原审法院报二审法院,在二审中纠正错误

原审判决生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

1、多解决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

2、原则上书面,也可以口头,记入笔录

3、有些裁定具有执行力

4、只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有拘束力

回避:原级复议

、拘留:上级复议

如: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

实质内容错误通过法定程序纠正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保全与先予执行(实体问题)、准许/不准许撤诉、中止/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的瑕疵、中止/终结执行、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确

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判、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判

回避、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拘留)

可以复议

决定

处理程序性事项

法院内部工作关系

指挥诉讼进程延期审理

公众可以查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1、调解书不能查阅

2、未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查阅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能查阅

提交答辩状期间

答辩

提交管辖权异议

举证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申请法庭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证据保全

举证期限届满前

总结

申请证人出庭

申请鉴定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的人出庭

申请文书提出命令、责令对方

当事人提交书证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提出反诉

有独三参加诉讼

申请回避

法庭辩论终结前

判决宣告前

“撤”

积极

1、仅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2、第一审程序≠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3、重审程序和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于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

消极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代表人诉讼)

发回重审、再审

涉及国家、社会利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

1、此时需要公告送达

2、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如:公益诉讼

且原则上由中院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

无法向被告送达文书

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2、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

1、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2、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地址

案件转入普通程序

此时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定驳回起诉

职权适用

适用程序

1、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的

2、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1、当事人可以约定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2、当事人不可以约定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协议适用

1、职权适用以外的案件

2、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在开庭前提出

口头传唤

传唤、送达方式简单

1、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电话、传真、)送达文书

2、不可以适用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

3、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必须确保当事人收悉,

否则不得缺席判决

审判组织简便

简易程序≠独任制;普通程序≠合议制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庭审方式灵活

1、当事人就开庭方式提出申请,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2、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

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

举证期限1、人民法院确定

2、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

但不得超过15日

受理程序简便

举证、答辩期灵活

审判程序简便

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特点

审限较短

3个月

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

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1、到期后,双方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

2、延长后,审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注重调解

6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交通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庭审笔录要如实记录,不存在简化问题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裁判文书简便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相关内容,

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当庭宣判,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除外

一审

开庭的总结

二审

必须开庭

原则:开庭

例外:可以不开庭

没有新事实和理由提出,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开庭后不得转换为简易程序

法院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转换为普通程序

情形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已确认的事实,不再举证、质证

vs刑诉:转为普通程序后,审限自转换之日计算

普通程序的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文书

非决定书

裁定书

程序的转换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裁定)

积极

适用

消极

1、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的

2、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3、标的额小

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

涉外民事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简易程序的适用+标的额小

特别规定

人身关系(涉及社会公序良俗)、财产确权纠纷(物权对世权)

不得适用的情形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举证期限

举证与答辩

1、法院确定

2、当事人协商一直并经法院准许,一般不超过7日

当事人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被告被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

征其同意确定答辩期间,一般不超过15日),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

1、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2、没有不予受理的裁定∵只有受理后才知道适用何种程序

一审终审

程序的转换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所有判决、裁定

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普通程序

裁定

裁判文书简化

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内容

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

1、裁定再审后

2、适用一审程序审理,

3、所作判决一审判决

上诉问题

1、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无异议

2、认为判决存在法定情形申请再审

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可以上诉认为案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再审的

最高法一审判决、裁定

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一审终审的总结

一般的裁定书(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一审终审

特别程序所作的判决一审终审,且不得申请再审(含督促及公示催告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仅指婚姻关系的有效/无效)

普通程序

裁判文书的总结简易程序

认定事实、裁判理由部分不能简化

可以对认定事实、裁判理由部分适当简化

可以对认定事实、裁判理由部分予以省略

当事人约定

法院指定

当事人约定

法院指定

法院指定

不得少于15日

不得超过15日

不得超过7日

小额诉讼程序

普通程序

各程序举证期限的总结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约定

起诉主体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vs一般的起诉条件:

1、减少了适格原告的要求

2、增加了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明确的被告

具体的诉讼请求

起诉条件

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

中级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

告知程序

法院的释明

行政部门履行职责,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原告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1、法院受理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组织

2、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参诉

3、法院准许的,列为共同原告

开庭前没有申请参诉的,裁判生

效后,不能另行提起公益诉讼

其他机关、组织参与诉讼

释明后,是否变更、增加由原告决定

∴释明不侵犯原告处分权

原告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

1、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2、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将和解或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3、公告期满,

和解或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出具调解书

法院审查

和解或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予出具调解书,并对案件审理作出裁判

法院出具调解书

结案方式

仅此1种结案方式

允许原告撤诉,但不允许因达成和解协议撤诉

不允许原告因达成和解协议撤诉

公益诉讼中的和解、调解

公益诉讼中不能提反诉

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机关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补充性

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不提起诉讼

1、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前,应当公告30天

诉前公告

2、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不提起诉讼,检察院再提

前提

起诉主体

类似于原告:

可以调查、收集证据;宣读起诉书;质证;辩论等

市级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

被告住所地

中级法院

侵权行为地

上诉理由

上诉

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裁定

二审

2、上级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

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不要求一定要出庭

不是抗诉!

1、原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

不是认为一审确有错误

1、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受害人不能对公益诉讼生效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管辖法院

1、本应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诉

2、通过申请再审救济,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条件

1、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诉

2、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有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

3、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4、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原审的原告、被告

审查

1、法院在收到起诉状、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

2、对方自受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符合条件,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经审查

不符合条件,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适用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1、离婚诉讼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能提起三撤

2、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提起三撤

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不予受理的情形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没有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可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另行起诉

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应当开庭审理

不得书面审理

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

∵可以另行起诉

处理

普通程序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裁定

提起撤销之诉的的第三人原告

原审的原告、被告被告

原审的有独三被告

原审的第三人原审中承担责任被告

原审的无独三

原审中不承担责任第三人

原告——起诉第三人

被告——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

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第三人——原审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原告:担保

案外人异议:讲理

受理后,起诉第三人(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可以请求中止执行

1、第三人可以在执行中向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2、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中止执行

第三人起诉后,未中止生效判

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

判决结果

请求成立

改变、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请求不成立

驳回诉讼请求

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诉

救济

上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可以上诉

三撤、再审只能二选一

1、第三人撤销之诉期间

2、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

vs再审

(重点)

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原则再审优先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

应当并入再审程序

再审按第一审程序审理,

法院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

再审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重审列明第三人

例外

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优先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没有上诉权,但可以被上诉

主体

本案当事人

一审判决

3类裁定

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

原告、被告、有独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对象

1、同行政诉讼上诉期

2、刑事诉讼上诉期:判决10日,裁定5日

上诉的提起

上诉期

形式

判决

裁定

15日

10日

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vs起诉:原则上书面,可以口头

必须书面,口头上诉无效

书面上诉状

谁上诉谁是上诉人

对谁提谁是被上诉人

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共同诉讼的判断方法

1、出一审判决

2、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3、假设根据上诉请求改判

审判组织

审理范围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

1、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2、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的,二审法院依职权改判

vs一审必须开庭审理

相较于一审判决

谁会受到损失,谁是被上诉人

不会受到损失,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二审程序

vs刑事诉讼二审:

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请求的限制

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审理

原则开庭审理

例外

审理形式

没有提出新证据、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原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裁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方式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裁定的方式改判、撤销、变更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请

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民诉: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均只能发回一次

刑诉:事实不清,只能发回一次;

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多次发回

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上诉后,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原来的举证行为仍有效

一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根据案情,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均要撤销原审判决

二审中发回重审

二审的裁判

总结发回重审的案件

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再审范围有限原则

二审的结案

民诉中有两种发回重审

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中发回重审

vs二审中的和解:

和解后,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未申请,不制作调解书

1、二审中可以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二审的调解

2、应当制作调解书

一审原则上制作,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中不能有“撤销原判”的表述

3、调解书签收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撤回起诉

撤回上诉

法院准许撤诉后,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一审中撤回起诉,可以再次起诉∵未得到实体处理

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原告不能再次起诉(∵防止当事人反复纠缠)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一审法院多少存在一定过错的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不存在过错的

——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有独三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

两审终审的贯彻

方法

原审原告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

仅此2种情形,当事人同意二

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

审法院一并裁判

两个程序

再审的启动程序

再审的审理程序

解决原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重新审理

启动再审后法院适用原来的一审或二审程序对案件重审,作出新的判决

不适用再审的判决书:

1、特别程序、非讼程序的判决书

2、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

可以再审的裁定书: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符合法定情形的调解书可以再审:

1、法院启动再审——调解书确有错误

2、当事人申请再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3、检察院抗诉、提出检察建议——调解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当事人再婚的权利

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已经生效的裁定书

对象

已经生效的调解书

总结:婚姻的相关问题

解除婚姻关系

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不得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立案再审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问题

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启动再审

1、各级法院院长认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2、提交审判委员会

1、最高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

上级法院启动再审

2、认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本院启动再审

情形

法定情形

l

检察院启动再审

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

1、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包括最高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

抗诉

2、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启动方式

1、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

检察建议2、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3、或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抗诉

抗诉、检察建议的法律效果

只要检察院抗诉,法院必须裁定再审,不可对检察院抗诉进行实质审查

接受抗诉的法院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作出再审裁定

1、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组成合议庭

检察建议

2、3个月内审查。经审查,①裁定再审②不予再审(书面回复检察院)

1、有权启动再审的主体:法院、检察院

2、当事人的申请只是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材料来源

情形

同检察院抗诉的情形

生效调解书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

原则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1、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

2、由原审法院受理

例外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

告知向检察院申请

不予受理的情形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

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

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再审的效果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

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

断后性:

情形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1、应当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对法院处理结果不满

2、再向检察院申请

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

检察院对申请在3个月内审查

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也不得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

审查与处理

终局性

1、检察院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的决定后

2、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得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申请期限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

1、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2、即,此两种情形当事人有两种选择

管辖

谁启动,谁来审

法院启动的再审

本院启动——本院审理

上级法院启动——上级法院提审

原则

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例外

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

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

证据问题

涉及证据问题,可交给下一级法院审理,但经下一级法院再审审理过的除外

一方人数众多、双方都是公民

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

审理法院

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1、中院以上法院审理

2、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

1、本院再审

2、其他法院再审

3、原审法院再审

提审适用二审程序审理

※表示一方人数众多、

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

再审重新审理的法院作出中止的裁定。

如:高院指令中院再审,由中院裁定

原则

申请再审时——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停止执行

决定再审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中止原判执行

例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医疗费可以不中止执行

再审法院审理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

判断再审适用一审/二审程序时,先判断有没有提审

原生效裁判是第一审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诉

原生效裁判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做裁判是终审裁判

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判决

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当事人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

审理程序

再审的范围

再审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

∴再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等,不予审理

再审程序

裁判

再审的结案

调解

撤诉

终结

1、维持原判

2、改判、撤销、变更(适用法律错误)

3、发回重审——只适用于二审的再审

4、驳回起诉——适用二审的再审,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1、再审经过重新审理,作出新判决后,才能明确原判决是撤销/维持

2、不能在裁定再审时予以撤销原生效裁判

必须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准许撤诉,一并撤销原判决

注: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得再次起诉

1、判决生效后,执行阶段或者审查再审申请阶段

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

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可以再审

3、裁定终结再审/裁定终结审查

一审——必须开庭审理

审理方式

二审——原则上开庭,可以不开庭

调解

撤诉

一审——原则上制定调解书,存在可以不制作的情形

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调解

二审、再审——必须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

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撤诉

二审、再审——撤诉后不得再次起诉

一审、二审、再审的对比

总结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再审

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的,应当受理

审理方式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其判决存在法定情形为由申请再审

判决

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申请再审不适用一审终审,可上诉

一审终审,不可上诉

不适用调解制度

不解决争议∴非诉讼程序

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原则

审判组织

例外

不适用辩论原则

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独任制

合议制

1、在审理中发现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2、告知关系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不论标的额大小、案件复杂程度

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不参与

经审查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

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概述

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作出该判决、

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一审终审,判决书送达生效、不能上诉、不适用再

如:选民资格案件,选民之外的公民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人

特别程序的起诉人不一定与案件有利害关

审限

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院长批准可以延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

1、公民不服选民名单

2、应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

3、对申诉决定不服才能起诉

选举日5日前,受理后须在选举日前审

自己选民资格受到选民名单侵犯的公

其他公民

既不是诉讼,也不是非诉程序

申诉前置

起诉时间

选民资格案件

管辖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

不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起诉人的范围

审理时

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有关公民必须参

启动

管辖

处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

不限于近亲属;债权人也是利害关系人

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判决宣告失踪、死亡

判决驳回申请

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

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

法院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审

特别程序不解决纠纷

亡者归来

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

启动

近亲属申请

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法院必要时,对要求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鉴

申请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法院应进行审查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管辖

鉴定

启动

管辖

受理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判决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

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集体所有

公告期间,有人对该财产提出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原财产所有人、继承人出现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

判决的撤销

2、对财产提出新请求

3、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书面、口头

启动

管辖

双方当事人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

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2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

不予受理的情形

处理与救济

重点的2种情形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

1、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处理

2、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符合规定的

1、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

救济

2、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不符合规定的

处理

救济

裁定驳回申请

通过和解、重新调解、诉讼、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等方式解决原纠纷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解除的

启动

管辖

审查

担保物权人申请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

担保财产所在地

担保物权登记地

原则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例外

基层法院

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专门法

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处理

属于重大、疑难案件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

无实质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无证一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有实质性争议裁定驳回申请,告知申请人提起诉讼

对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有异议

裁定驳回申请诉讼方式等解决纠纷

当事人在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在6个月内提出

救济

民诉适用公告总结

不得对担保人适用支付令

概述

1、债权人向法院申请

2、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在15日内履行债务

3、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4、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取得强制执行力

债务人异议成立

终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

给付标的为金钱、有价证券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已到期、数额确定

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

管辖

审查

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不可以公告送达

申请人不同意起诉的则不起诉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受理债权人申请后,经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裁定驳回

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

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

无论对债务人、担保人提起,

都终结督促程序

l

l

1、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失效

支付令的效力

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支付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

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发生法律效力≠取得强制执行力

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义务,

支付令取得强制执行力

经形式审查,异议成立:

1、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支付令自动失效,转入诉讼程序

1、转入诉讼程序,起诉时间以申请支付令的时间计算

1、申请支付令的一方不同意起诉

2、不是以转为诉讼程序之日计算

2、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

3、否则视为同意转入诉讼程序

(不同意转入,可另行向其他法院起诉)

1、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

不构成异议

2、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清偿期限、变更清偿方式的异议

1、如果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

视为书面异议

2、影响支付令效力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

对支付令的异议必须书面,口头异议无效

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概述

1、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灭失、法律规定的其他事件

2、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

3、如果逾期没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4、失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

情形

适用条件

启动

管辖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灭失

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申请

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1、法院受理申请,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止付通知

2、在3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决定,不得少于60日

效力

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1、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

2、法院应通知权利人向法院出示票据,通知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查看票据

一致与否的审查是形式审查,不是实质审查

3、如果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权利人出示票据

除权判决

无人申报权利

/申报被驳回

一致

不一致

申报成立

1、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申请人、申报人诉讼解决纠纷

裁定驳回申报

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停止支付

l

l

利害关系人

申报权利

申报不成立

1、只能根据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法院不可以依职权作出

2、只能宣告票据无效,不能宣告票据有效

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

1、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支付人拒不支付,以支付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除权判决

审理组织2个阶段,审判组织不同

除权判决阶段组成合议庭

1、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

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

3、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公示催告阶段审判员一人组成合议庭

总结

1、法院的执行机构,依法定程序,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

2、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审判程序确认民事权利义务,执行程序实现民事权利义务

执行概述

审判程序vs执行程序

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也可以执行

审判程序不是执行程序的前提

执行程序不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

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根据

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书

其他机关制作、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第一审法院

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

非讼程序文书

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

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法院裁判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作出该判决的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其他文书

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已经立案,不得重复立案

共同管辖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撤销案件

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先立案的法院处理

异议的提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异议的处理

救济

效果

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案件,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对执行管辖异议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情形

程序

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未执行

执行申请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裁定由本院(上一级法院)执行

裁定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作出督促执行令,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

后立案法院的处理

诉讼管辖——裁定移送管辖

vs诉讼管辖

变更管辖法院

处理

诉讼管辖vs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裁定撤销案件

诉讼管辖——提交答辩状期间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执行管辖——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

诉讼管辖——裁定移送管辖

异议成立后的处理

执行管辖——裁定撤销案件

诉讼管辖——上诉

管辖权异议的救济

执行管辖——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

以继承人、权力承受人的名义申请

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以自己的名义)

须满足

当事人在2年内提出申请

1、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超过申请执行诉讼时效期间申请的,法院应予受理

是诉讼时效(法院不可主动适用)

原则

申请执行

执行的启动

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例外

移送执行

情形

民事制裁决定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公益诉讼的生效判决、裁定

执行通知

维护公共利益

弱势体

1、执行员自街道申请执行书、移交执行书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2、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在外地

委托执行

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法院不得拒绝,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

15日内不执行,可以请求受托法院上级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

适用条件

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1、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2、或执行人员将同意意见记入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执行的期限

1、不得(无需)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2、无需考虑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

法律后果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

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行为

执行范围限于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范围

1、法院依申请恢复执行

2、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担保人的权利保障

执行担保

执行期间

追偿权

限于担保人的担保期间

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通过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

0A段:除非担保人转移、隐匿、变卖、损毁担保财产,否则法院不予采取措施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A点: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

AB段:可以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保证范围内)

B点: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执行人申请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的,不予支持

无需考虑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形式一方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

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执行人员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字、盖章

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书面、口头

效果

裁定执行终结

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起诉

经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恢复执行

救济:对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

1、赋予了和解协议可诉性

2、就和解协议提起【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

执行和解

申请人就和解协议起诉

管辖

受理后

执行法院

裁定终结执行

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转为诉讼中的查封、扣押、冻结

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只能二选一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的,法院【不能】下达以物抵债裁定

1、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

2、担保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

3、恢复执行后,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

形式

执行外和解

效果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未告知法院

一方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另一方不予认可

不当然产生执行中止、终结的法律效果

法院执行会继续进行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此时,被执行人通过执行异议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经审查

裁定执行终结

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执行中止

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无效

执行回转

1、执行完毕后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

3、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人返还

4、拒不返还,强制执行

条件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

【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次债务人自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

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

1、原则——书面

2、例外——口头

履行通知的效力

提出部分异议

关于次债务人的异议

没有异议的部分,可以执行

提出异议,就【不能】强制执行

提出异议的部分,不审查、不能强制执行

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法院不审查异议

自己没有履行能力

不属于异议的情形

次债务人与申请执行人本来就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次债务人提出与被执行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是异议

强制执行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提异议、不履行

对次债务人的措施

不得再代为执行

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

1、次债务人被强制执行,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2、【不得】就次债务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

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适用破产制度

起诉后尚未获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具有】分配资格

有多个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适用条件

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权的债权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

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参与分配

未提出异议

1、法院制作分配方案

2、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按照原分配方案

参与分配

注意

优先权人

担保物权人

不反对

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

依照异议人的异议修正方案后分配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异议人——原告

提出反对意见的人——被告

诉讼解决

对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

异议主体

异议理由

异议程序

法院处理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认为执行行为程序违法

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5日内审查

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改正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不服法院裁定,可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不停止】执行

异议主体

异议理由

异议程序

法院处理

案外人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5日内审查

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

等待诉讼程序

判决(房屋)→执行(房屋)→异议主张权利(房屋)

1、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再审

判决(金钱)→执行(房屋)→异议主张权利(房屋)

裁定驳回异议,执行不停止,案外人起诉以阻止执行

1、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2、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

案外人原告

申请执行人被告

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之诉

反对案外人异议共同被告

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第三人

案外人异议之诉

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停止,申请执行人起诉以继续执行

申请执行人原告

案外人被告

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共同被告

不反对申请人主张第三人

许可执行之诉

被执行人

1、执行法院管辖

2、案外人承担证明责任

3、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可以上诉

可上诉的文书在上诉期间以及上诉后的二审期间不生效,而可复议文书在复议期间是有效的

复议和上诉

执行承担

被执行人

公民死亡

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

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

1、裁定变更被执行人

2、该遗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法院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遗产

法人合并、分立、注销

公民死亡、宣告死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

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1、申请追加、变更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其他取得遗产的主体

2、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放弃继承又无遗嘱执行人的——法院直接执行遗产

合并后存续/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

分立后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

1、追加、变更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2、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方法:

依据实体法(实体争议),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

才对义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裁定不服,另行起诉

对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更、

追加

当事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

追加、变更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追加、变更未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追加、变更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追加、变更该股东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追加、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公司注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

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临时性障碍

永久性障碍

执行终结

注意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执行终结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义务人死亡——不一定执行终结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当事人死亡——诉讼终结

诉讼中

执行中

当事人死亡的法律效果总结

财产报告制度

强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支付迟延履行金

针对的是迟延履行金钱债务

1、迟延履行造成损失,双倍补偿对方损失

2、尚未造成损失,法院视情况确定迟延履行金

法院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与相关情况公布于众

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可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

1、应当执行原物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折价赔偿

对于特定物的执行

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

2、原物确已毁损、灭失

双方就折价赔偿没有协商一致,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要及时通知共有人

协议分割

对共有物的执行

对共有物查封、扣押、冻结后,

涉及共有财产分割问题

共有人可以自行协议对共有物分割,经债权人认定后法院可认定有效

共有人提起

诉讼分割

代位诉讼

申请执行人提起

向法院交付,【不能】向被执行人交付

被执行人将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

1、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

2、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

3、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4、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

5、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1、无法确定的份额仅析产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2、【不能】因涉及共有人财产而直接裁定中止执行

析产诉讼

审执分离原则

诉讼解决

如:、拘留

针对的是迟延履行行为义务

对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判决内容的执行

对保留所有权买卖合

同中标的物的执行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财产

1、被执行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

2、第三人保留所有权

3、①申请执行人已经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

或②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

4、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有前提条件①或②】

1、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法院应当准许

2、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解除

3、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形成的对第三的债权

了解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

媒体公布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非禁止外国人担任代理人,但不承认外国政府颁发的律师证

原则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组织【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2、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诉

3、外国律师【可以】以代理人身份参诉

牵连管辖

1、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仅适用此两种纠纷

财产纠纷:

由任意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2、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

vs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

唯一区别:

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只能】协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国内法院

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1、在中国履行

专属管辖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由中国法院管辖

可以协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国内法院、外国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的除外)

中国、外国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处理

外国法院受理,不影响中国法院受理

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均作出判决,以中国作出的为准

1、外国法院判决经中国法院承认后在我国有效力

2、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中国法院起诉,不受理

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答辩期间

期间

上诉期间

审限

收到起诉状副本30日

上诉期30日

被上诉人答辩期30日

1、属于特殊上诉期、答辩期、上诉状答辩期

2、【仅】适用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

1、不论外国人、中国人,只要

在中国没有住所就适用

2、如果是外国人,在中国有住

所,则不适用

所有的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送达

条约规定方式

外交途径

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

邮寄送达

传真、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

外国法院裁判

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适用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

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外国法院申请

【只能】当事人申请,外国法院不能申请

当事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

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

法院判决

我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在域

外承认和执行

仲裁裁决

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

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由中国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执行

【只能】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

仲裁委的设立

最低设立在设区的市

可以仲裁的纠纷

区、县一级【不能】设仲裁委

民事诉讼的范围:各类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委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干预

涉及身份关系纠纷

仲裁的范围

不能仲裁的纠纷

自愿原则

基本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协议仲裁

或裁或审

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法院判决【不能】申请【不予执行】

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1、对裁决不服【不能】申请【重新仲裁】

2、若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的前提

形式、类型

形式

类型

书面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单独的仲裁协议书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仲裁协议中应当明确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该事项要有可仲裁性

1、协议选择其一

2、不能就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该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协议约定2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内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唯一

约定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1个仲裁机构

1、约定争议可以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无效

2、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

仲裁协议有效

对当事人

对仲裁委

如果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解决纠纷

获得仲裁管辖权

原则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受理

法院受理前,发现仲裁条款

效力的体现

对法院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4种情形

法院受理后,被告首次开庭前

提出仲裁协议

法院受理后,被告首次开庭前

没有提出仲裁协议

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没有】管辖权

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有效

仲裁协议无效

法院继续审理

【不能】向法院起诉

法院的应诉管辖权

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1、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没有】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

3、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效力

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

当事人合并、分立的继受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死亡的继承人

未与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但仍受协议约束的人员

受让人

债权债务全部/部分转让的

但受让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不知

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法院确认优先:

1、一方请求仲裁委确认,另一方请求法院确认,仲裁机构早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做出决定的——法院不受理

2、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做出决定——法院应当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中级法院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时

确认机关

管辖

仲裁委员会

法院

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仲裁委所在地

异议的时间

未提出的,之后

1、【不能】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

2、【不能】以仲裁协议无效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除了国内仲裁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其余情形看见仲裁中院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保全书面申请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仲裁中的保全:

1、国内——基层法院

2、涉外——中级法院

仲裁委员会将书面申请提交法院

形式

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

1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

1、先确定仲裁庭组成形式

1、当事人约定

2、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

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仲裁委【无权】裁定,【无权】采取保全措施

2、仲裁中【只能】依申请保全

2、再确定仲裁员

合议仲裁庭仲裁员产生方式

独任仲裁庭仲裁员产生方式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

仲裁员的回避

申请回避

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的决定权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仲裁委员会决定

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此时合议庭并未重新组成,只是更换

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由仲裁庭决定

1、回避后,当事人可申请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2、回避后,仲裁庭可自行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例外: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例外: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

回避的后果

仲裁的审理方式

原则

开庭审理

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

仲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回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判

仲裁中的撤回申请、

缺席判决

撤回仲裁申请

终结仲裁程序

∵没有经过实体裁决∴原仲裁协议有效

撤回申请后反悔,当事人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没有经过实体裁决∴原仲裁协议有效

撤回后反悔或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可以根据申请制作裁决书

vs诉讼:诉讼【不能】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不能】向法院起诉

撤回仲裁申请

【不能】向法院起诉

适用情形【没有】事实清楚的限制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1、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达成调解协议后

2、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2个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涉外民事诉讼

vs诉讼:诉讼【不能】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裁决的作出

裁决书的内容

仲裁中的裁决

裁决书的签名

裁决书的补正

裁决书的效力

原则

例外

少数服从多数

同诉讼

形不成多数意见时,以首席仲裁员意见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可以不签名

实质错误,不能补正

争议事实、裁决理由部分,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的可以不写

仲裁员签名

当事人申请

仲裁庭自行补正

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力

司法对仲裁的支持

当事人申请

被执行人住所地

管辖法院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启动

仲裁裁决的执行

法定期间

2年内提出申请

中级法院

诉讼时效【可中止、中断】

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恢复执行

裁定中止执行

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

司法对支持的监督

启动

当事人申请

法院认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撤销

申请撤销的主体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时间

管辖法院

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中级法院

程序事项

没有仲裁协议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证据不足【不是】撤销的法定事由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

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仲裁员违法

证据问题

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

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庭重新仲裁,【不必】重新组成仲裁庭

审查结果

该通知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仲裁庭重新仲裁——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恢复撤销程序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情形

发现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隐瞒证据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

向法院起诉

即,程序错、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同撤销的法定情形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管辖法院

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要执行到位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和解协议做出的仲裁裁决书不予支持

1、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视为有效)

2、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主张撤销/不予执行的,不支持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

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抗辩的,不支持

后果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

向法院起诉

根据原仲裁协议仲裁

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或对方不履行

总结

不能向法院起诉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后

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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