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07 16:38: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证据,在法学界一向被视为诉讼的脊梁,是构筑诉讼大厦最为可靠的基石。证据

规则是关于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

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为履行我国加入WTO三大协定中关于及时公

布贸易法律、法规、处理贸易纠纷案件司法裁判案例及依据的承诺,

又颁布实施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据规则的主要载体。其主要规则有:

一、取证规则

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

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

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

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

继民事诉讼

证据规则颁布后,吸取证据理论的研究成果,结合行政诉讼特点,

。该规定是我国行政诉讼证

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

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取证时限规则]

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

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

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

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

足的条件。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所以

即第3条:在诉

60条1项:被

因此,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该规则不约束原告、

证据材料

不仅可

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

件。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

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点。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

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

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10条)。

[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

11条)。

除电

实体物和痕迹。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

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

[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伴随现代电子技术发展而出现的证据形式,

子邮件(E-mail)外,还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

等,早在60年代,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就确立了关于电子证据的大量判例。南非

于1983年、加拿大于1998年还分别制定有《计算机证据法》。本司法解释称之

为计算机数据。即向法院提交计算机数据或录音、

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12条)。

[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有关的人向法院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

陈述。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应有证人的签

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

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13条)。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

鉴定

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

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现场笔录]

14条)。

通过分

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应调取原

始载体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

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

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形式。勘验笔录

与现场笔录近似,只是制作主体、时间略有区别。形式上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

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

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

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域外证据]

15条)。

当事人调取在中域外证据主要指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

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16条)。根据《关于我原驻苏联大

的规定,我驻外大使馆具体行使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的复函》

认证文书无效。我国已于

涉外公证认证的职能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不具有该项职能,出具的涉外公证

1997年加入海牙国际取证公约。

调取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

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证明主要有四种方式:

港澳律师的证明;4、台湾不冠以“中华民国”名义的公证机构或民间组织的证

明。

[外文证据]外文证据主要指外文书证、外文视听资料等由外国语言文字

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

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

形成的证据。当事人调取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

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

签名(17条)。

[涉密证据]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对这类证据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

18条)。

在形式上应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调取的

人隐私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

(三)[法院取证规则]

本司法解释首次对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依职权调取规则]人民法院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22条)需要调取的证据

织调取证据:(1)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2)涉及依职

权追加当事人、回避、中止、终结诉讼等程序性事项。

法院说明原因(26条)。

[应请求调取规则]原告或第三人(不排斥被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

提供确切线索的以下三类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1)国家有关部门保存,

且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2)涉密证据;(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证据

(23条)。这是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申请调取证据的程序是,申请人应当在举

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写明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证据持有人姓名或名

称、住址、拟取证内容和要证明的案件事实(24条)。法院对调取证据的申请应

法院在五日内作出

调取被

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调取;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答复(25条)。

[取证目的规则]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23条2款)。

由法院应当事人申

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三)[证据保全规则]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

请或依职权,对证据进行的固定和保护。

[程序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在异地的,可以委托证据所在地法院调取。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告知委托的

1、

我驻港、澳机构的证明;2、当地工会联合会等团体的证明;3、我司法部委托的

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

由等事项。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27条)。

[方法规则]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

28条)。

照、录音、录象、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

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四)[现场勘验规则]

勘验是司法或行政执法人员凭借感觉,包括听觉、视觉、嗅觉和触觉以及专

33条)。勘验现场时,勘

门调查工具对案件相关场所进行观察、检验以收集证据的活动。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

验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

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

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33条)。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

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

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

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举证,就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

(一)[举证责任配置规则]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或不力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责任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时代。当时主要是指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究中称之为主观举证责任,即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或负担。

法国学者提出了客观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

理论研

后来

证明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

34条)。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

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是在待证事

实真伪不明、而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情况下,判决由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

就出现了举证责任如何配置的问题。理论上有法律要件分类说、权利限制扩张区

别说等观点。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德国学者提出的一种观点,与民事诉讼相同。德国和我国

台湾地区均采此说。该学说将民事法律规范分为权利产生规范、权利妨害规范、

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排除规范,前者为基础规范,后三者为对立规范。主张权利

存在者就权利规范中关于权利事实存在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在者应就对立规范中,权利消灭(如债务已清偿)

主张权利不存

、权利妨害(如没有或限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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