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更新时间:2024-11-07 13:56: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第六次人口普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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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

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

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

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

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

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

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中已过时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

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法的编纂不仅适用于统一的法典或法律,也可适用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甚至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律规则社会的各种规则形成一个有序的规则体系,是社会秩序的维系力量。在法治社

会里,法律规则具有最高或最终的效力。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

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

4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

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权利可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6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

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

消极行为(不作为)

7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8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

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9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

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由国家特设或授

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10法律程序,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即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

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11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

责)的活动。

12法律职业(狭义)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

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狭义的法律职业主要

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具体的职业

13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

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14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

上的标准。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自“五四宪法”开始即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

上予以表现。

15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

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16法理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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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

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

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

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18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是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

的具体体现。它贯穿于法律的整个实施过程

19法治,在英文中相当于“RuleofLaw”,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

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20社会秩序最广泛的意义上,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

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秩序多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社会

秩序”。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

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论述题21“正当程序”可以说是英美法律中有关程序的最高原则,甚至

可以说是美国法的基本原则。就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而言,它要求: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

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他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对双方而言,就是履

行告知(notice)和听证(hearing)的义务。

一、角分化

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作用的过

程”。程序中的决定者不但不集中决定权,而且将决定权分解于程序的过程之中,即通过角

分派体系来完成决定。程序参加者在角就位后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互相牵制。因此程序法的内容是各种程序角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

二、程序外因素的阻隔

程序的设置是为了有意识地阻隔对结果,对法律外的目标的过早的考虑和把握。这样做

的目的首先是为了防止恣意;其次是为了在结果未知状态下确保程序中的选择的自由。

程序中的预期结果的未知性(不确定性)能够确保程序中的选择的自由。程序保证结果

的不确定状态,促使决定的过程成为一个可变而又可控的行为结构。

三、直观的公正

正当程序通过直观的公正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当性。这是因为程序的设置中包含了这

样的一些要素: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对话、结果。正当程序的要素中必然有对立面设置,

它存在复数的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决定者在多数情况下是指解决纠纷的第三者或程序的

指挥者。正当程序对于决定者最重要的要求则是“中立性”。信息是指待决事项相关的事实、

知识、资料、根据等等。对于一个事项的决定者来说,足够的信息是十分重要的。对话是指

程序主体(特别是在对立面)之间为达成合意而针对争论点所开展的意见交涉方式。结果是

指程序中产生的根据事实和正当理由做出的最终决定。这五个方面构成了程序这种“看得见

的公正”,即直观的公正。

四、对立意见的交涉

正当程序是高度制度化的程序,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设置有严格要求,这就是当事人的相

互对立或竞争关系。

正当程序意味着建立制度性妥协的机制,使交涉过程制度化。正当程序营造了一种特定

的时空和气氛,用来保证程序参加者根据证据资料和预定规则进行直接、充分、平等的对话。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使各种不同的利益、观点和方案均得到充分比较和推敲,都能够得到充分

考虑和斟酌,从而实现优化选择,使决定做得最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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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言之,正当程序所谓“热衷于严格的形式”和“可计量”的特征。

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分派与交涉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

性选择的活动过程。

法律程序通过对法律行为的作用,从而实现对人们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影响人们

的权利和义务的实际享有和承担,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

第二,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来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按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

上得以延续,在空间上得以进行。

第三,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来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除紧张气

氛,为解纷行为提供了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

第四,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的分配。

第五,感染。法律程序能使行为主体对程序所造成的某种心理状态的无意识的服从。

法律适用作为国家行为,是通过适用者的活动来进行的,它带有主观性因素,其中必然存在

不合理的主观性因素,法律适用的意义在于:

第一,法律程序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力的重要机制。

第二,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

第三,法律程序还是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

法律程序的意义表现在:

第一,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第二,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正当的程序通过抑制、分工等功能对权力进

行制衡。法律程序以其特有的功能补充了实体法控制权力的不足,达到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效率与自由的协调、形式合理性与实体合理性的结合。

第三,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第四,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一方面,法律程序是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

式或必要条件;正当的程序能促使权利补充实际享受,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另一方面,法律

程序通过对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来保障人权;正当程序是以权力制约和权利本位为特征的,通

过权力制约来实现实体权利。此外,法律程序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正当程序对于权利又

是一种有效的、重要的补救手段。

第五,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简答题22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人治之间存在着这样几个方面的差异或者根本对立:

第一,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是区别法治与人治的重要标准之

一。

第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法治中,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作用是巨大的。

而在人治之中,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是被轻视的,法律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第三,权力是否受法律的约束不同。在法治中,虽然法律也要依赖于权力,但这是就整体而

言的。但在人治之中,权力常常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第四,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法治总以民主作为自己的基础

和价值目标,同时把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而人治则无,人治

总是与专制相联系。

第五,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制度作为政治基础,人民在法治之

中总有自己的地位。但是人治总是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民主是人治的天敌,所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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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治都必然会反对民主。

23法律关系及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4守法构成要素?

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等构成要素。

(一)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从法的应

然角度讲,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都应当成为守法的主体。

(二)守法范围

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

(三)守法内容

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

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1)履行法律义务

履行法律义务是人们按照法的要求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履

行法律义务可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

的禁止性规范,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二是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

的命令性规范,做出一定的行为。

(2)行使法律权利

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来

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授权性规范。它既

可以是权利享有者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权利享有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

行为

25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有以下三层涵义:第一,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

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又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第二,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第三,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又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26法的特征?1是调整人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

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有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7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2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3法促进和

保障社会正义4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28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直接调节人的行为(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

和强制)二、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29法的局限性?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节方法的一种,虽然是最权威最正式的但也是最繁

琐最复杂的2法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社会问题3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限制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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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5法律作用的发挥依赖一系列的社会条件

30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是互相关联的对立统一的2数量上的等值

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试互相包含3功能上

的人互补关系,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的行为,调处社会关系并且是在权利和

义务互动中运行的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31法律责任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的因素。我们

将法律责任的构成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等五方面。

1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

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

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3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

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因而具有侵害性、确定性。

4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

起的关系,即一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先前存在的另一现象而引起的,则这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5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32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原则?1责任法定的原则2因果联系原则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

则4责任自负原则5人道性原则6效益原则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3法起源的一般规律?一、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法产生的根

本原因。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

引起整个上层建筑。法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具有客观的

历史必然性。这就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二、法的起源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三、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

在最高司法程序上,最早往往采用神明制裁的方式。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假借神的力量证明

诉讼当事人无罪或有罪。

33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1生产方式不同,后者是自然形成的,前者是有国家制定和认

可的2体现本质不同,后者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前者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3适用范围

不同,适用于具有血缘关系的同一氏族和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属人原则”,法是按

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的4调整内容不同,后者依习惯行事,而法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

务的分离为条件的5实施方式不同6历史使命不同后者在于维系氏族血缘共同利益,法在于

确立和维护统治集团的社会秩序

34守法的依据和理由?守法的根据和理由如下:

1)守法是法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

2)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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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守法是由于惧怕法的制裁也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4)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35法律职业的思维?1)通过程序进行思考2)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较为稳妥甚至

保守3)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的对待情感因素4)法律思维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

学中求的“真”5)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

36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1)法与道德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表现形式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道德则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的,

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社会舆论。

第二,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制裁。违反道德者

通常受到社会舆论的轻蔑、批评、谴责,如果他是某一组织的成员,还可能同时受到所属组

织或体的处分。

第三,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法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

立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主要是通过为人们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

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

第四,调整的对象不同。法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则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

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

第五,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体系,从横向看,是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

诉讼法、等并列的法律部门组成的;从纵向看,是由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构成。从纵横交叉

看,是由各种法律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审判法律制度等)

有机地联结在一起的。而道德规范体系则是由个别的道德规范直接组成的,它没有类似法律

制度的道德制度,其规范体系有机组合和体系的严密程度,均无法与法律相比。因此,法律

有巨大的组织功能,而道德在这方面只能当配角。

2)联系有互相渗透互相制约互相保障

37法治与法制?法治与法制,我们可以简要地区分如下:

第一,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就必然具有法律至上的含义。而法

制则不包含着法律至上的含义。

第二,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而法制

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了,甚至是法律的另一种表述,它早在奴隶制社会初期就已经产生,

第三,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这是法治与法制的重要区别。对于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

约束,是法治的基本特征。法治要求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下活动。但是法制

则不具有这样的要求。一般所说的法制,可能是能够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能是

为权力所左右的人治之中的法制。

第四,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法治必然地具有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的价值

第五,与民主的关系不同。法治都是与民主相联系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但是法制则

不要求必须有民主的政治基础

38两大法系基本特征的区别

(一)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在民法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二)

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

诉讼法)和私法(民法、商法)。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有普通法

与衡平法之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三)法典化方面的差异。在民法法系(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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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典一直是制定法的重心。在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

(四)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英国法律概念术语是由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独创的,在民

法法系和其他法系中很难到精确的对应词语。(五)使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民法法

系(大陆法系)为演绎推理。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为归纳推理。(六)法律发展方式上

的差异。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

法律的权力,创制法律的权力属于国家立法机构。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法官在法律创

制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普通法被称为“法官法”。(七)诉讼程序的差异。民法法

系(大陆法系)采用的是纠问制诉讼。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采用的则是对抗制诉讼。民

法法系(大陆法系)中,法官一般处于主导地位。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则

相对消极,处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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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程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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