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新民诉:程序意识,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

更新时间:2024-11-07 08:39: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工业用地转让)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祝愿天下莘莘学子:

学业有成,金榜题名!

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新民诉:

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

1/6

[程序意识,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记者:请谈谈《解释》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方面作了哪些新

的规定?

负责人:任何一项实体法律制度都必须通过程序法律的具体配合,

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

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

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是

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当

事人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不仅期望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也期望享受

公正、便捷的审判过程。诉讼程序是否公正,不仅对诉讼的裁判结果

会产生很大影响,也最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审判工作的争议、质疑,甚

至形成社会炒作。只有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法院裁

判才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认同和尊重,才能保障案件审

理的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这

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

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两便原则等,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

具有操作性。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健全办案

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的要求,贯彻程序公正的理念,坚持当

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和诉讼义务的平衡负担,《解释》主要从以

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1.对专属管辖、地域管辖、管辖转移等作出细化规定,以减少管

2/6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辖争议和异议。对哪些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问题,争议较

大。《解释》增加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

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

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

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解释》对人民法院多年来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有关司法解释、规

范性文件予以梳理整合,制定了简明、统一的确定标准。《解释》规

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

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

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

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

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

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规范管辖案件中“上交下”问题,《解释》明确规

定,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

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

3/6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

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为严格执行案件移交制度,避免地方不当干预,《解释》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不得重复立案。对报请上级人

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解释》还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

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

判决、裁定。

2.严格落实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确保司法公正。《解释》根据修

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有关回避制度司

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

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及处理程序,以杜绝人

情案、关系案。

3.明确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确保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进行。对一

审普通程序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解释》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

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

4/6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决。对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解释》规定,以简便方式送

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

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细化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相关规定,增加规定庭前准备、争议焦

点归纳、法庭审理范围等内容。《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

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

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解释》还规定,法庭审理应

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5.增加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转

化等内容,依法保障诉讼程序有序进行。《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发

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

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为防止诉

讼程序随意转化,《解释》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

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解释》还对小额诉讼程序转化为简

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问题作出规定。

6.明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标准,规范二审

发回重审的标准。《解释》规定,原判决存在以下下列情形,二审法

院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二)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

5/6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人代为诉讼;(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6/6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7:36: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7799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程序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