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美国诉微软案

更新时间:2024-11-07 10:45: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股指期货期现套利)

微软王国面临解体危机

IT界传出了微软有可能被分解成几家公司的消息。曾经“挟视窗

以令诸侯”的微软公司,真的要走向分崩离析了吗?

“可怜的比尔”———自从地方法官杰克逊于本月初裁决微软确

实存在市场垄断行为之后,美国《时代》周刊曾经用这样的字眼来感

叹盖茨的不幸遭遇。

一直被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的法官们死死咬住不放外,加州数百

万视窗用户最近又联合起诉微软,指控它利用市场垄断地位出售视窗

软件。

《时代》周刊一方面用“可怜的比尔”这样的字眼来表达心中的不

安,而另一方面又给微软列出了七大罪状:

———为了阻止美国网景公司开发新一代网络浏览器,微软将自

己的IE浏览器与视窗软件捆绑销售。

———英特尔公司1995年曾开发过一种新的电脑操作系统,却因

微软频频威胁而停止研究。

———强迫苹果公司使用IE浏览器。

———严密监视“美国在线”网站,阻止该网站为用户提供网景公

司软件。

———强迫康柏公司使用微软的网站图标。

———以100万美元为条件,强迫英特尔改用微软的IE浏览器。

———由于JAVA语言可能威胁视窗系统,微软于1995年开发出

只能在视窗系统上运行的JAVA语言。

■“他们正试图改变游戏规则”

从美国司法部1997年正式控告微软至今,持续了两年之久法官本

作出的裁决,即确认微软存在市场垄断行为

对于杰克逊法官的裁决,比尔·盖茨曾语调凄凉地发出过自己的

哀叹:“他们正试图改变游戏规则!”

在盖茨看来,杰克逊法官的裁决似乎是修改了美国社会的游戏规

则。其实,这当中的差别就在于垄断本身并不违反美国法律,但如果

企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去威胁竞争对手就成了违法。两者之间只有

一步之差,由此推导出的结论却迥异。

美国政府为何总跟微软过不去?

——美国诉微软案(2001)

美国政府和19个州联合起诉微软公司一案是20世纪美国最大的反垄断诉讼,

举世瞩目,毁誉参半。这是一场涉及现代科技、市场机制、法律制度和政府反垄

断政策的司法大战,案情空前复杂。尽管微软最终免遭分拆,逃过一劫,但这场

官司涉及到的诸多复杂问题仍然值得思索和探讨。

二、自然垄断何罪之有?

微软案的难度在于,由于反垄断法本身的含糊性、不确定性以及现代科技和

市场机制的高度复杂性,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地方法院实际上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

下列问题:微软被指控的行为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微软视窗捆绑浏览器究竟是

造福于消费者还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对微软的处罚到底是适当还是过

重?拆散微软将会促进竞争还是造成行业标准混乱?

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形成的垄断实际上是因自由竞争、市场开拓、

特殊机遇和技术领先而形成的一种自然垄断(aturalMonopoly)。依照反垄断

法,美国境内的一家公司若占有某种产品70%以上的市场份额,即被认为具有市

场垄断地位,但是,一家公司因技术创新或机遇运气而在市场上取得自然垄断地

位并不违法。

三、捆绑搭配惹祸上门

微软将操作系统领域的霸权扩展到其它领域一举占据了90%的办公室应用软

件市场。

自推出视窗95后,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已成为孤独求败的寂寞高

手。为了避免出现垄断100%市场的尴尬局面,微软曾在1997年出资1亿5千万美元

购买苹果公司股票,为竞争对手输血打气.其实,微软的这个损招儿纯属多余。

依照反垄断法,一家公司具有市场垄断地位并不违法——如英特尔(Intel)、思

科(Cisco)和波音飞机公司在各自的领域中都处于高度垄断地位,只有当一家

公司利用垄断力量阻扼和打压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时才是违法。微软的致命把柄,

实际上是利用视窗航空母舰的垄断地位为浏览器软件保驾护航,阻碍了技术创新

者潜能的发挥。

微软一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对捆绑"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和"

网络探索者"(InternetExplorer)Internet浏览软件的争议。微软坚称"网络探

索者"是"视窗"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把它们捆绑在一起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消费

者,并且"网络探索者"是免费的。"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那么微软为什么要

免费赠送"网络探索者"呢?其实,这是微软为了争夺和占领电子商务市场的一

个战略性措施

本案的反垄断法分析

与该案相关的法律条文有:

《谢尔曼法》第一,二条可见,该法只禁止两类限制竞争的

行为另外,根据美国相关法律,一家企业通过法律许可的途径,

比如通过提供更好的产品,获得垄断地位并不违法。所以,微软被控

的诉因并不是其产品在市场中占有巨大的份额,具有垄断势力,而是

其应用自己的垄断势力,实施不公平竞争行为。

在杰克逊法官的事实认定书中,列举了微软公司垄断市场

的3条"罪状":操作系统独占了巨大的市场份额;其它企业难以进入

该市场;没有可替代Windows的商业操作系统。

(杰克逊在其判决书中称:微软公司的经营显示,如果有其它企

业坚持生产可能会加剧与微软的任何核心产品相竞争的产品,微软公

司"将利用其庞大的市场力量和巨额利润来打击任何一家这样的公

司。"微软公司则辩称;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并不构成垄断。

另外,微软公司始终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竭尽全力确保其产品领先

于竞争对手。并坚称其做法有利于消费者。)

[案情介绍]

1975年,微软公司创立。

1980年,微软公司被选择为IBM的个人电脑设计操作系统,逐渐占据了全球磁

盘操作和视窗操作软件制造领域的优势地位。

199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是否捆绑销售展开调查,妨碍竞争对手应用

程序的运行。

1994年7月,司法部对微软第一次提起反托拉斯诉讼,称微软与原始设备制造商

签订排他性和反竞争性的授权协议。根据这项协议,微软公司在向个人电脑制

造商发放“视窗95”(windows95)使用许可证时不能附加其他条件,但这并不阻

止微软开发集成产品(integratedproducts)。

1996年9月,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着手对windows95整合软件IE浏览器的销售方

式进行调查。

1997年10月,美司法部称微软公司将安装IE作为电脑制造商申请“windows95”

使用许可条件的做法严重违反了1995年签订的协议,要求法院判决微软遵守

1995年生效的同意令。微软认为,IE不仅是windows95上运行的应用软

件,而且属于操作系统的整合部件,IE扩展了windows95的现有部件,

不能简单卸载。12月,杰克逊法官作出初审判决,认为同意令没有就

“整合产品”给予明确定义和限定范围,司法部没有充分证明微软违

反了同意令中的禁止规定,于是驳回司法部的请求。

1999年11月,杰克逊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书”,认为:微软非法利用

了自己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来排挤竞争对手,排除自己面临

的潜在危险以继续维持自己的垄断。

2000年4月,微软被判违反《谢尔曼法》。美国司法部和17个州要求杰

克逊将微软分割为两家公司。6月杰克逊法官作出裁决,要求微软必

须拆分为两个公司,一家经营windows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另一家经

营office等应用软件和包括IE浏览器在内的网络业务。

2001年6月,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分割微软的判

决,但维持了微软是一家违法垄断公司的判决。司法部宣布不再寻求

通过分割的方式来处罚微软,并且撤销了有关微软非法将其网络浏览

器和“视窗”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的指控。

2002年11月,同意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托拉斯和解协议的绝大部分内容。

2003年10月,微软已就10个州的集体诉讼达成了和解,和解费用总计为15.5亿美

元。

2004年3月,欧盟裁定微软构成反垄断,要求微软提供一套不捆绑“Windows

MediaPlayer”播放器的Windows操作系统,接受6.13亿美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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