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美上市公司遭集体诉讼的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07 12:31: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人事制度)

赴美上市公司遭集体诉讼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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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正当披露。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的期限内或者

未以法定的方式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不适当披露与不及时披露两种。上市

公司的经营是一个动态过程,证券市场也随之变化莫测,因此信息的价值往往具

有时效性。倘若披露不及时,投资者因为没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而做出了错误的

投资判断,或未来得及变换投资策略而遭受损失,那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则成

为了装饰和摆设,毫无实际意义。所以,各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往往包含了信息披

露时间限制,上市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公司经营中的变化告知投资者,便

于投资者及时决策。

(四)误导性陈述。误导性陈述是指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

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其表现为公开

了应当公开的事实,但是语言表达上模糊有歧义,或者故意使用不准确的、似是

而非、模棱两可或晦涩难懂的语言误导投资者。

三、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

(一)制度差异。中国的概念股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毫无疑问要遵循美国

的法律制度和证券交易规则。但同时其注册及主要业务均在国内,理所当然也要

受制于本国法律制度。受历史文化背景、经济和市场发展程度以及国情的影响,

中美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证券法律制度也差别甚大,中国企业在中国的法

律体系下已经摸索出了相应的对策,但对美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不甚了解,而将其

在国内的证券市场应对策略运用于美国证券市场,于是出现信息披露违规遭致起

诉。需要说明的是,这其中固然存在着由于遵守中国法律制度的惯性而导致的违

规,更包括并未落实法律,游走于法律的空隙中所形成的一套对策沿用到美国证

券市场上,这既不符合中国法律也不符合美国法律。

(二)发行制度不同。中国采取的是核准制,由政府对公司上市条件进行实

质审查,通过公权力将资产质量差风险高的公司隔绝在证券市场大门外。美国采

用的是注册制。又称登记制或申报生效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将拟公开的信

息和资料送交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只对申报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信息披

露义务进行审查的一种证券发行管理体制”。美国上市的门槛低,其更看重公司

的成长性,在纳斯达克甚至流传着一句“任何公司都能上市(Anycompanycanbe

listed)”,允许亏损的公司、没有好看的财务报表的公司,甚至是发展模式不清

晰的公司上市。面对注册制的诱惑,企业往往选择铤而走险,对各项要求披露的

信息进行加工、包装,以最大程度的迎合投资者投资兴趣,以募集到更多的资金。

从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三)对招股说明书持续审查。在国内证券市场普遍存在一个认识误区:招

股说明书只是在股票发行时的事情,所以任意美化,一切以能上市为目的,一旦

获准发行,往往认为招股说明书的作用已发挥完毕,成为了过去式。证券主管部

门不再监察,投资人也不再关注招股说明书涉及承诺的实现情况,申请人也长忘

记自己曾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投资人做出过何种承诺。但在美国,股民会将招股说

明书中的各种描述当作客观现状、将各种对未来的构想视为承诺。参照招股说明

书的内容比对:描述是否属实、业绩是否达到预期、承诺是否都已兑现等,如果

与招股说明书有悬殊,而这种悬殊造成了他们的损失,则会毫不客气用法律捍卫

其利益。

(四)要求持续信息披露。中国的上市门槛较高,能够符合上市要求,且经

政府机关严格把关进行查验而上市的公司都是盈利能力良好的公司,能够为投资

者带来利益,因此对于上市后的监管制度执行十分宽松。而美国恰恰相反,美国

的股票上市事前审查较为宽松,但上市后的持续监管却相当严格。美国上市股票

的持续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体现在“质”和“量”两方面:一方面,量上严苛遵

守全面性,以及重大性标准,即“完全信息披露”(FullInformationDisclosure);

另一方面,质上要求如“简明英文规则”,对于预测信息的披露,与实质业绩只

能相差5%以内等。

(五)完善的监管体系。在完备的法律制度之外,更有效的是美国全民监管

的氛围。在美国,除了专门审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SEC(美国证券交

易监督委员会)、ASD(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和ASDAQ股票市场有限公司外,

已经形成了行政监管、交易所自律、投资者司法救济三管齐下的监管模式。

综上,在中国宽松的后续监管制度下,公司习惯性地做法往往违背了美国证

券监管制度。第一,不重视招股说明书的持续审视,不将招股说明书作为上市后

公司的奋斗目标,导致与招股说明书描述、承诺内容不符。第二,不重视持续信

息披露。未按美国证券监督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方式,充分、完全、真实的披

露公司的相关信息。第三,部分在国内不具备上市资格,为规避国内上市困难而

在美国材料作假上市的企业,只看到美国上市条件的宽松,却忽视了美国对上市

股票的严格监管。要知道经过美化的上市申请材料是经不住时间的推敲的。一旦

被投资者发现就会导致集体诉讼。

四、启示

通过上述案列和分析,我们知道在美国,整个监管体系的关注核心在于规范

证券交易,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故而美国监管体系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深度、广度和真实性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一切监管要求均以保护公众投资者利

益为价值取向。这为公司赴美上市提供了经验教训,也给我们带来了反思。

(一)端正心态。避免到海外上市作为寻求突破的跳板的侥幸心理。坚持上

市融资要以企业的长远发展为目的,诚实的想投资者展示企业状况,公平的对待

投资者,因为只有真诚面对市场才能最终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肯定。诚然,美国

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很是严格,但是这里同时也是世界上最活跃最繁荣最具有兼容

性的资本市场,享受着美国资本带来的利益,遵守其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这很

公平。坚信公司长远的发展依靠的是实力而不是在侥幸中逆法律而行,或是钻法

律空子。

(二)改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本身不仅会带来了集体诉讼,而

且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数量都有重大影响。因而必须优化公司的内部控

制,避免由内部控制带来的集体诉讼和对信息披露的阻碍。1)优化股权结构,

实现股权多元化;2)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应当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之间的权力与职责,并在三会之间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强化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信息披露体系,同时也能够使

员工明确自己的角、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负责的工作怎样与他人的工作发生关

联,员工需要清楚知道发生特殊事项后应该向谁报告、通过哪些渠道传递这些消

息。

(三)真正做好上市准备。坚决杜绝为迎合市场而作出的等情形,也要

杜绝在匆忙中被无良中介公司利用。首先,选择实力雄厚、运作规范的财务顾问,

这能够从前期降低集体诉讼的风险。优质的财务顾问能够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

利益,是整个上市运作的前提与保证。其次,选择信用评价高的中介公司,不仅

能够使公司本身的信息等符合规则要求,也能够避免不规范的中介机构由于自身

想在上市融资的过程中获利而违规操作,减少集体诉讼风险。

(四)尽快熟悉美国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积极参加市场。在日常的经营活

动中积极参与互动、真正的融入国际市场,利用美国市场上完善的制度、新颖的

技术和丰富的社会资源,将自己的信息整合传播、立体呈现。如可以像美国本土

公司一样利用新闻发布、RSS订阅,在网络上,利用多媒体、利用美国发达的传

媒多宣传自己,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

最后,我们从Wills公司对中国2011年-2016年期间赴美上市遭集体诉讼

的总结材料也可以看出,从2011年到2016年中概股涉及集体诉讼的数量已是呈

下降趋势。如图: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2

这一方面受到赴美上市公司数量减少的影响,一方面也是因为公司已经意识到了

信息披露合规的重要性。因此公司要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无论是在上市申请过程中还是上市以后,都要做到如实披露、及时披露、完整披

露,如招股说明书不过度美化公司业绩,拒绝虚假财务数据,如实披露公司的实

际经营状况和关联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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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美国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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