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默许权力”和联
邦至上原则:
案
马卡洛诉马里兰州
美国宪法的“默许权力”和联邦至上原则: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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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东来
〖内容提要〗1787年的《美国宪法》确定了美国法制的框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目标。但法制
的完善及其实践(法治)却是漫长的历史过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扮演着重
要的角,其独一无二的地位和作用在极大程度是得益于美国建国初期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及其法院的
司法实践。在马卡洛诉马里兰州这一著名案例中,马歇尔法院的判决提出了解释宪法的“默许权力”
理论,确立联邦至上的宪法原则,从而对美国宪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1776年发表的《独立宣言》中,北美13个英属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独立,成为“独立和自由
的国家”,但“美利坚合众国”这个国名却是在1781年3月美国《邦联条例》(ArticlesofConfederation)
生效时才最后定下来,即便如此,美国仍就是13个独立国家的反英联盟。现代意义上的美国联邦政
府,只是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以后,于1789年4月正式成立的,至此,美国在法律
上才成为一个统一和独立的国家。由于独立的各州(states也可以说是独立的各国)在先,统一的
联邦在后,或者形象地说,先有儿子,后有老子,这样一种独特的建国史使州和联邦的关系成为一种
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美国究竟是联邦政府拥有唯一的主权,还是各州和联邦同时拥有主权?或
者说白了,究竟谁大谁小,谁听谁的,就成为美国建国初年争吵不休的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主张加强联邦政府权力的人结成联邦党(FederalistParty),主张维护各州的
自主地位的人便成为反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并组成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也称杰弗逊共和党JeffersonianRepublicans,今天美国民主党的前身)。虽说美国宪法第
10条修正案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之中,并将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归属于各州,似乎表明两者分
权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但是,美国宪法同时也规定联邦国会可以通过“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法律”
来完成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授权,从而为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提供了宪法上的可能性。1
本文将围绕着美国建国初期联邦最高法院对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nd)的
审理和判决,考察联邦与州的关系以及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方面的独特作用。
一
在联邦与各州的关系问题上,联邦党人和民主共和党人最早的较量是围绕着谁有权力解释宪法展
开的。民主共和党人认为各州有权解释宪法并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针对1798年夏天联邦
党人控制的国会通过的、统称为“外侨与叛乱法”四项法律,民主共和党人阐明自己的宪政主张。
这四项法律与当时美国国内出现的同情法国大革命的气氛有关。虽然美国也是从反英革命中诞生
的,但它是一场由本土的统治阶级领导的反对外来压迫的政治革命,旨在维护北美殖民地自治和有产
阶级统治地位的现状,因此,美国革命在本质上是保守的,反对社会革命的。这就不难理解,当1789
年法国大革命作为一场社会革命爆发时,美国统治阶级的主流态度是厌恶,而不是支持。不过,以托
马斯•杰弗逊(ThomasJefferson)为首的美国民主共和党人对法国大革命深表同情。1798年6-7
月间,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通过了《惩治叛乱法》(SeditionAct)等四项反对同情法国大革命的法
律,一些民主共和党人首当其冲,受到迫害。时任副总统的杰弗逊和他的朋友、众议院领袖詹姆斯•
麦迪逊(JamesMadison)分别匿名为肯塔基州和弗吉尼亚议会起草了一项谴责和抗议这些法律的
决议案,史称《肯塔基决议案》和《弗吉尼亚决议案》。在决议案中,他们强调,只有州才有权裁定
联邦法律是否违宪,据此,他们认为《惩治叛乱法》违反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和出
版自由,宣布它们无效(voidandnoforce)。2
民主共和党人的这一行动主要基于两个理论,一是“主权分割论”。在杰弗逊和麦迪逊看来,美国
的主权分属于联邦和各州,各州不是根据无限制服从联邦政府的原则组成合众国,而是“为了特殊目
的而建立全国性政府,委以它有限和特定的权力,同时各州为自己保留了其余大量的权力”。因此,
联邦政府“并不拥有独有和最终的对自己所授权力范围的判定权。”二是“契约论”。在他们看来,联邦
宪法就是各主权州签订的契约,因此各州“有同等的权利来判断”这个契约是否受到损害。但是,契约
既然不能由联邦政府单方面解释说了算,同时也就意味着不能由单个州说了算,而只能由组成联邦的
大多数州来解释。因此,在单方面宣布联邦法律无效的同时,他们又不得不呼吁其他“妹州一致宣
布这些法律无效,并与本州联合起来要求在下次国会开会时废除它们。”
不过,那些妹州对肯塔基和弗吉尼亚的呼吁并未作出积极的反应。对此,杰弗逊在第二个肯塔
基决议案中深表遗憾,并承认“作为联邦契约的一方,本州将服从联邦法律,同时保留用宪法方式反
抗的权利。”3虽然民主共和党人的决议案未能推翻联邦法律,但联邦党人滥用立法,压制民主的作
法也昭然若揭,从而有助于民主共和党人在1800年大选中获得美国总统和国会选举的全胜。
在民主共和党人认为应由各州来解释宪法的同时,联邦党人则认为解释宪法并宣布国会法律违宪
的权力应该属于联邦法院。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n)中,联邦党人、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Marshall)作出了一项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判决,判决国
会的一项法律违宪无效,从而确立了联邦法院的一项最重要的职责――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
即法院有权判定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行政部门采取的行动,各州政府的法律和实践是否与美国联邦
宪法的条文和精神相一致,并有权判定与宪法相冲突的政府法律和行为违宪无效。
在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之后,马歇尔并不满足,而是积极巧妙地利用这一权力,对美国
宪法作出有利于联邦政府的解释,力图说明美国联邦和州理不清、剪不断的复杂关系。通过联邦最高
法院的一系列判决,联邦与州的关系开始逐渐明确起来。马歇尔在马卡洛诉马里兰案(McCullochv.
Maryland)案中所作的判决是其中最早和最重要的一项判决。
二
像大多数判决一样,马卡洛案开始时并不起眼,源于一桩并不复杂的税收案子。1812年,美国
赢得独立战争还不到四十年,又因为英国在拿破仑战争中强征美国海员、破坏美国与欧洲大陆的中立
贸易、鼓动和联合美国西部印度安人部落反美等原因与英国交恶,爆发了第二次美英战争。1815年,
美国勉强打赢了这场战争,但国内经济却因为战争期间的封锁和破坏而困难重重。军费的增加和战债
的发行,使本来就很脆弱的联邦财政更加混乱不堪。
在此之前,联邦党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1791年惨淡经营起来的美国
联邦中央银行——第一合众国银行(FirstBankoftheUnitedStates),在20年经营特许状到期
后,便让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国会给否决解散了。美国市场上合法的货币只剩下金银两种。金银货币
又重又大,携带不便,民众纳税还债,只好选择地方银行发行的纸币。而地方银行鱼龙混杂,管理不
善,造成纸币泛滥,信用全无,面值大跌,形同废纸。为了整顿这一混乱的局面,更是为了支付政府
欠下的战债,国会的民主共和党人不得不再走联邦党人的老路,在1816年通过了建立第二合众国银
行(theSecondBankoftheUnitedStates)的法律,授予它为期20年的经营特许状。该行拥有
发行纸币、代理国库的职能,但其资本的五分之四为私人所有,主要业务也为私人所控制
1817年元月第二银行在费城开张营业,逐步改善了1811年第一银行寿终正寝后混乱全国的金
融秩序。第二银行及在各地的分行多少抢了地方银行、特别是各州政府特许的州银行
(state-charteredbanks)的地盘和生意,因此被它们视为眼中钉肉中刺。有两个州通过法律禁止
该行在本州营业,另有6个州计划通过征税的办法来限制第二银行在本州的活动,其中马里兰州首
当其冲。为了把设在该州的联邦分行挤走,马里兰州议会通过了一项税法,规定设在该州巴尔的摩市
的联邦分行每年必须向马里兰州缴纳15000美元的营业税,或者其所发出的票据,必须贴上马里兰
州的印花,并据此向州政府纳税,否则,不得在马里兰州营业。
1818年春末,巴尔的摩分行的出纳员詹姆斯•马卡洛(JamesMcCulloch)向分行主任解付了
一大批未贴有印花税的钞票,不久,这批钞票开始在巴尔的摩市内流通起来。马州政府遂向州地方法
院控告马卡洛违反州税法,法院判马卡洛败诉并100美元。马卡洛在联邦政府的支持下,将案
子上述到马里兰州的上述法院,但该院维持原判。
100美元事小,但联邦机构被州政府征税却是个原则问题。马卡洛在联邦政府的支持下,把案子
上述到联邦最高法院。1819年2月22日,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凭着直觉,
马歇尔一眼就看出此案的重要性,不再囿于当事人每方只能聘请二位律师的成规,允许双方各请三位
律师。法庭上,六位律师的唇舌战共持续了整整九天。
3月6日,最高法院以7比0作出判决,推翻了州法院的决定。4在判决词中,马歇尔借题发挥,
阐发了联邦党人对联邦与州关系的看法。在马歇尔看来,此案涉及了三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一是究竟
是各州分别拥有主权,还是合众国人民集体拥有主权?国会准许成立联邦银行是否符合宪法?如果符
合宪法,马里兰州是否有权对其征税?
对第一点,马里兰州聘请的律师搬用了杰弗逊在《肯塔基决议案》中的论据:“中央政府的权力
是由各州委托,后者才是唯一真正拥有主权的;中央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服从于唯一保有最高统治权
的各州。”对此,马歇尔考察了宪法起源的历史,指出,美国联邦宪法曾提交给各州人民讨论,并由
他们特别选举出来的代表会议批准通过而“获得充分权威”。因此,其结果是,联邦“政府直接产生于
合众国的人民(thepeople),并以合众国人民的名义‘确认和建立(ordainedandestablished)’。”5
各州的确拥有主权,但是当这一主权与联邦的主权发生碰撞时,州的主权必须服从于联邦的主权。因
为,“联邦政府断然是、而且真正是一个属于合众国人民的政府。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它〖联
邦政府〗都是来源于人民。它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并直接对人民和为人民的福祉而行使。”这段论
述成为美国联邦主权经典性的界定,从根本上动摇了州权至上理论的全部依据。
关于第二点,被告又搬用弗吉尼亚州1790年对国会准许成立第一合众国银行法律的抗议,以及
杰弗逊对此法律的批评。他们认为,宪法第10条修正案明文规定,未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由各州保
留,同时各州又有管理商业的权力,而银行便是一种应有州政府管理的商业机构。宪法并没有授权联
邦政府建立银行这类法人团体,尽管宪法允许国会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来保证宪法所授予的权力,但
建立合众国银行并不属于必要的法律之列。1811年以来这类银行不复存在即可证明。
对此,马歇尔一方面承认,联邦政府只是宪法所规定的权力部门之一,只能行使宪法所授予它的
那些权力。但另一方面,他引用联邦党人领袖人物汉密尔顿1791年关于建立联邦银行的意见书,6并
对汉密尔顿的思想进行了强有力的阐述,提出了解释宪法的“默许权力(impliedpower)理论”。他
注意到,尽管宪法所规定的联邦政府权限中没有建立银行这类法人社团的内容,但与宪法的前身《邦
联条例》(theArticlesofConfederation)7中所授权力都要“确切表述”(expresslyandminutely
described)不同,它没有排除“附带的或默许的各种权力(incidentalorimpliedpowers)。”宪
法第10条修正案也不能作这样的解释,因为在“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
各州人民保留”一句中,省略了原《邦联条例》中有的“明确地”(expressly)的字样,因此,合理
的解释是它允许联邦政府拥有“附带的或默许的各种权力。”8马歇尔进一步认为,联邦政府不是依
据一部试图解决一切问题的、包罗万象的法典所建立的,相反,宪法只是给出了联邦政府结构及权力
的总纲,列举了其最重要的职责,而它的其他权力则可以"根据这些职责的本质来推导出来",最后,
他得出掷地有声的结论:"我们决不能忘记这是一部需要我们解释的宪法。"
从宪法的起源和本质这一前提出发,马歇尔论证了联邦政府建立第二合众国银行的正当性。宪法
明确赋予了联邦政府如下的权力:征税、举债、调节商业、建立军队和宣战等。因为这些规定符合国
家的根本利益,所以国会应该拥有行使这些权力的具体手段。就本案而言,合众国银行就是一项执行
国家财政政策的基本和有效的工具。鉴于宪法的第一条第8款授权联邦政府通过"执行其上述权力所
必要和适当的一切法律",第二合众国银行的建立和存在合乎宪法。
最后,对一个州是否可以运用宪法保留给它的征税权,来向联邦银行课税这一问题,马歇尔强调,
根据宪法第6条的规定——宪法和联邦法律“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史称“第六条最高条款”the
SupremacyClauseofArticleVI),国会有关建立合众国银行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州的征税权
姑且重要,但它受制于宪法。一个州不能向它的主权管辖不及的法人主体课税,如果允许一个州对联
邦银行课税,那么,它也可以向其他联邦机构诸如邮政、铸币、专利、海关和联邦法院课税。这样一
来,“州的征税的权力就会演变为毁灭的权力”,各州就可以完全粉碎美国人民在宪法所确定的“政府
全部目标。”“这决不是美国人民所所希望的。他们无意于让他们的政府依赖于各州。”因此,他的结
论是“各州无权利用征税或其它方式阻滞、妨碍、累害(burden)或以任何方式控制国会为行使已授
予联邦政府之权力而制定的合宪法律的实施。”
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6.1791年年初,美国国会经过激烈辩论后通过了财政部长汉密尔顿提出的《关于建立国家银行
的报告》,决定建立第一合众国银行。华盛顿总统在签署这一法案前,倾听了支持和反对建立银行的
两派意见。他告诉汉密尔顿,除非他能够答复国务卿杰弗逊、国会领袖麦迪逊等人的质疑:即宪法没
有授权联邦政府建立中央银行,否则,他不会签署这一法案。为此,汉密尔顿写下了著名的意见书,
提出在宪法中,“既有明示的权力,也有默许的权力。”由于政府所管理的事务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因
此宪法所授予政府的权力应该“从宽解释”,根据宪法中“必要和适当”条款,总统为履行宪法赋予的责
任,必须有“极大的行动自由”。华盛顿被说服了,遂签署了该法案。汉密尔顿的意见书见:Richard
Current&JohnGarraty,ed.,WordsThatmadetheAmericanHistory,Vol.1,Boston,1978,
p.226.
7.《邦联条例》是美国1776n1宣布独立后,大陆会议在1777年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实际上是
个13个独立州的反英联盟条约。1781年生效。美国宪法生效后,废弃。
8.在《邦联条例》的第二条,则是这样规定的:“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独立及所有其他没有
明确让与大陆会议的权力”。《邦联条例》中译文全文见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著、程逢如等译:
《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第443-450页。上面所引译文根据原文有改动。
9.史称“必要和适当条款”(theecessaryandProperClause)。
10.转引自Hall,Kermit,andOthers,eds.,TheOxfordCompaniontotheSupremeCourtof
theUnitedStates,Y:OxfordUniversityPress,1992,p.538.
作者简介:
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文章来源:《世纪中国》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7:16: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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