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中文版全文)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
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
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
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
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
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
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
格未满七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
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
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
--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
-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於
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後三年内举行,并於其
後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
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
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
举众议员: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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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
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
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任何一
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
充缺额。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
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
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於第一
次选举後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
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
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
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
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
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凡年龄未满
三十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
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合众国副总统
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长无投票权。参议院应
选举该院的其他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执行合
众国总统职务时,还应选举临时议长。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
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
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担任主席;在末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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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被判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
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
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
第四款各州州议会应规定本州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举时间、地
点及程序;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变更此种规定,惟有选举议
员的地点不在此例。国会应至少每年集会一
次,开会日期应为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一,除非他们通过法律来
指定另一个日期。
第五款参众两院应各自审查本院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本院
议员的资格,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可以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
人数时,可以一天推一天地延期开会,并
有权依照各该议院所规定的程序和罚则,强迫缺席的议员出席。
参众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处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
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院的议员。参
众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录,并经常公布,惟各该院认为应
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两院议员对於每一问题之赞成或反对,如有
五分之一出席议员请求,则应记载於议事记录内
。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一议院未得别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
亦不得迁往非两院开会的其他地点。
第六款参议员与众议员得因其服务而获报酬,报酬的多寡由法
律定之,并由合众国国库支付。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以及扰乱
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该院会议及往返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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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权;两院议员在议院内所发表之演说
及辩论,在其它场合不受质询。参议员或众议员不得在其当选任期内
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新添设的职位,或在其任期
内支取因新职位而增添的俸给;在合众国政府供职的人,不得
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会议员。
第七款有关徵税的所有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但参议院得
以处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经众议院和
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
须呈送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
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的议院,该议院应将异议详细
记入议事记录,然後进行复议。倘若在复议之後
,该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
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样予以复议,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
之二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有
这样的情形时,两院的表决均应以赞同或反对来定,而赞同和反
对该法案的议员的姓名,均应由两院分别记载於各该院的议事记录之
内。如总统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内(星期日除外
),不将之退还,该法案即等於曾由总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
准有当国会休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
任何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
,凡须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予以同意者,均应呈送合众国总统;经
其此准之後,方始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参众两院可依照对於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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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法案所规定的各种规则和限制,各以三分之
二的多数,再行通过。
第八款国会有权规定并徵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
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但是各种
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合众国内应划一
徵收;以合众国的信用举债;管理与外国的、州与州间的,以及
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制定在合众国内一致适用的归化条例,和有关
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铸造货币,调议其价
值,并厘定外币价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制定对伪造合众
国证券和货币的惩罚条例;设立邮政局及延造驿路;为促进科学和实
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
,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
院;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国际公法的罪行;
宣战,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
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晶的规则;募集和维持陆
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配备和保
持海军;制定有开管理和控制陆海***的各种条
例;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
侵略;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合众国服务时的管
理办法,但各州保留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
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民团的权力;对於由某州让与而由国会承
受,用以充当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逾十哩见方),握有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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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事务的全部立法权;对於经州议会同意,向
州政府购得,用以建筑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它必要
建筑物的地方,也握有同样的权力;--并且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
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或其各部门
或其官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第九款对於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
一八O八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可以对入境者课税,惟以每
人不超过十美元为限。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
所保障的特权,惟在叛乱或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出於公共安全的
必要时不在此限。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
律。除非按本宪法所规定的人口调查或统计之比
例,不得徵收任何人口税或其它直接税。对各州输出之货物,不
得课税。任何有关商务或纳税的条例,均不得赋予某一州的港口以优
惠待遇;亦不得强迫任何开往或来自某一州的
船苹,驶入或驶出另一州,或向另一州纳税。除了依照法律的规
定拨款之外,不得自国库中提出任何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
帐目,应经常公布。合众国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
位:凡是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俸给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末经国会
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物、薪酬、职务或爵
位。
第十款各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结盟或组织邦联;不得对民
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之特许证;不得铸造货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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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发行纸币;不得指定金银币以外的物品
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
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也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
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对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
徵收任何税款,但为了执行该州的检查法律而有绝对的必要时,
不在此限;任何州对於进出囗货物所徵的税,其净收益应归合众国国
库使用;所有这一类的检查法律,国会对之有
修正和监督之权。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徵收船舶吨位税,不
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和军舰,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国缔结任何协定或
契约,除非实际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缓的
危急情形时,不得从事战争。
第二条
第一款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总统
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每州应依照该州州议
会所规定之手续,指定选举人若干名,其
人数应与该州在国会之参议员及众议员之总数相等;但参讥
员、众议员及任何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责任及有俸给之职务的人,均
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各选举人应於其本身所属的
州内集会,每人投票选举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不属本州居民。
选举人应开列全体被选人名单,注明每人所得票数;他们还应签名
作证明,并将封印後的名单送至合众国政府所
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於参众两院全体议员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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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拆所有来件,然後计算票数。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全体
选举人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如同时不止一
人得票过半数,旦又得同等票数,则众议院应立即投票表决,选
毕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得票过半数,则众议院应自得票最多之
前五名中用同样方法选举总统。但依此法选举总
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如全国三分之二
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当
选总统者需获全部州的过半数票。在每次这样的
选举中,於总统选出後,其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为副
总统。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时,则应由参议院投票表决,
选学其中一人为副总统。国会得决定各州选出
选举人的时期以及他们投票的日子;投票日期全国一律。只有
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实施时已为合众国公民者,可被选
为总统;凡年龄未满三十五岁,或居住合众国
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不得被选为总统。如遇总统被免职,或因死
亡、辞职或丧失能力而不能执行其权力及职务时,总统职权应由副总
统执行之。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及副总
统均被免职,或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时,由何人代理总统职务,
该人应即遵此视事,至总统能力恢复,或新总统被选出时为止。总统
得因其服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俸给,在
其任期之内,俸金数额不得增加或减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内,
自合众国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爱其它报酬。在他就职之前,他应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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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誓愿如下:--「我郑重宣誓(或矢言)我
必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
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二款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
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
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除
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於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
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
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他有权提名,并於取
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
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後将依法律的规定而
设置之合众国官员;国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
把这些较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
各行政部门的首长。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如遇有职位出缺,总统有权
任命官员补充缺额,任期於参议院下届会议结
束时终结。
第三款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
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在特殊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
其中一院开会,并得於两院对於休会时间意
见不一致时,命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他应接
见大使和公使;他应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并任命所有合众国的军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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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
其它重罪和轻罪,被弹劾而判罪者,均应免职。
第三条
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於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
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
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
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第二款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
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
案件;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
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合众国为当事一方
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
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为不
同之州所让与之土地而争执的诉讼,以及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
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讼。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
为当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
。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於法律和事实的受理上
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例者,不在此限。对一切罪
行的审判,除了弹劫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
定,并且该审判应在罪案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罪案发生地点
并不在任何一州之内,该项审判应在国会按法律指定之地点或几个地
点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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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6:51: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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