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中文版全文)

更新时间:2025-03-10 11:41: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北京病假工资规定)

美国宪法(中文版全文)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

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

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

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

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

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

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

格未满七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

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

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

--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

-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於

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後三年内举行,并於其

後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

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

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

举众议员: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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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

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

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任何一

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

充缺额。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

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

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於第一

次选举後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

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

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

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

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

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凡年龄未满

三十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

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合众国副总统

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长无投票权。参议院应

选举该院的其他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执行合

众国总统职务时,还应选举临时议长。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

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

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担任主席;在末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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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被判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

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

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

第四款各州州议会应规定本州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举时间、地

点及程序;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变更此种规定,惟有选举议

员的地点不在此例。国会应至少每年集会一

次,开会日期应为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一,除非他们通过法律来

指定另一个日期。

第五款参众两院应各自审查本院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本院

议员的资格,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可以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

人数时,可以一天推一天地延期开会,并

有权依照各该议院所规定的程序和罚则,强迫缺席的议员出席。

参众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处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

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院的议员。参

众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录,并经常公布,惟各该院认为应

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两院议员对於每一问题之赞成或反对,如有

五分之一出席议员请求,则应记载於议事记录内

。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一议院未得别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

亦不得迁往非两院开会的其他地点。

第六款参议员与众议员得因其服务而获报酬,报酬的多寡由法

律定之,并由合众国国库支付。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以及扰乱

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该院会议及往返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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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权;两院议员在议院内所发表之演说

及辩论,在其它场合不受质询。参议员或众议员不得在其当选任期内

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新添设的职位,或在其任期

内支取因新职位而增添的俸给;在合众国政府供职的人,不得

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会议员。

第七款有关徵税的所有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但参议院得

以处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经众议院和

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

须呈送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

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的议院,该议院应将异议详细

记入议事记录,然後进行复议。倘若在复议之後

,该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

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样予以复议,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

之二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有

这样的情形时,两院的表决均应以赞同或反对来定,而赞同和反

对该法案的议员的姓名,均应由两院分别记载於各该院的议事记录之

内。如总统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内(星期日除外

),不将之退还,该法案即等於曾由总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

准有当国会休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

任何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

,凡须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予以同意者,均应呈送合众国总统;经

其此准之後,方始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参众两院可依照对於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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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法案所规定的各种规则和限制,各以三分之

二的多数,再行通过。

第八款国会有权规定并徵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

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但是各种

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合众国内应划一

徵收;以合众国的信用举债;管理与外国的、州与州间的,以及

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制定在合众国内一致适用的归化条例,和有关

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铸造货币,调议其价

值,并厘定外币价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制定对伪造合众

国证券和货币的惩罚条例;设立邮政局及延造驿路;为促进科学和实

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

,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

院;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国际公法的罪行;

宣战,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

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晶的规则;募集和维持陆

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配备和保

持海军;制定有开管理和控制陆海***的各种条

例;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

侵略;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合众国服务时的管

理办法,但各州保留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

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民团的权力;对於由某州让与而由国会承

受,用以充当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逾十哩见方),握有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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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事务的全部立法权;对於经州议会同意,向

州政府购得,用以建筑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它必要

建筑物的地方,也握有同样的权力;--并且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

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或其各部门

或其官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第九款对於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

一八O八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可以对入境者课税,惟以每

人不超过十美元为限。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

所保障的特权,惟在叛乱或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出於公共安全的

必要时不在此限。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

律。除非按本宪法所规定的人口调查或统计之比

例,不得徵收任何人口税或其它直接税。对各州输出之货物,不

得课税。任何有关商务或纳税的条例,均不得赋予某一州的港口以优

惠待遇;亦不得强迫任何开往或来自某一州的

船苹,驶入或驶出另一州,或向另一州纳税。除了依照法律的规

定拨款之外,不得自国库中提出任何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

帐目,应经常公布。合众国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

位:凡是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俸给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末经国会

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物、薪酬、职务或爵

位。

第十款各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结盟或组织邦联;不得对民

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之特许证;不得铸造货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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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发行纸币;不得指定金银币以外的物品

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

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也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

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对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

徵收任何税款,但为了执行该州的检查法律而有绝对的必要时,

不在此限;任何州对於进出囗货物所徵的税,其净收益应归合众国国

库使用;所有这一类的检查法律,国会对之有

修正和监督之权。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徵收船舶吨位税,不

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和军舰,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国缔结任何协定或

契约,除非实际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缓的

危急情形时,不得从事战争。

第二条

第一款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总统

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每州应依照该州州议

会所规定之手续,指定选举人若干名,其

人数应与该州在国会之参议员及众议员之总数相等;但参讥

员、众议员及任何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责任及有俸给之职务的人,均

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各选举人应於其本身所属的

州内集会,每人投票选举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不属本州居民。

选举人应开列全体被选人名单,注明每人所得票数;他们还应签名

作证明,并将封印後的名单送至合众国政府所

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於参众两院全体议员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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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拆所有来件,然後计算票数。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全体

选举人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如同时不止一

人得票过半数,旦又得同等票数,则众议院应立即投票表决,选

毕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得票过半数,则众议院应自得票最多之

前五名中用同样方法选举总统。但依此法选举总

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如全国三分之二

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当

选总统者需获全部州的过半数票。在每次这样的

选举中,於总统选出後,其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为副

总统。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时,则应由参议院投票表决,

选学其中一人为副总统。国会得决定各州选出

选举人的时期以及他们投票的日子;投票日期全国一律。只有

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实施时已为合众国公民者,可被选

为总统;凡年龄未满三十五岁,或居住合众国

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不得被选为总统。如遇总统被免职,或因死

亡、辞职或丧失能力而不能执行其权力及职务时,总统职权应由副总

统执行之。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及副总

统均被免职,或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时,由何人代理总统职务,

该人应即遵此视事,至总统能力恢复,或新总统被选出时为止。总统

得因其服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俸给,在

其任期之内,俸金数额不得增加或减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内,

自合众国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爱其它报酬。在他就职之前,他应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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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誓愿如下:--「我郑重宣誓(或矢言)我

必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

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二款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

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

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除

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於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

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

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他有权提名,并於取

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

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後将依法律的规定而

设置之合众国官员;国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

把这些较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

各行政部门的首长。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如遇有职位出缺,总统有权

任命官员补充缺额,任期於参议院下届会议结

束时终结。

第三款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

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在特殊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

其中一院开会,并得於两院对於休会时间意

见不一致时,命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他应接

见大使和公使;他应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并任命所有合众国的军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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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

其它重罪和轻罪,被弹劾而判罪者,均应免职。

第三条

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於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

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

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

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第二款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

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

案件;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

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合众国为当事一方

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

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为不

同之州所让与之土地而争执的诉讼,以及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

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讼。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

为当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

。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於法律和事实的受理上

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例者,不在此限。对一切罪

行的审判,除了弹劫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

定,并且该审判应在罪案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罪案发生地点

并不在任何一州之内,该项审判应在国会按法律指定之地点或几个地

点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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