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

更新时间:2024-11-09 09:39: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大病补助申请)

民事诉讼法重点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公力救济(诉讼与行政裁

决)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

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部门法、基本法(效力低于宪法高于一般法)、程序法

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①对事的效力。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下列案件:(l)民法、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

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

②对人的效力。

a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c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d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规定为:所属国放弃民事司法豁免权或

被反诉或因私人事务发生纠纷时),其民事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③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是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

的延伸范围。

④时间效力。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

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内容: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第二章诉和诉权

1.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1)要素:主体:原告和被告

客体: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或相应权利)+诉讼请求(实体请求)

原因:案件实体事实

(2)诉的要素的意义:

1>判断当事人所提之诉是否是一个完整的诉,如不完整则法院驳回起诉;

2>使一“诉”与他“诉”区别开来,以配合“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原则;

3>根据诉的构成要素来确定诉的合并或变更

(3)分类:

1>确认之诉,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2>给付之诉,指原

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指当事人要求变动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4)诉的合并:

①诉的主观合并:主体的合并,如必要共同诉讼和以其为基础的体诉讼

②诉的客观合并:一个诉讼程序中,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和诉

客观合并要件: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为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合并的数个标的和诉必须适用同样的诉讼程序;

受诉法院对数个诉都有管辖权。

2.反诉: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要件:是本诉被告对原告提起的

反诉和本诉适用相同程序

管辖应当合法

标的、请求、事实方面有牵连关系

在举证期满之前

3.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一种请求权!

1>诉权的程序内涵: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旨在启动诉讼程序。

2>诉权的实体内涵:指原告行使诉权或提起诉讼所欲获得的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

3>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关系:

联系:诉权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

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

区别:诉权主体是当事人,诉讼权利主体是当事人、法院、证人等;

诉权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诉讼权利是法院、对方当事人等;

根据一事不再讼原则,同一纠纷的诉权只能一次行使,而许多诉讼权利(如辩论权)可由

双方当事人多次行使;

两者的实体内涵不同。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

2>行为准则(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3>引导创造性司法(弥补现实立法局限性,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为了避免法官滥用权利,因此

应受到严格限制)

2.具体原则

(1)当事人平等原则

1>含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行

使诉讼权利。

2>内容:

①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A民诉法赋予双方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

B民诉法赋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诉讼权利;

C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②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A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应给予双方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

B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

3>意义:

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性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是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

是民事实体法平等原则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必然延伸。

(2)辩论原则

1>含义: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

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2>内容:

①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②范围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

③可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④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3>意义:

行使辩论权能够查清案件事实

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

(3)诚信原则

1>含义: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

和善意。

2>适用:

①对当事人的适用:禁止恶意恶意制造诉讼状态;禁反言;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真实义务;诉讼上

的权利失效。

②对法院的适用: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突袭裁判。

③对诉讼参与人的适用:代理人不得滥用和超越代理权限;证人不得做虚言;鉴定人不得做与

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

(4)处分原则

1>含义: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

讼权利的原则。

2>内容:

①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②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③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A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相对的决定权

B请求范围由当事人决定

C可以选择和解或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D决定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生效判决

④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5)监督检查原则

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程序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重审程序原审人民法院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的案件或者经过提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

回避适用对象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执行人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

法定回避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3、指令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1>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2>内容:①审判主体应当公开

②公开的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③公开是指除合议庭评议案件阶段之外全过程的公开

④不仅是形式上的公开更重要的是实质上的公开

A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B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定;

C裁判文书应公开阐明和论证.

3>意义:①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②有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③促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④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4>例外: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

其他

4.两审终审制度

含义: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但以下几种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①一审的案件;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③依照《民诉法》162条规定所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

④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5.陪审制度

第六章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管辖恒定

1.概念: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不

影响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2.分类

①级别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

变动。

②地域管辖恒定: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管辖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如:a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b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c判决

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d第二审人

民法院发回重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再审。

二、管辖的分类

(1)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2)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合并管辖,又

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件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三、级别管辖

1.含义: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2.划分级别管辖所依据的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的影响范围

4>案件争议的标的金额的大小

3.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法院除法律规定的外,所有一审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重大的涉外案件[一般涉外案件基层管辖]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在本辖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四、地域管辖[重点,有可能考大题]

含义: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辖区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人所在地为标准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是双方被教养的话,回到基本原则)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是双方均被监禁的话,回到基本原则)

5>被告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如果是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话,回到基本原则)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回到基本原则)

8>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提起诉讼。(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回到基本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以标的物所在地或重要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

1>一般合同: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

以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被告住所、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

4>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

5>侵权: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

6>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

3.专属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遗产纠纷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只适用于一审案件;

约定的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

不得违背民事诉讼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裁定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1.移送管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受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2)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接受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移送管辖的例外:

(1)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

移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先立案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

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起诉后住所

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3.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只能移送一次。

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

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

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上调性转移和下放性转移两种情形。

指定管辖适用情形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

适用程序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

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六、管辖权异议

条件:1>主体为本案当事人

2>客体是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3>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

2.相关概念:

1>证据材料: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法院依职权搜集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2>定案证据:经过当事人质证并被法院采纳的证据材料。

3>证据方法:在诉讼中为了证明案件事实,可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如证人、文书、物体等。

4>证据资料:法院对各种证据方法经过调查后所获得的资料,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3.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重点,有可能考大题]

1>客观性

形式上,证据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实体

证据的内容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客观记载和反映,而不是主观想象揣测

2>关联性

(关联性越密切,证明力越大)

×应注意的问题:

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凭空揣测的;

关联性既可以是直接的联系又可以是间接的联系;

关联性既可以表现为肯定的联系又可以表现为否定的联系。

3>合法性

证据的调查、搜集、审查、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移送管辖

③因陈述的内容而有可能使其受到刑事追究

④因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

是否需要专业知识

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

能否更换

是否适用回避制度

鉴定人

需要

担任鉴定工作时

可以选择、替换

鉴定人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回避

证人

不需要

诉讼发生前

不能选择、替换

不适用回避规定

5>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6.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

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包括: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因情况禁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

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

(4)诉讼证明的要素:1>证明主体

2>证明对象

3>证明方法

4>证明责任

5>证明标准

6>证明程序

2.证明对象

(1)概念: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而由诉讼参与人和法院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解决有法律

意义的事实。

(2)范围:1>实体法律事实

2>程序法律事实

3>法院所不知的法规、习惯、外国法律

4>经验法则

(3)条件: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本案具有法律意义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免于证明的事实

(4)免于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4>预决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公正证明的事实;

6>自认的事实

3.自认

(1)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1>对象是案件事实;

2>陈述须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相一致;

3>自认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做的陈述;

4>自认仅适用于有关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

5>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

(2)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

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

做出自认的一方受其自任的拘束,除非是在被欺骗被胁迫的情形下做出的自认,否则不得任

意地予以撤回。

2>对法院的效力

法院应当对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3>自认效力的限制

不适用自认的情形: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事项;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的事项;共同诉讼人中一人

所做的自认;自认的事实显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

4.证明责任

(6)证明责任的特征

①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同时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②法院在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

③证明责任不因具体诉讼的不同或当事人的态度不同而发生变化;

④是当事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一种不利诉讼后果的风险。

(2)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一般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一般侵权

合同纠纷

由原告就以下要件负举证责任,被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

1>侵权行为;2>损害结果;3>因果关系;4>过错

1>主张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对合同订立、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特殊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固定举证责任

专利侵权被告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举证

高度危险作业被告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故意或损害是因战争

等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对受害人故意举证;

3>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的,对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或是不可抗力举证;

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

害的,对受害人故意、过失或是不可抗力举证;

5>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的,由管

理人就其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事实举证。

环境污染被告就法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

建筑物致损所有人或管理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饲养动物致损被告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因第三人原因,

饲养人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缺陷产品致损

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①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产品投入流通时,

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产品缺陷的

共同危险行为光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免责,必须要举证

证明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才可以免责

医疗行为被告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

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五章

法院

调解

3.法

院调

解,又

称诉

讼调

解,是

指在

人民

法院

审判

人员

的主

持下,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4.法院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1>程序上的自愿

除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案件(如离婚),法院可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外,其他民事案件都必须经

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才能进行调解。

2>实体上的自愿

当事人双方能否达成调解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3)合法原则

3.调解协议的内容

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调解协议有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A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D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3)调解协议的形式

1>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院调解的效力

1>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2>结束诉讼程序

3>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十二章临时性救济

6.诉讼财产保全适用条件

1>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判决有可能不执行或难以执行

3>发生在受理后,法院判决前

4>一般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适用条件

1>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担保

5>利害关系人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

3.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及其解除

1>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2>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变价

3>解除事由: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②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30日内未起诉;③申请人撤回保

全申请的。

4.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

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2>先予执行的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③本案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④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紧急情况: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3)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第十三章诉讼保障制度

1.期间的计算和剔除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首选方式)

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②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

③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

④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

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送交代收人签收。

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

送达的送达方式。

注意: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注意:采用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

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

交受送达人所在机关、单位,让他们转交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6)公告送达

采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以上5种方法无法送达的。自公告发出60

日,即视为送达。

(7)数字化送达方式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3.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1>是已经实施并在客观上妨害了民事诉讼的行为;2>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3>行为人在主观

上必须出于故意

4.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

3>妨害诉讼证据的搜集、调查及阻拦、干扰诉讼的进行

4>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5>诉讼欺诈行为

6>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7>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

第四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的条件[简答题]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

5>一般应提交起诉状。

三、受理

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审判行为。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复制法条)

5.撤诉的种类→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

5.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必记)

(1)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2)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方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5.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

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诉讼中止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

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终结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

人死亡的。

(4)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

三、简单民事案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

大的案件。

3.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其他程序的;

5>法院认为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3.简易程序特点:

1>起诉与答辩方式简便(可口头可书面)

2>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案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灵活(可以不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传唤的时间,也不受在开庭

前3日的时间限制)

4>审理前的准备方式不同于普通程序

5>审判组织实行独任制

6>开庭审理程序简化(不必严格按照普通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

7>法官对当事人有更多的释明义务

8>以当庭审判为原则,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简化

9>审结期限较短(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5.关于小额诉讼程序

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若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制。

五、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1.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或之后,一般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及诉讼程序的进行与保障问题做出具有公权性质的断定,这种断定就称为裁判。

2.裁判的分类

1>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就案件实体问题所做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2>裁定: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处理程序事项和个别的实体事项而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

判定。

3>决定:人民法院为解决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影响诉讼正常顺利进行的特殊事项所做的具有约束力

的结论性判定。

4>命令:人民法院对程序进行的事项或者某些无争议的事实问题依法发出的指令。(支付令,搜查

令,执行令等)

4.判决的效力[论述题]

(1)拘束力

是针对法院自身而言的一种判决效力,判决一旦宣告或者送达当事人之后,做出判决的法院自

己必须受到判决的拘束,在同一审级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2)确定力

1>形式上的确定力,也称外部确定力,是指当事人不得以上诉的方法请求上级法院将裁判废弃

或变更的效力。判决一旦生效,除非经过法院的特别程序,不能撤销或变更。

2>实质上的确定力,也就是既判力,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解

决并确定生效,①当事人不得对此再提起诉讼或在以后的诉讼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②法院

也不得对当事人间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再进行判决或在以后的诉讼中做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

决。

(3)形成力

是指判决所具有的变更原有法律关系所产生新的法律关系的效力。

(4)执行力

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而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4.裁定的适用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前三种裁定可以上诉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上诉审程序

1.提起上诉的条件[必记]

(1)上诉的实质要件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需适格

2>上诉人需具有上诉利益

(2)上诉的形式要件

1>裁判具有可上诉性

①第一审案件的判决

②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做出的判决

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做出的判决

④可上诉的3种裁定

2>上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

不服判决上诉期为15日

不服裁定上诉期为10日

3>上诉需向一审法院的直接上一级法院提起

4>上诉需采取书面形式

(7)上诉案件的审判范围

第二审法院的审判范围不能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公共利益

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第六章上诉案件的审判组织

对于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采用独任制审理;且合议庭应当由

审判员组成,不能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

4.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5>裁定撤销原判决,移送管辖

5.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1>维持原裁定的裁定

2>撤销或变更原裁定的裁定

4.二审中的法院调解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二审中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

7.撤回上诉的要件(二审上诉撤回后一审判决生效)

1>撤回上诉的主体是上诉人

2>撤回上诉应当向第二审法院为之

3>申请应当在第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提出

4>是否准许撤回上诉由第二审法院裁定

(5)审结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

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

第十三章再审程序

1.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裁判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2.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再审二审

审理对象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提起主体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原一审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

和上级人民法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一审裁判中被确定负有实体义

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案外人,当事人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提起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需在判决或裁定需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期内

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

其余主体不受时间限制

审理法院上级、原审法院和其他同级法院只能是一审的上级法院

(3)再审事由的立法分类

《民诉法》第200条:(这13种法定事由可分为3类——裁判主体不合法,裁判根据不合法,裁

判程序不合法)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

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论述题]

1>主体要件:申请再审人必须具备再审利益

①在原审中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或者未被判决承担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不具备

②实体权益受到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约束,必须通过推翻原审裁判才能得到救济的案外人享有再

再审利益,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对于未获得支持的部分具备再审利益。

审利益。

2>客体要件: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再审的生效裁判、调解书

3>事由要件:必须依据法定事由申请再审[民诉法第200条]

4>管辖要件:负责再审审查或者再审审理的法院须有法定的管辖权

5>时间要件: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个月后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或者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

③或者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④或发现审判人员审证据是伪造的,

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否则将裁定驳

回再审申请。

6>形式要件:申请再审需为书面要式行为

(2)再审审理程序

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1)或上级人民法院的提审程序

1>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2>所做裁判是终审裁判

(2)原审人民法院进行的指令再审程序

1>原来是第一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还可以上诉

2>原来是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为终审裁判

(3)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的指定再审程序

(同上)

(4)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

5.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

2.形式要件

1>当事人

原告是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被告是生效裁判、调解书中的双方当事人

2>除斥期间

第三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3>管辖法院

“做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3.实质要件

1>程序参与欠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裁判内容错误

3>民事权益受损

(3)特殊程序

1.我国民事非诉讼程序的共同规则:

1>法院审理特别案件或非诉案件,优先适用特别程序或非诉讼程序

2>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审理

3>法院审理非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实体争议的,应终结非诉程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

系人另行起诉

4>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5>一审终审

6>免交诉讼费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

1>申请和受理

宣告失踪的,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满4年

须由下落不明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

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

3>判决

判决一经宣告,就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

1>申请和受理

具备法定事由:被申请人已成年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全部或部

分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

女、成年外孙子女、成年兄弟妹等;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居委会或村

委会同意的其他亲属或朋友

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审理

3>判决

第十一章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和转化程序

1>效力:通常情况下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2>转化程序:法院调解

仲裁调解

请求法院确认其合法有效

申请支付令

申请公正

第二十章强制执行通则

(3)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掌握]

1>执行合法原则

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定程序和方式,遵守实体法的规定

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是指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地位不平等,双方权利义务有差别

3>执行适度原则

既要把债务人的痛苦降到最低点,又要确保债权迅速、充分地得到实现

4>执行及时原则

5>执行穷尽原则

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要求,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已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

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等一系列行为,在履行

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权利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6>执行检查监督原则

人民检查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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