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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冲刺:民事诉讼法律实务
一、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一)民事案件的主管
法院对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由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纠纷;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
决的其他纠纷。
(二)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案件的性质,一是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
进行一审;二是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
一审。案件的影响大小。
2.《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
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我国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下列民事诉讼,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
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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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其中,前两类案
件的共性在于身份诉讼,如果是财产诉讼,则仍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
纷案件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
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运输始
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由碰撞
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
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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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进行选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四)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
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不得移送管辖的案件。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自上而下的转移。
(五)管辖权异议
1.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但通常是被告。异议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异议的
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
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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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或产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为了保护自己的
民事权益或者保护应当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人民法院裁判或调解协议的约束。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4.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一方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
5.追加当事人
6.当事人的变更
(二)共同诉讼人
1.共同诉讼人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3)
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2.必要共同诉讼人
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个人合伙问题;企业法人分
立问题;借用关系;保证合同关系;继承遗产关系;代理关系;共有财产关系。
3.普通共同诉讼人
(三)诉讼代表人
1.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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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人数众多,即10人以上。(2)法律文书效力的扩
张性。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3.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
4.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5.裁判的效力
(四)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与种类
1.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本证与反证:所谓本证,即对主张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支持其
主张的证据;而反证则是对该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
的证据。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效力高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与间
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高于间接证据。法律敎育网
2.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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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者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
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物证: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质量等标志来证
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迹。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
结论;勘验笔录。
(三)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的概念
2.证明责任的分配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
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
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
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
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
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缺陷产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
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由
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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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对象的范围
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的明示承认;当事人的默示承认;代理人的承认。
(五)证据的调查、收集与保全
1.证据的调查收集
2.证据的保全
(六)质证
1.质证的概念和特点
2.质证范围、对象和程序
(七)证据的审核认定
1.审核认定证据的概念
2.审核认定证据的方法与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补强证据规则,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未成年人所作
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
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印品。
(5)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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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证据规则:(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
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
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
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
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推定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
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四、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一)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
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
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
后、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决前。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失;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2.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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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
法;财产保全的程序。
3.财产保全的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二)行为保全法律敎育网
1.行为保全的概念
2.行为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与适用范围
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或被请求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申请
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若不及时制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或者若不立即做出保全裁定则由正实施的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将进一步扩大。诉前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诉前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发布
海事强制令。
3.行为保全的程序
(三)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的概念
2.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
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3.先予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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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人具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4.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
(四)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2.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及构成要件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有义务协助调
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2)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3)民事诉讼行
为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拘传及其适用;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
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必须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训诫及其适用;责令
退出法庭及其适用;及其适用:其中对个人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以
下,对单位的金额为10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拘留及其适用。
(五)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1.法定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与委托诉讼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代理权产生的
基础特殊。第二,代理的对象特殊。第三,代理人的范围特殊。法定诉讼代理消灭
的原因包括:第一,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法定诉讼代理
人丧失或者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第三,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
行为能力;第四,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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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人数最多以2人为限。委托代理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第一,诉
讼代理事务完成,诉讼结束;第二,委托代理人辞去代理;第三,委托人解除委托;
第四,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五、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1.程序的完整性
2.程序适用的广泛性
3.程序的独立性
(二)起诉与受理
1.诉
诉与诉的要素;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2.起诉
起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实质要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和受诉法院管辖。
3.反诉
反诉又不同于本诉,具有以下特征: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反诉时间的限定性;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提起反诉,除必须具备诉的要素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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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
提起;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反
诉与本诉应有联系。被告的反驳可以分为程序法上的反驳和实体法上的反驳,程序
法上的反驳;实体法上的反驳。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但二者有
明显的区别:(1)性质不同。(2)前提不同。(3)目的不同。
4.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三)审理前的准备
1.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2.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4.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当事人的争议点和应适用的法律以及相关专业
知识
5.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6.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四)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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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合法原则。适用特别程
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
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5.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五)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撤诉
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
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
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
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撤诉的法律后果:终结诉讼程序。诉讼时效
重新开始计算。诉讼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减半征收。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撤诉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行起诉。
2.缺席判决
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
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无民
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无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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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庭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后可以公告送达并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应诉,借贷
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做出缺席判决。法律敎育网
3.延期审理
下列情形可以延期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
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
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的概念;诉讼中止的原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
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
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
未审结的。诉讼中止裁定的效力,裁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也
不得申请复议。在中止诉讼前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5.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的原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
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
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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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的。诉讼终结裁定的效力:是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
的再行起诉。
(六)民事裁判
1.民事裁判的概念
2.判决
民事判决的概念;民事判决的分类;民事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3.裁定
民事裁定的概念,裁定与判决的区别,主要有:适用的事项不同;做出的依据
不同;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的内容。
4.决定
民事决定的概念;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民事决定的效力。
六、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诉讼方式简便
2.受理程序简便
3.传唤方式简便
4.实行独任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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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6.审结期限较短
审结期限为3个月,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
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
2.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
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
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四)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规定
1.起诉与答辩
起诉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被告送达地址的确定;送达时间的确
定;简易程序中留置送达的适用。
2.审理前准备
举证期限的特点;对当事人就简易程序适用异议的处理;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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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3.开庭审理
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审理与裁判。
4.宣判与送达
宣判方式;裁判文书的制作。
七、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1.上诉案件的提起及其条件
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提出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必须
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必须提交上诉状。
2.上诉的受理
3.上诉的撤回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1.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2.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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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诉案件的调解
4.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四)第二审程序的裁判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依法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对裁定上诉案件的处理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改变原裁定。
3.驳回起诉的运用
4.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5.上诉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关于漏审、漏判诉讼请求的问题;关于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问题;关于新增
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问题;关于离婚案件。
八、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1.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享有审判监督权的司法机关
2.监督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3.再审的理由是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法律敎育网
4.没有专门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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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1.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
2.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
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确有错误;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
3.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1.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
2.抗诉的条件
3.抗诉的程序
4.抗诉的效力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
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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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
人员必须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
当事人,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
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
讼请求的;据以做出原裁判、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3.申请再审的范围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按照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4.申请再审的程序
(五)再审案件的审判
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另行组成合议庭
3.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和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
序。
4.再审中的调解
5.再审中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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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的运用;发回重审。
九、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概述
程序因债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仅适用于限定的范围;程序的进行简便、迅速;
无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之分。
(二)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1.支付令的申请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
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支付令必须能
够送达债务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指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3.支付令的制作
(三)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支付令所具有的强制执行力却是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15日不提出书面异议
时才产生。
(四)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1.支付令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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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成立的条件;异议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提出
异议的期间为15日,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法院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债务
人异议的法律效力。
2.督促程序的终结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
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督促程序自动终结。人民法院
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
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
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
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十、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述
1.公示催告程序酌概念与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以没有明确的
对应利害关系人为前提;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具有变通性;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审判案件的方式特殊。
2.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记名股票
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二)公示催告的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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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2.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与撤回
(三)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1.发出止付通知与公告
人民法院还应当在受理案件的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60日。
2.申报权利及其处理
(四)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做出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申请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
间届满后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
2.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无效。排除了所公示催告的票据或者
其他事项上的原有权利。依据该判决,在持有判决人与付款人之间重新恢复债权债
务关系。
3.审判组织
4.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
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申请的,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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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
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届满后,
判决做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十一、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概述
1.执行与执行程序
2.执行的原则
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的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
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
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执行主体
1.执行机构
2.执行当事人
3.执行参与人
(三)执行客体
1.财物
被申请执行人及其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被申请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
生活必需品。案外人的财产。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若未被宣告破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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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正常生产的设备、厂房等不能作为执行客体。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国家机关,
其进行正常活动的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不能作为执行客体。
2.行为
(四)执行根据
(五)执行管辖
(六)执行开始
1.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2.移送执行
3.对执行案件的受理
4.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的条件包括: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并已受理案件;
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受理申请的民事执行机构的辖区;受委托的民事执
行机构具有实施执行的便利性。
5.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
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庭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
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
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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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执行人负责的原因
未能陈述意见的。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6.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债权文书不是依法制作的;债权文书不真实、不合法;超过了规定的公证机关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七)执行措施
1.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
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
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
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完成义务教
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用于
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
品;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
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
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第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第二,申请
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第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
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第四,债务已经清偿
的;第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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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
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1/2。搜查:对被执行人知
识产权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股息或者红利等收益的执行措施;对股份凭证(股票)
的执行措施;对投资权益或者股权的执行措施。法律敎育网
2.对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3.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4.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5.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延迟履行金
6.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申请;第三人的异议及处理;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法律后果。
7.参与分配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多个债权人已经取得金钱执行根
据,未取得执行根据的金钱债权或者已取得执行根据的其他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
配。(2)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
(3)债务人是非法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8.执行竞合
9.对拒不履行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义务的执行
10.报告财产制度
(八)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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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阻却
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承担;执行担保: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
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一致,但最多不能超1年;执行中止:申
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
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
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
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一
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执行终结:申请
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
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执行回转
(九)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
1.执行期限
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
2.执行监督
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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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2.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信守国际条约及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司法豁免原
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原则
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2.涉外管辖的种类
牵连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
住所;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专属
管辖。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与财产保全
1.期间
被告提出答辩的期限;提出上诉和答辩的期限;诉前保全裁定做出后的起诉期
限;结案期限。
2.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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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
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表人送
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3.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及其特点:在涉外诉讼或仲裁中,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情
形大致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已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并将运出我国。(2)当事船舶或航空器将驶离
或飞离我国。(3)发生纠纷后,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一方欲将其财产转移到国外。
(4)争议的标的物将腐烂变质等。
(四)司法协助
1.司法协助的概念
2.司法协助的根据
3.一般司法协助
进行一般司法协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进行;一国法院向另一国法院提出请求;请求的事项
不损害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司法协助一般按照被请求国
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一般司法协助的途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外交途
径;使、领馆途径。一般司法协助的程序。
4.特殊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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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司法协助的概念;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是已生效的外国法
院裁判。该外国法院裁判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即不违反我国法
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
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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