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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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
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不良资产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
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
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
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
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
(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
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
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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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
件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进行专项管
理。
第二章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原因~明确责任~提出
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
和追索~通过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采取多种方式处
理~可以指定内部相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机构进行处理~也可以委托社会
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清理与追索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制定相关配
套制度和措施~接受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第七条企业对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可以采
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处理方法~但应当建立严格的核准程序和监管制度。
第八条企业对小额账销案存债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其清欠收入不足以
弥补清欠成本的~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并报上级企业备案后可以
停止催收。
第九条企业对账销案存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属于有控制权的投资~
必须按规定依法组织破产或注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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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其清算结果应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属于无控制权的投资~必须认真
参与破产和注销工作~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并取得相关销案证据。
第十条企业对账销案存实物性资产进行清理~应当认真做好变现处置工作~
尽量利用、及时变卖或按其他市场方式进行处置~尽可能收回残值。
第十一条企业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
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和报备工作。
第三章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依据
第十二条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
内部证据等。
第十三条债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
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
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
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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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
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
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
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可以公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应当取得买卖的交割单据
或清理凭证,
(九)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及企业董
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的会议纪要,
(十)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股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
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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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
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
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
执行完毕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五条实物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需要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证据
~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凭证,
(二)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
司的理陪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
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
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
执行完毕证明,
(五)抵押资产损失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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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程序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
批工作程序~并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第十七条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销案报告~说明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和清理
追索工作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销案证据材料,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
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销案报告和销案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会议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
公会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权限~需报上级企业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企业核准
确认。
(六)根据企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核准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
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每年报送财务决算时向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同时报备账销
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及年度账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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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存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本年度的清理、追索情况,
(二)企业对于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的账务处理情况,
(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本年度的销案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对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情况建立专门档案管理制度~以备
查询和检查~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
第五章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
管理负领导责任~企业具体清理与追索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具
体管理责任~企业财务、审计、法律等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监
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集团总部对所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负组织和监督
责任。企业集团总部应当认真组织和监督所属企业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理和追索力度。
第二十二条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必要的抽查制度
~以加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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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之一的~国资监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或建立的管理制度不符
合有关规定或企业实际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二)企业未遵循本规则规定和企业内部程序~擅自对
账销案存资产进行销案的,
(三)企业未按照规定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因内部管理
原因致使企业又产生新的同类资产损失的,
(四)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和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监管部
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嫌疑的~移
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在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理过程中进行私下交易、个人从中获利的,
(二)将账销案存资产恶意低价出售或无偿被其他单位、个人占有的,
(三)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变现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私分、侵吞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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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严重违反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规定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行
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可自行核销的坏账~参照本规
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资产规则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办公室2007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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