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工合法性法律

更新时间:2024-11-08 09:28: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

罢工合法性法律

去年五月17日,广东南海本田汽车零

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工人由于不满公司的

薪资待遇而举行罢工。6月4日,劳资双方

通过谈判签署了提高工人工资待遇的集体

合同。持续了半月之久的罢工宣告结束。南

海本田的集体争议事件,是中国劳动关系发

展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这一事件尽管经过

调解与谈判得到解决,但这一事件中所呈现

出的一系列有关劳资集体争议规制的相关

法律问题,特别是罢工的合法性问题,却需

要我们作更深入的理论思考。

一、关于罢工的合法性的一般性分析

以南海本田罢工为代表的罢工潮,引发

了社会的关注与评论。一个基本的问题,就

是罢工究竟是否合法?有人提出:罢工“是

通过‘占着位置不工作’的方式谈判从而

进行集体敲竹杠的卡特尔行为。”[1],还

有人提出:本田罢工事件是“一次得到褒奖

的集体违法行为”。[2]这些议论是否有所

道理,我们来作一分析。

首先,需要梳理一下罢工和罢工权的历

史演变过程。

关于罢工的概念界定,按照市场经济国

家比较认可的权威辞书《牛津法律大词典》

的解释,罢工,“通常是指某个雇主的全体

雇员或相当大一部分同时一致地停止工作。

罢工一般发生于劳资纠纷。”[3]概括而言,

所谓罢工是指一定数量的劳动者为改善劳

动待遇而在工作场所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

[4]关于罢工的概念由以下要点组成:罢工

是劳资纠纷的结果;罢工是为了改善劳工待

遇;罢工发生在工作场所;罢工是集体停止

工作。

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工人的罢工是被

视为普通法上的刑事共谋而归为犯罪。作为

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罢工作为一种共谋行为,

与卡特尔作为一种正式的串谋行为具有类

似之处。但区别在于,资本形成的卡特尔是

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工人的罢

工及其组织,则是为了争取自己的生存权。

很显然,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行为。在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尚未稳固的时期,各国政

府都使用刑事手段来对付工人组织和工人

罢工的。此类著名的法律有英国的《结社禁

止法》、法国的《霞不列法》。中国北洋政府

1912年颁发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

“同盟罢工者,首谋者处四年以下徒刑、拘

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其余处拘役或三十元

以下罚金”。[5]

在劳工运动的压力和社会权力不断提

高的背景下,工人罢工逐渐被法律所认可并

成为工人对抗资本的一项权利。先是,罢工

不被作为刑事犯罪,但仍然被认为是民事侵

权。19世纪下半期,在美国各州法院不再用

刑事共谋罪指控劳工罢工,民事禁令被法院

普遍用来对抗有组织劳工的各种利益诉求

活动。这种禁令依据的是普通法上的“明显

的侵权行为”原则:即故意施加于一方当事

人的经济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6]尽管如

此,关于罢工的法律限制显然还是被改善,

工人的罢工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被认可,不过

这一权利仅仅是作为一种自由权,即工人有

工作的权利也有不工作的权利。但这一权利

的行使不得妨害雇主的自由,除非提出试图

终止雇用合同的通知,否则罢工即是违反合

同。罢工作为自由权,在法律上获得了刑事

豁免,但仍然没有免除民事责任。

直到二十世纪以后,罢工权方获得了有

效的法律保障,即合法罢工享有刑事和民事

责任豁免权。罢工权不仅仅是自由权,而且

逐步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国际劳工组织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

中,尽管没有专门的罢工权公约,但第98

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

谈判权利的规定,已经隐含着罢工的权利。

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工实务处理中,罢工

权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的。在提交给国际

劳工组织审议的指控中,涉及罢工权的案件

属于最常见的案件之列。[7]负责处理这类

案件的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

会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罢工行动是工

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

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罢工行动属于

第87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工人组织

的权利。[8]《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

公约》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

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9]

罢工权作为基本人权其性质在于这一

权利体现和保障人们的生存权。罢工权与团

结权、谈判权所构成的“劳工三权”,是生

存权的重要构成。[10]与其他一般权利相比

较,基本人权具有优先地位。这是因为基本

人权在所有人权中占据主导地位,“基本人

权是其他人权产生的一个逻辑上的预先假

定”。[11]是推导其他人权的人权,因此在

逻辑上和事实上处于优先地位。从资本权利

保护角度而言,工人罢工的权利是与资本财

产的权利具有内在的冲突性。然而,生存权

优位原则,保障罢工的合法性和优先行使的

地位。这种优先地位,集中表现于罢工权的

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

所谓刑事免责,是指罢工权作为公民权

或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只要是合法行使这一

权利便不承担任何刑事上之责任。就其一般

的法律性质而言,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人权

的内容之一,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是具有公权

性质的劳动者的自由权。罢工权在民主国家

是一项宪法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自由权的

构成,所以罢工权又称之为罢工自由权。罢

工作为宪法上的自由权,意义主要在于劳动

者的罢工行为不由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滥

为禁止或限制。[12]罢工权的刑事免责,主

要是对于国家而言,即合法罢工,国家不得

以危害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或骚扰、

胁迫等名义提起公诉。以危害社会治安或妨

害社会经济秩序罪惩治罢工行为,是市场经

济早期资本政府压制工人的基本手段,也是

罢工立法过程中最早被法治国家所废弃的

做法,而今,在全球范围内只有极少数封建

专制或军事独裁的国家还沿袭着这种处理

罢工的方法。

民事免责是指合法罢工不承担罢工给

雇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罢工期间,劳动

者与雇主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能

履行,必然会给雇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在罢工权立法之前,劳动者对于罢工行为给

雇主造成的损失是要负赔偿责任的。但罢工

作为合法行为以后,劳动者能够以罢工权这

一具有公权性质的权利,来对抗雇主,故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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