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ConstructiveandormativeFeaturesof
AdministrativeLaw
作者:毛玮[1]
作者机构:[1]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出版物刊名:现代法学
页码:10-19页
年卷期:2010年第3期
主题词:平衡论;建构性法律;规范性法律;行政法治
摘要:行政法包含性质迥异的两个部分:建构性法律和规范性法律。西方的建构性法律产生
于行政过程,是行政本身的需要,它们由国会和政府共同掌管;规范性法律则主要表现为司法
职能。以建构性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标准样板,会形成行政法的管理论;以规范性法律为样板则
会形成行政法的控权论,两者对行政法的认识都是片面的。要创建超越这两种倾向的平衡论,
必须将行政法的建构性与规范性统一起来,这样才能准确把握行政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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