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建构性与规范性

更新时间:2024-11-08 11:52: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按摩店)

TheConstructiveandormativeFeaturesof

AdministrativeLaw

作者:毛玮[1]

作者机构:[1]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出版物刊名:现代法学

页码:10-19页

年卷期:2010年第3期

主题词:平衡论;建构性法律;规范性法律;行政法治

摘要:行政法包含性质迥异的两个部分:建构性法律和规范性法律。西方的建构性法律产生

于行政过程,是行政本身的需要,它们由国会和政府共同掌管;规范性法律则主要表现为司法

职能。以建构性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标准样板,会形成行政法的管理论;以规范性法律为样板则

会形成行政法的控权论,两者对行政法的认识都是片面的。要创建超越这两种倾向的平衡论,

必须将行政法的建构性与规范性统一起来,这样才能准确把握行政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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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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