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
1、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者是王玉庄、刘文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书籍。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
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
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回《工
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应用。
本书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
以工学深度融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
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并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
本书取材新颖,内容丰富全面,能够给读者的学习和工作带来真正有效的帮助。本书既是高
职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教材,也是对煤矿安答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等有实用价值的学习用书。
2、《安全生产法》中确定了哪几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内涵,主要内容集中
体现在它所确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中。这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分别是: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
全生产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
会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
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
"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
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
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
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七、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3、安全生产法》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四个责任对象?三套对策体系?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七项,它们是:1)、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4)、生产
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5)、安全中介服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
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政
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
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首先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
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
投入,进行安全培训,
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作
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
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
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
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
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
追究等。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
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
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报告。
4、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
路交通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节约能源法》
《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化学品管理条例》
(4)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扩展资料:
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
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5、安全生产法和()是政府和生产单位都应遵守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基本法律?
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法
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要实现安全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的
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
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
务,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
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
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可以消除许
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
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
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
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
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
关条款”。《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
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
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
员知情权。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
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法》第45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
行为,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从业人员可发
挥众监督的作用,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
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法律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
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保护自身利益。《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用
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
权利,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体现了法律以
人为本的精神。《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
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
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
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
求的权利。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时,及
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忽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
业病的防治,安全生产法赋予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有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按照民事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
生主观上有过错,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从
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生
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
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
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
权利,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
等。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职业
危害发生。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即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
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而安全生产管理是维护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保障,作为本单
位职工的从业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有义务服从。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
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不正确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护劳动者的人身不受职业有害因素的损伤而配备的用品。正确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避免和减轻职业危害的发生,从业人员应遵守此项法定义务。
(3)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
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项义
务的履行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进而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
(4)危险报告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安全生产法确定哪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
(6)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扩展资料: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
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
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
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
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
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
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
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
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
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
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
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
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
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
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
八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什么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
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性基本法是: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本法。
安全生产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算专门法,但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又算基本法。安全生产法作为
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是指它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
本性、法律范围的概括性,主要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7)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扩展资料:
1、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
行。
2、根据历史资料,我们发现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安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四
次变化,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
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
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8、《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答案:B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
动。
9、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框架是怎么构成的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和构建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
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
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
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
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
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
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
《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2.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
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
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
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
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
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
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法
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
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
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
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
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
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
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
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
与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相关的资料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3:48: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7758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