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简介-
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又称为拉丁公证制度,源于古罗马,
已有两千多年历史。主要实行于欧洲(不含北欧、英国)、拉丁美
洲、非洲(不含前英国殖民地)、东亚和东南亚、加拿大的魁北克、
美国的路易丝安那等地,以法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公证制
度最具代表性。我国公证制度亦源于该公证体系。2003年3月,
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公证组织——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正式接纳
中国公证员协会为其会员。
一、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公证的宗旨是从法律角度引
导当事人正确实施民商法律行为,衡平契约双方的利益,消除纷
争隐患,并做客观记录,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为司法机
关和社会提供准确、可靠的法律文件,以达到维护法律秩序,预
防纠纷,疏减诉源的目的。拉丁公证联盟的高级官员称:多设一
个公证处,就可以少设一个法院。
(二)有比较完备的公证法律。大陆法系各国以公证法为基
础,主要规定公证的原则、任务、效力、业务范围、组织机构、
任职条件、公证程序、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内容;另在民商实
体法中规定了法定公证事项,在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法中对公
证效力及其实现的程序做出规定。
(三)公证属于国家公权的范畴。大陆法系各国公证制度虽有
差异,但共同的一点是,公证性质属公权力范畴,公证人(公证
机构)是接受公权力的委任,以国家名义行使公证职能。公证人
由国家任免,为广义上的公务员(执行公共职务者,而非行政官
员);在国家指定的区域内执业,使用带有国徽或州徽的印章、
徽记;公证书为公文书,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接受国
家的监督。
(四)公证人为独立的法律第三人。大陆法系各国一般实行公
证人本位制度,公证人为独立的法律职业者,不隶属于任何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采用自由职业者的方式执业,自主决定公证
事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拉丁公证人将其归纳为公证人的双
重性,即自己创办事务所,履行公职,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独立
办证,自主管理,不拿国家工资,自负盈亏,自担责任,国家监
督。
(五)公证人(公证机构)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
则。国家一般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核定公证人及公证人事务
所的数量,确定公证业务辖区,公证人事务所要设在国家指定地
点,不允许随意增加、减少、迁移或歇业,以保障当事人都能就
近便利地获得公证服务。公证人必须在核定公证业务辖区内执行
公证职务,不得跨区域办理公证事务,以减少控制业务竞争。公
证业务辖区通常与司法辖区相同,一个业务辖区内,根据人口、
经济、交通状况以及公证需求,由国家核定设立公证机构和配备
公证人的数量,并根据客观需求变化适时调整。
(六)公证人的任职条件高、法律地位高。公证人为独立的法
律职业者,除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大学法学学历外,还要通
过国家规定的司法考试或专门的公证人资格考试,完成规定的公
证实习期限,并交纳执业保证金,履行职业宣誓。公证人多由国
家元首或司法部部长任命,为终身职务,以保证其社会地位和公
信力。
(七)公证业务以法定必须公证事项为主。大陆法系国家的公
证业务十分广泛,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赋
予其法定效力,是公证人的基本业务。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
占公证业务总量的40%一60%,有的国家高达90%左右。法定
公证事项主要集中于契约、不动产、公司、金融票据、抵押、继
承和家庭法领域。此外,从公共服务的角度,公证人还提供如财
产清算,遗产保管和分割,拍卖、招标、抽彩等涉及公众利益活
动的法律监督,代征国税、代办登记等法律服务。
(八)公证书的效力与法院判决书相同。公证书具有证据效
力,其证明力高于其他书证,公证书是审判、民事登记、处理公
私事务的重要依据。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凡是经公证的文
书且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可不经法院判决而直接具有强制执行效
力。
(九)公证管理实行两结合体制。大陆法系各国对公证的管理
与对律师行业的管理有较大区别,一般都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
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主要是:制定公证法律、组织考
试、任免公证人、确定公证人(公证机构)总量和公证业务辖区、
公证质量监督对公证人执业行为实行监督惩戒。其他管理任务均
由公证行业协会负责,但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定的行
业规范须经司法部批准。
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的主要区别
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经济、社会管理机制,形成了世界
两大公证体系——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体系和以大陆法系国家
为主的拉丁公证体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的功能侧重于“形式证明”——
即证明当事人在公证人面前签署文件或宣誓、作证的行为属实。
由于法律规定的公证收费标准较低,公证人难以此为谋生的职
业,因此,通常是由社会信誉良好的律师兼职担任公证人,或由
品德良好、德高望重但毫无法律背景的公民担任,还可以由法律
规定某些官员,如治安法官、领事、军官和各级法院的官员执行
公证人职务。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实行“自愿公证”原则,法律很少
规定“必须公证”的内容;公证没有强制执行力;由于公证人不对
公证事项具体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加之法庭审判中当事人和证人
通常必须当庭作证、质证,因而文书的证据效力不如大陆法系
国家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强。公证人主持宣誓仪式,由当事人对
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宣誓”保证其真实性,作虚假“宣誓”的当
事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可见,在英美法系国家不要求公证对经
济活动与社会生活发挥“适度干预”和预防纠纷的功能,而对实
际发生的纠纷则寄托于“事后救济”——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在大陆法系各国,设置和完善公证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
保障在民法“私权自治”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设置公证制度,赋
予公证机构(公证人)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证明职能,要求公证须对
申办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且赋予了公证书很高的证据
效力,以实现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实行“适度干预”和预防纠纷的
目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证制度定位为一种“准司法制度”
或“辅助性司法活动”。
三、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公证制度介绍
(一)法国公证制度
法国公证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产生过深远影响。
法国现有7,800名公证人,4,300个公证事务所,雇员4万
人,2000年办理公证420万件,年公证业务收入220亿法郎。
法国《公证法》颁布于1803年。该法规定:公证人是为从
事辅助性司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务员;但公证人不拿国家工资,按
自由职业者方式独立执业,自主决定公证事务,并独立承担法律
责任。法国公证人执业可采用合伙形式。
法国公证人由司法部长任命,实行终身制,在指定的公证
业务辖区内执业。对公证人及公证人事务所实行总量控制,差额
替补制度。公证人的任职条件是:法学院毕业,在公证人培训中
心学习一年,通过法国高等公证理事会组织的考试,到公证人事
务所实习两年,获得公证人培训中心颁发的合格证书,待有空缺
后,由司法部长予以任命。
法国公证书的效力与法院判决书相同。法国《公证法》规
定:“公证书不仅具有裁判上的证明力,而且在法兰西共和国领
域内具有执行力。”
法国公证人业务主要集中于契约、不动产、公司、金融票
据、继承和家庭法领域。法律规定不动产转让、公司章程、夫妻
财产契约、抵押契约等必须办理公证,法定公证的事项占公证人
业务的50%以上。此外,撰写契约,不动产交易资金的监管、
寄存(提存),代征国税、代办登记,参与破产清算和遗产分割等
是法国公证人服务的特之一。公证人办理公证要核查公证事项
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活动提供法律安全保障。
法国公证人要对执业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法国公证人实行行业协会管理为主的模式,建立了金字塔
式的三级行业协会管理机制,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是最高公证
行业管理机构。司法部只负责制定公证法律和收费标准,任免公
证人,检查公证书质量,决定重要的纪律惩戒等。
(二)意大利公证制度
意大利是公证制度的发源地。意大利现有5,312名公证人,
5.312个公证人事务所,全国分为92个公证业务辖区。
意大利《公证法》颁布于1913年。该法规定:公证人是为
接受和保管契约、遗嘱等文书,赋予其公证效力,以及颁发证明
文书和文件的副(抄、节)本设立的公务员,公证人的职务印章带
有国徽;但公证人不拿国家工资,按自由职业者方式个人独立执
业,自主决定公证事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保证公证人的
独立性、公正性,《公证法》规定了公证人的最低收入标准,收
入不足的由行业协会设立的基金给予资助。
意大利公证人由国家元首任命(现实际由司法部长任命),实
行终身制,在指定的公证辖区内执业,公证辖区与初审法院辖区
一致。对公证人实行总量控制,每10年调整核定一次。公证人
的任职条件是:法学本科毕业,在公证事务所实习2年以上,通
过国家公证人资格考试。公证人资格考试由国家专设的一个委员
会负责,该委员会有大法官、司法部官员、法学教授、资深公证
人组成。考试根据公证人缺额实行定额录取制,由三次笔试、三
次口试构成。
意大利公证书具有高于其他书证的证明力,公证人签发的
执行证书(执行副本)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规定不动产转让契
约、抵押契约、夫妻财产契约、公司章程等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
办理公证。公证业务以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为主。撰写契约
和法律文件,按司法程序主持拍卖、招标、抽奖、清点财产、分
割财产、保管遗产、保管公共文书和私人文书、证明商业票据和
账册是意大利公证服务的特之一。
意大利实行公证人行业协会管理与司法部的行政管理相结
合的模式。司法部主要负责:制定公证方针政策、划分公证辖区
和确定公证人数量限额、组织公证人资格考试、确定公证收费标
准、检查公证质量、查处违规行为并决定重要处分、保管公证档
案。其他的管理事务由公证人行业协会负责。意大利建立了三级
行业协会管理机制,意大利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是最高公证行业管
理机构。公证人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养老金由行业协会统筹
解决是其行业管理的特之一。
(三)德国公证制度
德国公证制度对东亚的公证制度产生过深刻影响。德国是
联邦制国家,各州公证组织有所差别。公证人分为专职(独立)公
证人(五个州)、公职公证人(两个州)、律师公证人三种类型,以
专职公证人和律师公证人为主。目前,德国共有公证人111,000
多人,其中专职公证人1,700人,公职公证人630人,律师公
证人9,500人。
德国于1961年颁布《公证人法》,又于1970年颁布了《公
证证书法》。《公证人法》规定,公证人是为证明法律事实和预防
纠纷而设置的独立的公职人员。公证人需使用刻有州徽的职务印
章,其职业为非营利性质。该法同时规定,国家不代替公证人承
担责任。因此,专职公证人和律师公证人属于根据国家授权行使
公证职能,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自由执业人员。公职公证人由
行政官员或法官担任,所收公证费90%作为自己的工资,10%
上交国家。
德国公证人由各州司法部部长任命,实行终身制。公证人
总数要求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相适应。公证人要在公证辖区内执
业,公证辖区与州高等法院辖区相同。公证人的任职条件是:大
学法律专业毕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人事务所实习5年
期满。提出任职申请后,还要通过一次国家考试,待有公证人职
位空缺后,才能被任命为公证人。专职公证人可以个人执业,也
可以合伙执业;官员公证人在法院或政府机关内办理公证事务,
律师公证人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如果律师公证人从事了该业务项
目的公证事务,就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的律师业务。
德国民法规定:法律行为的“书面方式得用公证证书代替”,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契约须经公证的,未经公证“应认为契约
未成立”。德国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规定,公证书是执行依
据,《公证证书法》对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签发做了规定。
德国的公证人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涉及民商法的各个
方面,仅《民法典》涉及公证的规定就有近百条,法定公证事项
占公证人业务的60%以上。其中不动产、合同、公司、金融、
抵押、继承、家庭事务是德国公证人的传统业务领域。监督拍卖、
招标、抽彩等面向社会公众的活动,制作财产清册,财(遗)产保
管、分割、转交,代办不动产、船舶、纳税登记,起草契约和法
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也是其重要的服务领域。此外,德
国公证人还可以参与商业谈判、担任法律顾问,甚至在特定条件
下担任诉讼代理人。德国公证人对执业过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但公证人只有过失责任时,受损害人只有以其他方法不能得
到赔偿的,才能请求公证人赔偿。
对公证人的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公证行业协会和法院共
同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证人的任免和有关法律政策的制
定。法院院长负责公证人的职业纪律监督。其他管理事务由公证
行业协会负责,德国公证人公会是最高行业管理机构。
(四)西班牙公证制度
西班牙公证制度对拉美产生过深刻影响。西班牙现有2,
400名公证人。
西班牙《公证法》颁布于1862年。该法规定:公证人是按
照法规定对契约及审判外的其他文书具有公证职权的惟一公务
员。但公证人不拿国家工资,按自由职业者方式独立执业,自主
决定公证事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西班牙公证人由司法部长以国王的名义任命,实行终身制,
在指定的公证辖区内执业,公证辖区与初审法院辖区相同。国家
对公证人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公共服务的需要设置公证人事务
所,核定公证人的配备数量。公证人的任职条件是:品行善良,
有法学学位,在公证人事务所实习期满,通过高等法院组织的考
试。考试根据公证人缺额实行定额录取制,由两次笔试、两次口
试构成。高等法院从考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成绩优劣,按1:3的
比例,向司法部推荐公证人候选人。
西班牙《公证法》规定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西班牙公证
人的业务十分广泛。主要集中于契约、不动产、公司、金融票据、
继承和家庭法律领域。法律规定不动产转让契约、抵押契约、夫
妻财产契约、公司章程等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办理公证。特定的
公证证书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定公证事项占公证业务总量的
2/3以上。西班牙有完善的民事登记制度,公证与民事登记紧
密相联,依据公证书进行登记是该国的法律传统。此外,公证人
还办理认领亲子、确认亲子关系、清点分割财产、财产保管、送
达法律文书等事务,以及公证除审判文书外的一切公私文书。西
班牙公证人对执业过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不会因此承担刑
事责任。
在西班牙,对公证人的管理由司法部、高等法院和公证行
业协会共同完成。司法部负责任免公证人和有关法律政策、收费
标准的制定。高等法院负责公证质量监督、公证档案管理和重大
纪律惩戒其他管理事务由公证行业协会负责。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3:17: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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