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简介

更新时间:2025-01-11 11:34: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刘书义)

附录: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简介-

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又称为拉丁公证制度,源于古罗马,

已有两千多年历史。主要实行于欧洲(不含北欧、英国)、拉丁美

洲、非洲(不含前英国殖民地)、东亚和东南亚、加拿大的魁北克、

美国的路易丝安那等地,以法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公证制

度最具代表性。我国公证制度亦源于该公证体系。2003年3月,

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公证组织——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正式接纳

中国公证员协会为其会员。

一、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公证的宗旨是从法律角度引

导当事人正确实施民商法律行为,衡平契约双方的利益,消除纷

争隐患,并做客观记录,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为司法机

关和社会提供准确、可靠的法律文件,以达到维护法律秩序,预

防纠纷,疏减诉源的目的。拉丁公证联盟的高级官员称:多设一

个公证处,就可以少设一个法院。

(二)有比较完备的公证法律。大陆法系各国以公证法为基

础,主要规定公证的原则、任务、效力、业务范围、组织机构、

任职条件、公证程序、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内容;另在民商实

体法中规定了法定公证事项,在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法中对公

证效力及其实现的程序做出规定。

(三)公证属于国家公权的范畴。大陆法系各国公证制度虽有

差异,但共同的一点是,公证性质属公权力范畴,公证人(公证

机构)是接受公权力的委任,以国家名义行使公证职能。公证人

由国家任免,为广义上的公务员(执行公共职务者,而非行政官

员);在国家指定的区域内执业,使用带有国徽或州徽的印章、

徽记;公证书为公文书,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接受国

家的监督。

(四)公证人为独立的法律第三人。大陆法系各国一般实行公

证人本位制度,公证人为独立的法律职业者,不隶属于任何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采用自由职业者的方式执业,自主决定公证

事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拉丁公证人将其归纳为公证人的双

重性,即自己创办事务所,履行公职,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独立

办证,自主管理,不拿国家工资,自负盈亏,自担责任,国家监

督。

(五)公证人(公证机构)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

则。国家一般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核定公证人及公证人事务

所的数量,确定公证业务辖区,公证人事务所要设在国家指定地

点,不允许随意增加、减少、迁移或歇业,以保障当事人都能就

近便利地获得公证服务。公证人必须在核定公证业务辖区内执行

公证职务,不得跨区域办理公证事务,以减少控制业务竞争。公

证业务辖区通常与司法辖区相同,一个业务辖区内,根据人口、

经济、交通状况以及公证需求,由国家核定设立公证机构和配备

公证人的数量,并根据客观需求变化适时调整。

(六)公证人的任职条件高、法律地位高。公证人为独立的法

律职业者,除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大学法学学历外,还要通

过国家规定的司法考试或专门的公证人资格考试,完成规定的公

证实习期限,并交纳执业保证金,履行职业宣誓。公证人多由国

家元首或司法部部长任命,为终身职务,以保证其社会地位和公

信力。

(七)公证业务以法定必须公证事项为主。大陆法系国家的公

证业务十分广泛,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赋

予其法定效力,是公证人的基本业务。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

占公证业务总量的40%一60%,有的国家高达90%左右。法定

公证事项主要集中于契约、不动产、公司、金融票据、抵押、继

承和家庭法领域。此外,从公共服务的角度,公证人还提供如财

产清算,遗产保管和分割,拍卖、招标、抽彩等涉及公众利益活

动的法律监督,代征国税、代办登记等法律服务。

(八)公证书的效力与法院判决书相同。公证书具有证据效

力,其证明力高于其他书证,公证书是审判、民事登记、处理公

私事务的重要依据。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凡是经公证的文

书且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可不经法院判决而直接具有强制执行效

力。

(九)公证管理实行两结合体制。大陆法系各国对公证的管理

与对律师行业的管理有较大区别,一般都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

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主要是:制定公证法律、组织考

试、任免公证人、确定公证人(公证机构)总量和公证业务辖区、

公证质量监督对公证人执业行为实行监督惩戒。其他管理任务均

由公证行业协会负责,但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定的行

业规范须经司法部批准。

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的主要区别

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经济、社会管理机制,形成了世界

两大公证体系——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体系和以大陆法系国家

为主的拉丁公证体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的功能侧重于“形式证明”——

即证明当事人在公证人面前签署文件或宣誓、作证的行为属实。

由于法律规定的公证收费标准较低,公证人难以此为谋生的职

业,因此,通常是由社会信誉良好的律师兼职担任公证人,或由

品德良好、德高望重但毫无法律背景的公民担任,还可以由法律

规定某些官员,如治安法官、领事、军官和各级法院的官员执行

公证人职务。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实行“自愿公证”原则,法律很少

规定“必须公证”的内容;公证没有强制执行力;由于公证人不对

公证事项具体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加之法庭审判中当事人和证人

通常必须当庭作证、质证,因而文书的证据效力不如大陆法系

国家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强。公证人主持宣誓仪式,由当事人对

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宣誓”保证其真实性,作虚假“宣誓”的当

事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可见,在英美法系国家不要求公证对经

济活动与社会生活发挥“适度干预”和预防纠纷的功能,而对实

际发生的纠纷则寄托于“事后救济”——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在大陆法系各国,设置和完善公证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

保障在民法“私权自治”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设置公证制度,赋

予公证机构(公证人)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证明职能,要求公证须对

申办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且赋予了公证书很高的证据

效力,以实现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实行“适度干预”和预防纠纷的

目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证制度定位为一种“准司法制度”

或“辅助性司法活动”。

三、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公证制度介绍

(一)法国公证制度

法国公证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产生过深远影响。

法国现有7,800名公证人,4,300个公证事务所,雇员4万

人,2000年办理公证420万件,年公证业务收入220亿法郎。

法国《公证法》颁布于1803年。该法规定:公证人是为从

事辅助性司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务员;但公证人不拿国家工资,按

自由职业者方式独立执业,自主决定公证事务,并独立承担法律

责任。法国公证人执业可采用合伙形式。

法国公证人由司法部长任命,实行终身制,在指定的公证

业务辖区内执业。对公证人及公证人事务所实行总量控制,差额

替补制度。公证人的任职条件是:法学院毕业,在公证人培训中

心学习一年,通过法国高等公证理事会组织的考试,到公证人事

务所实习两年,获得公证人培训中心颁发的合格证书,待有空缺

后,由司法部长予以任命。

法国公证书的效力与法院判决书相同。法国《公证法》规

定:“公证书不仅具有裁判上的证明力,而且在法兰西共和国领

域内具有执行力。”

法国公证人业务主要集中于契约、不动产、公司、金融票

据、继承和家庭法领域。法律规定不动产转让、公司章程、夫妻

财产契约、抵押契约等必须办理公证,法定公证的事项占公证人

业务的50%以上。此外,撰写契约,不动产交易资金的监管、

寄存(提存),代征国税、代办登记,参与破产清算和遗产分割等

是法国公证人服务的特之一。公证人办理公证要核查公证事项

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活动提供法律安全保障。

法国公证人要对执业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法国公证人实行行业协会管理为主的模式,建立了金字塔

式的三级行业协会管理机制,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是最高公证

行业管理机构。司法部只负责制定公证法律和收费标准,任免公

证人,检查公证书质量,决定重要的纪律惩戒等。

(二)意大利公证制度

意大利是公证制度的发源地。意大利现有5,312名公证人,

5.312个公证人事务所,全国分为92个公证业务辖区。

意大利《公证法》颁布于1913年。该法规定:公证人是为

接受和保管契约、遗嘱等文书,赋予其公证效力,以及颁发证明

文书和文件的副(抄、节)本设立的公务员,公证人的职务印章带

有国徽;但公证人不拿国家工资,按自由职业者方式个人独立执

业,自主决定公证事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保证公证人的

独立性、公正性,《公证法》规定了公证人的最低收入标准,收

入不足的由行业协会设立的基金给予资助。

意大利公证人由国家元首任命(现实际由司法部长任命),实

行终身制,在指定的公证辖区内执业,公证辖区与初审法院辖区

一致。对公证人实行总量控制,每10年调整核定一次。公证人

的任职条件是:法学本科毕业,在公证事务所实习2年以上,通

过国家公证人资格考试。公证人资格考试由国家专设的一个委员

会负责,该委员会有大法官、司法部官员、法学教授、资深公证

人组成。考试根据公证人缺额实行定额录取制,由三次笔试、三

次口试构成。

意大利公证书具有高于其他书证的证明力,公证人签发的

执行证书(执行副本)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规定不动产转让契

约、抵押契约、夫妻财产契约、公司章程等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

办理公证。公证业务以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为主。撰写契约

和法律文件,按司法程序主持拍卖、招标、抽奖、清点财产、分

割财产、保管遗产、保管公共文书和私人文书、证明商业票据和

账册是意大利公证服务的特之一。

意大利实行公证人行业协会管理与司法部的行政管理相结

合的模式。司法部主要负责:制定公证方针政策、划分公证辖区

和确定公证人数量限额、组织公证人资格考试、确定公证收费标

准、检查公证质量、查处违规行为并决定重要处分、保管公证档

案。其他的管理事务由公证人行业协会负责。意大利建立了三级

行业协会管理机制,意大利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是最高公证行业管

理机构。公证人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养老金由行业协会统筹

解决是其行业管理的特之一。

(三)德国公证制度

德国公证制度对东亚的公证制度产生过深刻影响。德国是

联邦制国家,各州公证组织有所差别。公证人分为专职(独立)公

证人(五个州)、公职公证人(两个州)、律师公证人三种类型,以

专职公证人和律师公证人为主。目前,德国共有公证人111,000

多人,其中专职公证人1,700人,公职公证人630人,律师公

证人9,500人。

德国于1961年颁布《公证人法》,又于1970年颁布了《公

证证书法》。《公证人法》规定,公证人是为证明法律事实和预防

纠纷而设置的独立的公职人员。公证人需使用刻有州徽的职务印

章,其职业为非营利性质。该法同时规定,国家不代替公证人承

担责任。因此,专职公证人和律师公证人属于根据国家授权行使

公证职能,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自由执业人员。公职公证人由

行政官员或法官担任,所收公证费90%作为自己的工资,10%

上交国家。

德国公证人由各州司法部部长任命,实行终身制。公证人

总数要求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相适应。公证人要在公证辖区内执

业,公证辖区与州高等法院辖区相同。公证人的任职条件是:大

学法律专业毕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人事务所实习5年

期满。提出任职申请后,还要通过一次国家考试,待有公证人职

位空缺后,才能被任命为公证人。专职公证人可以个人执业,也

可以合伙执业;官员公证人在法院或政府机关内办理公证事务,

律师公证人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如果律师公证人从事了该业务项

目的公证事务,就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的律师业务。

德国民法规定:法律行为的“书面方式得用公证证书代替”,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契约须经公证的,未经公证“应认为契约

未成立”。德国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规定,公证书是执行依

据,《公证证书法》对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签发做了规定。

德国的公证人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涉及民商法的各个

方面,仅《民法典》涉及公证的规定就有近百条,法定公证事项

占公证人业务的60%以上。其中不动产、合同、公司、金融、

抵押、继承、家庭事务是德国公证人的传统业务领域。监督拍卖、

招标、抽彩等面向社会公众的活动,制作财产清册,财(遗)产保

管、分割、转交,代办不动产、船舶、纳税登记,起草契约和法

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也是其重要的服务领域。此外,德

国公证人还可以参与商业谈判、担任法律顾问,甚至在特定条件

下担任诉讼代理人。德国公证人对执业过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但公证人只有过失责任时,受损害人只有以其他方法不能得

到赔偿的,才能请求公证人赔偿。

对公证人的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公证行业协会和法院共

同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证人的任免和有关法律政策的制

定。法院院长负责公证人的职业纪律监督。其他管理事务由公证

行业协会负责,德国公证人公会是最高行业管理机构。

(四)西班牙公证制度

西班牙公证制度对拉美产生过深刻影响。西班牙现有2,

400名公证人。

西班牙《公证法》颁布于1862年。该法规定:公证人是按

照法规定对契约及审判外的其他文书具有公证职权的惟一公务

员。但公证人不拿国家工资,按自由职业者方式独立执业,自主

决定公证事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西班牙公证人由司法部长以国王的名义任命,实行终身制,

在指定的公证辖区内执业,公证辖区与初审法院辖区相同。国家

对公证人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公共服务的需要设置公证人事务

所,核定公证人的配备数量。公证人的任职条件是:品行善良,

有法学学位,在公证人事务所实习期满,通过高等法院组织的考

试。考试根据公证人缺额实行定额录取制,由两次笔试、两次口

试构成。高等法院从考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成绩优劣,按1:3的

比例,向司法部推荐公证人候选人。

西班牙《公证法》规定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西班牙公证

人的业务十分广泛。主要集中于契约、不动产、公司、金融票据、

继承和家庭法律领域。法律规定不动产转让契约、抵押契约、夫

妻财产契约、公司章程等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办理公证。特定的

公证证书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定公证事项占公证业务总量的

2/3以上。西班牙有完善的民事登记制度,公证与民事登记紧

密相联,依据公证书进行登记是该国的法律传统。此外,公证人

还办理认领亲子、确认亲子关系、清点分割财产、财产保管、送

达法律文书等事务,以及公证除审判文书外的一切公私文书。西

班牙公证人对执业过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不会因此承担刑

事责任。

在西班牙,对公证人的管理由司法部、高等法院和公证行

业协会共同完成。司法部负责任免公证人和有关法律政策、收费

标准的制定。高等法院负责公证质量监督、公证档案管理和重大

纪律惩戒其他管理事务由公证行业协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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