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

更新时间:2025-01-11 08:42: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李代沫被抓)

法律责任与救济制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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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

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不同的不正当行为和情节,给予违法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

查与行

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4)吊销营业执照。

政责任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

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

民事责

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

主体和行为类型

经营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

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实施诸如横向价格联盟之类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机构

国家工商局(内设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

责非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

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

国务院反负责反垄根据工作需要,能够授权相

垄断执法断法的行应的机构,依法负责有关反

机构政执法

国家发改委(内设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依法查处价

垄断执法工作

格垄断行为

商务部(内设反垄断局)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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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审查工作

反垄断委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员会

1.相关商品市场及其界定

相关商品市场,是指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范围。所有具有相互

替代关系的商品构成同一个市场。(例如电器、饮料)确定商品市

场的意义在于,能够明确哪些商品之间存在着竞争。

一般来

说,商品之间

的可替代性越

高,它们之间

的竞争关系就

越强

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它

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它商品的证据。(2)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

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3)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如果两种商品的价格相差

悬殊,即使彼此的功能和用途相同,也很难发生竞争关系,不认定为属于同一相关商品

市场。(4)商品的销售渠道。(5)其它重要因素。在消费者特别偏爱某种商品的情况

下,这种商品的可替代性就会减弱。

一般来

说,其它经营

者的转产成本

越低,则供给

可替代程度就

越高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以下因素: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

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

争力,营销渠道等。

2.相关地域市场及其界定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相同或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相互竞争的地

理区域。如果相同或可替代的商品不在同一地理范围内销售,由于

空间的障碍,它们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

从需求

角度界

(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它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它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2)

商品的运输成本、运输特征。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小,如水泥等。(3)多数需求

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4)地区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

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5)其它重要因素。如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商品运进和运出该地

域的数量。

从供给

角度界

需要考虑其它地域供应或销售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如将订单转向其它地域经营者的

转换成本等。

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

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

购买商品

(1)当卖方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可能以不公平的高价来盘剥买方;(2)当买

方拥有市场地位时,可能以不公平的低价盘剥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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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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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

也称掠夺性定价。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进一步强化自己的市场支配

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地位。下列情形除外:(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

其它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

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拒绝向买者出售商品的行为。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

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

经过强制交易,经营者可限制交易相对人与自己的竞争者进行交易,从而达

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

到抑制竞争者甚至将其逐出市场的目的。另外,强制交易还可起到阻碍竞争者

营者进行交易

市场进入的效果。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

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它被搭售的商品与第一种商品须是两个独立的商品。

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经过差别待遇,卖方要求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支付不同的

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或者买方对于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从而

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使相同产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者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交易

别待遇机会,直接影响到她们的公平竞争。

其它行为授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

营业额计算的具体规则

上述申报标准中所称”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

营业额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的含义上述申报标准中所称”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

内。

(1)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①该单个经营者;

②第①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它经营者;

③直接或间接控制第①项所指经营者的其它经营者;

营业额

④第③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它经营者;

的计算范围

⑤第①至④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它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①至⑤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内

部交易不计算)

(2)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

间有共同控制的其它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

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营业额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它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

的除外规定

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她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

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

(1)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

(2)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

部分收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

购(不是整算。(预防经营者经过多次交易规避其申报义务)如果经营者经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它经营

体收购)者实施的上述行为,即构成”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

中”的,也依此规则处理。

所谓”两年内”是指从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集中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

的期间。

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审查程序

申报材料提(1)申报书;(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3)集中协议;(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交与补正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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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资料。

不完备的,应当补交。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

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第一阶段审

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能够

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

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阶段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能够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

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能够实施集中。

最终决

决定的

公布

(1)禁止集中决定。

(2)不予禁止决定。

(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决定

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

布。

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强制交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即一般所谓”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

市场。包括:(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

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

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

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它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

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它行为。

地区封

排斥或

限制外地经

包括对外地投标者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

营者参加本

地招标投标

排斥或

者限制外地

经营者在本

地投资或者

设立分支机

强制经

营者从事垄

断行为

抽象行

政性垄断行

经过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

立分支机构

强令经营者达成同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数量等垄断协议,或者强令具有市场支配地

位的经营者从事高卖低买、歧视待遇、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强令经营者实

施违法经营者集中等

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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