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法律实践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08 11:42: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沧州律师事务所)

20XX法律实践报告

南开大学法学双学位xxxxx级xxx

关键词

诉讼参加人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

善意第三人审讯委员会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教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

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

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稳固并检验了自

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

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

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

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习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

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

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

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

议。案件详细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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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

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

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

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

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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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

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

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

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

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

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反复买卖,

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

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

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

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

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反复买卖

行为,开发公司发现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

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

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手册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

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

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反复买卖,

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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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

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

关系;他们之间是歹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

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

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

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习题,原告与被告

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

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

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

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

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

7月获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反

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

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

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

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

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

十九条之手册,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

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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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

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恳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

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

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

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

20XX年7月获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

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反复买该

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

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获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

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

议,卖房人在获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

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恳求及理由

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手册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讯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

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歹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

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

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

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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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

雄大街20号:0204⑶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方案。项目方案开发人

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

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

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

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

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

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

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

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

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

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获得进户手

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

控制。

2001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

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

司三家互相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

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

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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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

公司获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

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

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

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

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获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⑴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

据。

⑵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

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⑶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⑷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⑸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⑹经贸公司确认书。

⑺国有土地使用证。

⑻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⑼施巍证言材料。

⑽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⑾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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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审讯决,上诉人上诉恳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

的焦点问习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

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

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⑴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

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习题的

解释》第二条手册:“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

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手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

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手册,当时建筑

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

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方案开发方与买

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

一项目方案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

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

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方案投资人经贸

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获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

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

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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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⑵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手

册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

《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获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

状态。但项目方案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获得《商品房销

(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予以确认,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习题的解释》第二条的手册,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

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

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

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

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获得《商

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

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

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手册也属损害了初始

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

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

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

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

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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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杰对开发公司的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

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手册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习题的解释》第九条第

一款三项手册:“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恳求返还已付房款及

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

偿责任:(三)成心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

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手册,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

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

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讯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

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讯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

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

对第三人获赔问习题经剧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

中没有向法院恳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讯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

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讯委

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二、三项的手册,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

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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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

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承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习题我仍坚持在

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恳

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恳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背法律

禁止性手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

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

手册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

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

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

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

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

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

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稳固,解决问习题的能力也

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

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

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互相交流,互相促进。作为一

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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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网络搜集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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